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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貸款額度是銀行算 2024-10-12 18:33:54

稅務局幫助企業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4-27 16:32:30

① 稅務局說我公司財務費用過高,收入過少,因我公司一直有貸款,請問怎樣解釋合理,還應怎麼處理

只要你們公司沒有做假,就可以解釋清楚。
你把公司財務費用的構成列一個表,把每部分(尤其是貸款利息)的數字來源,做一個索引,在索引中,詳細列出計算過程,注意不能出錯,重要的是不能違反有關法律法規。
把這個交給稅務局就行了。
如果稅務局還有不同意見,會提出問題,你解答問題就可以了

② 因為公司貸款,需要出具我們的完稅證,請問如何去稅務局開具完稅證明具體操作怎麼做啊謝謝!

這個區國稅局列印就行,可能先要去銀行,要帶者銀行的劃款證明才能打
另外最好帶著稅務登記證之類的

③ 有朋友介紹讓我做企業貸,我去做了,給我包裝,給我弄了一個公司,我去了工商局,國稅局,會不會騙人

企業貸必須納稅,必須開票,滿兩年,你名下剛注冊的公司不管他通過黃牛幫你注冊提前到多久,也不可能是有納稅1記錄,做不了這個企業貸,這是騙你的!正規的中介機構會告訴你的,你那朋友就是坑你

④ 為什麼向銀行貸款同時要去稅局交企業所得稅呢

應該不交所得稅吧,企業貸款負債增加,並不是企業收入,所以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⑤ 稅局知道企業向銀行提供虛假會計報表貸款,會怎麼處罰櫃求高人指點!

如果企業向稅務局提供的是真實的報表,即使被稅務局查出來,也沒什麼關系,因為稅務局沒有相應處罰依據。難的是你要提供給銀行那份報表是虛假的證據及書面解釋。稅務局有可能將做虛假報表的材料提供給銀行,由銀行出面追究騙取銀行貸款的法律責任。

⑥ 企業貸款太多稅務局查嗎

除非企業因為別的事 吸引了稅務局,否則平時誰沒事查這個呀,再說企業貸款跟保稅又沒什麼關系。銀行願意貸 稅務局管的著么?(除非企業有別的事 呵呵)

說的直白 希望你能看懂

⑦ 稅務局為什麼不同意企業借款費用費用化

資本化導致企業當期計入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增加,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的金額減少,進而使這些企業在借款費用資本化的當期資產增加、費用減少,從而導致利潤和所有者權益上升,等於提前繳納所得稅。同時,又使得這些企業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相當長的期間內,利潤會隨著折舊費用的計提而下降。 借款費用費用化就是把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進而使這些企業在借款費用的當期費用增加,利潤降低,延期繳納所得稅。但資本化和費用化要按會計制度處理,不是企業自由選擇的。

⑧ 什麼是稅務貸款

各區、縣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銀行貸款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8號)(以下簡稱「38號通知」)的有關規定,現將國稅、地稅共征共管的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2000年底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以下簡稱「2000年底基數」)沖減辦法明確如下,請一並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所稱納稅人,是指各銀行、保險公司、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以及其他合法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
二、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應按2000年12月1日「應收利息」及「應收未收利息」科目借方余額確定。
三、「38號通知」第四條規定,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原則上應在今後5年內逐步沖減應稅營業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降低金融保險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1]21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期間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稅率由7%逐年降為5%。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人向國稅機關申報沖減的2000年底基數的實際期限只有兩年(即2001年和2002年)。自2003年1月1日起,納稅人尚未沖減的2000年底基數繼續向地稅機關申報沖減。
四、納稅人應嚴格按照「38號通知」及本通知的規定,准確計算2000年底基數,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別定沖減年限和沖減比例或金額,並填報《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並辦理《關於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批復》(此批復一式三份,納稅人、稅務所、各局流轉稅管理科各留存一份)後,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
納稅人如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年度沖減計劃的,應報經主管國稅機關審核批准。
五、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利息」科目(紅字),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紅字)。
六、對納稅人在2001年1月1日以後,發生下列情形的、不再調整2000年底基數。作如下會計處理,相應核減「應收利息」科目的借方余額:
(一)收到200D年底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時,按實際收到的利總額,借記「活期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科目。
(二)本通知印發之前,已按「38號通知」規定,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的2000年底基數,按實際沖減金額,借記「應收利息」科目(紅字),貸記「利息收入」等科目(紅字)。
七、為加強對2000年底基數沖減當期應稅營業額的監控管理,自2001年9月份(稅款所屬,下同)起,納稅人應隨同納稅申報資料,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
八、各局應加強對納稅人2000年底基數的核實和確認工作,對納稅人報送的《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及時批復、同時嚴格對其2000年底基數沖減各期應稅營業額的審核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檢查和糾正。
九、各局應於2001年10月30日前,將已審核批準的《2000年底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上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備案。
十、自2001年9月份起,各局應將《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數據進行匯總,並按季填報《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情況統計表》,於每季度終了後20日內報市局(流轉稅管理處)。
十一、自2001年9月份起,對納稅人違反「38號通知」及本通知第四條規定,致使未繳或少繳當期營業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十二、各局接本通知後請立即布置落實,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市局。
附件:
1.《2000年底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申請表》(略)
2.《2000年底金融保險企業應收未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附報資料》(略)
3.《關於2000年底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的批復》(略)
4.《金融保險企業應收來收利息沖減應稅營業額情況統計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