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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補助貸款貼息企業所得稅

發布時間: 2022-04-20 22:37:47

『壹』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財稅字[1995]081號),是關於補貼收入是否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基本文件。在相關的稅務法規中,國家稅務總局及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對具體征免項目進行了明確: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管儲備棉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1999]38號)規定「供銷社棉麻經營企業代國家保管儲備棉所獲得的財政補貼是國家對承儲企業保管儲備棉的成本補償。因此,對其保管儲備棉而取得的中央和地方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儲備棉管理總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15號)規定:在2005年底前,對中儲棉總公司及其直屬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及國家直屬儲備糖庫和肉冷庫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5號)規定:「 一、在2005年底前,對華商中心從中央財政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對其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華商中心在從事儲備糖、肉具體儲備管理業務中書立的購銷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合同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二、在2005年底前,對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糖庫和中國食品集團公司直屬的國家儲備肉庫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其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註:享受上述稅收政策的國家直屬儲備糖庫、肉庫必須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列名單位)。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再就業專項補貼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9號)規定:納稅人吸納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按《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促進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07號)中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准取得的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取得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再就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以及其他超出「財社[2002]107號」文件規定的范圍、項目和標準的再就業補貼收入,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註:2004年8月11日發文)
4、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退政策。所退稅款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於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車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見《關於鼓勵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
5、其他有關規定
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技術創新,增加企業發展後勁,國家及省、市財政部門在企業項目貸款貼息、基金貼息、補助等方面均出台了一些扶持政策和措施,具體規定如下:
(1)經國務院批准建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採取貸款貼息形式支持的,企業在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該項目的工程成本;企業在非項目建設期受到的有關貸款貼息,應沖減企業財務費用,並入企業利潤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採用資本金投入形式的,企業應在「實收資本」科目中核算,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採用無償資助形式支持的,無償資助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中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研究人員寫但科技成果創辦企業進行成果轉化的補助,企業收到的無償資助時,應在企業「專項應付款」科目中核算,專款專用,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當年起,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收到高新技術產品的財政資金補助,應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並計入「資本公積」項目,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應專項用於企業高新技術產品的研究、開發等資本性支出。
企業的財政補助資金包括高新技術產品財政補助資金、污染防治基金補助、高新技術發展基金無償補助、國家重點項目投資補助、扭虧增盈獎勵、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無償資助等資金。
(3)對於國家撥入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企業收到科技三項費用,新產品開發補助經費等財政撥款,在有關項目完工清算,並按規定核銷有關費用後,形成資產的部分轉作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中單獨反映。

『貳』 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需要交稅嗎

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需要交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政府補助貸款貼息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九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國家稅務總局-征稅

『叄』 政府補助如何確認收入繳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企業取得的國家財政性補貼和其他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損益者外,應一律並入實際收到該補貼收入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 我國目前主要政府補助:財政貼息、研究開發補貼、政策性補貼。

(3)政府補助貸款貼息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是指按國家規定注冊、登記的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是指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依法注冊、登記的,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獨立經濟核算是指同時具備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獨立計算盈虧等條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

『肆』 政府補助收入在計算所得稅的時候是稅前扣除還是稅後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對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關於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許可權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三)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伍』 免稅企業的政府補助款用交企業所得稅嗎

看情況,一般不用。比如說我們這里福利企業的補助,是不用的,要分幾種情況:
一、財政性資金
(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於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二)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按照核定的預算和經費報領關系收到的由財政部門或上級單位撥入的財政補助收入,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於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並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二、關於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
(一)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准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繳納的不符合上述審批管理許可權設立的基金、收費,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三)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並上繳財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於上繳財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財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三、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陸』 貸款貼息在所得稅匯算時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嗎

貸款貼息屬於政府補助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准則——政府補助》的有關規定,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最終反映在「營業外收入」科目中。 對於政府補助,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是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的。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 (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 (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 (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對於上述中的「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財政部、稅總在2009年6月16號聯合發文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具體文件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的規定,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1)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柒』 拿到高新補貼後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1.如果是企業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給予的獎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規范,屬於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款,一般情況下這種獎勵應該記入營業外收入,也就是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上述補助收入無需繳納增值稅。
4.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上述獎勵指定專項用途,符合(財稅【2008】151號)、(財稅【2011】7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財政性資金,可以作為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處理。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折舊和攤銷不得在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