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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間貸款的危害

發布時間: 2022-04-01 01:45:12

企業貸款好處 壞處是什麼

好處是獲得更多的流動資金,增加企業的投入,
壞處是加大了生產成本的費用,只有加大生產量才能降低成本,必須得有市場銷路的配合。

㈡ 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會有什麼後果

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的後果:
1、有貸款就會有利息支出,企業過度依賴銀行貸款就會增加企業的資金支出。

2、企業如果有大量的貸款,也就是負債,就會導致企業的負債率過高,銀行為了保障利益,要麼就減少借款,要麼就會提高利率。
3、貸款有固定的還本付息日,當貸款到期時就必須支付一部分很大的資金。

㈢ 企業間借款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 相借貸融資業務。」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 的規定,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為無效合同。如:約定不論盈虧一方均固定收回本息的聯營行為;約定一方向企業投 資,但不論企業是否盈利,均固定收回本息的投資行為等,在實踐中都將會被認為是變相借貸行為而歸於無效。 (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 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此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對企業與 公民之間的借貸效力進一步做了明確和細化:「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 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因此,如果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發放貸款,也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四)無效企業借貸行為的法律後果 1、對借貸本金應予歸還出借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和《最高人民法院 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的規定,借貸本金 作為無效借貸合同的標的物,應當全額返還給出借方。《合同法》就合同無效的後果也有詳細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應返還原物或資金,締約雙方都有過錯的,根據過 錯承擔相應責任。 2、對借款利息予以收繳並處以相應罰款。遲延歸還本金的,借款人應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 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 履行期間的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 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的規定, 在借貸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對合同中約定的利息不予保護,應予收繳,並對借款人處以相當銀行利息的罰款。 根據《貸款通則》:「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 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的規定,企業違規借貸的,出借方有可能受到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對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可能處以所取得利息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或10萬元以上 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借人有可能喪失擔保利益 在企業間的借貸行為中,因借款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無效,對出借方是重大風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 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 三分之一。」 因此,一旦借款合同被認定無效,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也會被認定無效。出借人將無法獲得或獲得的擔保利益將會大打折扣,在借款人無法償還本金的情況下,出借 人在一定程度上將喪失收回本金的保證。 4、企業借貸無效的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和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的規定,如果企業套取金融機構資金轉貸牟利或非法 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同時,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有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㈣ 企業間借貸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間借貸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企業借貸風險
(一)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雖然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開始實施,根據該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有效的予以支持。但是合同有效是要限定這個合同是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如果作為一個生產經營性企業不搞生產經營,變成一個專業放貸人,把錢拿去放貸,甚至從銀行套取現金再去放貸是不行的。
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因違背相關法律規定,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企業之間為生產和經營需要而訂立的借款合同不得存在違反《合同法》第5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4條規定的情形,否則合同無效。(二)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企業從金融機構獲得借款,本身就是為了滿足自身的資金需求。如果企業在獲得借款以後,高額轉貸牟利,擾亂金融秩序,危害國家金融安全,違背企業借貸的初衷,不但借貸行為本身無效,而且將有可能觸犯刑律,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三)企業與公民之間以借貸為名,進行非法集資或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的行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一條:「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司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的規定,企業與公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原則上是有效的。

㈤ 企業借長期貸款的利弊

企業長期債務融資的有利之處是:
(1)付息成本低。
由於債券受限制性條款的保護,安全程度高於股票,所以長期債券的利
息支出成本低於股票的股息成本。還有,債券的利息是在所得稅前支付,有
抵銷所得稅的好處,而股票則是在所得稅後支付,顯然債券的稅後成本低於
股票的稅後成本。因此,債券為企業提供了低成本的資本來源。
(2)發行成本低。
債券的發行成本一般低於股票的發行成本。
(3)債券融資不會稀釋企業的每股收益和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
(4)長期債務的風險小於短期債務。
長期資金為企業提供了比短期資金更高的流動性,企業可以有充裕的時
間安排本金的償付,還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業破產的風險。
(5)債務融資可以為企業產生財務杠桿的作用,使企業的每股收益增
加。
長期債務的不利之處在於:
(1)財務風險加大。
長期債務的增加會使企業的財務風險和破產風險增大,也因而使企業的
總資本成本增加。
(2)在長期債務合同中,各種保護性條款會使企業在股息策略、流動資
本和融資決策等方面的靈活性受到限制。
(3)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來源以滿足固定利息支出和償債基金等固定現
金流出的需要。

