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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積金貸款算幾套房 2024-10-09 15:37:52

煤化工企業貸款政策

發布時間: 2022-04-26 03:54:18

㈠ 建行煤炭行業可以做貸款嗎

不符合國家政策的煤炭行業不可以做貸款。
煤炭行業屬於能源產業,沒有限制,但是對於不符合國家政策的小煤礦企業不會回到貸款支持。這幾年國家控制產能過剩,許多以上都面臨虧損倒閉,銀行給他們企業貸款是要考慮極大風險的。

㈡ 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一、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二、企業貸款的手續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鑒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貸款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貸款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三、企業貸款的注意事項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民法典》規定,保證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貸款卻是以一些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由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是靠財政撥款進行開支的,它們所擁有的資產,單位無權處理,實際上這種擔保就成了無效擔保。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這類貸款中的保證人,雖然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貌似具有合格的擔保資格,但是實質上卻不具備擔保能力。《民法典》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里的關鍵所在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為企業貸款擔保的情況。如某借款單位是建築造價事務所,而其法人卻是某國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有的擔保人在多個銀行擔保、相互擔保、連環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的貸款到期,不能清償債務,銀行要追究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而以上種種不合規現象,導至銀行對保證人的債權落空,這必然要給銀行造成信貸風險。
銀行不當操作導致有缺陷擔保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擔保合同中規定必須有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簽字或只有蓋章;二是在貸款到期未歸還時,銀行不注重對擔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單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簽字蓋章,而無擔保人的簽章;三是有的擔保合同期限短於貸款合同期限等。

㈢ 關於煤炭產業政策的公告

( 2007 年第 80 號)

為貫徹落實 《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國發 [2005] 18號) ,嚴格產業准入,轉變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高生產力水平,保障安全生產,提高資源利用率,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了 《煤炭產業政策》,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煤炭產業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煤炭產業政策

煤炭是我國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業原料。煤炭產業是我國重要的基礎產業,煤炭產業的可持續發展關系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和國家能源安全。為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合理、有序開發煤炭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生產力水平,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國務院關於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 國發 [2005] 18 號) 等法律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發 展 目 標

第一條 堅持依靠科技進步,走資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經濟效益好、環境污染少的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道路,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能源保障。

第二條 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資源整合,形成以合理開發、強化節約、循環利用為重點,生產安全、環境友好、協調發展的煤炭資源開發利用體系。

第三條 嚴格產業准入,規范開發秩序,完善退出機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為主體、與環境和運輸等外部條件相適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相協調的產業布局。

第四條 深化煤炭企業改革,推進煤炭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兼並和重組,提高產業集中度,形成以大型煤炭企業集團為主體、中小型煤礦協調發展的產業組織結構。

第五條 推進煤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煤炭技術創新機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行業重大關鍵技術。培育科技市場,發展服務機構,形成完善的技術創新服務體系。

第六條 強化政府監管,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依靠科技進步,以防治瓦斯、水、火、煤塵、頂板、礦壓等災害為重點,健全煤礦安全生產投入及管理的長效機制。

第七條 加強煤炭資源綜合利用,推進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建立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礦區,促進人與礦區和諧發展。

第八條 推進市場化改革,完善煤炭市場價格形成機制,加強煤炭生產、運輸、需求的銜接,促進總量平衡,形成機制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煤炭市場體系。

第二章 產 業 布 局

第九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總體部署,按照煤炭工業發展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煤炭生產開發規劃、煤礦安全生產規劃、礦區總體規劃,合理、有序開發和利用煤炭資源。

第十條 穩定東部地區煤炭生產規模,加強中部煤炭資源富集地區大型煤炭基地建設,加快西部地區煤炭資源勘查和適度開發。建設神東、晉北、晉中、晉東、陝北、黃隴 ( 華亭) 、魯西、兩淮、河南、雲貴、蒙東 ( 東北) 、寧東等十三個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續、穩定供給能力。

第十一條 大力推進煤炭、煤層氣等資源的協調開發和基礎設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內,一個礦區原則上由一個主體開發,一個主體可以開發多個礦區。按照資源稟賦、運輸、水資源等條件和環境承載能力確定區域煤炭開發規模和開發強度,在大型整裝煤田和資源富集地區優先建設大型和特大型現代化煤礦。

