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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貸款集中度

發布時間: 2022-04-14 00:48:27

① 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是什麼意思是指最大一個貸款客戶單一集團授信集中度又是什麼意思是企業的貸款

② 銀行集中度限額是什麼意思

銀行集中度限額可以按不同維度進行設定。其中,行業、產品、風險等級和擔保最常用的組合限額設定維度。對於剛開始進行組合管理的商業銀行,可主要設定行業和產品的集中度限額;在積累了相應的經驗而且數據更為充分後,商業銀行再考慮設定其他維度上的組合集中度限額。銀行集中度限額用於控制風險

③ 風險監管核心指標主要類別包括哪些

依據中國銀監會頒布的《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主要類別:風險水平類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風險抵補類指標。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試行)》

第二章 核心指標

第六條 商業銀行風險監管核心指標分為三個層次,即風險水平、風險遷徙和風險抵補。

第七條 風險水平類指標包括流動性風險指標、信用風險指標、市場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指標,以時點數據為基礎,屬於靜態指標。

第八條 流動性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及其波動性,包括流動性比例、核心負債比例和流動性缺口率,按照本幣和外幣分別計算。

(一) 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之比,衡量商業銀行流動性的總體水平,不應低於25%。

(二) 核心負債比例為核心負債與負債總額之比,不應低於60%。

(三) 流動性缺口率為90天內表內外流動性缺口與90天內到期表內外流動性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0%。

第九條 信用風險指標包括不良資產率、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全部關聯度三類指標。

(一) 不良資產率為不良資產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高於4%。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不良貸款率一個二級指標;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貸款總額之比,不應高於5%。

(二) 單一集團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5%。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一個二級指標;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貸款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10%。

(三) 全部關聯度為全部關聯授信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50%。

第十條 市場風險指標衡量商業銀行因匯率和利率變化而面臨的風險,包括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和利率風險敏感度。

(一)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為累計外匯敞口頭寸與資本凈額之比,不應高於20%。具備條件的商業銀行可同時採用其他方法(比如在險價值法和基本點現值法)計量外匯風險。

(二) 利率風險敏感度為利率上升200個基點對銀行凈值的影響與資本凈額之比,指標值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根據風險監管實際需要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操作風險指標衡量由於內部程序不完善、操作人員差錯或舞弊以及外部事件造成的風險,表示為操作風險損失率,即操作造成的損失與前三期凈利息收入加上非利息收入平均值之比。

銀監會將在相關政策出台後另行確定有關操作風險的指標值。

第十二條 風險遷徙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風險變化的程度,表示為資產質量從前期到本期變化的比率,屬於動態指標。風險遷徙類指標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和不良貸款遷徙率。

(一)正常貸款遷徙率為正常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正常貸款之比,正常貸款包括正常類和關注類貸款。該項指標為一級指標,包括正常類貸款遷徙率和關注類貸款遷徙率兩個二級指標。正常類貸款遷徙率為正常類貸款中變為後四類貸款的金額與正常類貸款之比,關注類貸款遷徙率為關注類貸款中變為不良貸款的金額與關注類貸款之比。

(二)不良貸款遷徙率包括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為次級類貸款中變為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次級類貸款之比,可疑類貸款遷徙率為可疑類貸款中變為損失類貸款的金額與可疑類貸款之比。

第十三條 風險抵補類指標衡量商業銀行抵補風險損失的能力,包括盈利能力、准備金充足程度和資本充足程度三個方面。

(一)盈利能力指標包括成本收入比、資產利潤率和資本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為營業費用加折舊與營業收入之比,不應高於45%;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資產總額之比,不應低於0.6%;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凈利潤與平均凈資產之比,不應低於11%。

(二)准備金充足程度指標包括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和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一級指標,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應提准備之比,不應低於100%,屬二級指標。

(三)資本充足程度指標包括核心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4%;資本充足率為核心資本加附屬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比,不應低於8%。

