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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4-25 16:17:19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法

我們國家並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法》的,而是通過以下法規以及高院解釋為判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
(1999年3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1999年12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9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2011年12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
(1990年1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
(1996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96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1993年11月17日)
司法部關於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
(1992年8月12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企業間借貸問題的答復
(1998年3月16日)
利率、利息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1999年3月2日)
貸款通則
(1996年6月28日)
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
(1991年4月21日至2012年7月6日)
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基準利率
(1990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6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年12月10日)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高利貸認定標准問題的函
(2001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
(1999年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
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准計算問題的批復》的批復
(2000年11月15日)
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1995年6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
(2000年12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
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
(2002年11月23日)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資金管理辦法
(2012年5月25日)
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3月8日)
支付結算
支付結算辦法
(1997年9月19日)
儲蓄管理條例
(2011年1月8日)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2011年1月8日)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0日)
金融監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依法懲處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年7月25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庄及打擊高利貸行為的通知
(2002年1月31日)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2011年1月8日)
國務院關於《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九條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1998年7月26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9年1月27日)
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錄)
(2011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性質認定問題的通知
(2011年8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8年4月21日)

⑵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哪些

企業融資法律法規有:《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第十一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代理國務院財政部門向各金融機構組織發行、兌付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2)企業法貸款擴展閱讀

融資的常見方式:

1、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2、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3、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4、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⑶ 企業法人貸款流程

企業法人貸款的申請條件
年齡在60周歲(含、以下);
在貸款銀行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住證實
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借錢方及其經營實體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能提供銀行認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質押、抵押和保證擔保;
在其經營領域有一年以上從業經驗和良好的從業記錄,經營期限原則上在一年(含、以上);
產品有市場、有效益,有良好的經營前景等另外的條件。
企業法人貸款的申請步驟
第一步:申請人向貸款機構發起貸款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步:銀行對借錢方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三步:銀行內部審核經過後,雙方簽署貸款相關協議;
第四步:借錢方在貸款機構開立貸款帳戶,提用貸款。
企業法人貸款所需材料
1、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持有股份的股東,公司經營滿一年;
2、身份證實:二代身份證;
3,住址證實:個人住址證實(電費單/水費單/燃氣單/電話費單等、和經營主體證實(租憑合同、;
4、收入證實:最近6個月對公對私賬戶流水;
5,經營證實:營業執照;
6,房產證實,房產證或購房合同+購房發票+貸款合同;
7,徵信記錄。若是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貸款的話,是和公司無關系的,不能執行公司的財產,他的借款是屬於個人借款,應由他個人償還法人代表以個人名義貸款條件,穩定的工作和收入,提供銀行流水,無不良信用記錄。居住證實,身份證,銀行認可的抵押物。

⑷ 企業如何快速貸款企業法人如何貸款

如果公司有繳稅的話可以做銀行的稅務貸。先息後本4厘左右。

企業貸款的方法步驟

扶貧貼息貸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扶貧貼息貸款在扶貧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國農村扶貧開發綱要(2001?2010)》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扶貧貼息貸款主要用於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支持能夠帶動低收入貧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種養業、勞動密集型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和市場流通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第三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發放主體為中國農業銀行,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由中國農業銀行按照放得出、收得回的原則自主發放。
第四條 每年扶貧貼息貸款的總量及期限結構,由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和中國農業銀行在上年的第四季度根據扶貧貸款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報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由中國農業銀行商扶貧部門後下達,並抄送國家財政部門。
第五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在系統內統一調度,資金有困難,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六條 中國農業銀行應努力完成貸款計劃,如不能完成,中國農業銀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說明情況。
第七條 為保證扶貧貼息貸款真正用於國家重點扶持地區的扶貧項目,中國農業銀行應主要在與扶貧部門共同確定的貸款項目庫范圍內挑選項目。發放貸款前,要徵得當地財政部門和扶貧部門的認可。
第八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期限以一年為主,最長不超過三年,扶貧貼息貸款統一執行年利率為3%的優惠利率,貸款超過貼息期和展期、逾期的不再享受貼息政策,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扶貧貼息貸款優惠利率與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由中央財政貼息。
第十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資金,由財政部根據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的扶貧貼息貸款總量及期限結構,安排貼息資金,納入當年的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辦法:
(一) 扶貧貼息貸款的貼息范圍。貼息范圍包括當年新增貸款、收回再貸和未到期貸款。
(二) 貼息方式。貼息資金按季據實結算,由財政部直接撥補到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每季度終了,中國農業銀行將扶貧貼息貸款及期限結構報經當地財政、扶貧部門審核後,層層匯總至總行,總行在次季報財政部審核結算。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⑹ 公司法人貸款條件有哪些

