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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業貸款結匯

發布時間: 2022-04-03 12:38:38

⑴ 企業出口收貨款後,可以一直放著先不結匯嗎還是有規定多久之內要結匯

可以,一年之內結匯就行。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收入,可以向國家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局」)審請結匯:
(一)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30%。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收入。
第三條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可以向所在地局申請結匯。
第四條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應當向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在境內采購設備、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采購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七)國家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收入的結匯,持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結匯後,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
第六條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局報國家管理局核准;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局報國家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指定銀行應當憑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指定銀行,由局根據《中華人民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計理局負責解釋。

⑵ 國際商業貸款的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程序

一般情況下,在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狀況良好,外匯儲備充裕的情況下,不宜大量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鑒於世界上一些發展中國家陷入嚴重對外債務危機的經驗和教訓,根據中國的國情,國家確定了使用國際商業貸款的若干原則:
一是使用貸款堅持生產型和開發型。即用於固定資產投資中的必要的設備和先進技術引進,用於出口創匯項目。
二是不能使用國際商業貸款進口消費品。
三是未經國家批准,不能用商業貸款倒換人民幣使用。
四是自借自還,自擔風險。特別強調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和創匯能力,以確保債務的如期償還。 在國際資金市場上,借款者對貸款者選擇的條件,主要是考慮貸款者的信譽,貸款者所能提供資金的來源和可靠程度。在此基礎上,借貸雙方進行直接談判,商妥各種條件,簽訂貸款協議。在選擇貸款者時,要特別防範一些中間商或皮包公司的欺騙。
任何一項具體的貸款,是以貸款方所在國的貨幣貸款,還是以借款方所在國的貨幣貸款,或者以第三國的貨幣貸款,都會涉及選用何種貨幣以及各種貨幣之間的兌換關系。西方國家的貨幣(指銀行資金)如同商品一樣,經常處在流動之中,貨幣匯價的漲落要由供求關系來決定。
在當前西方各國普遍實行浮動匯率制度的情況下,國際金融市場上貨幣匯價動盪不定,有的貨幣匯價呈上浮趨勢,有的貨幣匯價則出現下浮的趨勢,一般來說,匯價呈上浮趨勢的貨幣稱之為硬貨幣,匯價呈下浮趨勢的貨幣稱軟貨幣。相對來說,借款方希望借入軟貨幣。因為所借的軟貨幣,到償還貸款時,該貨幣就不值錢了,這對借款方來說,當然合算一些。然而,在國際資金市場上,西方主要國家的貨幣都可以貸放,而這些貨幣貸放的利率又有差別。一般講,軟貨幣利率高,硬貨幣利率低,而且兩者的差別很大。這樣就不能單純地考慮貨幣匯價因素,而要結合利率因素綜合地加以考慮。 項目單位按照國家對固定資產投資的有關規定編制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並強調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形式和數額;
──國內配套資金落實安排情況;
──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的用途(可行性研究報告附引進設備清單);
──初步測算項目建成後的經濟效益及外匯平衡情況;
──對外償還方式和償還責任(還款人和擔保人)。 屬於國家賦予地區和部門審批范圍之內的,由其直接批復;超過范圍的,由地方和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後轉報上級機關審批。
地方、部門審批國際商業貸款項目的許可權:北京市、遼寧省、大連市、廣東省、上海市、天津市和海南省為1000萬美元以下,其他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以及有關部門為500萬美元以下。

⑶ 國內外匯貸款中,銀行可以直接辦理結匯的是

銀行可以直接辦理結匯的是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拓展資料
審核原則
1. 債權人(金融機構)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債務人(非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跨境支付及經常項目支出的,應符合相關的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
2.除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外,其他國內外匯貸款不允許結匯。
3.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經常目外匯管理規定。
4.未取得貨物出口真實性證明材料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出口貿易融資和境內外匯貸款,須通過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可由債務人自行選擇按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選擇意願結匯的,應同時開立與之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或與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銀行審核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在貸款合同正本中簽注本次結匯金額及尚可結匯金額,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應與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相符。此類結匯應申報為「924010 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結匯」。
5.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符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允許結匯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結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不允許購匯償還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購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6.同一債務人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名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之間進行原幣劃轉,劃出行應在境內劃轉申報時註明「國內外匯貸款同名劃轉」字樣,收款行應核對收款賬號是否為國內外匯貸款賬戶。
7.金融機構為債務人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外幣劃轉業務後,應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或境內劃轉收支申。

