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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貸款限制性規定

發布時間: 2022-03-23 10:52:24

⑴ 關於銀監會對政府融資平台的限制性規定

針對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授信增長快、風險隱患大,銀監會提出了監管要求:嚴禁發放打捆貸款,嚴格按項目逐個進行調查、評估、審批、放款,不得與地方政府簽署無特定項目的大額授信合作協議,已經簽的不允許執行;結合地方政府的償債能力,加強對融資平台還款能力及貸款風險的評估和把控;項目貸款的期限一般不應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0年,最長一般不得超過項目建設期加上15年;搭橋貸款只能用於非生產性項目,嚴禁對生產性項目發放搭橋貸款;原定計劃內資金到位後即應歸還搭橋貸款本息,不得給予優惠利率,不得長期佔用,更不得用作項目資金。
其餘可以看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

⑵ 建築行業國家限制貸款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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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額度的相關規定

主要由以下三方面決定:
1、企業的價值:也就是企業的現金流,現金流動越快,能獲得的企業信用貸款額度就越高。
2、企業的自由資金:自由資金是企業可以隨意支配的現金流,自由資金越多,企業信用貸款的額度也就越高。
3、企業的誠信:現在很多銀行都很看重這一點,有時候,誠信比抵押物更重要。企業的誠信體現在與合作方的信用、工資發放情況等等。

⑷ 企業向銀行借款的時候銀行一般會對企業要求哪些限制性的條款為什麼

1.企業的執照注冊年限有沒有滿一年或者兩年。
2.企業是否有涉嫌訴訟官司之類的。
3.會要求提供對公或者對私的最近連續一年的銀行流水
4.近一年的財務報表等
5.企業所涉及的行業是否存在銀行限制准入或者完全禁止准入的行業。
6.企業的徵信記錄和股東法人夫妻雙方的徵信記錄是否良好。
7.企業目前的負債和資產情況。

⑸ (急等答案!)對商業銀行發放建築企業(非房地產業)流動資金貸款有限制性規定嗎

無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現將《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隨文印發,自1985年起實行。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貫徹執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了保證建築業有關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縮短工期,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貸款對象。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地位,並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開立帳戶的下列企業單位,都可以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一、國營建築企業、包括建築安裝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

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

三、專門供應基本建設材料的供銷企業;

四、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

五、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

六、農村房屋建材供應公司;

七、城市綜合開發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條貸款種類和用途如下:

一、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國營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

二、工程結算貸款:對竣工後結算的工程,用於在建工程佔用的資金。

三、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用於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等開發建設所需的周轉資金。

四、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用於專門供應基建材料的供銷企業、農房建材供應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工程承包公司、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以及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等需要的流動資金。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三、必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

四、貸款用途正當,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五、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必要時須有經濟法人擔保。

第四條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一、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加速資金周轉的原則,在挖掘企業資金潛力的基礎上,於年度開始前, 編送年度貸款計劃(附參考格式一),由建設銀行核定年度計劃貸款額。年度中途,企業施工生產任務和結算方式如果發生較大變化,可以申請調整年度貸款計劃。

二、企業年度貸款計劃編送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簡稱各分行)規定。

三、 企業和開立賬戶的建設銀行(簡稱開戶行)要簽訂借款合同(附參考格式二),訂明雙方的經濟權責。

四、企業可以根據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將貸款轉入存款戶。企業資金有多餘時,可以隨時歸還多餘的貸款。

五、企業資金如果臨時不敷周轉,可以申請追加貸款。超過年度計劃貸款額的部分,為超計劃貸款,加計利息。

第五條工程結算貸款,根據在建工程需要佔用的資金核定貸款額,具體支用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每一項目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相應的存款額。

第六條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

第七條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手續。企業應按項目或小區提出貸款申請。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管理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必須具備開發和建設條件;必須經濟效益好,有歸還貸款的能力。貸款數額,應按需要扣除有關來源後的不足額計算。

建設銀行應在國家信貸計劃或貸款指標范圍內審查發放。貸款申請經審查同意後,企業和建設銀行要簽訂貸款合同,訂明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歸還等事項,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八條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企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周轉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企業單位臨時或一次性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逐筆向開戶行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單位必須按期歸還貸款。

第九條企業單位和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由違約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貸款利息。各種貸款的利率,除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為月息4.2‰外,其餘一律為月息3.6‰。超計劃貸款,按月息6‰計息。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罰息50%。

貸款利息,每季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流動資金管理責任制,管好用好貸款資金。企業單位應當按期向開戶行提送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和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建設銀行要和企業單位密切協作,根據滿足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管理的原則,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貸款的全面管理工作,發揮銀行信貸服務和監督的作用。

建設銀行要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企業單位對建設銀行調閱有關文件、賬冊、憑證和報表, 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要給予便利。

第十三條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改進無效的,開戶行可以不予貸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貸款:

一、挪用貸款資金;

二、購儲非本企業單位需用的物資;

三、違反結算紀律;

四、盲目儲備,造成積壓;

