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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貸款分類及撥備提取

發布時間: 2022-03-25 09:52:02

1. 與貸款五級分類相對應的呆帳准備金制度應是什麼

目前現行呆賬准備、核銷的金融、財政與稅務規定如下:

1.央行的相關規定。

2002年,人民銀行在《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中規定,銀行應當按照謹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貸款可能發生的損失,及時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包括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一般准備是根據全部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計提的、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可能性損失的准備;專項准備是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對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每筆貸款損失的程度計提的用於彌補專項損失的准備。特種准備指針對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某一類貸款風險計提的准備。

2.財政部的相關規定。

2001年11月27日財政部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商業銀行按照貸款五級分類結果及時、足額在當期損益中計提專項准備金,對特定國家發放貸款在當期損益中計提特種准備金,商業銀行也可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備。

2005年6月21日財政部發布的《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明確將貸款損失准備劃分為:一般准備、專項准備和特種准備。規定一般准備作為利潤分配處理,是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並將一般准備的計提基準從原來的不低於期末貸款余額的1%調整為不低於風險資產期末余額的1%.

3.稅務部門的相關規定。

國家稅務局在自2002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本年末允許提取的呆賬准備的資產余額×1%-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呆賬准備余額。這是一種對一般准備金進行所得稅稅收減免的稅務處理方式。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國稅發〔2003〕73號文件規定:國務院決定的事項、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清理的跨省區的呆賬損失和單筆5000萬元以上的呆賬損失,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審批。除以上情形外,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由省及省以下稅務機關審批。《金融企業呆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還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呆賬損失,按規定報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應先沖抵已在稅前扣除的(按1%比例計提的)呆賬准備,不足沖抵部分可據實稅前扣除。

從我國貸款損失准備制度的建立和發展過程可以看出,貸款損失准備制度不斷完善,計提范圍逐步擴大,計提比例逐步提高,對於商業銀行經營穩健性的要求日益嚴格,說明央行和財政部門越來越關注貸款損失准備對銀行抵禦風險的重要性。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銀行計提的專項准備不能獲得稅務減免,嚴重製約了金融企業及時、足額計提特殊准備。

2. 金融機構對貸款分類的劃分是怎樣的

金融機構對貸款分類的劃分是怎樣的?金融機構一般會把借款者分為兩大類:企事業單位貸款和自然人其他貸款。並通過分析判斷貸款人及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確定機構自身將會承擔損失的風險程度,將貸款分為五類。這五級分類具體是怎麼劃分的呢?
金融機構對貸款分類的劃分:
一、正常貸款
貸款人能夠正常履行合同,有一定的經濟能力確保及時還本付息,且不存在還款拖欠、逾期等不良記錄。銀行對此類貸款人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信譽有足夠的信心。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損失的概率很小,基本為零。
二、關注貸款
貸款人當前有足夠經濟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是卻存在可能對及時償還貸款不利的因素。這些因素若繼續持續,將會影響到貸款人償還貸款的能力。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貸款損失率一般不超過5%。
三、次級貸款
貸款人還款經濟能力出現明顯問題,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已經無法正常及時償還貸款本息,需要通過處分資產或對外融資乃至執行抵押擔保來還款付息。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的貸款損失率一般在30%-50%。
四、可疑貸款
貸款人執行抵押或擔保後還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只是因為存在貸款人重組、兼並、合並、抵押物處理和未決訴訟等待定因素,損失金額的多少還不能確定,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的貸款損失率一般在50%-75%之間。
五、損失貸款
貸款人無論如何採取措施都不能夠償還本息,或者雖然能收回極少部分,但價值很低。從放款機構來說,再將其作為資產保留在賬目上也沒意義了。此類貸款人給放款金融機構帶來的貸款損失率在75%-100%。
金融機構根據貸款質量進行分類,可以有效降低不良貸款率,增加利潤,保持金融穩定,而我們對這些金融知識的了解能夠更好的掌握市場動態,一旦有相關需求就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 金融企業會計里貸款減值准備計提范圍

