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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民營企業違規擔保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4-14 11:52:53

『壹』 政府為企業擔保是違規還是違法 請提供相關政策文件或者法律文件!

即違規也違法。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貳』 民營企業貸款問題

貸款要有人,就樓上說的,很多人怕擔風險。
試試找租貨公司,可以租用他的設備。
還有借親戚朋友的。
總之,大額貸款很難,小額的不頂用。
在尋求外部資金之前,先看看內部的資金資源有沒有充分利用:
■ 企業應該有一個很好的現金流預測系統;
■ 向顧客提供足夠的激勵條件鼓勵他們及時付款;
■ 對客戶要有嚴格的信用評估程序;
■ 做好給供應商付款的計劃;
■ 盡全力保證銷售收入;
■ 控制庫存量;
■ 完善質量控制體系,降低廢品率;
■ 變現閑置資產。

尋求外部資金資源

如果內部資源都已經充分利用,那麼再看有什麼外部資源:
■ 你自己或你的合夥人的資金
■ 家人或朋友的資金
■ 企業的往來帳戶銀行透支或貸款的可能
■ 代理商應付款或票據的貼現
■ 出售反租(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用該項資產)
■ 商業銀行貸款
■ 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無償資助或貼息貸款
■ 最後才是VC投資基金

『叄』 私營企業向財政借款, 國有企業擔保貸款給私營企業 求助 法律法規

有的省財政是不給民營企業進行貸款擔保的

『肆』 企業和個人為企業擔保貸款

你這樣問,估計是你「被當法人和股東」了,或者老闆要求你這樣做,哈哈
如果你覺得這家公司和這個老闆值得你這樣做,你可以這樣做
如果你覺得這家公司不值得你這樣付出,那沒必要
一般貸款都會提供抵押物,執行的時候會先執行抵押物,然後追償公司,法人承擔有限責任,不然啷個叫有限責任公司呢,你的徵信報告(也就是你的信用報告)肯定會受到影響,上面會明確地寫明你是該公司的法人及股東,這些徵信會伴隨你幾年,你要慎重!

『伍』 政府平台公司可以為民營企業做擔保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銀行要求

政府平台公司可以為民營企業做擔保,符合相關規定以及銀行要求。從法律角度上是可以的,只要這個公司的股東大會和國資委通過。操作上難度是很大的,一般兩家企業都會有緊密的關系,比如BT形式代建;現在地方債都在做審查,最好不要在風頭上。
銀行會看這個擔保主體是否出銀監會監管平台,沒出平台很麻煩,出平台了就稍微好操作點。部分信託公司角度是認可這類增信的,當然前提是擔保的平台負債率及對外擔保不要太高。
拓展資料:
「民營」是非常具有中國特色的一個詞彙:
它是在中國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產生的,並且曾經非常流行。而現實卻很有諷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營企業,並沒有相應的法律地位。
我國先後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這些法律對相應的企業在各方面都做了具體的法律規定,基本上涵蓋了現階段我國各種類型的企業,但沒有「民營企業」。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業均被統稱為民營企業。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業的資本組織形式來劃分企業類型的,主要有:國有獨資、國有控股、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等。
民營擔保公司如何評價其擔保能力?
民營擔保來公司的擔保能源力要作評價的確很困難。第一,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可以用;第二,擔保公司的對外擔保是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擔保總額是不確定的;第三,從公司法角度講,擔保公司也是有限責任公司,它所承擔的責任也是以出資人的出資額為限的。
因此一般來講,民營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各個銀行都不是單筆審核的,需要現由擔保公司和銀行整體洽談一個擔保總額,比如以擔保公司資本金的多少倍為限。在談的過程中,銀行要對擔保公司的股東結構進行審核,對擔保公司自己的運作方式進行審核,還要審核擔保公司已經承擔的擔保責任有多少。其實擔保公司自己也應該象銀行一樣,有專業審貸人員,如果這些人員的素質很高,流程很健全,那麼無疑是對減小擔保公司整體風險有很正面的作用。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民營擔保公司的信譽狀況普遍不佳,銀行可接受的程度很小。

