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類型 » 個人獨資企業法人變更後貸款誰還
擴展閱讀
貸款30萬年利率8是多少 2024-10-13 17:05:10
去年的貸款利率 2024-10-13 15:14:20

個人獨資企業法人變更後貸款誰還

發布時間: 2022-04-03 04:38:22

㈠ 個人獨資企業更改法人後,債券債務誰來承擔或償還

更改法定代表人後,原有公司的債權債務關系並非隨之轉移。

㈡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人變更後誰的債務應該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變更後,債務一般由企業來承擔,如果企業無法完全清償,則由現投資人和原投資人就債權人未受償的部分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我國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法律依據】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三十一條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條 以支付金錢為內容的債,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以實際履行地的法定貨幣履行。

㈢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名稱和投資人後債務由誰承擔

企業承擔

㈣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投資人後債務由誰承擔

2011年王某及李某將該醫院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因其過錯造成兩原告的損失。但在起訴前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已由杜某變更為楊某。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新的投資人楊某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分歧及評析】第一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指依照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其從財產所有者的角度分析認為,根據第2條規定,獨資企業的財產實際是投資人個人所有,民事賠償責任的最終承擔者也是投資人個人,即侵權人雖然是個人獨資企業,但是實際賠償是投資人個人以其在獨資企業的投資財產承擔賠償責任。對於2010年個人獨資企業的侵權行為造成王某及李某的損失的民事賠償應當由2010年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杜某以其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投資財產承擔賠償責任,現(起訴時)該個人獨資企業已經轉讓給楊某,投資人已經發生變更,也就是說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所有者發生變更,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現投資人楊某所有,因此不應由楊某以其在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財產對2010年個人獨資企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觀點認為:對於個人獨資企業正常經營期間所產生的債務,依照法律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債務的承擔上,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既可由企業承擔,也可由投資人承擔。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按照法人企業承擔債務的基本原理,企業債務是跟隨企業財產的,企業財產不滅失,企業法律人格不消亡,企業始終要為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既不同於自然人,也不同於法人,具有明顯的非法人團體屬性。主要表現在:第一,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格具有相對獨立性。首先,個人獨資企業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進行獨立的活動。《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是獨立的經營實體.這種組織上的獨立性為企業具有獨立的意思表示奠定了基礎。其次,個人獨資企業有自己的名稱,並且必須以企業的名義進行活動。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企業的財產是企業得以存在和發展的物質基礎,應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個人獨資企業法》第5條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它合法權益。」個人獨資企業財產由兩部分組成,即投資者的投資和企業盈利追加。正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財產具有相對獨立性和穩定性,該法第31條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的相對獨立性。個人獨資企業對其債務的承擔上,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無限責任,而不是既可由企業承擔,也可由投資人承擔。我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第31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其他財產予以清償。」對於企業債務,我國立法在堅持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的同時,卻改變了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的做法。只有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才要求投資人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承擔責任。可見個人獨資企業和投資人己作為不同的責任主體而相分離,其責任財產也相分離。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登記(出售和轉讓)行為,並不是單純的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更涉及到企業經營權的轉移。在轉移的過程中,由於債權人不可能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的行為完全掌握,原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轉讓個人獨資企業時,完全可以在債權人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若現企業投資人對企業轉讓前所形成的債務不負任何責任,在法律上免除了債權人的追索,無疑將為原投資人合法逃債打開了方便之門。因此,現個人獨資企業仍應對轉讓前的債務首先以其相對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現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財產予以清償。當然,個人獨資企業的變更登記後產生的債務,依法應當由變更登記後的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承擔民事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針對上述王某及李某的損失,首先應由該醫院承擔賠償責任,楊某以其個人財產對該醫院的上述賠償責任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無限責任。(作者單位:禹會區人民法院)

㈤ 個人獨資企業變更法人後債務

變更法人後廠里如果有債務的話,還會牽扯到你,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由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對於變更前的企業債務還是會牽扯到你。簽個協議只有對內效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㈥ 個人獨資企業法人代表變更後新法人代表要承擔前企業的債務嗎

1、在法律中沒有企業法人變更的概念,只有企業變更(包括變更名稱、經營范圍、股東股權、法定代表人等)。 2、如果所說的」企業法人變更「是指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變更的,那麼如果法定代表人個人沒有對貸款進行擔保的,則該貸款應由所在的公司負責償還,作為個人的法定代表人對該貸款本來就沒有償還的義務,變更後當然也不需要償還的;如果進行了擔保的,則變更後,原法定代表人仍要承擔擔保責任

㈦ 原是個人獨資企業法人,變更法人後還需承擔變更前的責任和債務嗎

具體看變更之前,沒有履行完的職責,拖欠的工資,沒有繳納的稅費,其他沒有支付完畢的欠款,都需要全部支付完畢,至於變更以後的,那就看是不是原來的法人繼續擔任了。

㈧ 個人獨資企業更改法人後,債券債務誰來承擔或償還不是公司哦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法人,所以不存在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個人獨資企業稱為投資人,因投資人變更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個人獨資企業因其有自己的名稱,且必須以企業的名義活動的特性,使個人獨資企業在法律人格上具有相對獨立性,因此對企業債務的承擔亦應具有相對獨立性。即應先以其獨立的自身財產承擔則任,在其財產不足償還的情況下,請求現在的投資人以個人所有的其他財產償還,若由此而致現投資人利益受損,現投資人可依其與原投資人簽訂的企業轉讓協議向原投資人追償。

㈨ 個人獨資企業,改變法人代表,原來的銀行貸款怎麼辦

公司是個法律擬定的人。
1、如果公司對外負債,是要用公司所有的財產償還,
2、如果前法定代表人有過錯或重大過失,股東可以代表公司起訴要求賠償。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並且法人不會改變,法人指的就是你的公司。改變的是法定代表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負責人。不論法定代表人如何變更,法人承擔債務主體資格不變。

㈩ 個人獨資公司變更為多人公司法人變更後其先前債務誰承擔

獨資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不影響債務的承擔。變更法人後廠里如果有債務的話,還會牽扯到你,因為個人獨資企業是由出資人承擔無限責任,對於變更前的企業債務還是會牽扯到你。簽個協議只有對內效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希望律伴平台的回復能幫到你,如果疑問 ,也可以親自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