企業法人貸款條件: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

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

5、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願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為正常類或非財務因素影響的關注類;

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7、企業經營情況穩定,成立年限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個及以上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毛利潤為正值;

8、符合建立與小企業業務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

9、能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及銀行有關規定;

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6)企業法貸款擴展閱讀:

申請材料

公司基本資料

1、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貸款卡

2、 近三年的年報、最近三個月財務報表,公司近六個月對公賬單

3、 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及租金支付憑據,近三個月水、電費單

4、 近六個月各項稅單,已簽約的購銷合同(若有)

5、 企業名下資產證明

個人資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

2、 房產證權利人及配偶身份證

3、 借款人、房產權利人戶口本

4、 借款人、房產權利人結婚證

5、 個人資產證明,如房產、汽車、股票、債券等

6、 個人近六個月或一年的銀行流水

    業務流程

    1、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提交相關材料。

    2、經審批同意的,借款人和擔保人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

    3、銀行落實貸款條件後,按規定程序辦理放款手續,將貸款資金劃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4、借款人按期歸還貸款本息。

    5、貸款結清,按規定辦理撤押手續。

    企業貸款:是企業具體經營情況而定

    貸款額度:10-200萬貸款時間:1-3年貸款利息:月利率5里左右

    貸款要求:必須是注冊於中國的中小企業,且經營狀況良好,無不良信譽記錄。

    ⑺ 法人貸款,企業貸款,個人貸款,三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法人貸款和企業貸款差不多,可以歸為一類,叫做對公貸款。

    1、貸款金額通常從貸款用途需求、貸款擔保方式、借款人還款能力等幾方面綜合判斷。
    個人貸款和對公貸款最大的差別在於,收入上的差異。個人都是固定工資收入,比較容易判斷;對公貸款則要看經營收入,相對不太標准,而且不同產品還有差異,比如流動資金貸款要估演算法人機構的過往日常運營資金量,而項目貸款則要看項目的未來現金流入;
    2、三者都能辦到的,應該是現在所謂的經營性貸款。差別在於個人貸款最終追究的是個人,而對公貸款最終追究的是企業。另外,通常個人貸款應該手續簡便一些。
    3、法人和法人代表是兩個概念,如果說法人貸款,就是機構作為借款人了,不是自然人;
    4、先要明確,擔保的概念,擔保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定金、留置。我估計你的問題中,擔保是指保證。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是否需要保證,這個不是一定的。主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足夠的收入,如果收入不足,多半要增加有足夠收入的保證人。

    ⑻ 公司法借款有哪些法律規定

    您好,一、公司向個人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復》中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職工集資的;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的;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
    4、有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的。」

    二、公司借款給個人

    1、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企業向公民出借款項,是其行使財產權的表現。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和第六條,以及法釋[1993]3號《關於如何確定公

    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的規定,民間借貸包括公司與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因此,企業與個人之間借貸行為的性質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2、由於企業作為出借方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根據最高法院民發[1991]21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只要借貸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規定,該借貸行為一般應認定為有效,但是,經審理查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企業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借款項的行為,因其違反《商業銀行法》關於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屬於金融業務的法律規定,故該出借行為屬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應認定無效;

    (二)企業向名為個人實為企業的借款人出借款項的行為,違反有關金融法規以及最高法院法復[1996]15號《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的批復》的規定,屬企業間非法借貸行為,應認定無效;

    (三)公司違反《公司法》第116條的規定向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審理中應注意審查公司以支付報酬等形式向上述主體提供資金的行為是否屬《公司法》第116條所禁止的借款行為。

    (四)其他違法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人與人之間是可以借貸的,公司與人之間也是可以借貸的,公司法借款在公司向個人借款方面規定非法集資是無效借貸行為,在公司借款給個人方面規定這種行為是民間借貸行為。如果雙方的借貸關系是合法的,那麼雙方將受到法律的認定和保護。借貸如果處理不好極易發生糾紛,所以在借款之前雙方要簽署一份借款協議較為妥當。

    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