外匯結匯方式有哪些?外匯結匯方式分為匯付、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付包括: (1)信匯 (2)電匯 (3)票匯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單(D/P) (2)承兌交單(D/A) 3.信用證(L/C)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⑷ 資本項目結匯的相關法規

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外匯收入,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審請結匯: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外匯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30%。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外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外匯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
第三條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外匯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外匯,可以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結匯。
第四條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結匯,應當向外匯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政府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在境內采購設備、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采購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外匯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結匯,持外匯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結匯後,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外匯。
第六條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外匯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憑外匯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外匯指定銀行,由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計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⑸ 外匯貸款結匯是什麼意思

結匯是指企業或個人按照匯率將買進外匯和賣出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進出口專業公司,根據進口業務需要,以本國的貨幣按照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向外匯專業銀行購買外幣匯往國外,或將出口所得外幣,按照牌價售與外匯銀行而摺合成本國貨幣,在對外貿易中,均稱為結匯。我國外匯牌價,規定由中國銀行逐日公布,外匯管理,亦由中國銀行進行。牌價有買價和賣價。賣價要高於買價,其間的差額為銀行兌換的手續費,或稱兌換收益。
人結匯是指向個人客戶提供的、按照銀行提供的即時牌價將客戶的外幣兌換為人民幣的業務。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匯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匯管理條例》出台之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實行意願結匯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

⑹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都有什麼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解析: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後,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於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於付款.

拓展資料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保留。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第十一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後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七)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一)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用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先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兌付,事後核查:

(一)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照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二)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民航、海運、鐵道等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四)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四)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二)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六)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三)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四)償還外債利息;

(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二)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函件;

(三)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者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批准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五)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六)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上述(一)至(六)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後,從其外匯帳戶中

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後,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人民幣存款利息,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二)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和出售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五條 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


第三章 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二十七條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二)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除本規定第十條限定的數額外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二)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准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第四章 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第三十三條 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第三十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第三十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六條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第三十七條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第三十八條 易貨貿易項下進口,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第三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准可以在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第四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

其處於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註: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復》(匯復〔2001〕73號)修改。

⑺ 外匯貸款利息可以結匯嗎

嚴格來講,你關於先銷戶結息後還貸後不足的才從結算戶劃撥的做法是不對的( A1 E, P; `4 o0 h
125號文件規定: 國內外匯貸款專用賬戶的收入范圍為債務人該筆貸款收入及其劃入的還款資金;支出范圍為債務人償還貸款、經常項下支出及經批準的資本項下支出。還貸資金進入專用賬戶的時間不得超過貸款到期日或實際償還日前5個工作日。一筆外匯貸款只能開立一個專用賬戶,貸款合同履行完畢後,應注銷專用賬戶。
這份文件的幾點理解,從賬戶收支范圍看,貸款專用帳戶存貸合一;貸款合同完畢指完成貸用還三個環節;專用賬戶的注銷應在結清貸款後且結清後必須注銷不得他用.
你清息銷賬了,此時貸款尚屬於未還清狀態.

⑻ 剛做外貿,收匯結匯一般都怎麼操作

目前,國際貿易的結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即匯款、信用證、托收、保函和保理等。那麼,究竟選擇何種國際結算品種對於成交最有利呢?

這主要取決於國際經貿活動的內容、融資需求,風險保障程度以及銀行服務范圍等因素。在這里僅就各種結算方式一些操作上的問題進行分析,供客戶根據自身的要求量體裁衣。

以商業信用為基礎的匯款結算方式

匯款是一種古老的結算方式,今天在外貿活動中仍得到廣泛的運用。「匯款結算」又根據其性質,分為「前T/T」(PAYMENTINADVANCE)和「後T/T」(DEFFERREDPAYMENT)兩種。

所謂「前T/T」,即「預付貨款」,就是賣方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然後,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發給買方的一種結算方法。「後T/T」又稱「貨到付款」,就是在簽署合同後,賣方先發貨,買方收到貨物後,再付款的結算方式。

