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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擔保貸款案例流程 2024-10-14 15:45:47

不得給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3-28 22:19:38

Ⅰ 房地產行業流動資金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是用於企業日常經營周轉使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貸款的用途正常都是建設某某房地產項目,並非日常經營周轉。

Ⅱ 監管「重拳」圍剿信貸資金違規入樓市

在「實施好房地產金融審慎管理制度」的政策導向下,監管機構針對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樓市、商業銀行違規向房企放貸行為進行嚴格監管,處罰力度亦在不斷升級。8月16日,北京商報記者根據銀保監會官網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統計發現,今年以來,包括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工商銀行、龍州農商行、貴陽銀行在內的多家銀行均因房地產金融業務違規情形被監管「點名」。在分析人士看來,此類罰單的開出,體現了銀保監會對於金融市場管控的決心,客觀上使得後續房貸部門會嚴管貸款流向,較好地推動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1

房地產領域違規貸款亂象遭嚴查

8月以來,銀行業千萬級罰單頻現,多項重罰背後,房地產領域違規貸款亂象儼然成為監管關注的重點。8月14日,上海銀保監局公布了一條行政處罰信息,上海銀行在2014年至2019年因為23項業務違規,被監管處以1625萬元罰款,其中沒收違法所得約27.15萬元,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為8月14日。

在上海銀行這「23宗罪」中,房地產領域違規被放在了「頭條」,該行因存在違規向資本金不足、「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以其他貸款科目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點名」。

無獨有偶,就在4天前的8月10日,浦發銀行也接到了一筆千萬級別罰單,該行因2013年至2018年存在12項違法違規事實,被上海銀保監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共計2100萬元。處罰事由中也有一條,同業投資資金違規投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項目。

打擊銀行違反信貸政策和違反房地產行業政策亂象已逐步成為常態。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開年至今,包括上海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工商銀行、龍州農商行、貴陽銀行、東阿青隆村鎮銀行、浙江泰隆商業銀行在內的多家銀行均因信貸資金違規進入樓市被罰。被處罰的緣由大多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信貸資金用途管理不到位導致流入房市」、「個人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市」等。

在易居研究院智庫中心研究總監嚴躍進看來,此類罰單的開出,體現了銀保監會對於金融市場管控的決心,尤其是很多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確實需要積極進行管控,否則容易造成「炒房」現象出現,或者說干擾了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從實際過程看,此類罰單具有警示和威懾性,客觀上使得後續房貸部門會嚴管貸款流向,較好地推動了房住不炒政策的落地。

02

消費貸款、信用卡透支資金

「潛水」買房

除了針對房地產企業違規提供貸款外,零售業務信貸資金違規買房情形也成為監管整治的重點,7月2日,浙江泰隆商業銀行麗水縉雲支行也因「個人經營性貸款流入房市」被銀保監會麗水監管分局罰款25萬元。6月23日,江西橫峰農商行因個人經營性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企業、向不符合條件的借款人發放貸款、以貸轉存用於月末沖時點等行為,被銀保監會上饒監管分局罰款80萬元。

因消費貸挪用買房遭罰案例也曾出現。6月底,工商銀行縉雲支行被罰款50萬元的緣由則是因為「消費貸款流入房市、虛增企業信用貸款數據」。

除了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違規入市外,用信用卡透支買房亂象也有所抬頭,今年1月,銀保監會陝西監管局曾公示對長安銀行的一則罰單,處罰金額21萬元,原因是「信用卡資金監管不到位,流入房地產領域信用卡資金監管不到位,流入房地產領域」。

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陶金分析認為,當前實體經濟正在復甦,在前期較為寬松的流動性以及信貸持續擴張的背景下,便較容易推升資產價格上升,實體經濟資金進入樓市的動力較強。同時,信貸資金進入實體經濟後,不像金融體系那樣容易監測和管控,動向更加難以捉摸,也給了這些資金進入樓市的額外刺激。

