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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表外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4-25 17:01:46

A. 什麼是表外不良貸款

貸款都在表內,應該是表外不良資產。

銀行為了降低風險,以及規避表內資產過大導致的監管成本過高(監管費根據表內資產按比例收),還有資本充足率的因素,同時也為了實施主動資產負債管理,往往會大力發展表外業務,亦即中間業務。

例如:貸款承諾函、保函、開口的銀行承兌匯票等,如果這些業務發生了風險,也會形成不良資產,這就是表外不良資產,表外不良資產一旦形成,就必須轉到表內。

(1)企業表外貸款擴展閱讀:

成因分析:思想根源。

「銀行的錢是國家的」的錯誤認識:在中國的經濟生活中,許多人認為銀行的錢是國家的,不僅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地方黨政部門的許多人這樣認為,就連中國銀行的一些幹部職工也都這樣認為。

當問到企業的貸款是哪裡來的時候,許多企業負責人都會毫不猶豫他說是國家給的,更有一些國有企業的領導人甚至認為,國有企業借國有銀行的錢,就好比是一個人把他的錢從一個口袋挪到另一個口袋,償不償還都無所謂。

國有銀行的資產被全部看作是國有資產,國有銀行的錢被認為是姓「公」,這是導致中國銀行不良貸款產生的思想根源。

實際上,從國家銀行的信貸資金來源中人們可以看出,自有資金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所佔的比重很小,國家銀行的錢主要來自存款,各項存款在國家銀行信貸資金來源中占的比重在60%左右。

B. 企業還有哪些常見的表外債務能舉個例子嗎

擔保相關的或有負債;經營租賃合同中承諾付款的事項(融資租賃是表內)

C. 企業還有哪些常見的表外債務

企業常見的表外債務有融資租賃。

D. 表外負債和表外資產是什麼意思

「表外負債」是指企業資產負債表以外的負債,報告中泛指地產企業債務性融資但未計入「有息債務」,或者利用未並表主體融資沒有計入「表內債務」的負債。

表外資產,一般是按公認會計原則(GAAP)容許的會計技巧,企業將旗下一些資產,包括子公司、貸款、衍生工具等置於此項,以降低公司債務與資本比率;表外資產毋須列於資產負債表內,但要在財務報告以注釋形式列明。 研發投入、組織建設、品牌渠道等都屬於表外資產。

(4)企業表外貸款擴展閱讀

表外融資逐漸成為分析房企負債中重要的一環,原因有兩點:

一是由於表外融資是房企的重要融資渠道補充,

二是由於表外融資導致債務隱性化、優化財務指標,容易導致投資者對房企的償債能力產生高估。

因此,需要對表外融資規模較大的房企進行相應的關注,在分析負債時進行適當的調整。

E. 表外借貸是什麼意思

是指商業銀行從事的,按照通行的會計准則不計入資產負債表內,不影響資產負債總額,但能改變當期損益及營運資金,從而提高銀行資產報酬率的經營活動。這類業務主要有貸款承諾(包括承兌票據、貸款透支、貸款限額、回購協議),金融擔保(包括跟單信用證、備用信用證、正式擔保、銀行擔保與賠償),金融衍生工具(互換及套期保值業務),證券業務(如證券的分銷、包銷、代客買賣證券)等等。這些業務構成了商業銀行的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在風險成為現實時,就轉為表內業務。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傳統的存款、貸款市場已大部分瓜分完畢,很難找到新的利潤增長點,在這種情況下,表外業務作為一種新的業務,涉及客戶、同業等方方面面,而且提供手續費,咨詢費等收入來源,從而使表外業務的開發與拓展將成為各家銀行在激烈競爭中生存發展的新武器。