顯而易見,「預付貨款」是一種對於出口商較為有利的結算品種。因為出口商在發貨前就已經收到了貨款,實際上等於得到了進口方的無息貸款,其出口的風險程度已經得到了控制。換言之,出口商已經接受了進口方的「購貨擔保」,從而掌握了出口的主動權。

也可以說,「預付貨款」是一種對進口商較為不利的結算品種,因為(1)貨未到手就付了款,等於向對方提供了無息貸款,造成了利息損失;(2)進口商實際承擔了貿易中的風險,即,出口商可能在收款後,不按時、按量、按質地發貨,使自己處於被動地位。

而「後T/T」,即「貨到付款」,則剛好相反,是一種有利於進口商,而不利於出口商的結算方式。所以,「匯款」的交易方式實際上完全處在買、賣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因而,被稱為「商業信用」。

當前,在進、出口貿易中,還有一種沿用「國內貿易」的結算辦法(在浙江省的義烏、柯橋等地使用得最為廣泛),即,買賣雙方在簽訂合同以後,由買方先付50%——60%的訂金。工廠先開工生產,等到貨物出運後,再以交付提單為憑據(即,象徵性「交貨」),支付餘下的40%——50%的貨款。

一般而言,這種貿易結算辦法,所付「訂金」數額的多寡,要視買、賣雙方的信任程度而定,有相當的伸縮餘地。如果雙方是「老客戶」,對方所付訂金也可在30%——40%之間。不少出口商甚至允許進口商在收貨、驗貨之後,再支付餘下的貨款。

一般而言,「分批發貨、分批收匯」,可以降低結匯風險程度。在實務中,是一個可以考慮「規避風險」的結匯模式。



銀行不承擔責任的托收結算方式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程序較為簡便,這個「簡便」是相對於信用證結算方式而言,但是其中的風險也是不言而喻的。

「跟單托收」(DOCUMENTARYCOLLECTION)的具體做法,是由出口商開立跟單匯票,連同一整套貨運單據交給出口地銀行,委託銀行通過其在國外的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的一種結算方式。

托收又可以根據其性質,分為「D/P即期」和「D/A遠期」兩種。「D/P即期」就是出口國的托收行收到單據,審核無誤後,寄給進口國的代收行,由代收行通知進口商前來付款贖單。因此,「D/P即期」手續較簡單,風險相對也較校「D/A遠期」的具體做法是,托收行將單據寄到對方銀行,進口商前來銀行取單。但是,這次進口商並不需要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簽署一個「托收承兌書」,保證到期付款,就可以把代表貨物的單據取走。

因而,「D/A遠期」的風險也是可想而知的。此時,如果進口商取單後不來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甚至不付款,對此,出口商毫無辦法。因為托收結算方式,進口商是否付款,完全是依據進口商的信譽來完成付款行為的。

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商業信用」,從理論上來說,銀行對此並不承擔責任。

國際貿易中「托收結算方式」的優點是顯而易見的,手續迅捷、簡單。在跟單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貨權」的單據來控制貨物。托收銀行以交付代表「貨物」的單據來代表「交貨」。而銀行的「交單」,又以進口商的「付款」或「承兌」為先決條件。

但是,「托收結算方式」對於出口商來說,就較為不利了。因為賣方能否按時收回貨款,完全取決於進口商的信用。假如進口商因商情變化,到時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兌」,買方就有可能遲收貨款、收不到貨款的危險。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托收銀行和代收銀行,對此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所謂「商業信用」的風險性也就在這里。特別是當採用「空運交貨」方式時,「托收結算方式」更應謹慎從事。

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選擇做「D/P即期」比選擇做「D/A遠期」較為安全。因為「D/P即期」,一般銀行一定要等買方付了款之後,才交出代表貨物的「單據」,賣方是不會落得「財貨兩空」的境地。從理論上來說,只要買方未付款,貨運單據仍在銀行,那麼,貨權仍歸賣方,賣方仍可將貨物轉賣給他人或者運回。