03

嚴防房地產金融泡沫勢頭催生

在始終堅持「房住不炒」的背景下,監管機構也在不斷加強房地產金融政策的監管,6月24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開展銀行業保險業市場亂象整治「回頭看」工作的通知》。其中針對「房住不炒」政策,銀保監會表示將重點嚴查包括表內外資金直接或變相用於土地出讓金或土地儲備融資;未嚴格審查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違規向「四證」不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個人綜合消費貸款、經營性貸款、信用卡透支等資金挪用於購房;流動性貸款、並購貸款、經營性物業貸款等資金被挪用於房地產開發等違規操作。

8月16日,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在《求是》發表的刊文也提到,在資金面寬松背景下,企業、居民、政府都可能增加債務。利率下行一致性預期強化後,有可能助長杠桿交易和投機行為,催生新一輪資產泡沫。一些地方的房地產價格開始反彈,金融資源有可能再次向高風險領域集中。

雖然監管一再重申銀行貸款要確保真實用途,嚴禁違規挪用,但為何總有銀行明知故犯?一位國有大行相關人士告訴記者,隨著國內疫情形勢轉好,個別熱點城市房地產交易有所升溫,在各種資產中,房地產對銀行資金有天生的吸引力,銀行當前手裡可以支配的流動性較為充裕,導致違規情形屢禁不止。

而從監管層面,應當採取哪些措施,避免銀行房地產業務違規行為的出現?在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盤和林看來,需要各部門加強數據的共享合作,共同協同打擊,在貸款審查時對貸款人的合法收入來源進行嚴格審核。另外提高市場化手段,例如,加強樓市供給、從供需打擊投資者,加強資金的技術監管手段等。
在陶金看來,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難度確實較大,要緩解此類問題,應該更需要信貸部門加大監管力度,規定好違規行為的處罰機制,甚至給予頂格力度的處罰。

Ⅲ 房地產企業能否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有沒有明確的規定可以簽發,還是不可以

一、《貸款通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二、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貸款管理的通知》(【2003】121號)的規定:
″一、加強房地產開發貸款管理、引導規范貸款投向
″房地產開發貸款對象應為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信用等級較高、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應重點支持符合中低收入家庭購買能力的住宅項目,對大戶型、大面積、高檔商品房、別墅等項目應適當限制。對商品房空置量大、負債率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嚴格審批新增房地產開發貸款並重點監控。
"各商業銀行應嚴格執行《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建住房〔2002〕217號),對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項目,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貸款。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銀行貸款,其自有資金(指所有者權益)應不低於開發項目總投資的30%。
″商業銀行發放的房地產貸款,只能用於本地區的房地產項目,嚴禁跨地區使用。″
三、銀行承兌匯票視同流動資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若開具全額保證金(或以該銀行存單100%質押)的銀行承兌匯票,目前存在爭議:一種意見認為這個方式佔用銀行資金或信用敞口,不算違反121號文件;另一種意見認為,從會計記賬上講,全額保證金或100%質押的存單是房企資金先行佔用,然後以票據進行融資並支付結算,應屬於違規。
五、經與銀保監部門確認,時至今日,(2003)121號文仍然要執行。
以上答復滿意否?請點贊支持。

Ⅳ 現在很多銀行說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申請經營性物業貸款(固定資產支持融資),想請問銀監會哪好文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2003年要求,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勢貸款科目發放。

Ⅳ (急等答案!)對商業銀行發放建築企業(非房地產業)流動資金貸款有限制性規定嗎

無規定,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關於印發《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的通知

現將《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隨文印發,自1985年起實行。建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具體情況,制訂實施細則,貫徹執行。

建築業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為了保證建築業有關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縮短工期,加速資金周轉,提高經濟效益,特製定本辦法。

第一條貸款對象。凡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具有法人地位,並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開立帳戶的下列企業單位,都可以申請流動資金貸款:

一、國營建築企業、包括建築安裝公司、住宅公司、市政公司和房修公司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

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

三、專門供應基本建設材料的供銷企業;