④ 互聯網貸款監管升級 銀保監會新設三項指標

監管「打補丁」,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再迎嚴要求。2月20日,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通知》,這是對去年7月正式實施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一次「打補丁」升級,進一步細化審慎監管要求。
總體看,相比於《辦法》,《通知》設置了多項更為具體、量化的監管要求,對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可謂加碼嚴監管,新設三項定量指標,包括出資比例、集中度指標和限額指標,細化《辦法》要求。明確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但對如民營銀行等無實體經營網點、業務主要在線上開展的銀行予以豁免。
互聯網貸款嚴監管升級,意味著一些銀行將不滿足新規要求,需要整改。因此,《通知》也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兩階段執行:一是對於集中度風險管理、限額管理的量化標准,監管部門將按照「一行一策、平穩過渡」的原則,督促指導各機構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畢;二是針對出資比例標准和跨地域經營限制,實行「新老劃斷」,要求新發生業務自2022年1月1日起執行《通知》要求,允許存量業務自然結清。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稱,《通知》在起草過程中充分體現了既要依法加強監管、切實防範金融風險,又要維持長尾客戶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連續性的導向。一方面,《通知》提出的各項要求,有利於商業銀行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實現互聯網貸款業務的高質量發展。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持續規范,有利於增強對實體經濟發展和消費升級的支持力度,不斷滿足小微企業和居民日益增長的融資需求。另一方面,監管部門在督促商業銀行按照《通知》有序開展整改過程中,也會積極引導各機構維護存量業務的連續性,不增加客戶融資成本、不降低客戶服務質量和標准。
嚴監管「打補丁」升級
作為新興的貸款類型,互聯網貸款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一些隱患。為規范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去年7月17日,銀保監會發布實施《辦法》。《辦法》的制定,旨在填補互聯網貸款監管的空白,界定互聯網貸款內涵及范圍,明確互聯網貸款應遵循小額、短期、高效和風險可控原則,明確風險管理要求、規范合作機構管理。
此次發布的《通知》,是對《辦法》中提出的原則性要求進一步細化監管考核指標,旨在強化《辦法》執行效果。例如,對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出資比例、集中度、跨地域開展業務等事項,細化提出監管標准。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表示,《辦法》發布實施後,各家機構在監管部門的指導和督促下,正在積極開展相關整改工作,這次《通知》主要是結合目前掌握的各家機構在整改過程中遇到一些實際問題,包括執行的力度上可能還存在差異。以及在獨立實施風險控制的核心環節以及加強合作機構管理方面,與之前監管的要求還存在差距。所以監管部門進一步根據之前《辦法》的授權,明確細化三個定量指標。
三項量化指標
是底線要求
針對具體的三項指標,在出資比例方面,《通知》明確,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互聯網貸款的,單筆貸款中合作方的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這一要求對互聯網平台等互聯網貸款合作方無疑提出更高的出資要求。一從事互聯網金融的銀行業人士曾對證券時報記者透露,中小銀行與大型互聯網平台合作聯合貸款時,合作方的出資比例通常只有10%~20%左右。
對於為何會確定合作方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標準是根據當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經充分調研測算確定的,同時也考慮到與《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保持一致,避免監管套利。
《通知》除了設定出資比例這一量化監管指標外,還明確了另外兩項量化指標,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與單一合作方發放的本行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一級資本凈額的25%;另一方面,商業銀行與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本行全部貸款余額的50%。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對於商業銀行與全部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的互聯網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全部貸款余額的50%這一指標,之前發布的《辦法》已經對於限額管理財務服務機構提供管理提了要求。在此後的工作匯總,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掌握的機構實踐情況,進行了相應測算,並與此前的監管辦法保持一致,避免套利。
「目前看絕大部分機構貸款規模應該都在限額以內,因為50%其實是一個相當高的比例,現在看基本上沒有機會能夠達到。我們考慮的一方面是規范,另一方面是為促進業務、維持業務發展預留一些空間。」上述負責人表示。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還表示,這些量化指標其實是底線要求,各家機構可以在滿足這幾個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發展定位和互聯網貸款業務的整個發展考慮,去設定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標准。銀保監會授權銀保監會派出機構可以根據轄內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風險水平和業務開展的實際情況,對於這三個指標提出更嚴格的監管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關於禁止地方性銀行跨區域經營的要求,要更嚴於《辦法》中的相關要求。《辦法》提出,監管機構可對跨注冊地轄區業務提出審慎性監管要求,相比之下,《通知》進一步明確嚴控互聯網貸款跨地域經營,強調地方法人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的,不得跨注冊地轄區開展。這無疑會對當前不少地方中小銀行的互聯網貸款業務帶來沖擊。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立足本地市場、服務本地客戶是地方性銀行經營發展的基本定位,但近年來,個別地方性銀行利用互聯網技術拓展業務區域,嚴重偏離定位,盲目無序擴張,帶來較大風險。針對這一問題,監管部門始終高度重視,在人民銀行不久前公開徵求意見的《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中,也明確作為區域性商業銀行不得跨區域展業的規定。
此外,《通知》提出信託公司也需參照執行。銀保監會對此解釋稱,由於目前信託公司開展互聯網貸款業務已具有一定規模,其中部分業務也藉助於相關合作機構進行。為統一監管標准、避免監管套利,同時推動信託公司加強相關業務風險防控,按照「對同類業務、同類主體一視同仁」的原則,《通知》此次明確信託公司參照執行《辦法》和《通知》的相關規定。

⑤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文件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台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台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為有效防範財政金融風險,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
(1)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
(2)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
(3)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的債務。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台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採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對使用債務資金的其他在建項目,原貸款銀行等要重新進行審核,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要繼續按協議提供貸款,推進項目建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
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採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地方各級政府要採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台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二、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在本通知下發前已經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以下要求進行清理規范: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台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
三、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並符合有關貸款條件的規定。融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標准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要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講求效益,穩健經營。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要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准。要按照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四、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和主要依靠財政撥款的經費補助事業單位,均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五、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大局出發,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充分認識加強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統一思想,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銀監會等部門和機構,要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財政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管理信息系統、會計核算和統計報告制度,以及融資平台公司債務信息定期通報制度,實現對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的全口徑管理和動態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審計監督。要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都要嚴格遵守法律制度規定,確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對清理規范中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對清理規范後仍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規定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抓緊落實相關工作,並將工作落實情況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
國務院
二○一○年六月十日

⑥ 我想得到一些關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資料,感激不禁!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已步入了關鍵時期,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亦越來越深刻,整個金融界只能選擇正視這些問題才能更好把握未來。作為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參與者之一,唐雙寧先生以務實的態度來對就國有銀行的改革問題提出了自己的實踐總結。
一、關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階段性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是階段式向前推進的。我曾在不同場合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歷史階段進行過分析。二十多年來,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一)1984—1994年的專業化改革階段

1984年以前,我國實行的是「大一統」的銀行體制。1984年,在中國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設出中國工商銀行,加上專營外匯業務的中國銀行和原行使財政職能的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以及1979年恢復的中國農業銀行,這四家銀行成為國家專業銀行,人民銀行則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自此,中國形成了各司其職的二元銀行體制。

(二)1994—2003年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革階段

1994年,國家成立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實現了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分離;1995年,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明確國有商業銀行是「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市場主體。至此,四家專業銀行從法律上定位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同年11月中央召開了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隨後陸續出台了一系列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中央財政定向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專門用於補充四家銀行資本金;將13939億元資產剝離給新成立的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取消貸款規模,實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強化法人管理、績效考核等。

這一階段,許多先進理念和方法開始引入,經營績效和風險內控機制逐步建立,外部行政干預明顯弱化。但就總體而言,這一階段的改革主要在梳理內外部關系、引進先進管理技術、處置不良資產等層面上進行,尚未觸及到體制等深層次問題。

(三)2004年開始的國家控股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改革階段

2003年底,黨中央、國務院決定,選擇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並動用450億美元外匯儲備注資,希望籍此從根本上改革國有商業銀行體制。此次改革總體上分為三個步驟,一是財務重組,即在國家政策的扶持下消化歷史包袱,改善財務狀況。財務重組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礎。二是公司治理改革,即根據現代銀行制度的要求並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對銀行的經營管理體制和內部運行機制進行改造。公司治理改革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核心和關鍵。三是資本市場上市,即通過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進一步改善股權結構,真正接受市場的監督和檢驗。資本市場上市是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升華。

回顧二十多年來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三個階段,前兩個階段以治標為主,兼顧治本,並為下一階段的改革奠定基礎;第三個階段在前兩個階段的基礎上,改革以治本為主,標本兼治。所謂治本,就是借鑒國際股份制銀行的通行做法,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徹底的股份制改造。股份制商業銀行制度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採用的一種制度模式,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哪種制度模式能超越過它。因此,股份制改革是中國銀行業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

二、關於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決策的幾個基本考慮

國有商業銀行是我國銀行業的主體,在國家經濟資源配置和支付系統運轉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涉及方方面面,需要統籌兼顧,精心准備,周密部署。因此,在國有商業銀行第三階段改革決策時,經過了反復論證、充分比較、多方權衡、慎重取捨,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基本考慮:

