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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貸款貸不出 2024-10-15 16:15:42
公務員信用貸款線下審批 2024-10-15 15:13:20

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的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3-24 05:38:24

1. 國有企業上交利潤可以銀行貸款

2. 國有企業貸款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嗎

(一)貸款對象:在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內,經工商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二)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劃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范、有效的文件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8、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農村信用社貸款按如下程序辦理:

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簽訂合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收回

3. 國內商業銀行給國有企業長期貸款最高年限是多少

這種放貸的提前還貸或者縮短還款年限是可以的。

每個銀行的細則都不盡相同,具體的你可以直接找該銀行細問。

4. 國有企業貸款還不起,對國有企業本身及法人會造成什麼影響會有什麼法律處置

企業就是法人啊,你是問是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吧?企業因經營不善還不起貸款,如果貸款有抵押物的,被放貸銀行起訴後可能被拍賣償債,企業可能破產清算,主管部門可能承擔連帶責任;法定代表人如有違規行為的可能受到行政處分,如有違法犯罪行為的可能會被追究刑責,如果沒有違法犯罪行為,一般不會被法律處置。

5. 商業銀行對國有大中型企業貸款風險的分類辦法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貸款風險分類辦法將小企業貸款至少劃分為:
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
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一下是我直接摘錄的,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的通知
(銀監發〔2007〕6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

現將《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並督促其遵照執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完善對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加強對小企業貸款的管理,科學評估小企業貸款質量,根據《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及其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小企業貸款是指《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規定的對各類小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經營性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和外資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本辦法將小企業貸款至少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不良貸款。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貸款逾期時間,同時考慮借款人的風險特徵和擔保因素,參照小企業貸款逾期天數風險分類矩陣(見附件)對小企業貸款進行分類。

第六條 發生《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第十八條所列舉的影響小企業履約能力的重大事項以及出現該指引「附錄」所列舉的預警信號時,小企業貸款的分類應在逾期天數風險分類矩陣的基礎上至少下調一級。

第七條 貸款發生逾期後,借款人或擔保人能夠追加提供履約保證金、變現能力強的抵質押物等低風險擔保,且貸款風險可控,資產安全有保障的,貸款風險分類級別可以上調。

第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貸款分類方式是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的最低要求。銀監會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自身信貸管理和風險防範的特點和需要,採用更先進的技術和更准確的方法對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制定實施細則,細化分類方法,並與本辦法的貸款風險分類結果具有明確的對應和轉換關系。銀行業金融機構據此制定的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制度及實施細則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備。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小企業貸款風險分類的基礎上,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核銷小企業貸款損失。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小企業貸款逾期天數風險分類矩陣(略)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布日期:2007年07月20日 實施日期:2007年07月20日 (中央法規)

6. 如何解決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歷年累積的巨額不良貸款,日益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構成極大威脅。特別是我國在加入WTO以後,為履行我國承諾,在2007年1月1日後,要將我國金融市場對國外開放,使得我國銀行與國外銀行處於同一起跑線,如何提高我國銀行自身經營能力,特別是化解巨額不良貸款帶來的風險已經成為不容迴避的問題。為增強我國銀行的整體經營能力,在國家對不良貸款問題採取一系列的相關措施以後,這一問題表面上看似乎得到了抑制,但不良貸款明降暗升,這一問題並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本文從對認識不良貸款劃分標準的發展地過程入手,進而按不同階段分析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結合外國解決同類問題的經驗與借鑒,提出對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思考。
本文正文共分四個部分。 第一章 緒論。揭示現階段研究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必要性,強調解決這一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第二章
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現狀分析。本章首先介紹劃分不良貸款標準的發展進程,進而提出對不良貸款的認識,對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作初步闡釋,在此基礎上,論文從兩個階段分析了不良貸款產生的原因。
第三章
外國解決不良貸款問題的經驗與借鑒。本章分析了曾與我國情況具有相近制度背景的匈牙利和波蘭兩個國家的典型經驗,還分析了最大的美國、日本處理該問題的經驗,從這些典型國家的經驗中,我國可以獲得有益的啟示。
第四章
解決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問題的法律思考。本章在前文分析不良貸款問題、介紹外國經驗的基礎上,論文從政府經濟權力的確認和限制、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完善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等四個方面,提出解決不良貸款問題的法律思考。論文從經濟學理論出發,提出了政府依法行使經濟權利的三項基本原則;主張對國有商業銀行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進行股份制改造;建議設立公司重整制度,細化公司人格否認原則;加速發展和完善資本市場,進而推進國有商業銀行和國有企業的公司化改革。論文認為,最終解決不良貸款問題需要制度創新,並且有賴於這四個方面的不斷完善。

7. 國有企業並軌後是否需要還銀行貸款

當然需要,要不然全都破產逃債了

8. 目前國有企業的銀行貸款利率是多少而民營企業的銀行貸款利率又是多少

目前最新貸款基準利率:
6個月以內(含6個月) 5.85%
6個月到1年(含1年) 6.31%
1年到3年(含3年) 6.4%
3年到5年(含5年) 6.65%
5年以上 6.8%
備註:基準利率由央行規定,銀行貸款利率可以此為基準上下浮動。

貸款申請需要的條件/材料有如下:
借款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和復印件;
當地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的證明材料
借款人貸款償還能力證明材料。如借款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借款人納稅單、保險單。
借款人獲得質押、抵押額度所需的質押權利、抵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借款人獲得保證額度所需的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
保證人的資信證明材料。
社會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的評估報告
銀行規定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9. 國有企業融資要求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原則規定) 企業投融資決策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科學、民主的決策程序,規范可行性研究,落實責任追究制度。投融資決策應當堅持審慎原則,充分預計投資風險。在可行性研究論證中對存在不確定因素的應作否定判斷,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實施。

二、根據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支持配合監事會依法開展當期監督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及時向監事會報告涉及經營管理和改革發展動態,以及出資人關注事項等重要情況。

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的范圍、內容、報送形式和時限等,由企業與監事會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涉及企業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改制重組、產權轉(受)讓、薪酬分配、業績考核、利潤分配、主要領導人員出國等重要情況應當事前報告監事會。

(9)國有銀行對國有企業的貸款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融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項目要求)

企業選擇投資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家、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屬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要求;

(四)有利於突出主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五)投資規模應當與企業實際能力相適應;

(六)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產權代表義務)

企業國有產權代表是投融資決策的直接責任人,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的要求,提請企業進行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工作。在決策過程中,應當切實貫徹出資人意志,維護出資人權益,認真履行有關報批程序,按照市國資委的批復意見在企業決策程序中發表意見和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