四、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

五、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

六、農村房屋建材供應公司;

七、城市綜合開發公司;

八、工程承包公司。

第二條貸款種類和用途如下:

一、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國營和城鎮以上集體所有制建築企業以及為建築施工服務的加工生產企業所需的流動資金。

二、工程結算貸款:對竣工後結算的工程,用於在建工程佔用的資金。

三、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用於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等開發建設所需的周轉資金。

四、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用於專門供應基建材料的供銷企業、農房建材供應公司等所需要的流動資金。

五、其他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工程承包公司、地質部門的物資供銷機構和附屬修配廠以及為基本建設服務的勘察設計單位等需要的流動資金。

第三條申請貸款的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的營業執照;

二、必須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三、必須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制度;

四、貸款用途正當,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五、確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必要時須有經濟法人擔保。

第四條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一、企業應根據施工生產需要,加速資金周轉的原則,在挖掘企業資金潛力的基礎上,於年度開始前, 編送年度貸款計劃(附參考格式一),由建設銀行核定年度計劃貸款額。年度中途,企業施工生產任務和結算方式如果發生較大變化,可以申請調整年度貸款計劃。

二、企業年度貸款計劃編送程序和審批許可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簡稱各分行)規定。

三、 企業和開立賬戶的建設銀行(簡稱開戶行)要簽訂借款合同(附參考格式二),訂明雙方的經濟權責。

四、企業可以根據需要一次或分次(按季、月)將貸款轉入存款戶。企業資金有多餘時,可以隨時歸還多餘的貸款。

五、企業資金如果臨時不敷周轉,可以申請追加貸款。超過年度計劃貸款額的部分,為超計劃貸款,加計利息。

第五條工程結算貸款,根據在建工程需要佔用的資金核定貸款額,具體支用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每一項目的貸款額,不得超過建設單位相應的存款額。

第六條基建材料供銷企業貸款手續,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

第七條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手續。企業應按項目或小區提出貸款申請。開發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管理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必須具備開發和建設條件;必須經濟效益好,有歸還貸款的能力。貸款數額,應按需要扣除有關來源後的不足額計算。

建設銀行應在國家信貸計劃或貸款指標范圍內審查發放。貸款申請經審查同意後,企業和建設銀行要簽訂貸款合同,訂明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歸還等事項,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第八條其他流動資金貸款手續。 企業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周轉使用的流動資金貸款,比照建築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手續辦理。企業單位臨時或一次性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以逐筆向開戶行申請,經建設銀行審查同意後,簽訂貸款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企業單位必須按期歸還貸款。

第九條企業單位和建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由違約的一方負責賠償。

第十條貸款利息。各種貸款的利率,除土地開發和商品房貸款為月息4.2‰外,其餘一律為月息3.6‰。超計劃貸款,按月息6‰計息。逾期貸款,加計利息20%;挪用貸款,罰息50%。

貸款利息,每季結算一次。

第十一條企業單位要建立健全流動資金管理責任制,管好用好貸款資金。企業單位應當按期向開戶行提送財務計劃,會計報表和有關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建設銀行要和企業單位密切協作,根據滿足企業單位合理的流動資金需要,促進加強經營管理的原則,加強調查研究,做好貸款的全面管理工作,發揮銀行信貸服務和監督的作用。

建設銀行要檢查貸款使用情況。檢查時,借款企業單位對建設銀行調閱有關文件、賬冊、憑證和報表, 查核物資庫存和施工生產情況,要給予便利。

第十三條企業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經督促改進無效的,開戶行可以不予貸款或收回部分以至全部貸款:

一、挪用貸款資金;

二、購儲非本企業單位需用的物資;

三、違反結算紀律;

四、盲目儲備,造成積壓;