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既包括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損失的貸款,也包括發生減值的證據尚未識別,但未來有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另外,對於某一國家、地區、行業或者某一類貸款可能發生損失的貸款計提特種准備。

新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對有客觀證據表明已經發生減值的貸款計提減值准備,而對於未來事件可能造成的貸款損失,不管發生可能性有多大,均不應予以確認,即對於沒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貸款,都不計提減值准備。

因此,新會計准則的貸款減值准備計提范圍要小於《指引》的范圍。這種差異的存在說明,在貸款減值准備計提方面銀行監管當局比會計准則制定者更加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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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提資產減值准備對企業會計數據的影響

資產減值准備的計提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增加當期費用,減少資產,減少當期利潤。如果少計或不計資產減值准備就會減少當期費用,增加資產,從而虛增當期利潤。

盡管企業已經普遍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要求開始計提各項資產減值准備,但是由於准則對具體情況界定的不明晰,在計提具體內容上沒有明確的計算程序,因此留給企業很大的選擇空間。

目前,八項准備中頻繁被部分企業當作調節企業利潤粉飾會計報表的利器的主要項目是壞賬准備、短期投資跌價准備、存貨跌價准備及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這幾項。以下筆者試對這四項進行淺析。

壞賬准備

會計准則規定,企業應當在期末分析各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並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准備。企業計提壞賬准備的方法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准備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在確定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時,企業應當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

由於會計准則允許企業可以對壞賬准備的計提比例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對於那些資產較好,會計核算規范的企業來說確實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使財務報告更能真實的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反之,只能成為部分企業調節財務狀況的砝碼。調增計提比例,就會增加當期費用,減少利潤,還可以減少當期納稅。

短期投資減值

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在運用短期投資成本與市價孰低時,可以根據其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准備,如果某項短期投資比較重大(如占整個短期投資10%及以上),應按單項投資為基礎計算並確定計提的跌價准備。

由於准則規定企業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准備,給了一些企業靈活選擇的空間,使部分企業通過對計提方法的選擇――總體、類別和單項,達到左右利潤的目的。

例如,投資類別分A、B、C等多種類別,其中A分a1、a2兩種,B分b1、b2兩種,C分c1、c2兩種。

期末對各項投資進行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各項投資跌價損益如:a1為-200元,a2為200元,A類合計互為抵消;b1為-300元,b2為200元,B類合計為-100元;c1為400元,c2為-200元,C類合計為200元。

分別按三種不同方法計算如:單項計提的跌價損益為:a1+b1+c2=-700;分類計提的跌價損益為:A+B+C=-100;總體計提的跌價損益為:A+B+C=-100。

長期投資減值

投資准則要求,企業應當定期對長期投資的賬面價值逐項進行檢查,至少於每年年末檢查一次。如果由於市價持續下跌或被投資單位經營狀況變化等原因導致其可收回金額低於投資的賬面價值,應將可收回金額低於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失。

企業持有的長期投資有的有市價,有的沒有市價,對持有的長期投資是否計提減值准備,可以更據下列跡象判斷。

對有市價的長期投資可以根據下列跡象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市價持續2年低於賬面價值;該項投資暫停交易1年或1年以上;被投資單位當年發生嚴重虧損;被投資單位持續2年發生虧損;被投資單位進行清理整頓、清算或出現其他不能持續經營的跡象。

4. 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提取撥備金的比例是多少

  1.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金融企業准備金計提管理辦法》(財金[2012]20號)有關規定,於每年年終按照風險資產余額的1.5%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尚未識別的潛在損失。

