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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營業執照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4-20 20:38:45

⑴ 營業執照股東貸款對法人有法律責任嗎

《民法通則》規定的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是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就是企業法人的行為,因而由此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本企業/公司承擔,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業/公司承擔因自身過錯而產生的民事責任。
但由於單位違法可能會受到雙重製裁,除了法人的單位責任外,法定代表人作為主管人員也應當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因經營過錯向法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58.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對第三人責任後,可以追償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的賠償責任。
典型的案例如: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產生的賠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因單獨或者共同侵害單位財產可能承擔的民事侵權法律責任
《民法通則》第107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因違法行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61.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如果查明企業法人有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所列的六種情形之一的,除企業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直接給予罰款的處罰...。(63.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處以罰款的數額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62.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依法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採用罰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須經院長批准,另行製作民事制裁決定書。
四、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或者股份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規定,股東的主要義務有股東出資義務、不得濫用股東權利的義務、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有限責任)的義務、不得損害公司利益的義務等。
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十四條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第二百零一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公司法》第64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⑵ 本人離開公司1年多了又上徵信黑名單公司的營業執照去貸款能貸款嗎

您好。
以公司名義貸款,屬於公司重大事項,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約定,需要股東集體決議通過,需要法人代表同意,並按銀行要求提供相應擔保抵押等資料。滿足以上條件才能辦理貸款。
所以,要看您的實際情況,離開公司1年多,是否還擔任法人代表,公司股東是否同意,公司有無抵押物、應收賬款等。

⑶ 農村集體企業貸款

辦個農業合作社吧,這樣就好貸款了

⑷ 我們是集體企業,營業執照上的注冊資本是50萬,但實收資本只有15萬,我能不能把未分配利潤的貸方轉入實收

不會交企業所得稅,因為未分配利潤已經交過企業所得稅了.只是股東是個人嗎?如果是,會涉及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東是企業,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是免稅的

⑸ 集體企業是否有貸款資格

可以的,

下面只是集體企業其中的一個類型,還有的,我只發其中的一個部分。

中國農業銀行城鎮集體商業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1990年12月12日
以農銀發(1990)248號文印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城鎮集體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鎮集體商業對發展生產、繁榮市場、擴大就業、滿足人民生活起著重要作用。為加強集體商業貸款依法管理,提高信貸資金營運效益,促進城鎮集體商業健康發展,根據《借款合同條例》、《中國農業銀行貸款管理通則》及有關法規、政策,特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辦理集體商業貸款,要認真貫徹企業自力更生為主的精神,服從國家經濟和金融政策,堅持信貸原則,支持日用工業品下鄉和農副產品進城,擴大城鄉物資交流,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發展。

第三條 辦理集體商業貸款,必須維護銀行經營自主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發放貸款和阻撓收回貸款,確保貸款使用的效益性、周轉性、安全性。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

第四條 國營商業和供銷社歸口管理的集體商業、街道舉辦的集體商業以及其它形式的集體商業。包括:
一、從事商業零售、批發業務的集體商店(公司);
二、從事飲食、服務、修理、科技咨詢等服務行業的集體性質企業;
三、集體商業辦的生產加工企業和「三來一補」企業;
四、縣(市)以上鄉鎮企業供銷及其他商業性質專業公司;
五、以集體商業為主體的經濟聯合體及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等形式的企業。

第五條 凡向農業銀行申請貸款的城鎮集體商業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縣(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
二、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實行集體所有制企業管理,有固定的經營場地、設施,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企業財產應參加保險;
三、遵守國家政策法令,在核準的經營范圍內經營,擁有按銀行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能按規定補充自有流動資金;
四、在農行開設基本帳戶,接受銀行信貸監督,有健全的財務制度,並能按期向開戶銀行報送財務計劃和統計、財務報表。

第三章 貸款原則

第六條 辦理各項貸款必須堅持如下原則:
一、以企業自力更生為主,銀行貸款為輔;
二、區別對待,擇優扶植;
三、借款自願,貸款自主;有借有還,到期歸還本息;
四、有適銷適用的商品物資作貸款保證。

第四章 貸款種類、期限、利率、方式

第七條 城鎮集體商業貸款種類:
一、商品流轉貸款。用於企業經營所需周轉資金不足的部分,貸款期限按照企業合理的經營周轉期確定,一般3—6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工業流動資金貸款。用於集體商業辦的工業生產加工中所需流動資金不足部分。貸款期限按照企業合理的生產、加工周期確定,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基礎設施貸款。用於企業為改善經營條件、適度擴大經營規模、修繕和增添網點、倉儲設施、交通運輸工具所需資金不足部分,以及集體商辦工業技術改造項目資金不足的小額資金需要。不得興建樓、堂、館、所。貸款期限按照投資少、見效快的要求,一般為一至二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四、科技開發貸款。用於集體商業或具有貸款償還能力的集體科技開發企業,應用、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和新材料所需周轉資金和小型檢測設備、技術軟體購置的資金不足部分。貸款期限按照企業合理的經營周轉和科技開發項目及效益狀況確定。參與經營周轉的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用於設備購置的一般為二年,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八條 城鎮集體商業貸款按照國家現行規定的貸款利率執行。

