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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同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4-23 00:03:06

A. 企業與企業借貸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一,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這一部門規章中,對企業間的借貸行為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我國貸款通則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金融是一國經濟的命脈,國家出於維護企業間正常經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需要,所以要對金融行為進行嚴格管制,以防企業間不規范借貸,破壞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給國家經濟的正常運行,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損害。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司法解釋也否定了企業間借貸行為的法律效力。其《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不僅對企業間的借貸進行了禁止,而且對企業間變相借貸的行為也進行了禁止。變相借貸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比較多見,最典型的一種便是聯營的形式,一些企業為了規避借貸的法律風險,往往採取與其他企業聯營的形式,向另一企業投資,但不參與直接經營,只是根據所簽訂的《聯營合同》中的約定不論聯營企業經營盈虧,均在一定期限收回投資,並且分得一定的利潤。或者約定按一定的固定時間分得一定的利潤。這些形式,由於其具有不論盈虧均能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形式,並且這種利息一般都超過法定保護的利息范圍,所以具有了變相借貸的本質,根據上述《貸款通則》第6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相應規定,這種變相借貸的行為也要被法律所否定。依據無效合同的處理方式,一般要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
綜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此可知,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是不合法的。

B. 小微企業和國企簽的合同可以貸款嗎

合同是無法貸款的,但是一般這個合同如果存在交進度和質量保證金.可以去銀行開保函,以保函沖當保證金。

C. 公司憑外貿訂單和合同,能向銀行貸款

外貿企業主要以經營進出口業務為主,在組織進出口商品的進、銷、存過程中,所需流動資金,在白有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由銀行給予外貿貸款。
外貿貸款具體范圍:
(一)外貿出口公司收購出口商品所形成的庫存商品的資金需要。
(二)收購已經付過款的出口商品,在未運到或已運到,待點驗的在途出口商品所需要的資金。
(三)收購的出口商品,需要經過加工、整理、打包,如白瓜子需要挑選,亞麻需要打包,蜂蜜需要加工等,這些加工中的出口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四)由於運往港口、車站、碼頭等候裝船、裝車和內銷、調撥商品,以及從倉庫發出的未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未開單結算的待運和發出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五)飼養場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飼養的動物,如養貂、養鹿、養貉、養兔所需要的資金,以及為飼養這些動物所儲備的飼料支付的生產費用所佔用的資金。
(六)進口公司的進口物資,對國外已經付款,但貨物尚未到達中國口岸的在途進口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七)已承付貨款並支付了關稅、工商稅,運費、手續費等的進口商品,在未出售之前存放在庫的部分商品所佔用的資金。
(八)為國外代銷的商品以及樣品、展品所佔用的資金。
(九)為生產出口商品所購進的國產和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所佔用的資金,
(十)經過外貿部或總公司批准,為組織和發展出口貨源及包裝材料,必須由外貿部門向供貨部門提供的扶持生產物資(設備除外)所佔用的資金。
(十一)對收購大型機器設備,製造或修理船舶,按合同規定向生產單位預付款項和按合同規定預付國外的貨款所佔用的資金。
(十二)發往國內和國外的商品,採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所形成的委託國內收款及應收國外帳款所佔用的資金。

D. 企業簽訂的合同可否進行貸款

還需要抵押或者質押、保證等擔保措施。僅信用貸而言,主要看貴企業在某行日常結算量。對於一般的生產型企業,訂單融資與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無異,通常都是需要另加抵質押或保證擔保的,僅憑訂單就獲得融資,那多數是大企業能獲得的信用條件。

E. 企業與企業之間簽訂借款合同可以嗎需注意什麼法律事項

一、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簽訂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一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一方稱借款人。借款合同又稱借貸合同。按合同的期限不同,可以分為定期借貸合同、不定期借貸合同、短期借貸合同、中期借貸合同、長期借貸合同。按合同的行業對象不同,可以分為工業借貸合同、商業借貸合同、農業借貸合同。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簽訂借款合同需注意法律事項:
1.借款行為和用途必須合法的,因為如果屬於非法活動,那麼借貸關系不受保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1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2.借款合同要完整、有效和合法,要包括:借款種類、借款幣種、借款用途、借款數額、借款利率、借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特別是違約責任,如果借款合同中缺少了違約責任條款,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就失去了法律約束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就失去了保障,合同履行將受到嚴重的影響。借款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對於督促當事人及時、正確、全面地履行合同,保護當事人權益有重要意義。
3.如可以,借款合同最好有抵押物和(或)擔保人,可以負連帶責任,保證合同的履約。
4.其他可能引起法律糾紛的條款要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