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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對互聯網貸款業務

發布時間: 2022-04-12 20:11:50

⑴ 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數據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借款人進行身份確認,以及貸款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監測、預警和處置等環節收集、使用的各類內外部數據。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模型是指應用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的各類模型,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認證模型、反欺詐模型、風險評價模型、授信審批模型、風險定價模型、風險預警模型、貸款催收模型等。本辦法所稱的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共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下列貸款不納入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
(一)商業銀行線下進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後,借款人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的貸款;
(二)商業銀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類型的貸款。
第五條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原則。
第六條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市場定位、發展戰略、競爭策略、客戶特點等,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明確業務模式、業務對象、業務領域、地域范圍,以及業務發展的年度和中長期目標等。
第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在總行層面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實行集中運營和統一管理,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貸款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機制、網路信息系統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實際發展速度、業務規模與銀行的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⑵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第一條【制訂目的和依據】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規范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互聯網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定義】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是指商業銀行運用互聯網和移動通信等信息通信技術,基於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進行交叉驗證和風險管理,線上自動受理貸款申請及開展風險評估,並完成授信審批、合同簽訂、放款支付、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操作,為符合條件的借款人提供的用於借款人消費、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等的個人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數據是指商業銀行在對借款人進行身份確認,以及貸款風險識別、分析、評價、監測、預警和處置等環節收集、使用的各類內外部數據。

本辦法所稱的風險模型是指應用於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的各類模型,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認證模型、反欺詐模型、風險評價模型、授信審批模型、風險定價模型、風險預警模型、貸款催收模型等。

本辦法所稱的聯合貸款是指商業銀行與具有貸款資質的機構按約定比例出資共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 下列貸款不納入本辦法所稱互聯網貸款:

(一)商業銀行線下進行貸款調查、風險評估和預授信後,借款人在線上進行貸款申請及後續操作的貸款;

(二)商業銀行以借款人持有的房屋等資產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

(三)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類型的貸款。

上述類型貸款應按照其他相關監管規定辦理。

第五條【基本原則】商業銀行辦理互聯網貸款業務,應當遵循小額、短期的原則。單戶個人信用貸款授信額度應當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個人貸款期限不超過一年。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參考行業經驗,確定單戶流動資金授信額度上限,並對期限超過一年的流動資金貸款,至少每年對該筆貸款對應的授信進行重新評估和審批。

第六條【業務規劃】商業銀行應當根據其市場定位、發展戰略、競爭策略、客戶特點等,制定符合自身特點的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明確業務模式、業務對象、業務領域、地域范圍,以及業務發展的年度和中長期目標等。

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應當在互聯網貸款業務規劃中明確在貸款調查、授信評估、貸後管理等環節的具體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客戶推介,風險數據、風險模型,資金支持等方面的合作。

第七條【風險管理總體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總行層面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實行集中運營和統一管理,將互聯網貸款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貸款業務特點的風險管理制度、內部控制機制、網路信息系統和安全防護措施,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互聯網貸款業務風險,確保互聯網貸款業務發展規劃、實際發展速度、業務規模與銀行的風險偏好、風險管理體系、風險管理能力相適應。

互聯網貸款業務模式涉及與外部機構合作的,核心風控環節應當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且有效,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貸款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等核心業務環節委託給第三方合作機構。

第八條【地方法人機構】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應主要服務於當地客戶,審慎開展跨注冊地轄區業務,識別和監測跨注冊地轄區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情況。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且符合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其他條件的除外。

在外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對分支機構所在地行政區域內客戶開展的業務,不屬於前款所稱跨注冊地轄區業務。

第九條【消費者保護】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切實承擔借款人數據保護的主體責任,加強借款人隱私數據保護,構建獨立的業務咨詢和投訴處理渠道,確保互聯網借款人享有不低於線下貸款業務的相應服務,將消費者保護要求嵌入互聯網貸款業務全流程管理體系。

第十條【監督管理】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⑶ 互聯網金融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銀行業的影響有很多文獻,舉例如下: 1、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對策 《金融縱橫》 2、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影響及對策研究 3、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盈利的影響 4、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影響的研究 5、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運行效率影響與對策研究 6、互聯網金融對傳統銀行業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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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影響。
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形成挑戰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有以余額寶為代表的新基金銷售模式和P2P信貸服務,尤其是余額寶模式不僅具有傳統存款的特點,並且具有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動性,獲得了廣大用戶的青睞,直接降低了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競爭力,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對於商業銀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開展其他業務活動的基礎,余額寶和P2P信貸服務的出現,不僅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產生了影響,並且因為存款受到影響,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和其他業務活動的開展也產生了負面影響。
2、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影響。
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產生的影響主要來自P2P貸款和眾籌模式。P2P貸款和眾籌模式的出現,為潛在的貸款需求企業和個人在融資的過程中有了更多的選擇,而與商業銀行復雜的貸款手續不同的是,使用P2P貸款和眾籌的方式進行貸款不僅手續簡單,而且貸款的流程也大為簡化,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3、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影響。
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提供的傳統服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我國政策允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發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業務不僅使用方便而且費用較低,而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業務,手續復雜,不同的商業銀行間辦理支付業務時還面臨較多的困難,而互聯網金融服務有效的克服了商業銀行支付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⑷ 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對嘉銀金科這種金融科技公司有哪些影響