一是先易後難的考慮。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與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相互交錯、相互聯系、相互轉化,加劇了改革的緊迫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在股份制改革論證階段,開始曾設想橫向推進,同時起步,但決策難度非常大。後由橫向推進改為縱向推進,一行一策,選擇條件相對較好的行率先試點。這種先易後難的策略極大地加快了改革進程。

二是組合操作的考慮。按最初改革方案,消化四家銀行不良資產主要依靠財政資源,要麼由財政拿錢直接沖銷,要麼由財政提供擔保。由於「財源問題」,改革一直難以啟動。後來,考慮動用國家外匯儲備啟動改革,既可以減輕財政壓力,又可綜合發揮外匯儲備作用,提高外匯儲備利用效率。實踐證明,這種組合操作的策略能起到一石兩鳥的效果。

三是標本兼治的考慮。此次改革一開始就確立了標本兼治的改革思路,在財務重組的同時,專門下發了《關於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與監管指引》,確立了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十個方面的內容,並確立了三大類七項考核指標,按季對兩家試點銀行實行嚴格考核,確保公司治理改革取得實效。

四是符合中國國情的考慮。任何改革都不能離開本國具體實際。只有根據中國國情並學習借鑒先進國家的成功經驗,改革才能取得成功。這個基本考慮在改革開始,就成為整個改革的一個基本指導思想。

三、關於注資和再次剝離問題

此次國有商業銀行財務重組過程中,注資、核銷和再次剝離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有人對財務重組中的注資、核銷與剝離的關系不甚了解;有人對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後,為何還要再次補充資本金提出異議;也有人擔心再次剝離產生道德風險。對這三個問題,需要進行事實的說明和理論的解釋。

首先,注資、核銷與剝離是三個不同的概念。根據改革方案,此次財務重組的基本思路是先將兩家試點銀行原有的所有者權益、准備金和2003年利潤全部轉為風險准備,專門用於核銷資產損失,即2003年年終決算之前,盡量處置已經明確的損失類貸款、部分可疑類貸款和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確認的非信貸類損失,這叫核銷;未核銷部分在2004年上半年進一步處理,即將中建兩行1498億元和1289億元可疑類貸款按市場方式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由於1999年進行過一次這樣的處理,當時稱為「剝離」,這次盡管引進了一些市場機制,有別於上次的做法,但仍習慣地稱為「剝離」;與此同時,通過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央匯金投資公司分別向中行和建行注資225億美元(摺合人民幣各1862億元),專門用於提高資本充足率,這叫注資。注資的性質是國家以外匯資產補充兩家試點銀行資本金的股權投資行為,相應增加了國家股權,目的是提高資本充足率。注資、核銷和剝離在本次財務重組中是相互關聯的三個環節,各有特定的含義。

其次,1998年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後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真實情況。1998年發行2700億元特別國債補充國有商業銀行資本金,當時從理論上計算四家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應該達到8%,但事實上按當時標准僅達到4.6%,到2003年又下降到4.28%;如按新辦法測算,採取審慎的作法,扣除全部貸款損失,則僅為-2.29%。主要原因有:

一是測算數據與實際執行結果相差較大。當時測算資本金缺口時用的加權風險資產額是以四家銀行1997年6月末的風險資產數為基礎,按四家銀行1994、1995、1996各年下半年的資產平均增長率推算的;呆賬貸款及資本總額則以1997年6月末的數字代替。但從實際執行來看,1997年末四家銀行風險資產及呆帳貸款均出現了上升,而資本總額則出現了下降。如按實際執行數據測算,1997年末資本充足率達到8%需補充資本金3365億元;反之,如按2700億元補充資本金,1997年末的資本充足率則為6.87%。

二是1998年資本扣減項和加權風險資產大幅上升。1997年底,進一步規范了對商業銀行的非現場監管,要求商業銀行從1998年起報送以統一法人為單位的本外幣、境內外及附屬公司合並的會計報表,為此四家銀行1998年末呆賬增加323億元,加權風險資產增加22116億元,使資本充足率比1997年末又下降2.23個百分點。

三是由於沒有建立起動態的資本金補充機制和其他政策原因,一方面資產規模不斷擴大,風險資產持續上升;另一方面扣減項不斷增加,加上向資產管理公司撥付資本金等因素,使後來國有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斷下降。採取新的審慎辦法後,資本監管更接近於國際通行作法,更為真實,但也出現了更大程度的下降。

最後,為什麼需要再次剝離。1999-2000年四家銀行已經剝離了13939億元不良資產,這次改革為什麼還要再次剝離?這是這次改革中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應該說,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是多年積聚起來的,其成因非常復雜,是國民經濟深層次矛盾的綜合反映。總的來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形成,除自身體制落後、內部管理和外部監管薄弱等原因外,其主要原因是:我國直接融資佔比過低,企業嚴重缺乏自有資金,生產經營過度依賴銀行貸款;為支持產業結構調整,體制轉軌和國有企業重組,國有商業銀行發放了大量特定貸款;社會信用環境較差,企業逃廢銀行債務嚴重;未能實行審慎會計制度造成大量虛盈實虧等。由此可見,國有商業銀行歷史上聚集起來的各種損失,不同於西方市場經濟國家商業銀行的經營損失,它是我國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保持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和社會穩定而必須付出的成本。

正因如此,國家於1999年在亞洲金融危機的背景下,通過組建資產管理公司的方式剝離了四家銀行部分不良貸款,使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2000年當年下降了9.2個百分點。但需要說明的是,當時剝離的13939億元資產本身就不完全是四家銀行的不良貸款,包括了開發銀行1000億元,表內利息1000多億元,為債轉股剝離正常貸款1000多億元,四家銀行實際剝離不良貸款約為10000億元。以後,經貸款質量真實性檢查,不良貸款又上升一塊(大約4000億元左右);農發行劃轉業務又增加一塊(農發行在剝離前後分三次劃轉,不良貸款約為1000多億元);四級分類改為五級分類,又調整一塊(大約6000億元左右)。到2003年底,四家銀行五級分類不良貸款余額仍高達20000億元,平均不良貸款比例高達20%,高於國際前100家大銀行平均不良率15個百分點(這種增加總體上不是商業銀行自身經營問題,是政策和會計制度調整及加強監管後貸款真實性的反映,亦即此20000萬億元非彼20000億元),成為股份制改革的最大障礙。鑒於加入WTO過渡期結束在即,綜合權衡,為掃清障礙,只能再次通過剝離這種特殊辦法來解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剝離與上次剝離在操作方法上做了一些改革,不是上次剝離的簡單翻板。上次剝離是將資產以一比一的比價剝離給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是將四家銀行的不良資產從銀行劃轉到資產管理公司,基本上是一種行政行為。而此次剝離是將不良資產以50%的比價通過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公開競標進行的,引進了一定的市場機制。