  2. 小額貸款公司要建立完備的風險撥備制度,在稅前按季計提貸款損失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包括貸款損失一般准備、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和貸款損失特種准備。貸款損失一般准備應按不低於貸款余額的1%計提。貸款損失專項准備應按五級分類原則,並按以下比例計提:對於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對於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對於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對於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其中:次級和可疑貸款的損失准備,計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動20%。貸款損失特種准備的計提比例由小額貸款公司自行確定。貸款損失准備實行專戶管理,只能用於核銷壞賬,不得用於日常經營。小額貸款公司要充分估計貸款損失風險,根據風險狀況動態調整貸款損失准備,使撥備覆蓋率(各項貸款損失准備之和與不良貸款余額之比)高於150%。

5. 按五級分類商業銀行計提貸款專項准備的基本標准

五類貸款的定義分別為: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註: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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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早期分類

1998年以前,中國商業銀行的貸款分類辦法基本上是沿襲財政部1993年頒布的《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把貸款劃分為正常、逾期、呆滯、呆賬四種類型,後三種合稱為不良貸款,在我國簡稱「一逾兩呆」。

逾期貸款是指逾期未還的貸款,只要超過一天即為逾期;呆滯是指逾期兩年或雖未滿兩年但經營停止、項目下馬的貸款;呆賬是指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確定已無法收回,需要沖銷呆帳准備金的貸款。中國商業銀行的呆帳貸款大部分已形成應該注銷而未能注銷的歷史遺留問題。

這種分類方法簡單易行,在當時的企業制度和財務制度下,的確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改革的逐步深入,這種辦法的弊端逐漸顯露,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和金融改革的需要了。

比如未到期的貸款,無論是否事實上有問題,都視為正常,顯然標准不明,再比如,把逾期一天的貸款即歸為不良貸款似乎又太嚴格了。另外這種方法是一種事後管理方式,只有超過貸款期限,才會在銀行的帳上表現為不良貸款。

因此,它對於改善銀行貸款質量。提前對問題貸款採取一定的保護措施,常常是無能為力的。所以隨著不良貸款問題的突出,這類分類方法也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6. 如何根據貸款風險類型計提資本金