銀保監會制定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5月9日—6月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銀保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或已納入相關監管制度。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一是合理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准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披露,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過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劃斷」原則設置過渡期,過渡期為《辦法》實施之日起2年。過渡期內,商業銀行對照《辦法》制定整改方案並有序實施,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業務逐步有序壓降。過渡期結束後,商業銀行所有存續互聯網貸款業務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
銀保監會表示,發布實施《辦法》是完善我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監管制度的重要舉措,有利於補齊制度短板,防範金融風險、提升金融服務質效。下一步,銀保監會將加強督促指導,做好《辦法》貫徹落實工作,推進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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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有哪些

1、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影響。
2、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形成挑戰的互聯網金融服務,主要有以余額寶為代表的新基金銷售模式和P2P信貸服務,尤其是余額寶模式不僅具有傳統存款的特點,並且具有比銀行存款更高的利息和更好的流動性,獲得了廣大用戶的青睞,直接降低了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的競爭力,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對於商業銀行而言,是否具有充足的存款是開展其他業務活動的基礎,余額寶和P2P信貸服務的出現,不僅對商業銀行存款業務產生了影響,並且因為存款受到影響,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和其他業務活動的開展也產生了負面影響。
3、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影響。
4、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產生的影響主要來自P2P貸款和眾籌模式。P2P貸款和眾籌模式的出現,為潛在的貸款需求企業和個人在融資的過程中有了更多的選擇,而與商業銀行復雜的貸款手續不同的是,使用P2P貸款和眾籌的方式進行貸款不僅手續簡單,而且貸款的流程也大為簡化,對商業銀行的貸款業務產生了較為深遠的影響。
5、互聯網金融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影響。
6、支付業務是商業銀行提供的傳統服務,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和我國政策允許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存在和發展,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的支付業務不僅使用方便而且費用較低,而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業務,手續復雜,不同的商業銀行間辦理支付業務時還面臨較多的困難,而互聯網金融服務有效的克服了商業銀行支付業務中存在的問題,對商業銀行支付業務的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

⑹ 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2021

管理細則;1.放貸指標收緊2.地方性銀行被扼喉。
拓展資料;一、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被嚴管之後,部分過度依賴助貸、聯合貸資產的中小銀行處境堪憂,如今各地政策繼續加碼,中小銀行也不得不考慮轉型和自營業務。但所謂的金融科技、開放銀行等風口多匯聚在大型銀行和互聯網銀行,中小銀行資金批發生意被截流,似乎更沒有財力去追逐風口了。
二、根據江西銀保監局《關於轉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江西省內法人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0%,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20%。
三、江西省內農村中小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40%,與單一合作方(含其關聯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15%,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15%。
四、按照銀保監會在2月公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江西省商業銀行所遵循的互聯網貸款出資比例、集中度指標、限額指標均嚴於全國標准。銀保監會的政策標准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理、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情況等,在本通知規定基礎上,對出資比例、合作機構集中度、互聯網貸款總量限額提出更嚴格的審慎監管要求。」
五、一方面聯合貸業務監管標准更嚴格,另一方面跨區域展業被叫停,中小地方性銀行想藉助互聯網貸款進行全國性資產布局的路子已走不通。監管之所以持續強化地方性銀行聯合貸、助貸管理,主要是因為部分銀行過度迷戀互聯網流量,依賴資金批發業務。