四、關於體制改革問題

國有商業銀行第三階段的改革是一次根本性的體制改革。商業銀行的體制包括體制基礎、基礎體制和其他體制三個層面。所謂體制基礎,主要指有所權制度;所謂基礎體制,主要指所有權制度改革後「三會」制度的建立和有效運行;所謂其他體制,主要指業務流程、財務會計、信息科技、人力資源、公共關系等方面的管理體制。體制基礎、基礎體制和其他體制共同構成商業銀行體制框架,只有通過對三個方面的綜合改革,才能實現銀行的效率最優。

根據上述觀點,專為此項改革頒布的《改革指引》提出了試點銀行十個方面的改革要求。

在體制基礎方面,《改革指引》要求兩家試點銀行按有關法律要求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平、公正地選擇境內外戰略投資者,改變單一的股權結構,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目前,兩家試點銀行股份制公司均已掛牌成立,中國銀行經過批准以獨家發起方式成立,建設銀行除匯金公司和建銀集團外,成功引進寶鋼集團、長江電力和國家電網為首批候選發起人。兩家試點銀行股份公司在發起成立後,還將引入新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在基礎體制方面,《改革指引》要求兩家試點銀行建立規范的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制度。目前,兩家試點銀行已基本完成了公司治理改革方案、股份公司章程(草案)、「三會」議事規則、董事會附屬委員會議事規則等法律文件的制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組織框架都已建立,新的組織框架開始試運行。

除此之外,《改革指引》還要求兩家試點銀行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內部控制機制和風險管理體制;制定清晰明確的發展戰略,實現銀行價值最大化;按照集約化經營原則,實行機構扁平化,整合業務流程和管理流程;按照現代金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的要求,深化勞動用工人事制度改革;實行審慎的會計制度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強信息科技建設,全面提升綜合管理與服務功能;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優勢,加大培訓力度等。目前,這些方面的改革均已啟動,並取得進展:已開始著手構建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風險管理委員會、稽核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大多已經建立;初步擬訂了戰略規劃和具體實施方案;正在全面推進機構扁平化和業務垂直化管理,全面改造內部業務流程;均已取消幹部行政級別,勞動人事體制改革從總行開始全面推進;正在修改財務管理辦法,實施新的會計制度;正在完善信息科技發展規劃;中介機構已經進場開展工作;對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培訓已經展開。

去年,我針對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問題曾經提出「形似」和「神似」的觀點。應當說,兩家試點銀行在體制改革上已初步實現了「形似」。但是,從「形似」到「神似」還將有一個漫長的過程,特別是最近連續發生在試點銀行的案件,更說明了神似的重要性和艱巨性。能否實現神似,能否盡可能縮短這個過程,人們將拭目以待。

五、關於改革試點的考核問題

質量互變規律是辯證法的一個基本規律。任何事物都是通過一定量的變化來實現質的飛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是否成功, 關鍵要有量的考核。這次改革參照國際大銀行的先進經驗,確立了國內外能普遍認同的改革考核指標,即兩家試點銀行經過股份制改革,要在經營績效、資產質量、審慎經營等主要方面,達到並保持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中等以上的水平。具體指標共三大類七項。

首先要嚴格考核試點銀行的經營績效。

一是總資產凈回報率。總資產凈回報率是國際上考察商業銀行經營績效的綜合性指標。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總資產凈回報率的平均水準為1%左右。兩家試點銀行總資產凈回報率2005年度應達到0.6%;2007年度應達到國際良好水準。

二是股本凈回報率。此次注資國家付出很大成本,為確保注資的效果和獲得良好回報,要對兩家試點銀行的股本凈回報率進行考核。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股本凈回報率的平均水準在12~14%之間。兩家試點銀行2005年度應達到11%,2007年度應進一步提高到13%以上。

三是成本收入比。有效控製成本,是增強盈利能力的關鍵。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成本收入比的平均水準在35~45%之間。從2005年度起,兩家試點銀行的成本收入比應控制在35~45%之內。

其次,要嚴格考核兩家試點銀行的資產質量。資產質量低下一直是國有商業銀行的頑疾。通過此次改革,要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狀況。不良資產比率是衡量商業銀行資產質量的綜合指標,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以五級分類方法測算的不良資產比率平均在2~3%之間。目前兩家試點銀行僅對信貸類資產實施了五級分類,擬在近期對非信貸類資產也實行五級分類。這樣,可按五級分類對全部資產進行考核。今後兩家試點銀行應將不良資產比率持續控制在3~5%。

最後,要嚴格考核兩家試點銀行的審慎經營水平。根據巴塞爾協議及國際銀行業審慎經營的通行做法,兩家試點銀行重點要在以下指標達到國際標准:

一是資本充足率。2004年,監管當局頒布了新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該辦法嚴格執行了1988年巴塞爾協議的要求,並將新資本協議中有關監督檢查(第二支柱)和信息披露(第三支柱)的有關要求包括在內。從2004年起,兩家試點銀行要根據該辦法進行資本金管理,資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以上。

二是大額風險集中度。大額風險集中度反映了商業銀行因授信過於集中而產生的經營風險,衡量指標主要是單一客戶貸款集中度。兩家試點銀行應採取有效措施,嚴格控制對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風險,從2005年起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三是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反映了商業銀行對貸款損失的彌補能力和對貸款風險的防範能力。國際排名前100家大銀行近10年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的平均水準約為100%。到2005年底兩家試點銀行要分別達到60%和80%,到2007年底應繼續有所增長。