第十二條 鼓勵建設坑口電站,優先發展煤、電一體化項目,優先發展循環經濟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新建大中型煤礦應當配套建設相應規模的選煤廠,鼓勵在中小型煤礦集中礦區建設群礦選煤廠。

第十三條 在水資源充足、煤炭資源富集地區適度發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調入區和水資源匱乏地區發展煤化工,禁止在環境容量不足地區發展煤化工。國家對特殊和稀缺煤種實行保護性開發,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資源開發。

第三章 產 業 准 入

第十四條 開辦煤礦或者從事煤炭和煤層氣資源勘查,從事煤礦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監理、安全評價等,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煤礦資源回收率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准,安全、生產裝備及環境保護措施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五條 山西、內蒙古、陝西等省 ( 區) 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 120萬噸/年。重慶、四川、貴州、雲南等省 ( 市) 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 15 萬噸/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廣西等省 ( 區) 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9 萬噸 /年。其他地區新建、改擴建礦井規模不低於 30 萬噸 /年。鑒於當前小煤礦數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壞資源和環境的狀況尚未根本改善,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十一五」期間一律停止核准 ( 審批) 30 萬噸/年以下的新建煤礦項目。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地礦類主體專業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鼓勵煤礦企業從技術學校招收工人。

第四章 產 業 組 織

第十七條 取締非法煤礦,關閉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亂采濫挖破壞資源、污染環境和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煤礦。

第十八條 鼓勵以現有大型煤炭企業為核心,打破地域、行業和所有制界限,以資源、資產為紐帶,通過強強聯合和兼並、重組中小型煤礦,發展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鼓勵發展煤炭、電力、鐵路、港口等一體化經營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參與冶金、化工、建材、交通運輸企業聯營。鼓勵中小型煤礦整合資源、聯合改造,實行集約化經營。

第十九條 鼓勵煤炭企業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積極推進股份制改造,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 積極引導資源枯竭礦區經濟轉型,支持資源枯竭、虧損嚴重的國有煤礦轉產發展。建立中小型煤炭生產企業退出機制。鼓勵和支持資源枯竭煤礦發揮人才、技術和管理等優勢,異地開發煤炭資源。

第五章 產 業 技 術

第二十一條 鼓勵發展地球物理勘探、高精度三維地震勘探技術。鼓勵發展厚沖積層鑽井法、凍結法和深井快速建井技術。

第二十二條 鼓勵採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建設高產高效礦井。鼓勵發展露天礦開采技術。鼓勵發展綜合機械化採煤技術,推行壁式採煤。發展小型煤礦成套技術以及薄煤層採煤機械化、井下充填、「三下」採煤、邊角煤回收等提高資源回收率的採煤技術。鼓勵開展急傾斜特厚煤層水平分段綜采放頂煤技術的研究。鼓勵低品位、難采礦的地下氣化等示範工程建設。

第二十三條 加快推進小型煤礦採煤工藝和支護方式改革,推廣錨桿支護和採煤工作面金屬支護,淘汰木支護。加快發展安全、高效的井下輔助運輸技術、綜采設備搬遷技術和裝備。

第二十四條 發展自動控制、集中控制選煤技術和裝備。研製和發展高效干法選煤技術、節水型選煤技術、大型篩選設備及脫硫技術,回收硫資源。鼓勵水煤漿技術的開發及應用。

第二十五條 鼓勵煤炭企業實施以產業升級為目的的技術改造。鼓勵通過多種方式進行煤炭勘探、開采、洗選加工、轉化等關鍵技術和重大裝備的研發、集成和自主化生產。

第二十六條 推進煤炭企業信息化建設,利用現代控制技術、礦井通訊技術,實現生產過程自動化、數字化。推進建設煤礦安全生產監測監控系統、煤炭產量監測系統和井下人員定位管理系統。

