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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物資重點企業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4-24 08:56:59

『壹』 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量留抵退稅政策以後,還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2020年1月及以後形成的增量留抵稅額。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號,以下稱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部分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號)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號公告規定取得增值稅留抵退稅款的情形,不屬於2號公告規定的退稅後不得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後返(退)政策的適用范圍。

『貳』 企業響應政府號召提前開工,能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嗎對納稅信用級別的要求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該項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對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國家和省級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部門確定為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自2020年2月及以後納稅申報期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留抵退稅申請,稅務機關將按規定為您辦理增值稅留抵退稅業務。

『叄』 享受增量留抵退稅政策,對列入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有何要求

不需要。列入國家發展改革委或者工業和信息化部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以及列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或者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的,都可以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第二條規定,享受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

『肆』 我作為一家企業,如何知曉自己是否屬於疫情防控重點物資生產企業是否需要申請

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名單,由省級及以上發展改革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確定。目前稅務總局與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就名單一事正在對接,將盡快明確相關事宜。

『伍』 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報享受優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第九條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8號公告第一條規定,適用一次性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在優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46號)的規定執行。企業在納稅申報時將相關情況填入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行次。

『陸』 我公司是國家發改委確定的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請問2月份可以去稅務局申請留抵退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疫情防控重點保障物資生產企業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二條規定適用增值稅增量留抵退稅政策的,應當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因此,你公司可以在2月份納稅申報期內,先完成2020年1月所屬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然後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增量留抵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