六、關於資本市場上市問題

根據改革方案,兩家試點銀行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後,還需選擇適當時機上市。上市是一把雙刃劍,從正面看,可以改善銀行的股權結構、增強資本實力、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但是,應當充分認識到,上市決不僅僅是為了籌資,其根本目的在於將國有商業銀行變成真正市場化的主體。國有商業銀行通過上市成為公眾公司後,其公司治理和經營管理將會完全暴露在資本市場和社會輿論的嚴格監督之下,處理得好,將大大推動銀行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鍛煉和提高銀行的市場適應能力,有利於銀行的長遠發展;處理得不好,則將在嚴酷的競爭中被市場所淘汰。由此可見,國有商業銀行上市不是目的,目的是通過上市,在資本市場的監督和檢驗下,對現有運行機制和股權結構進行徹底的改造,實現績效的最大化。目前,盡管兩家試點銀行已初步建立了股份公司所要求的公司治理框架,但要想真正成為規范的上市公司,還有許多功課要做,當前重點應當是鞏固財務重組和公司治理改革的成果,防止不良資產出現反彈,防止重大案件發生,將上市前的各項准備工作做扎實。

七、關於在改革中防範風險問題

防範風險是銀行業永恆的主題,也是一切銀行改革的出發點和歸宿。國有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從根本上改善經營管理,建立防範和化解風險的長效機制。公司治理改革和防範風險相互依存,相互影響。只有有效防範風險,才能證明改革的成功,才好下進一步深化改革的決心;只有深化改革,才能從根本上防範風險。

目前需要重點關注的銀行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信用風險是指借款人或交易對手不能按照合約履行義務帶來的風險;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使銀行表內和表外業務發生損失的風險;操作風險是指由於內部程序、人員、系統的不完善或失誤,或外部事件導致直接或間接損失的風險。目前,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風險的主要表現形式,市場風險是銀行新的風險點,操作風險是銀行風險的重要根源。在整個改革中,要下大力量注重防範上述風險。

在改革中注重防範風險,還要特別注重遏制案件的發生。目前一些案件的暴露和查處,一方面說明了改革和監管的成果,另一方面也為深化改革和加強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銀行案件高發,情況十分復雜,總體說來,首先還是銀行自身體制、制度建設、內部管理和監管方面的問題,這是我們今後工作的著力點;其次,不可否認,也有行業特點的因素,這也是即使發達國家銀行業案件也高於其他行業的原因;再次,還有歷史發展階段的因素,在人均GDP1000-3000美元階段,既是經濟的高速增長期,又是矛盾的凸顯期,這也是為什麼計劃經濟年代案件相對較低的一個原因;另外,還有東方文化的因素,東方文化有西方文化所不具備的「所長」,也有自己的「所短」,這就是情面大於制度,這也是為什麼一些法制比較完備的亞洲國家仍然存在銀行案件的一個原因。我們要全面認識銀行案件產生的自身因素和社會、歷史因素,整體防範,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重在內因上下功夫,堅決遏制案件的發生,為改革創造條件。

八、關於改革的監管問題

正如有油門就要有剎車,有運動員就要有裁判員一樣,銀行改革也不可能完全通過自我完善來實現,加強監管是改革成功的重要保障。

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監管可分為三個不同的層次。一是由銀行大股東(即財政部門、匯金公司)及銀行內部審計委員會、監事會、獨立董事等實施的自我監管,主要代表出資人進行監管,通過「三會」制度達到相互制衡,有效運行。二是銀監會負責實施的行政監管,代表廣大存款人利益進行監管,維護和促進銀行業的穩定和發展。三是由中介機構、行業自律組織、新聞媒體等實施的社會監管,代表一種社會公信力,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和諧的經濟秩序。自我監管屬於內部監管,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管屬於外部監管。自我監管、行政監管和社會監管共同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監管體系,可從不同側面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根據上述理念,此次改革,兩家試點銀行應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和目標管理,董事長(法人代表)承擔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大股東通過對銀行重大事項的表決和一定程度的建議和質詢權實現自我監管;董事會內設的審計委員會通過制定符合現代公司治理要求的審計和內部稽核制度,保證銀行股份制改革目標的實現;監事會通過獨立的信息渠道以及同銀行內部審計部門的直接溝通,對改革過程中的風險進行監督和防範;獨立董事代表銀行小股東利益,監督和制約銀行大股東,重點對銀行重大風險特別是關聯交易引起的風險進行監控。

作為外部監管部門,銀監會主要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等手段,從方案審查、實施監控、過程檢查、風險提示等方面負責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的監管。根據《改革指引》,銀監會將對兩家試點銀行上報的綜合改革方案和各專項改革方案進行嚴格審核,並按有關程序進行批准;對改革情況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調研,對改革的進展情況進行及時跟蹤和評估;充分利用派駐監管組掌握銀行改革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對銀行進行風險提示。銀監會的主要監管工作體現在對兩家試點銀行的按季考核中,每季對兩家試點銀行的改革進展情況進行全面考核,並形成專項考核報告上報國務院。

根據改革的進展情況,兩家試點銀行需要適時接受中介機構的審計,有關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與監管機構溝通;兩家試點銀行及有關部門還應當加強改革的信息披露工作,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披露改革進度情況,就改革中的有關問題與新聞媒體等及時溝通,接受社會監督。

九、關於工、農兩行的綜合改革問題

在中、建兩行實施股份制改革的同時,工商銀行和農業銀行也需要從解決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方面入手,深化內部改革,強化基礎管理,加快創新發展,盡早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啟動改革進程。工、農兩行的改革主要要把握好以下幾點:

一是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工商銀行是我國最大的國有商業銀行,農業銀行是我國機構網點最多的國有商業銀行,啟動工、農兩行改革對於全面推進中國銀行業的改革、真正化解中國銀行業的風險,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因此,工、農兩行要生存要發展,就必須改革,別無他路,全社會對此要有充分認識,兩行要做好充分准備。

二是充分估計改革的艱巨性。工、農兩行無論在資產總量,還是不良資產規模方面,都比中、建兩行大得多,其內部管理、歷史遺留問題以及內外部關系也復雜得多。推進工、農兩行改革要涉及更多的利益調整,同時也將遇到更大的阻力,對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

三是充分考慮兩行改革的特殊性。目前工行改革方案正在抓緊研究制定中,工行的主要服務對象是工商企業,工行的改革同國有企業改革緊密相連。國有企業改革特別是政策性破產對工行的改革將產生不確定性,工行要充分認識到這種不確定性,財務重組工作一定要做實,財務重組後的各項指標不能放寬標准。農行主要面向三農,三農問題目前在中國不可能完全靠市場的辦法來解決,這是農行改革的最大特殊性。因此,農行的改革應當在整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框架內考慮,在這個前提下,結合自身實際,提出可比方案,抓緊進行論證。

總結過去,是為了更好地把握未來。目前,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正處於關鍵時期,作為一名改革的參與者以及這些歷史事件的親歷者,藉此機會談幾點看法,僅代表個人的學術觀點