第六章 安 全 生 產

第二十七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和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責任。煤炭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強化現場管理,嚴禁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遏制事故發生。煤炭生產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礦井通風、防瓦斯、防突、防火、防塵、防水、防洪等系統。堅持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煤礦瓦斯治理方針,落實優先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等區域性防突措施,提高瓦斯抽采率。堅持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採的煤礦水害防治原則,落實防、堵、疏、排、截等綜合治理措施。加強煤礦沖擊地壓監測控制和頂板事故防範。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煤礦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報告制度。建立和完善災害預防和應急救援體系。堅持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

第三十條 嚴格執行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 「三同時」制度。煤炭生產各環節必須配備必要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藝、設備。對煤礦井下和有關設備、器材實行安全標志管理制度。

第七章 貿易與運輸

第三十一條 嚴格煤炭經營企業資格審查,促進煤炭經營企業結構優化,形成以煤炭生產企業和大型煤炭經營企業為主體、中小型煤炭經營企業為補充的協調發展格局。

第三十二條 積極推進煤炭貿易市場化改革,建立健全煤炭交易市場體系,完善煤炭價格市場形成機制,制定公平交易規則。建立全國和區域性煤炭交易中心及信息發布平台,鼓勵煤炭供、運、需三方建立中長期合作關系,引導合理生產、有序運輸和均衡消費。穩步發展國際煤炭貿易,優化煤炭進出口結構,鼓勵企業到國外投資辦礦。

第三十三條 積極發展鐵路、水路煤炭運輸,加快建設和改造山西、陝西、內蒙古西部出煤通道和北方煤炭下水港口,提高煤炭運輸能力。限制低熱值煤、高灰分煤長距離運輸。煤炭運輸應當採取防塵、防灑漏措施。

第八章 節約利用與環境保護

第三十四條 實施節約優先的發展戰略,加快資源綜合利用,減少煤炭加工利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和利用效率。

第三十五條 加強節能和能效管理,建立和完善煤炭行業節能管理、評價考核、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獎懲制度。鼓勵煤炭企業開發先進適用節能技術,煤炭企業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按照節能設計規范和用能標准建設,必須淘汰落後耗能工藝、設備和產品,推廣使用符合國家能效標准、經過認證的節能產品。

第三十六條 按照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原則,綜合開發利用與煤共伴生資源和煤礦廢棄物。鼓勵企業利用煤矸石、低熱值煤發電、供熱,利用煤矸石生產建材產品、井下充填、復墾造田和築路等,綜合利用礦井水,發展循環經濟。支持煤層氣 ( 煤礦瓦斯) 長輸管線建設,鼓勵煤層氣 ( 煤礦瓦斯) 民用、發電、生產化工產品等。

第三十七條 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要嚴格實行項目建設 「三同時」制度。按照 「誰開發、誰保護,誰損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推進礦區環境綜合治理,形成與生產同步的水土保持、礦山土地復墾和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

第三十八條 煤炭采選、貯存、裝卸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必須達標排放,防止二次污染。加強煤礦瓦斯抽采利用和減少排放。洗煤水應當實現閉路循環。優化巷道布置,減少井下矸石產出量。

第三十九條 建立礦區開發環境承載能力評估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嚴格執行煤礦環境影響評價、水土保持、土地復墾和排污收費制度。限制在地質災害高易發區、重要地下水資源補給區和生態環境脆弱區開採煤炭,禁止在自然保護區、重要水源保護區和地質災害危險區等禁采區內開採煤炭。加強廢棄礦井的綜合治理。

第四十條 加強對在礦山開發過程中可能誘發災害的調查、監測及預報預警,及時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建立信息網路系統,制定防災減災預案。

第九章 勞 動 保 護

第四十一條 煤炭生產企業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建立和完善工傷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體系。落實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制度,逐步提高煤礦職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二條 加強勞動用工和定員管理,推廣井下四班六小時工作制。推進礦井質量標准化建設,改善井下作業環境。為井下工人配備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三條 鼓勵煤炭生產企業加大安全和塵肺病等職業病防治投入。發展和推廣職業病防治、職業安全和勞動保護技術的研究和應用。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和職業病危害控制體系。