F. 企業表外融資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當前是創新金融工具大爆炸時期,這些金融工具包括掉期、嵌入期權、復合期權、上限期權、下限期權、上下取勝權等。由於環境的急劇變化及其引起的對風險控制的需要、競爭的加劇、分析技術和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這一勢頭一直不減,並將持續下去。然而,會計准則的制定並沒有跟上創新金融工具發展的步伐,因此按現行會計准則規定,創新金融工具在財務報表上大都得不到體現,企業通過創新金融工具進行融資所產生的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自然也沒有反映

G. 什麼是表外信貸

表外信貸是制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和保函等業務。

這些業務都是企業A先去銀行提供保證金和擔保(抵押質押保證信用等)開具一定的額度開具銀票,信用證或者保函。企業A就可以拿這個票據當錢支付給企業B,由於這些錢到期企業B就可以憑借銀行開具的票據取款。所以對於銀行來說是遠期必須要支付的資金,不在自己的操控以內了。所以是表外賬。

對於那些還是自己可以操作的資金拿就是表內賬。如果票據不是全部用保證金擔保開出的,而票據又到期了,扣除保證金了,還不足以還清票據的票面金額,而企業A還沒有其他資金還清開具的支票金額,那麼銀行就要向企業A追收 :
墊款金額=支票的票面金額-企業A開票的保證金金額
而且還要追收利息的。
這些是銀行要管的,是企業A欠銀行的,銀行可以管理到的,這個時候這個墊款金額就屬於表內賬了。