⑺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全文

1.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覆蓋各類合作機構的全行統一的准入機制,明確相應標准和程序,並實行名單制管理。商業銀行應根據合作內容、對客戶的影響范圍和程度、對銀行財務穩健性的影響程度等,對合作機構實施分層分類管理,並按照其層級和類別確定相應審批許可權。
2.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合作機構資質和其承擔的職能相匹配的原則,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確保合作機構與合作事項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銀行應當主要從經營情況、管理能力、風控水平、技術實力、服務質量、業務合規和機構聲譽等方面對合作機構進行准入前評估。選擇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還應重點關注合作方資本充足水平、杠桿率、流動性水平、不良貸款率、貸款集中度及其變化,審慎確定合作機構名單。
3. 商業銀行應當與合作機構簽訂書面合作協議。書面合作協議應當按照收益和風險相匹配的原則,明確約定合作范圍、操作流程、各方權責、收益分配、風險分擔、客戶權益保護、數據保密、爭議解決、合作事項變更或終止的過渡安排、違約責任以及合作機構承諾配合商業銀行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檢查並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等內容。商業銀行應當自主確定目標客戶群、授信額度和貸款定價標准;商業銀行不得向合作機構自身及其關聯方直接或變相進行融資用於放貸。除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合作機構以外,商業銀行不得將貸款發放、本息回收、止付等關鍵環節操作全權委託合作機構執行。商業銀行應當在書面合作協議中明確要求合作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費,保險公司和有擔保資質的機構除外。
4. 商業銀行應當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自身與合作機構信息、合作類產品的信息、自身與合作各方權利責任,按照適當性原則充分揭示合作業務風險,避免客戶產生品牌混同。商業銀行應在借款合同和產品要素說明界面等相關頁面中,以醒目方式向借款人充分披露合作類產品的貸款主體、實際年利率、年化綜合資金成本、還本付息安排、逾期清收、咨詢投訴渠道、違約責任等信息。商業銀行需要向借款人獲取風險數據授權時,應在線上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借款人詳細閱讀授權書內容,並在授權書醒目位置披露授權風險數據內容和期限,確保借款人完成授權書閱讀後簽署同意。
5. 商業銀行與其他有貸款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本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管理機制,並在合作協議中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應當獨立對所出資的貸款進行風險評估和授信審批,並對貸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適度分散的原則審慎選擇合作機構,制定因合作機構導致業務中斷的應急與恢復預案,避免對單一合作機構過於依賴而產生的風險。
6. 商業銀行應當充分考慮自身發展戰略、經營模式、資產負債結構和風險管理能力,將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總額按照零售貸款總額或者貸款總額相應比例納入限額管理,並加強共同出資發放貸款合作機構的集中度風險管理。商業銀行應當對單筆貸款出資比例實行區間管理,與合作方合理分擔風險。
7. 商業銀行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和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提供的直接或變相增信服務。商業銀行與有擔保資質和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監管要求的合作機構合作時應當充分考慮上述機構的增信能力和集中度風險。商業銀行不得因引入擔保增信放鬆對貸款質量管控。
8. 商業銀行不得委託有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記錄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貸款清收。商業銀行應明確與第三方機構的權責,要求其不得對與貸款無關的第三人進行清收。商業銀行發現合作機構存在暴力催收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立即終止合作,並將違法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部門。
9.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對合作機構進行管理,及時識別、評估和緩釋因合作機構違約或經營失敗等導致的風險。對合作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全面評估一次,發現合作機構無法繼續滿足准入條件的,應當及時終止合作關系,合作機構在合作期間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將其列入本行禁止合作機構名單。

⑻ 比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與網路小額貸款的異同

往往不需要過多的證明個人財力,只要滿足簡單的條件就能進行放款。網貸幾乎覆蓋了大部分有普通民眾,降低了辦理門檻。需要嚴格審核個人信息,包括財力、信用等等,在某些程度上是對這些信息有嚴格的審核標准,不是所有人都能辦理。那麼兩者具體有哪些區別呢?

1.、銀行貸款的過程一般比網貸要復雜一些。
銀行雖說有不少貸款產品可以在官網、手機銀行申請,但很多貸款業務,都是要去網點櫃台辦理的。借款人在櫃台提交了申請表和相關資料後,銀行會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再會通知客戶簽訂合同,辦理相關手續;待手續辦完才會房貸。而網貸的話,大多數都是全程線上申請,客戶在提交申請之後,系統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往往就會立馬放貸。

2.、銀行貸款和網貸的審核依據有所不同。
銀行貸款衡量借款人的信用狀況,主要是通過審核其徵信來進行評估;而網貸的話,通常以大數據、自身風控為主(也有的接入了央行徵信系統,會考查客戶的徵信)。

3、 銀行貸款所需時間一般比網貸要長。
銀行貸款從借款人提出申請到放款到賬,有不少都需要好幾天,甚至一兩個星期;而網貸從提出申請到放款到賬,一般在兩三天左右就能完成,有的當天就能完成。

個人建議:
我覺得還是去正規銀行辦理貸款在多數人的觀念中會相對比較安全一點。如果條件較好,加上抵押物的話評估價值高的話,所以在銀行辦理貸款,其放款的額度會比網路上更高。而網路貸款的話,現在有很多線上網路詐騙,有些平台不太正規,借款人如果沒有分辨清楚是否是正規平台,就容易上當受騙。

⑼ 互聯網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是什麼

《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辦法。
《辦法》共七章七十條,分別為總則、風險管理體系、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貸款合作管理、監督管理和附則。一是合理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二是明確風險管理要求。商業銀行應當針對互聯網貸款業務建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在貸前、貸中、貸後全流程進行風險控制,加強風險數據和風險模型管理,同時防範和管控信息科技風險。三是規范合作機構管理。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健全合作機構准入和退出機制,在內控制度、准入前評估、協議簽署、信息披露、持續管理等方面加強管理、壓實責任。對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辦法》提出加強限額管理和集中度管理等要求。四是強化消費者保護。明確商業銀行應當建立互聯網借款人權益保護機制,對借款人數據來源、使用、保管等問題提出明確要求。《辦法》還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加強信息披露,不得委託有違法違規記錄的合作機構進行清收。五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辦法》對商業銀行提交互聯網貸款業務情況報告、自評估、重大事項報告等提出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