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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服務非金融企業

發布時間: 2022-04-19 00:21:21

❶ 非金融企業委託貸款業務如何核算

【問】我企業不是金融企業,發生委託貸款的業務,即企業將資金委託銀行將資金放出去,在哪一會計科目核算?如收到利息收入,在什麼科目核算? 【解答】如果您說的企業只是一般的工業企業,不是金融企業,那麼應該設置委託貸款會計科目進行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的講解,對於委託貸款科目的核算內容詳述如下: 1303 委託貸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 企業委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出的款項,可設置「1303 委託貸款」科目。 二、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本科目(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有差額的,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未收利息,借記「應收利息」科目,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合同利率與實際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合同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收回貸款時,應按客戶歸還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收回的應收利息金額,貸記「應收利息」科目,按歸還的貸款本金,貸記本科目(本金),按其差額,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存在利息調整余額的,還應同時結轉。 (二)資產負債表日,確定貸款發生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同時,應將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余額轉入本科目(已減值),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本科目(本金、利息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應按貸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的利息收入,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同時,將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計算確定的應收利息金額進行表外登記。 收回減值貸款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相關貸款損失准備余額,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相關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作為呆賬予以轉銷,借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管理許可權報經批准後轉銷表外應收未收利息,減少表外「應收未收利息」科目金額。 已確認並轉銷的貸款以後又收回的,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借記本科目(已減值),貸記「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款項」等科目,按原轉銷的已減值貸款余額,貸記本科目(已減值),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

❷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2)貸款服務非金融企業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❸ 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企業還是小額貸款公司

小額貸款公司是不屬於金融企業的。因為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金融企業必須為依法設立,且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准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
一、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准入管理
(一)本決定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決定設立的,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決定所稱金融機構的類型包括:
1.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下同)、金融租賃公司;
2.信託公司;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4.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5.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6.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❹ 非金融企業開具的利息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嗎

貸款服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也屬於貸款服務,取得的利息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❺ 向非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如何稅務處理

問:位於南京市六合區的某裝飾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由於向銀行貸款的申請一直未通過,為解燃眉之急,公司在2014年初向另一家熟悉的企業借款200萬元用於日常經營,期限2年,約定年利率15%,每年年底支付利息。但是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的李會計咨詢,原來公司2014年要支付借款利息30萬元,這筆利息支出應如何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李會計所在的裝飾公司可以比照上述規定計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並在辦理匯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❻ 非金融企業向銀行貸款500萬,其中兩百萬是作為注冊資本注入,如何計算其可以稅前扣除的利息費用

注冊資金兩倍以內的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即本例中400萬元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❼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❽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8)貸款服務非金融企業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❾ 非金融企業信貸算金融化的一個表現嗎

「金融化」指的是,經濟學者針對於經濟發展所提出的一個全新概念,其是對金融資本發展時期的核心階段,即國家通過對金融資本的融合來完成對國家經濟核心的轉變,跨入發達國家的模式分析,這是對實體經濟的控制與支配。雖然,金融化這一概念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認識,但是在學術界對其的定義尚未形成的共識。
「非金融企業金融化」一方面指的是,動態角度下非金融企業藉助於金融投資的形式來獲得經濟效益,增加金融支付;另一方面指的是,靜態角度下非金融企業通過金融投資來帶來直接的金融效益。企業通過這樣的方式來提高自身的經濟效益,金融效益在總的收益中占據著較大比重,並且金融市場的回報得到了這類企業的高度重視。
2 非金融企業的金融化發展現狀分析
我國非金融企業的金融收益需要交納較高的稅收,但是,其整體稅率較低,我國企業的經營利潤主要還是依靠生產貿易等實體經濟來實現。再者,金融支付與利潤之間的比例處於較為平穩的狀態。我國的非金融企業在對所得利益進行分配的時候,受金融化的影響較低。但是根據資本的運轉情況來看,金融資本雖然在總的資本中所佔比例不斷降低,但是因比率較高,使得其出現高度金融化的特徵。目前,我國的非金融企業主要是藉助於金融資產來完善對非增值貨幣的運用,由此可以看出此類金融化水平較低,生產資本依舊是我國非金融企業的資本主要形式。
3 我國非金融企業金融化水平不足的造成原因
3.1 受經濟模式的影響
在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中,企業的發展並非是獨立存在的。政府與企業之間有著較為緊密的聯系。政府能夠選擇宏觀調整的手段來影響企業的發展。自上個世紀以來,經濟績效作為顯性指標的重要組成內容成為了政府評價地方官員行政能力的重要考察內容。一些地區為了提高地方經濟往往會選擇投資驅動這一模式來帶動地方經濟活力。藉助於稅收、貸款等政策的優惠來拉動地方企業的資本運用能力。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民營企業都會受到政府宏觀舉措的影響,政策的對戰略性投資的配合較為明顯,企業所能獲得的發展保護也較為
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