⑦ 銀行,保險,信託,證券,期貨,基金,私募.怎麼排

(一)、銀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禁止商業銀行在境內向企業投資,但並不禁止在境外進行投資,故目前商業銀行多通過在香港等境外設立的子公司參與PE投資。

2、《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商業銀行為客戶提供理財服務,據此銀行可通過理財產品購買信託產品的「銀信合作」模式,間接參與私募投資。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加強了對銀信合作投資私募股權的監管,使得銀行理財產品間接參與私募股權投資有了政策障礙。

3、《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正式放開商業銀行的並購貸款,據此,商業銀行可以以並購貸款的方式參與並購基金的收購業務。

(二)、信託

1、《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允許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

2、《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允許將信託資金用於私募股權投資,並對操作細節、要求進行了規定。

(三)、證券

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規定,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基金子公司方式設立或管理私募股權基金。

2、《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2013修訂)》、《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2013修訂)》規定,資產管理計劃只能投資於標准化金融產品,不能直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因此,資產管理計劃往往通過購買信託計劃的方式間接參與私募股權基金。

3、《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允許證券公司及子公司可以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據此,證券公司可通過將基礎資產證券化、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方式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中去。

(四)、保險

《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投資創業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允許保險資金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私募基金,但對管理人、投資條件等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三、主要法律條文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三條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2006修訂)

第四十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4、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十八、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境內二級市場公開交易的股票或與其相關的證券投資基金。理財資金參與新股申購,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十九、理財資金不得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和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或交易的股份。

二十、對於具有相關投資經驗,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高資產凈值客戶,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私人銀行服務滿足其投資需求,不受本通知第十八條和第十九條限制。

5、中國銀監會關於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五、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開展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文號:銀監發(2010)72號

6、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條本指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

並購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稱子公司)進行。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向並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個借款人、企業集團、行業類別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八條 並購的資金來源中並購貸款所佔比例不應高於50%。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具有與其並購貸款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熟悉並購相關法律、財務、行業等知識的專業人員。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在並購貸款業務受理、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合同簽訂、貸款發放、貸後管理等主要業務環節以及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強專業化的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理的並購貸款申請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並購方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二)並購交易合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關手續;

(三)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的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二)、信託

7、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條 信託公司固有業務項下可以開展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貸款、租賃、投資等業務。投資業務限定為金融類公司股權投資、金融產品投資和自用固定資產投資。

信託公司不得以固有財產進行實業投資,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8、中國銀監會關於支持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和國內經濟下行風險,結合《中國銀監會關於當前調整部分信貸監管政策促進經濟穩健發展的通知》(銀監發〔2009〕3號)精神,現就信託公司創新發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五)貨幣性資產充足,能夠承擔潛在的賠償責任。(六)具有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所需的專業團隊和相應的約束與激勵機制。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人員應達到3人以上,其中至少2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七)具有能支持股權投資業務的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及管理信息系統。(八)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本通知所指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是指信託公司以其固有財產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投資業務,不包括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投資於金融類公司股權和上市公司流通股的,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三、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提出資格申請,並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申請書。(二)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股權投資業務的內部審計、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的評估報告。(三)最近兩年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四)最近三年信息披露情況的說明(包括信息披露是否真實、完整、及時等合規性描述和每年重大事項臨時披露的次數、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情況等). (五)負責股權投資業務的高管人員和主要從業人員名單、專業培訓及從業履歷。(六)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風險管理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及對股權投資業務的支持情況說明。(七)董事會同意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決議或批准文件。(八)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對公司最近三年未因違法、違規受到相關部門處罰的聲明及對申報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書。(九)中國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四、信託公司申請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資格,由屬地銀監局審批;銀監分局負責初審並在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報銀監局審批。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直接報銀監會審批。審批機構自收到完整的申報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做出批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信託公司取得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資格後,可以按照有關法規自行開展業務。

五、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和以固有資產參與私人股權投資信託等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20%,但經中國銀監會特別批準的除外。

六、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參照《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制定股權投資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嚴格實施盡職調查並履行投資決策程序,審慎開展業務,並按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七、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投資於關聯人,但按規定事前報告並進行信息披露的除外。(二)不得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被投資企業,不得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三)持有被投資企業股權不得超過5年。

八、信託公司以固有資產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應當在簽署股權投資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向信託公司所在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報告應當包括但不限於項目基本情況及可行性分析、投資運用范圍和方案、項目面臨的主要風險及風險管理說明、股權投資項目管理團隊簡介及人員簡歷等內容。

九、信託公司管理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時,向他人提供貸款不得超過其管理的所有信託計劃實收余額的30%,但符合以下條件的信託公司,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可以高於30%但不超過50%,2010年1月1日後,該比例超過30%的,不再新增貸款類集合信託計劃,直至該比例降至30%以內:(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合規和風險管理機制。(二)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業績和及時、規范的信息披露。(三)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四)最近一年監管評級3C級(含)以上。

十、信託公司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向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四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但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可向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貸款。(二)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資質應不低於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二級房地產開發資質,但發放貸款的信託公司最近一年監管評級為2C級(含)以上、經營穩健、風險管理水平良好的除外。(三)申請貸款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資本金比例應不低於35%(經濟適用房除外)。信託公司以投資附加回購承諾方式對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間接融資適用前款規定。信託公司向只取得「三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發放信託貸款的,應在相應的信託合同中以顯著方式向委託人或受益人進行相關風險提示,並在後續管理報告中進行充分披露。

十一、嚴禁信託公司以商品房預售回購的方式變相發放房地產貸款。

十二、信託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本通知要求從事業務活動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在規定的時限內未能採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為造成重大損失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將暫停或取消信託公司相關業務或業務資格,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或者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措施。

十三、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中國銀監會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適用本通知規定。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有關銀監分局、信託公司,認真遵照執行並總結經驗。如有重大問題,請及時向銀監會報告。

中國銀監會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9、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2009修訂)

第二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運用債權、股權、物權及其他可行方式運用信託資金。

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應當與信託計劃文件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投資策略相一致。

10、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全文)

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現將《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保障私人股權投資信託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項下資金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國銀監會批准可以投資的其他股權的信託業務。

信託公司以信託資金投資於境外未上市企業股權的,應經中國銀監會及相關監管部門批准;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投資於金融機構和擬上市公司股權的,應遵守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的規定。

