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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之間貸款

發布時間: 2021-04-21 15:39:07

㈠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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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是相對於金融機構向公民、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提供貸款而言,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這一范圍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否可以呢?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否可以
企業之間禁止借貸,其借貸行為無效,法院應當按照聯營合同糾紛有關規定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二、企業破產如何清償債務
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不執行和解協議,依法宣告破產的,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依法對破產企業進行財產清算和處理。
按照規定,企業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是人們一直很關心的問題,因為似乎有一個大概的印象,企業之間是不能借貸的,但現實生活中又發生了很多這樣的事情,借貸雙方一定要注意借貸的合法性問題。另外,基於企業經營過程中風險諸多,借貸雙方應知道企業破產如何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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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企業之間能否借貸

生產經營性的企業之間的借貸是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該借貸行為是無效行為,且該行為擾亂國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法院處理該類借貸糾紛的方式是,對出借一方的利息予以沒收,借貸一方同時要處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金。
如果企業間需要借貸的,雙方可以通過委託貸款的形式進行,委託貸款是合法的。

㈢ 企業之間可以貸款嗎

原來非關聯公司之間借貸是不合法的,一般借貸合同按無效處理,本金返還、利息可能會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也可能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剛剛出台新的規定(不是正式司法解釋),認可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利率不得超過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但目前是否有相關判例出來,還不清楚。穩妥起見,建議查找一下可能發生糾紛的管轄法院的判例或者咨詢下相關法官。

㈣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1. 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2. 企業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借貸,只要不是為了借貸而借貸,都應當認定為有效。

  3. 《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㈤ 企業之間的借款如何處理

例如:如果有兩個企業分別是A公司和B公司,那麼是否允許這兩家公司直接發生短期借錢行為,如果可以,那麼該如何做會計分錄,是否記錄到短期借款,如果是從銀行借期的我知道要計入短期借款,例如:我是A公司,我從B公司借入期限為4個月的借款5萬元,我該如何記賬。
(2)再如,我是A公司,我借給B公司2萬元期限為四個月的借款,我該如何做會計分錄?
兩個企業之間發生借款,會計分錄:
1、從B公司借入5萬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50000
貸:其他應付款-B公司 50000
2、借給B公司2萬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B公司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借款給其他公司怎麼做分錄?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據規定,將資金借與他人取得的利息應作為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作代收代付款沖減銀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報納稅
利息收入的稅收,按照5%計算繳納的.並交納相關附加稅
印花稅按照借款合同的十萬分之五計算繳納.
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款----xx公司
貸:銀行存款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收回本金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公司

㈥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所以企業間的相互借貸是合法的。

(6)企業之間貸款擴展閱讀:

相關新聞:最高法:企業為生產經營相互拆借資金應獲司法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㈦ 企業之間可以借貸嗎為什麼

1、企業間借貸是否合法這已經不是很重要的問題:企業間直接融資的情況在現如今是很多的,並且無論是「稅法」還是「企業會計制度」都對與此相關的經濟業務作出了規定,說明企業間的借貸應該是允許的。問題是:企業間的借貸的可靠性能到底有多高?借錢容易還錢難。當然,如果對方信譽度好,又有資產做抵押,借錢給他是可以的。不過,你還得按照利息收入繳納8%的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稅目表為5%,1997年國務院改為8%),也還必須向對方提供利息發票。我想這些你都可以解決。
2、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據實扣除」,這里所說的借款利率,指的是按照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利率。但是,從民法通則的角度講,法律規定企業間的借貸利率不超過同期借款利率的30%(也就是上浮30%)是受保護的。因此,竊以為,稅法規定的基準利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列支,超出部分(上浮30部分)在企業自由資金列支或者做納稅調整。個人意見作為納稅調整對企業有利。

㈧ 企業與企業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借貸行為是合法的。

1、以前基於1996年央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的規定,認為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會破壞金融秩序,企業之間借貸的合同是無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權法》出台後,物權的權利人有權依法自由的處分自己的財產,貨幣資金當然是屬於他的財產,他當然可以處分。所以,明確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有條件地認定為有效。這個條件就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3、《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

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企業之間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貸情況現狀

如果查閱上市公司報表,發現有關企業間借貸的信息並不鮮見。很多上市公司是以代墊款項、資金佔用、資金往來等未提及用途的『模糊說法』來進行信息披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及相關法規解答,法院在認定企業之間借貸合同為無效合同時,判決的結果是讓借款人返還本金,並支付銀行同期貸款利息;對出借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繳,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

也就是說,這種判決雖然從法律意義上否定了企業之間借貸行為,但其法律後果,對借款人來說,與向銀行貸款無實質差別;對出借方來說,受到的僅僅是並不太重的經濟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