一、呆賬准備金制度的改革是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必然結果,體現了謹慎性會計原則的充分運用 在過去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商業銀行執行著不夠謹慎的財務政策,使商業銀行積累了沉重的歷史包袱,其中呆賬准備金的提取比例偏低和呆賬核銷的不及時就是主要的體現。回顧一下我國金融企業財務制度中對呆賬准備金政策的歷史,可以看出,從1988年以前的各銀行都不計提呆賬准備金逐步發展到1996年按年初貸款余額的1%差額提取,再到1998年的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 差額提取,直至本辦法根據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准備金的計提比例,足額提取。這個過程是個准備金提取比例不斷提高的過程,反映出金融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意識加強,說明我國金融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正逐步向與國際慣例接軌的方向發展。但不可否認,雖然呆賬准備金制度經過多次修訂,但是仍然與國際慣例相距甚遠,與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水平不相稱。這一點從2000年幾家上市銀行的境內外審計機構的審計結果就能充分體現出來: 如民生銀行的境內審計結果呆賬准備金余額為4.7億元,境外審計結果為14億元; 浦發銀行境內審計結果呆賬准備金余額為31.77億元,境外審計結果為45.35億元;深圳發展銀行境內審計結果呆賬准備金余額為15.09 億元,境外審計結果為25.58億元。由於謹慎性原則的運用不足,商業銀行呆賬准備金長期計提不足,呆賬貸款長期掛賬,呆賬損失核銷不及時,銀行損益核算嚴重不實。如果不盡快完善現行的呆賬准備金計提與核銷制度,必然會導致商業銀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嚴重失真,使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不斷積聚,從而無法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激烈的國際競爭。面對這種緊迫的現狀,財政部最近先後出台了公開發行證券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調整金融企業應收利息核算辦法、呆賬准備金提取及核銷管理辦法及金融企業會計制度。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充分結合了國際慣例來運用謹慎性會計原則,對於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有著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系統地規定了呆賬的認定、呆賬准備金的提取、呆賬的核銷以及呆賬核銷的管理,使呆賬從認定到核銷管理都有一個全面系統的規范,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可執行性 從呆賬准備金提取與核銷管理辦法的內容上看,本辦法主要在以下幾方面作了重大改革: 1. 原來的呆賬准備金制度規定呆賬准備金的提取與核銷只限於各種商業銀行貸款資產,而本辦法對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股權投資與債券投資、拆出資金等都作為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納入提取呆賬准備的范圍。呆賬准備金提取范圍的擴大充分考慮了銀行資產的風險,更加符合審慎管理的原則,使商業銀行早已出現的各種墊款、不良拆借和不良投資有了相應的准備金對其進行備抵和沖減,某種程度上降低了商業銀行經營的風險。 2.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規定金融企業應當根據提取呆賬准備的資產的風險大小確定呆賬准備的計提比例。這條規定是本辦法改革的一個核心,基本上實現了與國際慣例的接軌,對於推動商業銀行以五級分類為基礎,建立科學的資產評估體系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本辦法還規定呆賬准備必須根據資產的風險程度足額提取,呆賬准備提取不足的,不得進行稅後利潤的分配。這樣可以避免金融企業在呆賬准備不足的情況下進行利潤的分配,擠干金融企業利潤中的水分,減少虛增利潤的情況。 3.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規定呆賬准備以原幣計提,即人民幣資產以人民幣計提,外幣資產以外幣計提,人民幣和外幣呆賬准備分別核算和反映。這也是對原有規定的一個重要改革。在原來的規定中,商業銀行在計提呆賬准備金時,不分貸款幣別,統一按人民幣計算提取,使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的盈利水平不能得到真實反映,同時外幣貸款損失不能用外幣收入彌補,使金融企業承擔了外幣匯率變動的風險。新辦法改進了原有的不足,使人民幣資產和外幣資產分別有了相應的准備金。 4.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在呆賬的認定和核銷方面做了更為細致 和明確的規定,強調呆賬的依法認定和依法核銷,規定了呆賬核銷應上報的材料、核銷的程序、參與核銷各方的責任,增強了呆賬核銷的可操作性。同時還規定發生的呆賬,能夠提供確鑿證據,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按隨時上報、隨時審核審批、及時轉賬的方式處理,不得隱瞞不報,長期掛賬和掩蓋不良資產,從中可以看出本辦法簡化了原來復雜的呆賬核銷手續。