第九條 根據企業不同的信用等級、貸款風險程度採取信用、擔保和抵押貸款方式。
一、對特、一級信用企業,商品流轉貸款一般可採用信用貸款方式;
二、二級信用以下集體商業採用擔保貸款或抵押貸款方式;
三、基礎設施貸款和科技開發專項貸款,集體商業均採用擔保、抵押貸款方式。
以上方式亦可結合使用。

第五章 貸款程序

第十條 凡企業申請借款時,必須提前15天向開戶銀行遞交符合規定要求的書面借款申請書,並附報有關文字資料。

第十一條 貸款行接到借款企業借款申請書後,必須認真地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借款企業是否是經濟實體,是否符合貸款條件
二、借款用途是否在核准經營的范圍內,是否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市場需要;
三、使用貸款的可行性和經濟效益情況;
四、借款額度、自有資金比例等是否符合貸款政策規定;
五、借款企業的經營能力和償還能力(包括擔保人和抵押物品是否符合規定)、信用程度;
信貸員根據綜合審查情況,寫出可行性報告,並簽注初審意見。

第十二條 按流動資金貸款、基礎設施貸款和科技貸款的額度大小,確定的分級審批許可權,根據審查人員的初審意見進行審批。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查批准貸款,非信貸部門和無權審批人員不得批准貸款。

第十三條 對借款申請經銀行審查批准後,借貸當事人按照《借款合同條例》的規定要素簽訂借款合同。借款申請書,有關借款憑證,擔保、抵押貸款協議書和當事人同意修改借款合同的有關書面材料等,均是借款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借款合同簽訂後,借貸雙方可按規定辦理借款手續。信貸員要將借款事項進行登記,並由會計部門將借款轉入借款方基本帳戶使用。

第十五條 貸款發放後,貸款方要對借款企業狀況進行定期(不定期)檢查。主要檢查下列內容:
一、借款是否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有無擠占、挪用、冒名、轉貸情況;
二、經營狀況好壞,自有流動資金有無抽調、外借、投資等;
三、借款擔保人、借款抵押品有無變化,償還借款能力有無變化。
檢查後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並寫出檢查報告。

第十六條 貸款行在貸款到期前10天要向借款方和擔保人發出借款到期償還通知書;貸款到期,銀行要按合同約定日期收回貸款。如遇客觀特殊情況借款方不能如期償還借款,借款方和擔保人必須在借款到期前10天遞交書面延期償還借款申請書,經貸款行審查批准,辦理延期償還貸款手續,方可延期。對未按期收回的貸款,要按逾期貸款處理。如果是擔保、抵押貸款,即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條件積極收回貸款。

第六章 貸款管理方式

第十七條 根據企業編制的借款計劃,經信貸部門審查,各分行在總行下達的商流貸款規模內,統籌安排城鎮集體商業貸款,合理使用。

第十八條 集體商業在銀行要分別開立存、貸款帳戶,實行存、貸分戶管理。
一、企業只能在農行設立一個基本帳戶,辦理轉帳資金的收付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的規定辦理現金的收付,並應開設企業專用基金存款帳戶,辦理專用基金的收支。
二、企業貸款帳戶,根據有關規定對流動資金貸款、基礎設施貸款和科技開發貸款分別在規定科目內核算。對非正常貸款亦應按總行規定設立帳戶,信貸部門建立卡片,定期與會計帳核對進行監測考核和調整。

第十九條 要嚴格結算紀律,借款企業不得預付預收貨款;要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審查和管理,按照規定簽發和承兌商業匯票。簽發商業匯票必須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嚴禁簽發融資性的或其它非商品交易的銀行承兌匯票。企業資金周轉發生困難時可持銀行承兌匯票申請貼現,開戶行在資金可能和票據符合規定的情況下應予辦理。

第二十條 根據借款合同確定的還款期限,建立貸款按期限管理檔案,按借款合同規定償還期收回貸款。確須延期的只准辦理一次。延期時間: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原定期限的一半;基礎設施貸款、科技開發貸款,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擔保貸款延期要與擔保人重新辦理貸款擔保協議;抵押貸款到期不得延期,銀行根據借款合同規定,處理抵押物品,收回貸款本息。