第三條 信託公司從事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

(三)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配備與業務相適應的信託經理及相關工作人員,負責股權投資信託的人員達到5人以上,其中至少3名具備2年以上股權投資及相關業務經驗;

(四)固有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監管要求;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信託公司應當制定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流程和風險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批准後執行。

(三)、證券
11、證監會機構監管部關於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監管指引
一、證券公司開展直接投資業務,應當設立子公司(以下稱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開展業務。
二、直投子公司限於從事下列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二)為客戶提供股權投資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設立直投基金,籌集並管理客戶資金進行股權投資;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保持流動性的前提下,以現金管理為目的,將閑置資金投資於依法公開發行的國債、投資級公司債、貨幣市場基金、央行票據等風險較低、流動性較強的證券,以及證券投資基金、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者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五)證監會同意的其他業務。
12、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規范(2014修訂)
第六條直投子公司可以開展以下業務:

(一)使用自有資金或設立直投基金,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或投資於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其它投資基金;

(二)為客戶提供與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相關的財務顧問服務;

(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開展的其他業務。
直投子公司不得開展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經營的證券業務。
集合計劃可以參與融資融券交易,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作為融券標的證券出借給證券金融公司。
證券公司可以依法設立集合計劃在境內募集資金,投資於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境外金融產品。
15、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
(四)、保險
16、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2014修訂)
第六條 保險資金運用限於下列形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保險資金從事境外投資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監管規定。
第十二條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應當為境內依法設立和注冊登記,且未在證券交易所公開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
17、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
第三條保險資金可以直接投資企業股權或者間接投資企業股權(以下簡稱直接投資股權和間接投資股權)。
直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企業股權的行為;間接投資股權,是指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機構)發起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等相關金融產品(以下簡稱投資基金)的行為。
第六條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必須遵循穩健、安全原則,堅持資產負債匹配管理,審慎投資運作,有效防範風險。
第九條保險公司直接投資股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具有清晰的發展戰略和市場定位,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具有較強的並購整合能力和跨業管理能力;
(三)建立資產託管機制,資產運作規范透明;
(四)資產管理部門擁有不少於5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開展重大股權投資的,應當擁有熟悉企業經營管理的專業人員;
(五)上一會計年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且投資時上季度末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50%;
(六)上一會計年度盈利,凈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
(七)最近三年未發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八)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間接投資股權的,除符合前款第(一)、(三)、(五)、(七)、(八)項規定外,資產管理部門還應當配備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
保險公司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前款第(二)、(四)項的限制。
前款所稱重大股權投資,是指對擬投資非保險類金融企業或者與保險業務相關企業實施控制的投資行為。
第十條 保險公司投資股權投資基金,發起設立並管理該基金的投資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決策流程和內控機制;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已建立風險准備金制度;
(三)投資管理適用中國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四)具有穩定的管理團隊,擁有不少於10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已完成退出項目不少於3個,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2名,具有3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且高級管理人員中,具有8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1名;擁有不少於3名熟悉企業運營、財務管理、項目融資的專業人員;

(五)具有豐富的股權投資經驗,管理資產余額不低於30億元,且歷史業績優秀,商業信譽良好;
(六)具有健全的項目儲備制度、資產託管和風險隔離機制;
(七)建立科學的激勵約束機制和跟進投資機制,並得到有效執行;
(八)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九)最近三年未發現投資機構及主要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一條 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聘請專業機構提供有關服務,該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三)、(八)、(九)、(十)項規定;
(二)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可的業務資質;
(三)熟悉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業務流程和交易結構,且具有承辦股權投資有關服務的經驗和能力,商業信譽良好;
(四)與保險資金投資企業股權的相關當事人不存在關聯關系
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機構,除符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專業團隊成熟穩定,擁有不少於6名具有股權投資和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5年以上相關經驗的不少於3名;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200萬元。
為保險資金提供資產託管服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接受中國保監會涉及保險資金投資的質詢,並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保險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股權,該股權所指向的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登記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具備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
(三)股東及高級管理人員誠信記錄和商業信譽良好;
(四)產業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是戰略新型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並購價值;
(五)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價值提升空間,預期能夠產生良好的現金回報,並有確定的分紅制度;
(六)管理團隊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與其履行的職責相適應;
(七)未涉及重大法律糾紛,資產產權完整清晰,股權或者所有權不存在法律瑕疵;
(八)與保險公司、投資機構和專業機構不存在關聯關系,監管規定允許且事先報告和披露的除外;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不得投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准、技術附加值較低等企業股權。不得投資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不得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投資機構。
保險資金投資保險類企業股權,可不受第(二)、(四)、(五)、(八)項限制。
保險資金直接投資股權,僅限於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

⑧ 銀行的授信業務是什麼

授信是指商業銀行向非金融機構客戶提供的資金,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的保證,包括貸款、貿易融資、票據融資、融資租賃、透支、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

授信按期限分為短期授信和中長期授信。 表內授信包括貸款、項目融資、貿易融資、貼現、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購等;表外授信包括貸款承諾、保證、信用證、票據承兌等。

(8)商業銀行法貸款集中度擴展閱讀

2014年4月,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計量和控制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建立了全球范圍內統一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標准。從國內情況看,近年來我國銀行業快速發展,銀行對客戶的授信方式日趨多元化,客戶集中度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目前,我國對集中度風險的監管要求散落於《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集團客戶授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規中,尚未出台統一、規范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規則。