第十章 保 障 措 施

第四十四條 完善有利於提高煤礦安全生產水平和煤炭資源利用率、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稅費政策,完善資源勘查、開發和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嚴格的煤炭資源利用監管制度,對煤炭資源回採率實行年度核查、動態監管,對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煤炭資源開發堅持先規劃、後開發的原則。國家統一管理煤炭資源一級探礦權市場,由國家投資完成煤炭資源的找煤、普查和必要詳查,編制礦區總體開發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有計劃地將二級探礦權和采礦權轉讓給企業,形成煤炭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重點支持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 ( 帶) 內煤炭資源勘查。

第四十六條 支持煤炭企業建立技術開發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煤礦企業可以從煤炭產品銷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資金,用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推進煤炭生產完全成本化改革,嚴格煤礦維簡費、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使用和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按照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督的原則,煤礦企業應按規定提取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鼓勵社會資金投入礦區環境治理。

第四十七條 實施煤炭行業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加強國家煤礦專業人才繼續教育、培養基地建設和專業人才培養,實施煤炭行業技能型緊缺人才培養培訓工程,完善對口單招和訂單式培養。規范煤礦從業人員職業資格管理,鼓勵企業開展全方位、多層次的職工安全、技術教育培訓。

第四十八條 支持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加快企業主輔分離。支持煤礦企業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專項用於發展接續產業和替代產業。

第四十九條 對不符合規劃和產業發展方向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礦業權登記和土地使用手續,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發放排污許可證,水利部門不予審批水土保持方案文件,工商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商登記,金融機構不予提供貸款和其他形式的授信支持,投資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核准手續。

第五十條 發揮中介組織作用。煤炭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煤炭市場供求、技術經濟指標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發布制度和行業預警制度,及時反映行業動態和提出政策建議,加強行業自律,引導企業發展。

本政策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煤炭工業有關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本政策制訂相關技術標准和規范。

