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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貸款辦企業

發布時間: 2022-03-23 07:43:47

Ⅰ 國家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的事宜

要看具體情況。

追問功能已關閉,如有疑問,請直接來電約談(請看下面的說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未建立委託關系前的任何解答,都不可作為自行處理案件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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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陝西的朋友,請直接電話聯系(號碼在網頁右側,非誠勿擾),以方便溝通,網上說不清楚 】

【 如電話無人接聽或無法接通,請簡訊留言:「請回電」。 請保留律師電話,以便及時聯系 】

【 只接聽陝西省電話,外省當事人,如非直接辦理委託手續,嚴禁提問或來電騷擾!!! 】

Ⅱ 公職人員與公務人員能否借經營性貸款

經營性貸款業務是自然人向銀行申請的、用於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融資業務\

難度公職人員上班中、向銀行貸款自己又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Ⅲ 公務員向企業借款什麼性質

根據違紀案件查處與司法實踐,筆者建議,制訂規范性、強制性、可執行的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紀律規定應突出以下要點:1.公務人員參與民間借貸的資金必須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資金。2.借貸利率必須低於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在普通民事借貸中,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護,而對公務員向管理對象收受高利息的認定為受賄。因此黨紀應該嚴格禁止公務員參與高利放貸行為。3.公務員參與民間借貸必須與相關人員簽訂規范的借貸合同,並嚴格按合同約定承擔風險、享受權益。不允許在企業等發生風險時享受優先兌付等特權。合同糾紛通過法律途徑依法解決;防止並堅決懲處以借貸名義、利用公權聚斂錢財的不法不廉行為。4.借貸資金往來應按照相關金融法規規定,超過一定金額必須在銀行轉賬。特殊情況要向組織說明。5.民間借貸損虧收益等情況作為黨員領導幹部年度個人事項報告的重要內容,必須如實向組織報告。

要嚴肅懲處公務人員違規民間借貸行為。嚴把「懲處關」,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嚴肅懲處以下七種行為:一是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向管理服務對象無償、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資金給管理服務對象的;二是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投資或出借資金等形式獲取高額收益或固定回報的;三是通過欺騙、弄虛作假等方式獲得銀行貸款或以民間借貸方式融資後高利出借資金的;四是將自有資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為高利借貸者提供擔保的;六是組織、參與、保護、縱容非法集資、高利借貸活動的;七是公務員與借款方簽訂陰陽合同以及在企業發生經營風險時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風險的。

要教育引導公務人員依法合規開展家庭理財。懂法知規才能遵紀守紀。第一要加強對公務員相關法規紀律與政策的學習教育。既鼓勵公務人員切實履行家庭社會責任,開展家庭理財,又要求公務員謹記特殊身份,時刻不忘依法合規理財的法紀底線。第二要明確監管主體。設立管理公務人員參與金融活動的機構,對包括民間借貸在內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監管。第三要加強警示教育,重視公務員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系統性教育。

Ⅳ 事業單位 公務員 公職人員 經商辦企業

  1. 目前只有文件對公務員經商進行了禁止,對事業單位人員經商還沒有明確規定。

  2. 但是從單位內部管理來說,應該也是不會同意工作人員經商的。

Ⅳ 公務員辦企業合法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從相關法律條文來說,不合法。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款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同時國務院於2007年9月21日常務會議通過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務員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較嚴重的,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這就從法律法規方面對禁止公務員經商辦企業作出了明確規定。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商政家庭」卻普遍存在,即使不是公務員本人為法人代表的企業,也是由公務員配偶或親人作為法人代表.《公務員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均未對公務員家屬或近親人員經商辦企業作禁止性規定.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Ⅵ 以公職人員名義貸款給家屬經商辦企業可以嗎

個人貸款只要不違法,都可以。

Ⅶ 公職人員如何界定違規辦企業

摘要 明確自己是不是屬於公職人員。國家對公職人員,是有一定的身份界定的。公職人員一般是指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裡面的工作人員,有一定的職能和公權力,包括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營企業的工作人員等等,如果你屬於這些身份之一,千萬不要踩紅線。

Ⅷ 公職人員給企業貸款收取好處費是什麼性質

受賄行為,只要不是合法所得不是貪污就是受賄,自己單位的就是貪污,從對方處獲得就是受賄。

Ⅸ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可以經商嗎

一般國家公職人員不可以經商。
對公職人員經商辦企業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00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審議通過·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二)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五)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六)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第十五條本准則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以上黨員領導幹部。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領導人員中的黨員;縣(市、區、旗)直屬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科級黨員負責人,鄉鎮(街道)黨員負責人,基層站所的黨員負責人參照執行本准則。
3、《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實施辦法(中紀發[2011]19號·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是指個人獨資或者與他人合資、合股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私自以承包、租賃、受聘等方式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
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四項所稱「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是指個人或者與他人合夥在國(境)外經辦商業或者其他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個人在國(境)外投資入股」,是指在國(境)外以個人入股的形式經辦企業、從事商業和其他經營活動等行為。
個人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經濟實體」,是指各種類型的企業(公司)、個體經濟組織以及營利性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償中介活動」,是指通過為市場各類主體提供信息、介紹業務、開展咨詢等而收取錢財的活動。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五項所稱「違反規定」,是指違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黨政機關領導幹部不兼任社會團體領導職務的通知》(中辦發〔1998〕17號),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08〕11號)等有關黨員領導幹部兼職或者兼職取酬、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規定。
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兼職的領導幹部,應當辭去本職或者兼任的職務。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規定處理。所收取的報酬(包括各種經濟利益)應當收繳。
第十五條 《廉政准則》第二條第六項所稱「離職」,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離開公職,包括辭去公職、被辭退、被開除等情形。「原任職務」,是指離職或者退休前最後擔(兼)任的職務。
在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中發〔1984〕27號·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鄉(含鄉)以上黨政機關在職幹部(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一律不得以獨資或合股、兼職取酬、搭乾股分紅等方式經商、辦企業;也不允許利用職權為其家屬、親友所辦的企業謀取利益。
5、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中發〔1986〕6號·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機關和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隸屬這些機關編制序列的事業單位,一律不準經商、辦企業。凡違反規定仍在開辦的企業包括應同機關脫鉤而未脫鉤,或者明脫鉤暗不脫鉤的,不管原來經過哪一級批准,都必須立即停辦,或者同機關徹底脫鉤。
二、凡上述機關的幹部、職工,包括退居二線的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特殊批準的以外,一律不準在各類企業中擔任職務。已經擔任企業職務的,必須立即辭職;否則,必須辭去黨政機關職務。
在職幹部、職工一律不許停薪留職去經商、辦企業。已停薪留職的,或者辭去企業職務回原單位復職,或者辭去機關公職。
三、上述機關的離休、退休幹部,除中央書記處、國務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國營企業任職。如果到非國營企業任職,必須在離休、退休滿兩年以後,並且不能到原任職機關管轄行業的企業中任職。離休、退休幹部到企業任職以後,即不再享受國家規定的離休、退休待遇。
四、凡參與違法經營活動或為其提供方便的幹部、職工,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其中的領導幹部要從重處理。觸犯刑律的,要依法懲處。
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申請開辦的企業,必須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堅持原則,依法辦事,失職者要追究責任。各級領導幹部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干預。
八、本規定適用於工會、共青團、婦聯、文聯、科協和各種協會、學會等群眾組織,以及這些組織的幹部和職工。這些組織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辦非商業性企業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