⑨ 商業銀行破產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必須協調各相關法律的規定和適用。
世界各國商業銀行破產的法律淵源主要是《破產法》和《商業銀行法》,由於各國破產制度不同,兩法之間的協調問題大致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由普通《破產法》對商業銀行的破產加以規制。商業銀行一旦進人破產程序,完全由法院主導,由法院指派破產管理人或接管人對其活動進行控制。至於是由一般法院審理還是專門由破產法院審理,各國不同。從破產案件的復雜性、破產案件對法官和破產管理人要求的專業化程度高等因素,破產案件一般由專門法院審理。第二種,商業銀行破產以《破產法》為一般適用,同時在《商業銀行法》對商業銀行破產作特別規定。第三種,制定專門的《商業銀行破產法》。
我國現行的商業銀行破產法律制度主要有《企業破產法》(正在修訂)、《商業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人民銀行法》、《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一般學者認為,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到存款人、債權人,在當前還沒有建立存款保險機制、投資者補償基金的情況下,金融機構破產會比一般工商企業破產更為復雜,因此提出不將金融機構列人《破產法》或者「由國務院另定」,即制定(金融機構破產條例》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特別規定。但是,按照國際經驗和國際組織的倡議,應將金融機構破產納人普通破產法。因此,也有學者主張,在《破產法》中規定專門章節,規範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問題。不論做哪種制度安排,協調各相關法律的規定和適用當屬必然。
二、確定適當的破產申請人。
對於何人具有破產申請人資格問題,各國規定也有三種做法:第一種,申請人限制為債權人。第二種,在債權人之外,監管當局或指定的接管組、清算組也可以提出。第三種,監管當局是惟一的申請人。多數國家採用第二種立法模式。
應當說,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的制度安排有其法理依據:第一,銀行業監管當局對金融業的准人、退出、持續性的監管,滲透到金融活動的全過程,利用特殊地位,監管當局能夠比較全面的獲得金融機構經營狀況的信息,對金融機構的持續性經營能力、償付能力作出准確判斷。相比較債權人,監管當局的信息優勢十分明顯。第二,銀行業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所作出的判斷是基於社會金融秩序和公共金融安全利益。監管當局的法定職責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利益,維持金融穩定。在這樣的監管價值目標之下,對於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所做的判斷並非僅僅考慮個體利益,而是更多的考慮到個體對整體金融秩序的影響。以此角度,金融監管當局當可成為金融機構破產申請人。第三,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為申請人並不構成沖突。監管局作為破產申請人是對債權人為申請人的補充,而不是排斥債權人履行權利。如果僅把監管當局作為惟一的申請人,可能導致由於監管當局怠於行使職權而使情況惡化,錯過對金融機構重整或清算的最佳時機,最終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監管當局被尋租,而使情況惡化的情況發生。
依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可以對商業銀行提起破產申請的申請人包括債務人、債權人。此外,《商業銀行法》設置了一個前置程序,即「經銀監會同意」。現有法律並沒有確立監管當局作為破產申請人的資格,是為缺失,應在相應法律中加以完善,明確規定監管當局、接管人、債權人為破產申請人。
三、設置合理的破產條件。
目前,比較一致的意見,認為金融機構破產條件應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資不抵債」不適用於金融機構,主要是商業銀行破產。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當然構成進人破產程序的法定條件,此無異議。但是,一味排除資產標准並非可取。當由於種種原因,債權人無法獲得銀行經營信息,或者不能及時履行權利等情形下,商業銀行已經發生嚴重的流動性風險,此時如果處置及時或許不至於累及過眾,如果放任,則可能引發更大的危機。這時,需要法定資產負債標准作為破產條件,而能夠依據該條件對商業銀行提起破產申請的正是前述的銀行業監管當局。
確定何種資產負債標准作為破產條件並非易事。一般商業銀行資產負債出現問題:第一,超額准備金急劇下降,儲備資產下降。第二,資產流動性下降,出現流動性缺口,核心存款與總資產比例下降,貸款總額與核心資產比例上升,易變負債與總資產比例上升。第三,資產質量惡化,不良貸款膨脹,資金大量沉澱出現虧損或虛盈實虧。
第四,資產負債期限和結構嚴重失衡,風險集中度提高。
第五,資本充足率持續下降。然而,這些標準是定性評價,是描述性標准,如以此為法定標准,必然導致監管當局自由裁量權過大,權力被濫用。因此,確定破產的資產標准需要數個量化性標准,該標准應當對商業銀行具有普適性。本文以為,在數個量化標准中流動性指標、資本充足率指標、貸款集中度指標是三個核心指標。各指標的數量標准應當借鑒證券市場上市條件數量指標的形成過程,及時調整和修訂。
四、明確清算人的指定及其權利、義務。
依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我國商業銀行的破產清算人由人民法院組織,由銀監會及有關部門和人員參加組成。清算組人員構成對於確保清算償債的公平與秩序十分重要。如果法院指定清算人全部由行政部門人員構成,則可能造成行政權力借口公共金融利益而損害債權人及利益相關人的利益,有悖公平清償的目的。為了維護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在清算組組成人員中應當明確規定有一定數量、比例的債權人、股東或職工參與,便於利益者對商業銀行破產清算的監督。
世界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發起的「全球銀行破產行動計劃」,確立了清算組進行清算活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其目的是為破產銀行的債權人和股東謀取最大的利益。我國《破產法》規定,「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民事活動。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商業銀行法》對於破產清算組的權利、義務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應該說,清算組一旦控制商業銀行,債權人、股東等利益相關人讓位於清算組,其利益的控製取決於清算組的行為,此時,應當保障債權人、利益相關人的知情權和異議權,並規定該權利可訴請法院救濟。唯如此,清算組方能在有效監督下為公平清算行為。
五、確立特別的清償次序。
普通《破產法》的債務清償次序一般不適用於商業銀行破產。美國聯邦破產法規定,如勞動債權、各種擔保債券並不當然優先。主要原因在於,商業銀行破產中加人了存款保險制度、中央銀行再貸款援救等金融安全網因素。
在存款保險制度下,以強調優先債權優先,實則是用存款保險制度為少數債權提供償付保障,違背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初衷,損害中小存款人,特別是個人存款人的利益,不利公平。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清算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公司法》則規定,公司清算的清償次序為清算費用、所欠國家稅款、職工工資、優先債權、一般債權。這裡面至少有幾個問題需要釐清:第一,勞動債權是否優先。修訂的《破產法》對於勞動債權是否優先問題一直存有爭議。一般認為,勞動債權包括拖欠的職工工資、拖欠的職工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障費用、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金三部分,勞動債權優先並不存在爭議,但其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值得商榷。在商業銀行破產中,勞動債權是否優先於其他擔保債權同樣值得疑問。金融機構之間借貸十分普遍,而且數量巨大,如果在商業銀行破產案件中,勞動債權優先於一般擔保債權將極大危害金融機構利益。第二,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如何清償。中央銀行的再貸款是為了拯救商業銀行提供的資金支持,其來源於中央銀行發行的貨幣量。當商業銀行難以被拯救,進人破產清算時,理應對中央銀行提供的再貸款這類無擔保債權優先清償,並且應當明確規定其清償次序在國家稅款之前。這類資金不應成為商業銀行經營成果的構成部分,不得再征稅,應在稅款之前清償,以體現該資金的特殊屬性。第三,存款保險制度償付給商業銀行的資金是否與商業銀行清算財產合並。存款保險制度設立後,一旦商業銀行破產,可以獲得一定的存款保險償付,該資金應當與破產財產分開使用,主要優先償付中小債權人,特別是個人債權人的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