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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貸款重組的方式

發布時間: 2022-03-26 16:03:04

❶ 重組貸款的貸款重組與重組貸款的區別

1、概念混淆。
關於重組貸款,《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解釋, 「是指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 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作出讓步的貸款」。後來將「讓步」 改為「調整」。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內含了對貸款重組的解釋。不過現在看來, 將調整內容限定在借款合同的還款條款, 顯然過於狹窄。實踐中, 重組可以調整主合同一借款合同, 也可能更改其從合同一擔保合同; 不僅修改還款條款, 還可能調整償債主體、利率等。
貸款重組是指在借款人發生及預見其可能發生財務困難或借款人、保證人發生資產重組,致使其不能按時償還我行貸款的情況下,我行為維護債權和減少損失,在切實加強風險防範的前提下,與借款人達成修改貸款償還條件的協議,對借款人、保證人、擔保方式、還款期限、適用利率、還款方式等要素進行調整。
2、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重組前的貸款可稱為被重組貸款,重組後的貸款就是重組貸款。被重組貸款經過貸款重組, 就變為重組貸款。

❷ 貸款重組的注意問題

商業銀行為了降低客戶違約風險引致的損失,而對原有貸款結構(期限、金額、利率、費用、擔保等)進行調整、重新安排、重新組織的過程。貸款重組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①是否屬於可重組的對象或產品
②為何進入重組流程。
③是否值得重組,重組的成本與重組後可減少的損失孰大孰小。
④對抵押品、質押物或保證人一般應重新進行評估。
貸款重組的流程:
第一,成本收益分析。
第二,准備重組方案。
第三,與債務人磋商和談判,並就貸款重組的措施、條件、要求和實施期限達成共識。

銀行貸款還款方式有哪幾種

償還銀行貸款的方式有等額本息還款法、等額本金還款法、先息後本法、等比累進還款法、等額累進還款法、以及組合還款法等。而借款人需要按照與銀行約定的方式來償還貸款。
【法律依據】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
經貸款人同意,個人貸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內(含)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個人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與原貸款期限相加,不得超過該貸款品種規定的最長貸款期限。
第四十條
貸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收回貸款本息。
對於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應採取措施進行清收,或者協議重組。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❹ 重組貸款的方式

折疊豁免部分本息
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債務(豁免部分本息),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低於貸款本息的現金清償到期債務,即貸款銀行豁免借款人部分本息,其餘部分一次性或分期以現金方式償付,豁免的債務部分成為貸款銀行的損失。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貸款銀行與借款人有著長期的銀企合作關系,由於受到經濟景氣、借款人經營狀況變化、政府幹預等因素的影響,從維護雙方的長遠利益出發,貸款銀行主動做出讓步。
貸款經重組後,一旦借款人按修改後的還款條件清償了到期債務,此筆銀行債權即告消失。
折疊抵債資產
借款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貸款本息(抵債資產),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以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等非現金資產抵償到期貸款本息。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大多數情況是借款人經營、財務狀況惡化,還款意願差,置信用資質於不顧,對貸款銀行的催討、起訴等手段無動於衷,甚至要挾銀行接受現金與非現金搭配的債務償付方式,而貸款銀行為了盤活資產,壓縮不良,在現金回收無望的情況下,只有接受以物受償。近年來,隨著商業銀行普遍加大對存量呆滯貸款的清收力度,非現金回收大幅增加,直接表現為待處置抵債資產的余額激增,抵債資產的規范治理已成為加強銀行資產保全、控制金融風險的重要內容。
折疊債轉股
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債轉股),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同意借款人將所欠貸款本息轉為資本,銀行以股權人的形式參與企業的部分經營決策,按期從企業取得股權分紅收益。或由金融資產治理公司購買貸款銀行的債權,按照一定價格轉換為企業股權,再利用上市、協議轉讓和企業回購等方式出讓股權,回收資金。
產生此種重組方式的背景,一般是政府為了進行經濟結構調整,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同時為了創建金融安全區, 防範金融風險的暴露,牽頭在貸款銀行、金融治理公司和借款人之間協調、操作而形成的。
折疊修改還款條件
其他修改還款條件的形式,指貸款銀行與借款人修改原還款條件,以其他形式進行債務償付,如同意借款人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先償還全部利息再延長貸款償還期限、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但要加收利息等。或是在修改原還款條件時,附有或有條件(或有收益、或有支出),即依據未來某種事項的出現,決定雙方的收益或支出,未來事項具有不確定性。
此種重組方式,在目前情況下是比較多見的,如貸款展期、轉貸、"借新還舊"等,以不嚴重損害貸款銀行的債權利益為前提。既給予借款人一定的籌措資金緩沖空間,又適當化解了銀行的貸款風險,是銀行降低不良額和l不良率的重要手段。
折疊混合形式
混合形式的重組貸款,指以現金、非現金資產、債務轉為資本和修改其他條件等方式組合清償貸款本息,如銀行同意延長貸款償還期限並蕊免部分貸款本息,借款人以部分現金方式、部分非現金方式償還債務等。

❺ 不良貸款重組方式

法律分析:1. 資產重組。2. 債權轉股權。3. 不良貸款出售。4. 證券化。

法律依據:《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指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並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

❻ 貸款重組與借新還舊的區別

1、性質不同:貸款重組是銀行由於借款人財務狀況惡化,或無力還款而對借款合同還款條款做出調整的過程。借新還舊是貸款到期(含展期後到期)後不能按時收回,又重新發放貸款用於歸還部分或全部原貸款的行為。

2、結果不同:貸款重組是操作過程, 重組貸款是操作結果。

3、原則不同:貸款重組能夠對降低信貸風險和減少貸款損失產生積極效果。借新還舊則不是。

(6)商業銀行貸款重組的方式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貸款重組時盡量做到額度降低,這樣做的好處是對於銀行來說總的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於客戶而言,也會給客戶一定的壓力。如果每次重組額度都沒有下降,客戶就會產生較大程度的依賴感,對於我們資產的安全性會造成較大的影響,很多時候甚至會出現坐等風險的發生。

盡量不要採取以貸還貸的方式,如果這種操作方式佔比過高,很容易會形成客戶效仿的情況,這樣對不良貸款後續處理極為不利,特別是貸款投向主要在農村和行業相對集中的時候,這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會更大,非常容易引起集體對抗。如果一定要採取這種方式,必須要降低額度,按原額度繼續貸款的話,退出的可能性會很小。

❼ 銀監會貸款重組規定

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

1、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現將《貸款風險分類指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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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現金資產收取及債轉股受讓階段的風險控制:

1、從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角度看,收取、受讓階段的要害控制點主要在於簽訂的重組協議是否符合國務院、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是否經法律部門審查和有關政府部門鑒證,有無不適當的條款; 收取的非現金資產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手續是否齊全,財產權證是否有效。

2、非現金資產的價值和債轉股的價格評估是否合理,有無高估冒算或低估壓價現象,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有合法資質;收取、受讓是否經集體決策和上級行審批,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存在超越授權和擅自收取、受讓現象等。

3、目前主要的風險表現為,一是基層行缺乏法律、政策意識和紀律觀念,對收取、受讓行為盲目決策、草率許諾,無方案實施、超審批許可權等,

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逃廢債心理和權錢交易歪風。

二是由於收取、受讓的過程倉促,導致手續、權證等欠缺,為資產的賬務處理、處置和回收增加了難度,甚至造成實際損失。

三是忽視價值評估和價格確認,收取、受讓時往往與資產的實際價值有較大偏差,在處置、回收過程中損失暴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