五、經營管理不善,損失浪費嚴重。

以上第一、二兩項佔用的貸款,按挪用貸款加計罰息。

第十四條企業單位對應當歸還的貸款本息延不清償,經催收仍不償還時,開戶行可以直接從企業單位的存款賬戶中扣收。

第十五條企業單位對於建設銀行有關貸款處理事項,如有異議,可以向開戶行或上級行提出,要求復議;有關行必須及時答復。如有玩忽職責的行為,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對外承包工程公司貸款辦法,由建設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建設銀行各分行可以結合具體情況制訂本辦法的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85年起施行。1973年印發的《短期放款辦法》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流動資金貸款的規定,如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

Ⅵ 銀行對房地產企業做流動資金貸款有哪些要求

房地產開發貸款:

房地產是房產和地產的總稱,房地產開發貸款是我行向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房地產項目開發建設的貸款;相對於其他業務品種的貸款而言,房地產開發貸款具有收益大、風險高的特點,因此,一般需要在評價綜合收益的基礎上謹慎辦理。

一、房地產開發貸款的種類
按照開發內容的不同,房地產開發貸款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住宅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商品住宅項目的貸款,如單體住宅樓、住宅小區、別墅等項目,第一還款來源即為住宅的預售、銷售收入。
(二)商業用房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開發商用商品房項目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貸款。
(三)土地開發貸款。是指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發放的用於土地開發的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因資金周轉所需而申請的貸款,不與具體項目相聯系。

二、申請房地產開發貸款的條件
除一般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外,申請房地產開發貸的借款人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法人主體資格方面的要求:取得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公司董事會關於同時申請按揭貸款的決議、授權及公司承諾函,項目前期開發資金落實文件。
(二)項目合法性及可行性證明:
1、用地資料:土地出讓合同、紅線圖、已繳納土地出讓金發票、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等,已取得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於貸款終止時間。
2、報建資料:立項批文、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規劃設計方案批復、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報建審核書、施工許可證等,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3、其他前期資料:項目可行性分析報告、現金流量分析預測及開發銷售進度計劃;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施工合同、監理合同、施工進度月報、監理月報等。
4、其他前提條件: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項目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於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金,一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以上,並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Ⅶ 不能對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出自什麼辦法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的通知

銀發[2003]121號

商業銀行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的貸款,只能通過房地產開發貸款科目發放,嚴禁以房地產開發流動資金貸款及其他形式貸款科目發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發放的非房地產開發貸款,各商業銀行按照只收不放的原則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9月27日共同發布了《關於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商業性房地產信貸政策進行了調整。

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幣貸款,下同)不得低於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

對已利用貸款購買住房、又申請購買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4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的1.1倍。

而且貸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應隨套數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體提高幅度由商業銀行根據貸款風險管理相關原則自主確定,但借款人償還住房貸款的月支出不得高於其月收入的50%。

(7)不得給房地產企業發放流動資金貸款擴展閱讀

《通知》主要對以下政策進行了調整:一是進一步嚴格房地產開發貸款條件。《通知》規定,對經國土資源、建設主管部門查實的具有囤積土地、囤積房源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貸款。

二是嚴格住房消費貸款管理,重點支持借款人購買首套中小戶型自住住房的貸款需求,並提高了第二套(含)以上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同時嚴禁發放貸款額度隨房產評估價值浮動、不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貸款

三是明確提高商業用房購房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四是加強房地產信貸徵信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做好貸前查詢、貸後錄入相關信息等工作,充分利用信貸徵信系統防範信貸風險。

五是要求所有商業銀行(包括外資銀行)按照《通知》及通知精神和相關政策,抓緊制定或完善房地產信貸業務管理操作細則,並向監管部門報備。

Ⅷ 房地產公司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300000元,銀行有關部門審核後,由會

借,銀行存款300000
貸,短期借款300000

Ⅸ 為什麼商業銀行不得向房地產企業發放用於繳交土地出讓金貸款

防止房地產商用於炒房,給開發商貸款我們房價會更高的!
貸款條件:
1。在貸款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或有效居住證明、年齡在18歲-60周歲(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2。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無不良信用記錄;
4。必須是沒有在銀行留下什麼不良記錄
5。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
以上條件符合即可申請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