本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㈣ 對銀行信貸支持煤化工行業有什麼好的建議

不建議放貸給「煤化工」企業,尤其是股東背景為民營,還有鄂爾多斯煤企,一方面城市缺水,另一方面鄂爾多斯煤企整合未明朗。

㈤ 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的政策全文

國務院關於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 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
國發〔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煤炭是我國主體能源。煤炭產業是國民經濟基礎產業,涉及面廣、從業人員多,關系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近年來,受經濟增速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煤炭需求大幅下降,供給能力持續過剩,供求關系嚴重失衡,導致企業效益普遍下滑,市場競爭秩序混亂,安全生產隱患加大,對經濟發展、職工就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利影響。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結構性改革、抓好去產能任務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化解煤炭行業過剩產能、推動煤炭企業實現脫困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著眼於推動煤炭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堅持市場倒逼、企業主體,地方組織、中央支持,綜合施策、標本兼治,因地制宜、分類處置,將積極穩妥化解過剩產能與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相結合,實現煤炭行業扭虧脫困升級和健康發展。
(二)基本原則。
市場倒逼與政府支持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用法治化和市場化手段化解過剩產能。企業承擔化解過剩產能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負責制定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中央給予資金獎補和政策支持。
化解產能與轉型升級相結合。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切實淘汰落後產能,有序退出過剩產能,探索保留產能與退出產能適度掛鉤。通過化解過剩產能,促進企業優化組織結構、技術結構、產品結構,創新體制機制,提升綜合競爭力,推動煤炭行業轉型升級。
整體推進與重點突破相結合。在重點產煤省份和工作基礎較好的地區率先突破,為整體推進探索有益經驗。以做好職工安置為重點,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做好轉崗分流工作,落實好各項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處理好企業資產債務。
(三)工作目標。在近年來淘汰落後煤炭產能的基礎上,從2016年開始,用3至5年的時間,再退出產能5億噸左右、減量重組5億噸左右,較大幅度壓縮煤炭產能,適度減少煤礦數量,煤炭行業過剩產能得到有效化解,市場供需基本平衡,產業結構得到優化,轉型升級取得實質性進展。 (四)嚴格控制新增產能。從2016年起,3年內原則上停止審批新建煤礦項目、新增產能的技術改造項目和產能核增項目;確需新建煤礦的,一律實行減量置換。在建煤礦項目應按一定比例與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掛鉤,已完成淘汰落後產能和化解過剩產能任務的在建煤礦項目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予以公告。
(五)加快淘汰落後產能和其他不符合產業政策的產能。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確定的13類落後小煤礦,以及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盡快依法關閉退出。產能小於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以及採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採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要在1至3年內淘汰。
(六)有序退出過剩產能。
1.屬於以下情況的,通過給予政策支持等綜合措施,引導相關煤礦有序退出。
——安全方面: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隱患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達不到安全質量標准化三級的煤礦。
——質量和環保方面: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要求的煤礦。開采范圍與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相關環境敏感區重疊的煤礦。
——技術和資源規模方面:非機械化開採的煤礦;晉、蒙、陝、寧等4個地區產能小於60萬噸/年,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產能小於30萬噸/年,其他地區產能小於9萬噸/年的煤礦;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與大型煤礦井田平面投影重疊的煤礦。
——其他方面: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長期停產、停建的煤礦;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和社會保障費用的煤礦;其他自願退出的煤礦。
2.對有序退出范圍內屬於滿足林區、邊遠山區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擔特殊供應任務的煤礦,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暫時保留。保留的煤礦原則上要實現機械化開采。
3.探索實行煤炭行業「存去掛鉤」。除工藝先進、生產效率高、資源利用率高、安全保障能力強、環境保護水平高、單位產品能源消耗低的先進產能外,對其他保留產能探索實行「存去掛鉤」,通過重新確定產能、實行減量生產等多種手段壓減部分現有產能。
(七)推進企業改革重組。穩妥推動具備條件的國有煤炭企業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運行效率。鼓勵大型煤炭企業兼並重組中小型企業,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業集團,進一步提高安全、環保、能耗、工藝等辦礦標准和生產水平。利用3年時間,力爭單一煤炭企業生產規模全部達到300萬噸/年以上。
(八)促進行業調整轉型。鼓勵發展煤電一體化,引導大型火電企業與煤炭企業之間參股。火電企業參股的煤炭企業產能超過該火電企業電煤實際消耗量的一定比例時,在發電量計劃上給予該火電企業獎勵。加快研究制定商品煤系列標准和煤炭清潔利用標准。鼓勵發展煤炭洗選加工轉化,提高產品附加值;按照《現代煤化工建設項目環境准入條件(試行)》,有序發展現代煤化工。鼓勵利用廢棄的煤礦工業廣場及其周邊地區,發展風電、光伏發電和現代農業。加快煤層氣產業發展,合理確定煤層氣勘查開采區塊,建立煤層氣、煤炭協調開發機制,處理好煤炭、煤層氣礦業權重疊地區資源開發利用問題,對一定期限內規劃建井開採的區域,按照煤層氣開發服務於煤炭開發的原則,採取合作或調整煤層氣礦業權范圍等方式,優先保證煤炭開發需要,並有效利用煤層氣資源。開展低濃度瓦斯採集、提純和利用技術攻關,提高煤礦瓦斯利用率。
(九)嚴格治理不安全生產。進一步加大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力度,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煤礦責令停產整頓。嚴厲打擊證照不全、數據資料造假等違法生產行為,對安全監控系統不能有效運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按規定落實區域防突措施、安全費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依法依規停產整頓。
(十)嚴格控制超能力生產。全面實行煤炭產能公告和依法依規生產承諾制度,督促煤礦嚴格按公告產能組織生產,對超能力生產的煤礦,一律責令停產整改。引導企業實行減量化生產,從2016年開始,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對於生產特定煤種、與下游企業機械化連續供應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礦企業,可在276個工作日總量內實行適度彈性工作日制度,但應制定具體方案,並向當地市級以上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行業自律組織及指定的徵信機構備案,自覺接受行業監管和社會監督。
(十一)嚴格治理違法違規建設。對基本建設手續不齊全的煤礦,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依法實施關閉。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產要素採集、登記、公告與核查制度,落實井下生產布局和技術裝備管理規定,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煤礦一律停產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有關部門要聯合懲戒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產行為。
