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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州公積金貸款買房流程 2024-10-12 14:29:34

給其他企業轉貸款資金

發布時間: 2022-04-09 01:36:16

『壹』 別的企業向銀行貸款,貸款資金借給我公司使用,只收我公司銀行貸款的利息。這樣的協議怎麼寫

如果是通行過銀行貸款給你,可以做委託貸款.
如果是直接借款給你公司,可做投資協議

『貳』 什麼是轉貸款具體是怎麼操作的

建議你可以找個擔保公司幫你做
就是把房子進行第二次貸款
先批貸然後找擔保公司墊資幫你把尾款還上
再幫你貸出錢來
把錢還給擔保公司就行了
這期間只需給你墊資金額的利息就可以了
一般不多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叄』 企業將銀行貸款轉貸給其他企業使用利息要開發票嗎

首先企業個人轉貸是違法的行為,你的貸款行知道了,肯定不肯的!
第二如果做為自有資金借款,不需要發票應該也可以入成本,只要有收據或單據就可以!
所以,轉貸要注意,借款的問題問下會計!

『肆』 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有什麼好處

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有以下好處:一是融資成本低。二是貸款期限長。三是可結匯。四是提高社會形象。轉貸款項目得到國務院以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的高度關注,支持的子項目具有較好的示範性和影響力。

『伍』 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有什麼優勢

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有以下好處:一是融資成本低,使用轉貸款資金的項目平均融資成本比市場平均約低10%。二是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貸款期限長,根據小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和資金迴流周期,給予一定的還款延長期,期限最長可達近20年。三是企業使用華夏銀行轉貸款資金可結匯。四是提高社會形象。轉貸款項目得到國務院以及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的高度關注,支持的子項目具有較好的示範性和影響力。

『陸』 公司給其他企業借款賬務及稅務如何處理

1、應做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2、借款利息收入不能稅前扣除,應與當年損益一起繳所得稅

3、利息收入繳5%的營業稅(似同金融保險業處理繳5%),利息收入的0.1%繳堤圍費,2010年12月以後的利息收入還要按營業稅的5%和3%分別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將資金借與他人取得的利息應作為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作代收代付款沖減銀行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要依法申報納稅。

(6)給其他企業轉貸款資金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

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稅率是33%,另有兩檔優惠稅率,全年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的,稅率為27%,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以下的,稅率為18%;特區和高新技術開發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稅率為15%。

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稅。新所得稅法規定法定稅率為25%,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一致,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為15%,小型微利企業為20%,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財稅務總局下發的《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17號),通知明確,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柒』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給其他企業轉貸款資金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捌』 企業貸轉借資金的分析與處理是什麼樣的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一、現象和原因分析

貸轉借資金是指一家企業從銀行貸出款項後,再轉手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的資金。銀行放款是有條件的,也就是說,不是什麼企業都能從銀行弄到貸款。於是在我國的企業群體中,就出現了一個較為普遍的「貸轉借」現象:有條件貸款的企業,從銀行把款貸出來,再轉手放給沒有條件從銀行貸款的企業使用——這兩個企業多是關聯公司,大多數是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貸款子公司使用,並且,他們轉貸的利息不加價,銀行給母公司的利息是多少,母公司給子公司的利息就是多少;甚至還有子公司直接向銀行支付利息的行為。這個現象較為普遍地存在於我國的集團公司中。

二、行為和政策分析

母公司貸款子公司使用的「貸轉借」行為——我們僅限於非資本化資金的討論,依據現行的稅收政策,雙方都涉及稅收。

1)母公司的利息收入涉及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依據國稅函發[1995]156號《關於印發的通知》: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母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後,應給子公司開具營業稅發票並交納營業稅;同時依據企業所得稅稅法,也要把利息收入並入應稅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子公司的利息支出涉及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中明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注意,這里的權益性投資,不是按實收資本而是按實際投資額計算的。

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這就明確,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除此之外,子公司的利息支出,還必須取得符合規定的稅務發票,才能在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納稅調整。

3)借款利息的扣除與投資是否到位也有關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這就是說未繳足資本金的企業若發生了借款,相當於未繳足資本金數額部分的借款利息不能稅前進行扣除。

其餘部分的借款利息在滿足相關列支條件可以扣除。其計算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3)處理建議。針對關聯企業貸轉借資金的問題,我們建議如下:

1)可採用委託銀行放款的方式,母公司把貸來的款項再委託銀行放給子公司。這手續雖然麻煩些,但程序清晰,沒有稅法的「模糊地帶」,也可避免相關的稅收風險。

2)母公司向銀行貸款,若將其中一部分轉借給子公司,其利息由母公司統一向銀行支付,子公司憑雙方借款協議將屬於自身承擔的利息支付給母公司,則不需到稅局開票。這樣,母公司在從事「貸轉借」業務時,就可通過「自留使用一部分貸款」解決子公司開發票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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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銀行貸款為什麼銀行不直接打給借款公司,而是先打給其他公司,在從其他公司轉到借款公司。

銀監會規定超過一定金額的貸款是需要受託支付的。按照合同約定,借款方要提供受託支付的賬戶,銀行據此將款項轉入受託支付的賬戶。銀行這樣做不錯。從其他公司轉到借款公司,兩個公司這樣做不對。

『拾』 企業之間借貸是否合法有效

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拓展資料:
本條規定意味著從根本上改變了過去認定企業之間借貸無效的做法,從而為企業間正常的資金拆借提供了合法保護的空間和依據。但針對該問題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企業之間必須是為了生產、經營所需訂立借貸合同;不得有違反《民法典》規定;應當注意企業放貸是自有資金還是非自有資金。
如果企業拿自有資金進行借貸,企業對合同標的有完全所有權,對其處分只要滿足自願、平等、真實的原則,就應當予以認可。如果是非自有資金借貸,應根據合同性質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企業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後又轉貸給企業企業牟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應當知道。或者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是無效。
需要區分企業是否是經常性放貸
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允許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所需訂立借貸合同,但一般只局限在為了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經營所需偶爾為之,出借企業不能以放貸為業。
如果普通企業以放貸為業,具有經常性、經營性、對象不特定等特徵,達到一定程度,則性質就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這必將會擾亂我國的金融秩序,肯定是不被允許的,相應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但這個度如何把握,還得看司法實踐中,各地區、各級法院的態度。
企業貸款是指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利率和期限的一種借款方式。企業的貸款主要是用來進行固定資產購建、技術改造等大額長期投資。
企業貸款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信用貸款、擔保貸款、股票質押貸款、外匯質押貸款、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黃金質押貸款、銀團貸款、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商業承兌匯票貼現、買方或協議付息票據貼現、有追索權國內保理、出口退稅賬戶託管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