相對來說,「D/A遠期」風險就比較大,因為,進口商有可能不來承兌,或者簽署了承兌書,取走了單據、提了貨之後,到期日不來付款,或者少付款,銀行和賣方是無可奈何的。

由此可見,在外貿結匯中,如果使用「匯款」或「托收」結算方式時,同時選擇「續做出口信用保險」,不失為一個規避風險的最佳選擇。

以銀行信用做擔保的信用證結算方式

正因為「匯款」和「托收」結算方式存在著諸多弊病,為了解決買、賣雙方的互不信任問題,「信用證」結算方式也就應運而生了。

「信用證結算」是當前國際貿易中,使用得最為廣泛的一種結匯方式。它的主要特點是,把原來由進口商履行的「憑單付款」責任,轉由銀行來承擔。即,通常所說的「以銀行信用取代商業信用」。因為,銀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穩健,而且,銀行的資金也更加雄厚,使得買賣雙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從而大大地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因為有了開證行所作的「付款承諾」,進、出口雙方在與他們相關的銀行打交道時,每一個環節都可能得到銀行的資金融通。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可以做「打包貸款」;交單、議付時,可以做「押匯」等。此一資金融通,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商人資金周轉的困難,有利於他們的外貿拓展。

有的進口國存在著「外匯管制」,該國的一切進出口業務,都要報請當局批准。但是,如果他們開得出信用證,也就意味著該項貿易已經通過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了。

但是,任何一種結算方式都不可能完美無缺,「信用證結算」也不例外,其主要弱點有:

(1)由於信用證結算方式是一種純粹的「單據買賣」行為,只要「單證相符」,開證銀行就一定要付款,進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贖單」。因而,進口商有可能得到與信用證規定完全相符的單據,可是並不一定能得到與單據條款完全相符的貨物;

(2)信用證業務中,有可能存在欺詐。無良商人利用信用證的上述特點,進行不法活動。如,提供無貨單據、假冒單據等;

(3)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證條款時,由於種種原因,造成「單證不符」,導致開證行的拒付;

(4)開證行和進口商可能無理拒付或無力支付;

(5)開證行在開立信用證時,通常向進口商收取一定數目的押金,由於信用證結算的周期較長,該資金被銀行佔用;

(6)信用證的手續過繁、費用過高;

(7)開證行可能在信用證中列出一些「軟條款」,使信用證失去了其「保證付款」的功能等等。雖然信用證結算有以上不足之處,但是,由於信用證結算方式,「銀行承擔了第一性的付款責任」,實際上,已經成為現代國際結算影響最大、應用最廣的結匯方式。

今天,各國經貿交往日趨密切,因此,我們不僅要「學會」這些「游戲規則」,而且,還要在貿易風浪中,對「游戲規則」運用「游刃有餘」。


(本文精選至海運網)

⑼ 外匯流動資金貸款 可以結匯使用嗎

義烏作為全國僅有的國際貿易綜合改革金融試點城市,早在2013年開始就實施個人貿易外匯結算試點。
而從事國際貿易的大部分企業、個人SOHO或跨境電商,以前‌‌大都注冊了離岸公司,可以有效規避國家外匯管制,也便於接受外幣款項,然而因受個人5萬美金結匯額度的限制,離岸賬戶大量沉積的資金難以結匯並轉入國內賬戶,是不少客戶頭疼的問題。而義烏結匯政策就能解決這部分難題,注冊義烏個體工商戶,離岸賬戶大額結匯、paypal/payoneer/shopify/亞馬遜等電商平台的提現。更支持全球6大幣種收款,歐元、英鎊、美元、日元、港幣、澳大利亞幣。
辦理義烏個體戶工商戶、申請美金結匯賬戶的流程:
1、注冊:提供身亻分證照片即可+浙江工商電子辦理平台賬戶密碼
2、開戶:本人帶身份證到銀行即可,部分異地客戶可以就近安排見證開戶。
開戶注意事項:由於上半年疫情影響,出口數據不是很理想,所以結匯額度相對緊張,那有銀行也關閉了部分外地客戶的賬戶。主要是因為沒有在義烏報關、沒有結匯操作。但是還有其他銀行可以選擇,不論是哪家銀行,針對客戶的業務是否敏感,限制國家收款都還是有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