(十二)嚴格限制劣質煤使用。完善煤炭產業發展規劃,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項目,依法依規引導已核準的項目暫緩建設、正在建設的項目壓縮規模、已投產的項目限制產量。落實商品煤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加大對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地區銷售使用劣質散煤情況的檢查力度。按照有關規定繼續限制劣質煤進口。 (十三)加強獎補支持。設立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獎補資金,按規定統籌對地方化解煤炭過剩產能中的人員分流安置給予獎補,引導地方綜合運用兼並重組、債務重組和破產清算等方式,加快處置「僵屍企業」,實現市場出清。使用專項獎補資金要結合地方任務完成進度、困難程度、安置職工情況等因素,對地方實行梯級獎補,由地方政府統籌用於符合要求企業的職工安置。具體辦法由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四)做好職工安置。要把職工安置作為化解過剩產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堅持企業主體作用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細化措施方案,落實保障政策,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安置計劃不完善、資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的職工安置方案,不得實施。
1.挖掘企業內部潛力。採取協商薪酬、靈活工時、培訓轉崗等方式,穩定現有工作崗位,對採取措施不裁員或少裁員的生產經營困難企業,通過失業保險基金發放穩崗補貼。支持創業平台建設和職工自主創業,積極培育適應煤礦職工特點的創業創新載體,將返鄉創業試點范圍擴大到礦區,通過加大專項建設基金投入等方式,提升創業服務孵化能力,培育接續產業集群,引導職工就地就近創業就業。
2.對符合條件的職工實行內部退養。對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經自願選擇、企業同意並簽訂協議後,依法變更勞動合同,企業為其發放生活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不得領取基本養老金。
3.依法依規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企業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償還拖欠的職工在崗期間工資和補繳社會保險費用,並做好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等工作。企業主體消亡時,依法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職工,可以由職工自願選擇領取經濟補償金,或由單位一次性預留為其繳納至法定退休年齡的社會保險費和基本生活費,由政府指定的機構代發基本生活費、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4.做好再就業幫扶。通過技能培訓、職業介紹等方式,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對就業困難人員,要加大就業援助力度,通過開發公益性崗位等多種方式予以幫扶。對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按規定發放失業保險金,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納入社會救助范圍,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
1.金融機構對經營遇到困難但經過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仍能恢復市場競爭力的骨幹煤炭企業,要加強金融服務,保持合理融資力度,不搞「一刀切」。支持企業通過發債替代高成本融資,降低資金成本。
2.運用市場化手段妥善處置企業債務和銀行不良資產,落實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的財稅政策,完善金融機構加大抵債資產處置力度的財稅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資產批量轉讓政策,支持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進度,支持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打包轉讓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3.支持社會資本參與企業並購重組,鼓勵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創新產品和投資方式,參與企業並購重組,拓展並購資金來源。完善並購資金退出渠道,加快發展相關產權的二級交易市場,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4.嚴厲打擊企業逃廢銀行債務行為,依法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地方政府建立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協調機制,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支持金融機構做好企業金融債務重組和不良資產處置工作。
(十六)盤活土地資源。支持退出煤礦用好存量土地,促進礦區更新改造和土地再開發利用。煤炭產能退出後的劃撥用地,可以依法轉讓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後的出讓收入,可按規定通過預算安排用於支付產能退出企業職工安置費用。對用地手續完備的騰讓土地,轉產為生產性服務業等國家鼓勵發展行業的,可在5年內繼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
(十七)鼓勵技術改造。鼓勵和支持煤礦企業實施機械化、自動化改造,重點創新煤炭地質保障與高效建井關鍵技術,煤炭無人和無害化、無煤柱自成巷開采技術,推廣保水充填開采、智能開采和特殊煤層開采等綠色智慧礦山關鍵技術,提升大型煤炭開采先進裝備製造水平。
(十八)其他支持政策。加快推進國有煤炭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盡快移交「三供一業」(供水、供電、供熱和物業管理),解決政策性破產遺留問題。支持煤炭企業按規定緩繳采礦權價款。支持煤炭企業以采礦權抵押貸款,增加周轉資金。改進國有煤炭企業業績考核機制,根據市場變化情況科學合理確定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目標。調整完善煤炭出口政策,鼓勵優勢企業擴大對外出口。嚴格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相關部門要建立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和脫困升級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綜合協調,制定實施細則,督促任務落實,統籌推進各項工作。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負總責,要成立領導小組,任務重的市、縣和重點企業要建立相應領導機構和工作推進機制。國務院國資委牽頭組織實施中央企業化解煤炭過剩產能工作。各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國資委要根據本意見研究提出產能退出總規模、分企業退出規模及時間表,據此制訂實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十)強化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把各地區化解過剩產能目標落實情況列為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化解過剩產能工作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各地區要將化解過剩產能任務年度完成情況向社會公示,建立舉報制度。強化考核機制,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各地區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評估,對未完成任務的地方和企業要予以問責。國務院相關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專項督查。
(二十一)做好行業自律。行業協會要引導煤炭企業依法經營、理性競爭,在「信用中國」網站和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企業依法依規生產承諾書,引入相關中介、評級、徵信機構參與標准確認、公示監督等工作。化解煤炭過剩產能標准和結果向社會公示,加強社會監督,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二十二)加強宣傳引導。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方式,廣泛深入宣傳化解煤炭過剩產能的重要意義和經驗做法,加強政策解讀,回應社會關切,形成良好的輿論環境。
國務院
2016年2月1日
(此件公開發布)