五、經營管理不善,損失浪費嚴重。

以上第一、二兩項佔用的貸款,按挪用貸款加計罰息。

第十四條企業單位對應當歸還的貸款本息延不清償,經催收仍不償還時,開戶行可以直接從企業單位的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十五條企業單位對於建設銀行有關貸款處理事項,如有異議,可以向開戶行或上級行提出,要求復議;有關行必須及時答復。如有玩忽職責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由建設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銀行各分行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發的《短期放款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的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⑹ 請問貸款有用途限制么有規定貸款不能用於哪些用途嗎

貸款是由用途限制的,根據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6)建築企業貸款限制性規定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⑺ 貸款合同中限制性條款具體包括哪些

(一)我行評定信用等級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戶或經營正常、經營活動現金凈流量為正值的未評級法人客戶;
(二)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能及時、准確地向貸款人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貸款人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五)提供我行認可的合法、有效擔保(符合我行信用貸款條件的法人客戶外)。
(六)能提供低風險擔保的企業辦理打包貸款業務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
(七)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與利率

第六條 打包貸款金額原則上不超過信用證金額的80%。
第七條 打包貸款期限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八條 當信用證出現修改最後裝船期和信用證有效期時,打包貸款可辦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第九條 人民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人民銀行同檔次短期貸款利率執行;外幣打包貸款,貸款利率按我行外匯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貸款申請與審查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打包放款時,除應符合我行短期貸款條件外,應同時向我行提供以下資料:
(一)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出口銷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應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協議;
(二)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三)貸款人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敘做打包貸款的出口信用證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信用證是不可撤銷、非轉讓的;
(二)信用證開證行原則上是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如開證行不屬於我行Ⅰ、Ⅱ類代理行,須由我行Ⅰ、Ⅱ類代理行加具保兌;否則須報總行審批;
(三)信用證不包含對貸款人不利的條款;
(四)信用證不包含限定他行議付的條款;
(五)修改信用證有效期需報經貸款人審核同意;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貸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請資料後,應對借款人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資信狀況應符合我行有關短期貸款條件的規定;
(二)審核出口信用證項下貿易背景相關資料的真實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約制單能力及收匯情況;
(四)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傾銷調查和貿易爭端等。
第十三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必須向我行交單。
第十四條 已敘做打包貸款的信用證業務,在償還我行打包貸款前,可辦理出口押匯;借款人在取得押匯款項後,須等額償還我行打包貸款。

⑻ 建築企業經營貸款有什麼條件

您好,個人經營貸條件
1. 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效身份證件、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 經年檢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 個人收入證明,如個人納稅證明、工資薪金證明、個人在經營實體的分紅證明、租金收入、在工行或他行近6個月內的存款、國債、基金等平均金融資產證明等;
4. 能反映借款人或其經營實體近期經營狀況的銀行結算賬戶明細或完稅憑證等證明資料;
5. 抵押房產權屬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有權處分人(包括房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
6. 貸款採用保證方式的,須提供保證人相關資料;
7.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⑼ 建築行業貸款用途限制

一、《貸款總則》還對貸款用途作了如下限制:
(1)借款人不得將貸款用於股權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借款人不得利用借款從事證券、期貨等投機活動;
(3)借款人除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外,不得利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借款人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資格的,不得利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活動;
(4)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取得非法收入。
二、申請貸款時,貸款人需要准備的資料分為以下幾類:
1、個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居留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資料;
2、提供穩定收入來源證明:銀行對賬單、勞動合同等;
3、提供穩定的住址證明:如房屋租賃合同、水電繳費單、物業管理等相關證件;
4、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拓展資料;
1、貸款用途定義:借款人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購買材料或必要設備,或用於個人購房、購車、消費等支出而取得的貸款。貸款最終會與某些生產要素相結合。借款人在獲得貸款前,必須確定貸款的目的,並明確目的不是為了糊弄銀行和貸款公司,而是為了讓貸款充分發揮其最大的經濟效益,而不是離開貸款閑置的。個人貸款的目的一般是買房、買車、裝修房子、學習、旅遊、看病等。
2、貸款審計的一個主要環節是對貸款用途進行調查,以確認第一還款來源是否充足和有保障,確保貸款的真實性,掌握借款人交易的真實性、貸款目的、還款意願等。還款能力,從源頭上保證個貸質量,有效防範個貸風險。
3、貸款簡單通俗的理解就是借需要利息的錢。
4、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以一定的利率借出貨幣資金並必須償還的一種信貸活動。廣義的貸款是指貸款、貼息、透支等借貸資金。銀行通過放貸和貨幣資金,可以滿足社會對補充資金的需求,擴大再生產,促進經濟發展。同時,銀行也可以獲得貸款利息收入,增加自身積累。
希望能夠給到你幫助。

⑽ 企業貸款有什麼限制嗎

企業貸款分兩種,一種企業有抵押的經營貸款最高1500萬 (1.當地抵押物 ,2.貸款人徵信良好,3.實質經營的企業4.過戶滿6個月)第二種:企業稅貸(企業經營滿2年以上,2.納稅每年2萬以上,3.企業評級。4法人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