第二十一條 根據《商業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和信貸管理試行辦法》評定集體商業的信用等級,實行貸款等級管理。對集體商業未評定信用等級的,按信貸部門分類排隊進行管理。
一、對特、一級信用企業可以實行定額管理,對其臨時貸款、基礎設施貸款等可優先安排,並可辦理貼現;
二、對二級信用企業,採取控制貸款余額,收舊貸新,周轉使用。如果購進適銷對路確有效益的商品,可適當予以解決;
三、對三級信用企業,壓縮貸款總量,採取多收少貸的辦法,促其轉化。如遇特殊情況確須增加貸款,必須經縣(市)支行核准後方可發放貸款;
四、對經營管理混亂、資不抵債、長期嚴重虧損的企業,只收不貸,並積極落實債務、清收全部貸款;對季節性虧損,年內不虧損的,可不按虧損企業對待。
五、對實行擔保、抵押貸款的企業,保證人必須具有法人資格,資信可靠,具有代償借款本息的能力。抵押物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對風險較大的擔保、抵押貸款除與企業簽定借款合同和辦理公證外,銀行還要與企業主管部門簽定「債務承諾書」,一旦企業經營虧損、資不抵債或破產、倒閉,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償還時,主管部門負有連帶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集體商業企業自有流動資金要逐步達到占商品及材料庫存金額年平均的60%以上,未達到的,必須每年在公積金中拿出50%以上進行補充。調價庫存增值的資金,要如數補充自有流動資金。對自有流動資金未達規定比例的企業,已參加商品周轉的自有流動資金和公積金不準抽走挪作它用。新開戶申請貸款的集體商業和所屬生產加工企業自有流動資金比例必須達到60%以上。

第二十三條 對基礎設施貸款和科技開發貸款參照固定資產貸款和科技開發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以項目為單位,全過程實行程序化、規范化管理。

第七章 監督與制裁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信貸部門要定期檢查信貸政策、原則的執行情況和貸款企業執行國家政策、法令的情況。要經常深入企業調查貸款使用和企業經營情況,按季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信貸資金的社會、企業和銀行經濟效益。銀行要參與企業承包、租賃的全過程,特別要抓緊貸款債務的落實,防止短期行為,確保貸款的安全。要健全信貸資料檔案,努力實現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規行為。
一、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
二、貸款到期既不償還又不辦理延期手續的;
三、用貸款墊付稅金、管理費和其它非生產性開支的;
四、不按計劃處理有問題資金和有問題商品的;
五、出租出借銀行帳戶,轉借轉讓銀行貸款的;
六、未通知銀行變更企業名稱、經營范圍、經營形式、改變住所、場地的;
七、未通知銀行合並、分立、出租、拍賣企業,轉讓、出租、拍賣財產、處理抵押品的;
八、違反國家政策、法令、哄抬物價、囤積居奇、買空賣空進行非法經營的;
九、設立假帳,在財務決算中搞應攤不攤、應報不報、弄虛作假、虛盈實虧的。在它行開立結算帳戶,進行資金體外循環,逃避銀行監督的;
十、不按銀行規定增補自有流動資金和擅自抽調自有流動資金的;
十一、不能定期(季、年)向開戶行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資料的。

第二十六條 制裁規定
發現上述違規行為之一的應實行信貸制裁,情節嚴重的可並處:
一、按規定實行加息;
二、強行扣收貸款本息一部分或全部;
三、停止發放新貸款;
四、改支票結算為存摺結算;
五、凍結帳戶。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修改亦同。各分行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八條 鄉村的集體商業服務業貸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放的同類貸款,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暫行辦法相抵觸的,以本暫行辦法為准。

發布部門:中國農業銀行 發布日期:1990年12月12日 實施日期:1990年12月12日 (中央法規)

⑹ 集體企業是否能貸款

只要符合貸款通則的要求都可以辦理貸款呀

⑺ 注冊資金1000萬的公司可貸款多少

這個不是看你注冊資金的多少,關鍵是看你的資產凈額怎麼樣,還有你的盈利能力怎麼樣。反正銀行銀根充足時,一般可以貸到七成以上。銀根緊的時候,情況不好的話,資產保值性不好的情況下估計四五成的樣子。
營業執照上不能抵押貸款的,必須要用不動產比如房產汽車之類的東西才可以,帶好房產證或者產權證去銀行信貸部門辦理,銀行還要對你的房產等進行評估,方能決定貸多少給你。

⑻ 工商銀行貸款種類有哪些

貸款種類的劃分標準是多樣化的,按不同的標准,有不同的劃分方法。選擇何種標准劃分貸款種類,應根據國家經濟管理和銀行信貸管理的要求。按貸款主體經濟性質劃分1.國有及國家控股企業貸款。2.集體企業貸款。3.私營企業貸款。4.個體工商業者貸款。 按貸款信用程度劃分1.信用貸款。2.擔保貸款: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3.票據貼現。 按貸款使用期限劃分1.短期貸款。2.中、長期貸款。 按貸款在社會再生產中佔用形態劃分1.流動資金貸款。2.固定資金貸款。 按貸款的使用質量劃分1.正常貸款。2.不良貸款。不良貸款包括呆賬貸款、呆滯貸款和逾期貸款。因此,不能簡單的說工商銀行貸款種類有哪些,要看你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