㈥ 請問中小企業貸款會有哪些風險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中小企業貸款應該關注以下風險:

當前經濟形勢復雜,風險因素多變,中小企業雖處在各個不同行業,但卻面臨相同遭遇,那就是受整體經濟形勢持續低迷影響,生產與銷售增速雙雙放緩,部分企業處於經營虧損困難時期,甚至是減產或停產狀態,企業的經營風險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構成了一定影響。筆者認為當前涉及企業的幾類風險值得銀行重點關注,需加強防範控制。下面將從五個角度來分析中小企業貸款值得關注的風險。

一:涉及民間融資的企業值得關注

受經濟形勢影響,許多企業處於微利甚至虧損狀態,加之近兩年社會民間高息融資風生水起,部分企業經受不住高額利息誘惑,將部分生產資金投入到民間融資領域,導致信貸資金被挪作他用,給貸後監控帶來了一定困難,間接或直接地對銀行信貸資金安全構成了威脅。

二:偏離經營主業的企業值得關注

一些中小企業除了經營自身主業外,還直接或間接從事房地產開發、資本市場等其他行業,由於受自有資金、管理能力、市場競爭、宏觀政策把握等因素影響,加之難以預料的各類風險,使多元化經營的企業在實際運作中往往力不從心,很難達到預期目標,潛在風險較大。

三:關聯擔保企業風險值得關注

一是擔保公司關聯現象要關注。當下擔保公司在為銀行借款客戶提供擔保的同時,為擔保公司提供反擔保的單位,大都也是銀行的借款客戶,導致擔保公司為違約貸款客戶代償後,必然要對反擔保單位進行追償,這就勢必對反擔保單位自身生產經營和歸還銀行貸款構成了連鎖影響。二是企業之間互保風險值得關注。為解決擔保難問題,銀行在發放中小企業貸款時對無抵押物的企業,採取了企業相互擔保或聯保方式,其中一戶出現風險,就要涉及多個企業,銀行很難順利處置。

四:行業系統風險值得關注

受國際金融危機、宏觀政策調整、發展戰略轉型等因素影響,鋼貿、光伏等行業風險已經完全暴露,生產形勢與效益始終處於低迷狀態。為此,對處於行業低谷的企業及露出風險端倪的行業,銀行要密切予以關注,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積極應對行業系統風險。

五:淘汰行業貸款風險值得關注

近年來隨著招商引資力度加大,部分被南方發達地區淘汰的「三高一資」或低技術、低產能的產業逐漸向北方經濟欠發達地區轉移,特別是一些機械部件加工、蓄電池加工、紡織印染行業等產業,這些被轉移承接過來的產業,整體水平處於初級加工階段,技術含量低、能耗高、佔用資源大,可持續發展後勁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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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企業銀行貸款的優缺點有哪些

企業從銀行貸款的優點:
1、費用少。相對於其他的融資工具,銀行貸款是成本最低的一種,銀行貸款的利率要根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一般來說利率高於小企業貸款優惠利率;信用等級低的企業貸款利率可能高於信用等級高的企業貸款利率;中長期貸款利率高於短期借款利率等。綜合起來,銀行貸款利率仍是具有比較優勢的。
2、資金來源穩定。由於銀行實力雄厚,資金充足,資金來源也比較穩定。中小企業的借款申請,只要通過了銀行的審查,與銀行簽訂了貸款合同,並且滿足了貸款的發放條件,銀行一般總是能及時向企業提供資金,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

企業從銀行貸款的缺點:
銀行貸款的門檻高。銀行為了控制貸款的風險,往往對企業的資質、信譽、成長性等方面要求很高。而且銀行往往需要抵押物,但是中小企業大多數都沒有足夠的抵押物來做抵押,所以就導致中小企業很難從銀行獲得貸款。

㈧ 企業之間為什麼不能相互借貸

現行法律規定,企業間的借款合同是無效的。
1996年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明確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企業之間不僅不得辦理借貸,而且連「變相」借貸融資都不被允許。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會根據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及1990年11月12日《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判決企業間簽定的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由使用借款方向發放借款方返還本金,對利息則一般不會支持。

㈨ 企業間借款過程中涉及到什麼風險

企業間借款的風險及防範:
1、風險:企業獲得金融機構貸款以後轉貸的,有可能觸犯法律關於高額轉貸的禁止性規定,被認定為無效並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2、防範措施:企業可以作為委託人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實現借貸給另一企業。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