『陸』 公務員為民營企業擔保借款是不是違法行為

公務員借錢不還的,並不算違規違紀,屬於普通民事行為。借錢不還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維權。人民法院受理後,會開庭審理查明案件的事實以及審查證據,並依法作出判決;且判決書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

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6)為民營企業違規擔保貸款擴展閱讀:

《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免予刑事處罰是一種非刑罰處罰方法,是為了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貫徹寬嚴相濟政策,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打擊和孤立極少數,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數。即確認某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卻不判處刑罰。

在過去一段時間,對被免予刑事處罰的公務員,一般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如1988年,國務院《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污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因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賄賂罪被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規定,審判人員因犯罪免予刑事處罰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目前,上述規定已由《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所取代,而這兩項法律法規均未就公務員被免予刑事處罰後的政紀處分檔次作出明確規定。同時,《關於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的有關表述不夠嚴謹、周密。

『柒』 國企法人代表能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嗎

國企法人代表可以給民營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保證人資格的特殊規定:

  1.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是公民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作為保證人的公民,也可以是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

  3. 可以充當保證人的包括: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經民政部門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經核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4.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

  5.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充當保證人。而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6. 國家機關在接受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的過程中,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作為保證人。其他情況下不允許作為保證人。

『捌』 國有企業能否為個體私營業企業擔保貸款

根據擔保法規定,國有企業,是指國股控制的企事業單位,不具備為他人擔保的主體資格。如果說是,國股企業下面的一個獨立法人的機構,那是可以的。具體你可以借閱下擔保法看看。因為我的工作就是擔保人。

『玖』 國企可否為民營企業做巨額擔保

不可以。
如果純粹的國有企業,對外擔保應徵得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管理職責的部門,即通常所說的國資委或國資局的同意,如果是國有控股公司,應根據公司章程的約定,對外進行擔保。當然,純粹國有公司如果未經有權部門同意,對外進行擔保的效力應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拾』 國資委以所持股權為民營企業提供擔保是否合法

一、轉讓行為不需要國資委批准

這是國有企業對外投資的行為,國家法律法規沒有要求經過國資委批准,但是各個國資委一般都有《……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例如國務院國資委有《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省級國資委有《……省屬企業對外投資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這些文件都要求國有企業每年上報投資計劃,計劃內投資直接辦理,計劃外投資要上報對其出資的國資委批准,但是,即使是這種批準是國資委對其下屬企業的要求,對你沒有約束力,如果違反了,接受懲罰的是國有企業,不是你。

二、你公司資產價值要接受評估

雖然轉讓行為不需要批准,但是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國有企業付出一定資金拿到對等價值的資產,因此你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法律依據是《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十)收購非國有單位的資產……。然後,按照那家國有企業所屬國資委的不同以及級別的不同(如是一級企業、二級還是三級),資產評估報告需要按照規定上報相關的集團或者國資委核准或備案。一般來說,這種手續是純粹的流程性手續,不會被拒的,每個國資委具體規定不同,對方辦理就可以了,不用你操心。但是你需要知道的是,根據前述法規的第二十二條,最終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的90%。

三、針對你的補充問題

你的問題很好,這個是我們國家的立法技術問題。這個條文的全文是:「企業進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准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為作價參考依據;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原經濟行為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交易。」他的核心思想是要以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交易價格不能讓國有資產折價超過百分之十。比如說你的股權評估下來值90萬元,那國有企業不能付你900萬元來買對吧,付多少合適呢,100萬元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政府機關的文件邏輯很差的,外匯局有一個文件,有一個條文縮句後變成了「股東向公司支付紅利的,應當向外匯局申請……」,股東怎麼會向公司支付紅利呢?完全反了,沒辦法。但是,因為有這樣一個規定,要按照我說的比例,國資方的折價不能超過90%,以前問題還不大,現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七十二條 在涉及關聯方交易、國有資產轉讓等交易活動中,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該交易行為無效。」別到時候,萬一出了糾紛,法院判決你們交易無效,就不合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