H. 大神企業表外融資的主要有哪些方式,如何操作

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發後,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開展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受到30%余額比例管理限制。為了擴大理財資金投資范圍,拓展理財資金投資渠道,商業銀行創新採取了多種表外融資方式。經過對轄內商業銀行開展表外融資業務調研發現,表外融資業務存在不受信貸監管法規控制、表內貸款規模轉移到表外、銀行承擔實質性風險等問題,亟待出台法規進行規范,引導表外融資業務健康發展。
表外融資業務類型
目前轄內商業銀行開辦表外融資業務從開辦主體分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經其總行授權後分行自行籌集資金開辦業務;二是分行將本地項目推薦上報總行,由總行統一安排資金,指導分行開展業務。從表外融資業務類型來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類:
(一)理財委託貸款。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作為委託人,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機構作為受託人,委託人運用理財資金(資金來源於購買理財產品的企業)通過受託人向借款人(資金使用企業)發放委託貸款。
(二)承接總行購買的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債權資產。是指法人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購買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的資金需求企業的債權資產,同時法人銀行作為委託人,以理財資金委託受託人(該企業所在地的分支機構)向該企業發放委託貸款。
(三)財產(權利)收益權信託業務。是指融資方(即借款人)將擁有的財產(權利)的收益權委託給受託人(即信託公司)成立專項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該信託計劃。
(四)票據資產投資業務。是指銀行(即理財計劃代理人)接受客戶委託,按照約定的投資范圍,通過與該行分支機構簽署委託投資協議,委託其向交易對手(擬賣出票據資產的其他商業銀行)買入票據資產,完成對票據資產的投資業務。
以上四類新型的理財資金融資方式大同小異,其本質為銀行用募集的理財資金在銀行資產負債表外發放貸款或進行投資,以滿足用款企業的資金需求。現以理財委託貸款為例剖析表外融資的問題和風險。
主要問題和風險
(一)理財委託貸款將表內貸款規模騰挪到表外,難以有效控制實際信貸規模。《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紀委書記王華慶在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管座談會上講話的通知》(銀監發〔2011〕76號,2011年7月5日)要求「商業銀行不得面向大眾化客戶發行標准化的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來發放所謂的『委託貸款』」。該條監管政策從保護個人客戶的角度出發,防止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波及到個人客戶。在此情況下,商業銀行轉而通過向企業法人發行理財產品募集資金來發放委託貸款。在當前銀行信貸資金有規模控制的情況下,銀行將不能在表內發放的法人貸款轉向表外發放,致使理財委託貸款規模越做越大,風險也由表內轉移到表外。這部分貸款的規模和風險未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宏觀調控政策。
(二)委託貸款實質按照信貸資產管理,銀行承擔相應的風險。其一,根據某行《關於開展理財委託貸款業務的通知》規定,理財委託貸款審批要「按自營貸款審批流程完成信用風險審批工作」,「進行理財項目調查、信用風險審查審批、前提條件核准及投後管理」;「在理財項目投資完成後,受託人須承擔項目投後管理工作,保障理財產品的投資安全和投資利益」,說明銀行須承擔理財委託貸款的信用風險和理財項目投資風險。其二,《理財委託貸款借款合同》明確:「委託人應自行承擔委託貸款的風險」,而銀行作為委託人,實質是承擔了委託貸款的風險。其三,銀行發行理財產品雖然聲稱「不保本浮動收益」,但還是承擔理財產品到期不能正常兌付收益的聲譽風險。其四,銀行同時作為委託人和受託人,代理關系不明晰,存在法律風險。
(三)貸款不受信貸監管法規的限制,有違規使用貸款嫌疑。目前表內貸款發放和支付需嚴格執行監管部門「三個辦法一個指引」要求,如受託支付、實貸實付、T+1、測算資金需求量等。但是,理財委託貸款使本應在表內發放的貸款轉至表外發放,達到規避信貸監管法規的目的。如某《理財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為:「用於日常經營周轉和置換存量融資」,提款方式為:「貸款已經劃出受託人賬戶並達到借款人賬戶,即視為受託人已經發放貸款,借款人已經提款」。這類貸款支付方式實為自主支付,無支付時間限制、不測算資金需求量,銀行對這類貸款投向和用途不像表內貸款管理那麼嚴格,而且借款人無需提供資金使用證明,貸款資金走向難以監控,極易流向不符合國家宏觀調控規定的行業。
(四)企業以自有資金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從而變相發放貸款,規避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和諸多限制。《企業會計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條規定:「企業的委託貸款,應視同短期投資進行核算」。在實際操作中,一年及以下委託貸款,企業在「短期投資」科目核算,一年以上委託貸款,企業在「長期債權投資」科目核算。企業發放委託貸款因屬於投資行為受到董事會、股東大會決策約束,投向受到公司章程及上級主管部門各種限制,上市公司還需對此進行信息披露;而企業購買理財產品不受上述諸多要求的限制,在會計核算中可在「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不承擔資金對外運作的風險。因此,企業有購買理財產品的沖動。
政策建議
(一)監管部門應引導「影子銀行」體系健康發展。隨著籌資企業和投資企業需求不斷增加、業務的不斷創新,由理財產品帶來的表外融資性業務越來越成為當前「影子銀行」體系的重要部分,同時也反映了銀行從單一的傳統信貸業務向為客戶提供全面金融服務進行轉型,監管部門應審時度勢,既要防範「影子銀行」業務過度增長造成的系統性風險,又要引導「影子銀行」業務健康發展,使其成為促進銀行改革和轉型的積極力量。
(二)制定監管法規來規范以理財委託貸款為代表的表外融資性業務。當前理財產品研發和銷售的火爆,反映市場對理財產品的需求旺盛,因此對於由發行理財衍生出的表外融資性創新業務,監管部門不能強行禁止、堵截,須通過疏通、規范來解決合規性問題,應制定相應的監管制度引導表外融資性業務發展,如提出發展各類型表外融資業務的原則性指導意見、制定風險監管指標、表外融資參照表內貸款管理、要求銀行計提風險資本等。
(三)要求表外融資性業務遵守信貸監管政策。表外融資性業務實質上作為信貸業務,其作用也是為企業籌集生產發展所需的資金,這類業務應納入銀行綜合授信體系管理、整體風險控制范疇,並遵守各類信貸監管規定,杜絕銀行在開展融資業務時存在監管空白地帶的情況,防止新的金融風險聚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