原來的呆賬准備金核銷受到諸多嚴格限制,從短期看能確保財政收入的實現,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容易使應該核銷的壞賬得不到及時處理,會導致銀行賬面利潤的虛假繁榮, 有悖於會計謹慎性原則。本辦法的執行將使金融企業的呆賬能夠及時核銷,而且呆賬核銷只要求經財政專員辦審核,審批權歸金融企業總行,不再上報財政部批准或備案,取消了核銷計劃限制,下放了審批許可權。這無疑將會改變金融企業呆賬貸款長期掛賬的局面,提高金融企業會計信息的質量。 三、商業銀行執行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 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在許多方面作了重大的改革與突破,將會對商業銀行的經營產生很大的影響,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一些問題。 1. 呆賬准備金提取方面的問題。 目前的呆賬准備金提取制度雖然已經規定了應按統一的五級分類標准劃分進行計提,考慮到我國商業銀行大多數還沒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貸資產風險分級體系,而且商業銀行的具體操作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會增加很多操作上的難度,也不利於各家商業銀行經營指標上的比較,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由於存在著一定的利潤壓力,彈性較大的呆賬准備金提取制度無疑將成為各家商業銀行操縱利潤的一個重要手段,這將有悖於呆賬准備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因此,財政部門和中央銀行應該制定統一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參考標准,減少商業銀行的主觀判斷成分,同時盡快建立信貸資產質量和准備金計提充足性檢查為主的監管體制,對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質量分類和准備金計提進行評價、分析和檢查,防範商業銀行審慎不足以及利潤操縱行為的發生,保證商業銀行足額及時地提取呆賬准備金。日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全面推行貸款質量五級分類管理的通知》,同時還發布了《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以之為各商業銀行實行貸款風險分類的基準。各商業銀行應該在五級分類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的信貸管理體系,制定出電腦分級和手工分級相結合的信貸質量分級體系和呆賬准備金計提標准。 2. 稅務部門要從稅收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對本辦法還沒有出台相應的稅收管理辦法,而傳統的呆賬准備金稅收制度即按貸款余額1%的比例差額提取在稅前列支顯然已不適合目前的狀況,缺乏合理的銀行貸款損失稅收待遇制度,起不到鼓勵商業銀行充足的提取呆賬准備金的作用。因為按原有的制度規定,按期末貸款余額1%差額計提的呆賬准備金可以享受稅前列支的待遇,超過1%的部分,在計算所得稅時要進行納稅調整。這樣商業銀行在沒有合理的稅收政策的情況下,迫於利潤指標或股東盈利壓力可能會出現盡量少提准備金的情況。所以,稅務部門應根據我國商業銀行呆賬准備金嚴重不足的情況,給予商業銀行呆賬准備金提取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鼓勵商業銀行盡快提足呆賬准備金。從國際上對呆賬准備金的稅收待遇政策成熟的做法來看,各國對呆賬准備金的稅收政策雖然有所不同,但都傾向於鼓勵商業銀行及時充足地提取呆賬准備金和核銷呆賬。在我國目前呆賬掛賬現象非常嚴重,准備金計提不足的情況下,稅收政策更應該體現鼓勵商業銀行提足呆賬准備金和及時核銷呆賬的目的。建議稅務部門盡快出台相應的稅收政策,便於商業銀行更好地執行新的呆賬准備金制度。 3. 呆賬核銷賬務處理上的問題。 本辦法規定金融企業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未超過本金的部分,計入其他營業收入; 超過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應表內應收利息和表外的應收利息,計入利息收入。按照我國金融企業營業稅稅收政策,金融企業繳納營業稅的計算基數是營業收入(扣除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如果將收回已核銷的呆賬本金部分計入其他營業收入,就勢必出現貸款本金也要計入營業稅繳納的計算基數。這和稅法中對金融企業營業稅以貸款利息作為計稅依據的規定相矛盾,同時也會加重金融企業的營業稅稅負,不符合呆賬准備金制度制定的初衷。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八條中對呆賬核銷是這樣表述的,即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計入當期損益,發生貸款損失沖減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已沖銷的貸款損失,以後又收回的,其核銷的貸款損失准備予以轉回。可見兩個制度中對呆賬核銷的賬務處理方式有不同的規定,據筆者看來,《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的賬務處理規定更合理,更符合呆賬准備金制度改革的初衷。

