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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4-27 05:14:20

㈠ 樓房賣買不按揭貸款是否違反金融法

不違反金融法。
房屋買賣可以有多種形式,比如一次性付清房款,付首付按揭貸款,付首付公積金貸款等都得合法的。
你不交首付無法按揭貸款所以你還是交上首付,下面就好辦了。

㈡ 懂金融法律貸款的大神進來幫我解答一下

所以你要謹慎,不要找小的貸款公司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㈣ 金融法網解除以後問能貸款嗎

有失信,貸款不容易被批下來,還要看失信的原因。

㈤ 金融法: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貸款合同的主要內容
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 貸款的用途
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不能用於非法目的。貸款合同載明的借款用途不得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經營的規定。
明確此項條款,對借款人而言,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對貸款人而言,可以監督資金的流向,確保資金回籠,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首先,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如果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范,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其次,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貸款行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 貸款幣種、金額
貸款幣種、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及其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外幣的貸款在貸款價格構成等方面存在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律師應當熟悉,但不屬於本指引的討論范圍。
3. 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 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3) 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期限短、流動性強、周轉快、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做法看,主要有6個月期、1年期。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 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 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 擔保貸款指以擔保合同作為貸款合同從合同的貸款,包括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設定抵押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 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實質性意義,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 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現金流量、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 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基準利率允許浮動的上下限,確定每筆貸款利率,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20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利率也可以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1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1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票據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率於貼現時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貸款利息的計算通常「算頭不算尾」,即提款日計利,還款日不計利。每年的基礎天數固定為360天,以此由年利率計算出日利率。生息天數以實際天數為准。
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6. 擔保條款
對於擔保貸款,貸款合同可以設置擔保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擔保合同。
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為防止擔保的落空,雙方可以在貸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中約定,如果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從合同仍然有效。
7. 提款
(1) 貸款合同應規定,借款人提款時應具備的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提款,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提款,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提款的先決條件。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設定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通常可能包括:
① 提供借款人的公司營業執照、組織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② 提供借款人對於借款的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授權委託書等;
③ 按照約定由借款人在貸款人的營業場所開立賬戶;
④ 提供律師意見書;
⑤ 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⑥ 辦妥約定的擔保手續、監管手續等;貸款人經核保確認擔保合同的訂立是擔保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⑦ 提交提款通知、提款的授權委託書;
⑧ 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⑨ 借款人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上述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的提款的先決條件,並非合同成立的條件,而是合同已經成立的前提下借款人在提款時應當具備的條件。只要借款人一旦具備約定條件,貸款人就負有放款之義務。
(2)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但如果借款人屆時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以補償貸款人因所承諾貸款的資金擱置而造成的損失。
(3)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8. 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9. 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規定的較為詳盡,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從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 自願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提前還款,根據情況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費用;
(2) 強制提前還款,一般適用於因借款人違約或預期違約而實行的違約制裁;
(3) 自願取消授信額度;
(4) 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10. 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對與借貸有關的事實,包括其法律地位、財務狀況、商務活動等是貸款人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給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簽約能力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提前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律師應當了解對於評價借款人的企業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並可以在合同條款中作出對於借款人的特定的符合中國頒布的財務目標和衡量標準的財務約定。
陳述與保證條款任何不確定的用語,都會造成雙方的爭議。在合同擬定過程中,雙方及雙方律師都會盡力將有關問題的表述按有利於本方的用語書寫。一般情況下,條款內容的最終確定,取決於借貸供求關系的緊張程度和洽談人的談判水平。這一點,也適用於合同其他條款的設置和表述。
11. 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可分兩類: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即從某種徵兆看來,借款人已經喪失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的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 交叉違約。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貸款人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下出現違約,則也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它頗有「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的味道,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救濟措施,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糟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理依據。因此,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以使貸款人能夠及時全面的掌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 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或明示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如果無法擺脫困境,就不可避免地會違反貸款合同的約定。
(3) 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其他的重大不利變化。由於違約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既然從貸款人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貸款人方面來說,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也不問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鑒於上述原因,貸款人應在貸款合同中爭取約定,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單方決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
① 提供虛假材料或隱瞞重要經營財務事實的;
② 未經貸款人同意擅自改變貸款原定用途,挪用貸款或用貸款從事非法、違規交易的;
③ 利用與關聯方之間的虛假合同,以無實際貿易背景的應收票據、應收賬款等債權到銀行貼現或質押,套取貸款人資金或授信的;
④ 拒絕接受貸款人對其貸款使用情況和有關經營財務活動監督和檢查的;
⑤ 出現重大兼並、收購重組等情況,貸款人認為可能影響到貸款安全的;
⑥ 通過關聯交易,有意逃廢貸款人債權的。
12. 協議管轄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對於因本合同提起的訴訟約定管轄法院。
13. 合同的生效條件
在貸款合同中,可以約定該合同的生效條件。例如擔保文件的取得、擔保合同的簽訂、抵押登記的辦理、質物的交付、公證書的出具等。
14. 對於合同中出現的一些術語,應當在附則中作出雙方一致認可的定義。

㈥ 金融法規定能貸款買股金嗎

不允許的。違規操作,貸款用途是方向的,用於投資、股金、股市、房地產等,都是不允許的。

㈦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

㈧ 金融貸款和銀行貸款有什麼不一樣

1、放款速度,銀行與小額貸款公司的最大區別就在於放款速度。一般來說,在銀行貸款走完整個程序大致要40多天;而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流程要簡化得多,一般一周之內即可放款。
2、申請門檻,與小額貸款公司相比,銀行的申請門檻要高許多,特別是在還款能力與信用情況上的要求。根據大多數銀行的規定,只要借款人在近兩年內連續三次或累計六次的逾期情況,則無法獲貸;而小額貸款公司在這方面可適當放寬。
3、貸款利率,因為在小額貸款公司申貸的多為資信狀況不是很好的客戶,所以小額貸款公司為了控制信貸風險會適當提高貸款利率,而且比銀行高許多。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新編金融法小全書(第五版)》

㈨ 金融法:貸款的概念和法律性質有哪些

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廣義的貸款指貸款、貼現 、透支等出貸資金的總稱。銀行通過貸款的方式將所集中的貨幣和貨幣資金投放出去,可以滿足社會擴大再生產對補充資金的需要,促進經濟的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銀行自身的積累。 貸款指債權人(或放貸人)向債務人(或借款人)讓渡資金使用權的一種金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