7. 金融企業提取的准備金有那幾種

問: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第一項: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8. 貸款准備金的種類和計提規則

貸款准備金是指對各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征繳貸款准備金。
商業銀行提取的貸款准備金一般有三種:一般准備金、專項准備金和特別准備金。

貨款准備金的計提比例
1.一般准備金
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組合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自1997年起,商業銀行在計提范圍內,按照年初貸款余額的1%計提。

2.專項准備金
專項准備金是根據貸款分類的結果,對各類別的貸款,根據其內在損失程度按照不同比例計提的准備金。專項准備金提取的參照比率:對劃分為關注類的貸款,提取比率為2%;對次級類貸款,比率為20%;對可疑類貸款,比率為50%;對損失類貸款,比率為100%;同時,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借鑒一些國家的做法,對次級類貸款和可疑類貸款損失准備金的提取比率可根據貸款損失的程度,上下浮動20%。

3.特種准備金

特種准備金是根據貸款的國別、行業、特別風險等提取的准備金。具體比例由金融企業根據貸款資產的風險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合理確定。

9.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 如何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一般貨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於2013年底停止執行。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9號)和《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號),延續了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金融企業一般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的稅收政策。兩個文件執行期均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文件執行有一定選擇性
財稅〔2015〕9號文件第五條規定,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規定執行的,不再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至第四條的規定。
即金融企業貸款中存在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時,可選擇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規定的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首先要將各類貸款區分為兩類: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另一類為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再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將其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分別對關注類貸款、次級類貸款、可疑類貸款、損失類貸款計提2%、25%、50%和100%的損失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中的正常類貸款不得計提貸款損失准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類貸款以外的其他貸款則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也可不執行財稅〔2015〕3號文件。可就其全部貸款余額按財稅〔2015〕9號文件的規定計算扣除貸款損失准備金,即將全部貸款按1%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並在稅前扣除。按規定的貸款資產范圍計提
貸款損失准備
財稅〔2015〕9號文件對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金融企業需要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貸款性質資產計提的減值准備,方可稅前扣除。
如附表: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銀行貸款損失准備計提指引〉的通知》(銀發〔2002〕98號)規定,貸款損失准備的計提范圍為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具體包括:貸款(含抵押、質押、保證等貸款)、銀行卡透支、貼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進出口押匯、拆出資金等。財稅〔2015〕9號文件與銀發〔2002〕98號文件的規定基本相同。
納稅人注意分清日常經營活動中哪些是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計提的損失准備金不能稅前扣除。

貸款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順序
財稅〔2015〕3號文件和財稅〔2015〕9號文件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15〕9號文件所規定的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計算公式為: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要求金融企業首先計算出當年應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額並在稅前申報扣除,再將貸款損失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出當年年末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例如,某縣級商業銀行2013年末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100萬元,2014年發生貸款損失400萬元,年末貸款余額為130000萬元,企業2014年實際提取貸款損失准備500萬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進行資產損失申報時要進行賬務處理。
企業2014年計提貸款損失准備時:(單位:萬元,下同)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
貸:貸款損失准備 500
當年進行貸款損失核銷時:
借:貸款損失准備 400
貸:貸款 400。
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400萬元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900萬元。
在計算稅前可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時,不能將當年的貸款損失400萬元直接沖減上年末的貸款損失資備余額1100萬元,再計提貸款損失資金准備600萬元,造成當年的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1300萬元。
如果當年發生的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2014年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00×1%-1100=200(萬元),發生的貸款損失1400萬元會計處理相同,但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余額為負100萬元,不足沖減部分100萬元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當年貸款損失准備余額為零。
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金融企業應填報《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105120)對貸款損失准備進行納稅調整,《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要求填報金融企業准備金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賬載金額填報會計核算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稅收金額填報按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金額,兩者差額即是納稅調整金額。在企業實際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額與稅收政策存在差異的情況下,應建立貸款損失准備金年度台賬,准確反映各年度貸款損失准備賬面計提與稅前扣除的情況。
當年貸款損失為400萬元時。附申報表填報1: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當年貸款損失為1400萬元時,因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1300萬元後不足沖減,剩餘100萬元貸款損失可以直接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核銷貸款損失時是通過沖減貸款損失准備金,不直接計入損益,將100萬元貸款損失直接計入稅收金額後進行納稅調整。
附申報表填報2:特殊行業准備金納稅調整明細表。

10. 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損失准備按什麼計提,到底是按五級分類計提還是貸款余額的1%計提,還是兩者都提

有兩種處理方式:

1、按稅法規定的1%標准調整,多計提的調回來

借:借款損失准備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盈餘公積

未分配利潤

2、直接按計提,在所得稅匯算時按1%做調整就是了,交的稅和實際計提的不一樣,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所得稅匯算時,繳納所得稅的差異計入遞延所得稅資產

比如會計上所得稅費用10萬,應交所得稅是15

借:所得稅費用10 遞延所得稅資產5 貸:應交所得稅15

(10)金融貸款分類及撥備提取擴展閱讀

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金融企業的委託貸款、代理貸款、國債投資、應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備金以及金融企業剝離的債權和股權、應收財政貼息、央行款項等不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不得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在稅前扣除。

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