㈥ 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企業貸款申請條件如下: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且年檢合格的營業執照,持有人民銀行核發並正常年檢的貸款卡;

4、有必要的組織機構、經營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據和經營場所,合法經營,產品有市場、有效益;

5、具備履行合同、償還債務的能力,還款意願良好,無不良信用記錄,信貸資產風險分類為正常類或非財務因素影響的關注類;

6、企業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從業經歷在3年以上,素質良好、無不良個人信用記錄;

7、企業經營情況穩定,成立年限原則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個及以上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且連續2年銷售收入增長、毛利潤為正值;

8、符合建立與小企業業務相關的行業信貸政策;

9、能遵守國家金融法規政策及銀行有關規定;

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企業貸款申請資料如下:

公司基本資料

1、 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驗資報告、貸款卡;

2、 近三年的年報、最近三個月財務報表,公司近六個月對公賬單;

3、 經營場地租賃合同及租金支付憑據,近三個月水、電費單;

4、 近六個月各項稅單,已簽約的購銷合同(若有);

5、 企業名下資產證明。

個人資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

2、 房產證權利人及配偶身份證;

3、 借款人、房產權利人戶口本;

4、 借款人、房產權利人結婚證;

5、 個人資產證明,如房產、汽車、股票、債券等;

6、 個人近六個月或一年的銀行流水。

㈦ 貴州精細磷化工為什麼要走集約化道路

貴州是中國磷礦最多的省份之一,磷礦保有儲量25.61億噸,佔全國總量的16.8%,居第二位,其中一級品富礦儲量5.27億噸,佔全國富磷礦儲量的45%。全省磷礦平均品位為22.14%,比全國磷礦平均品位高出6個百分點,磷礦質量之優為全國之冠。同時,貴州還擁有非常豐富的煤炭資源和水能資源,具有「水火互濟」的能源資源優勢,為我省發展磷化工產業提供了組合良好的資源條件。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來,我省磷及磷化工產業發展突飛猛進,磷化工產業在全省工業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在全省工業經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們要認識到我省磷化工產業發展也存在一些問題:總體上產業集中度偏低;產品結構不合理;磷礦資源綜合開發利用水平低;環保工作任重道遠;資源優勢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此,科學有序地制定我省磷化工產業的發展方向、產業布局與發展重點尤為重要。發展方向根據我省良好的磷、煤、水、電資源組合優勢,磷化工產業已形成的發展基礎、國內外的發展趨勢、市場狀況以及國內外磷化工產業技術發展方向,我省磷化工產業的發展必須在著眼本省資源的基礎之上,走精細化、集約化發展之路,依靠科技做大做強磷化工產業,積極實施大企業、大集團戰略,進一步優化產業布局,延長產業鏈,提高產業加工深度,提升產品附加值。產業布局按照「扶優扶強,保增長,淘汰落後,調結構」的原則,大力發展甕安—福泉和開陽—息烽兩個磷化工產業帶,做大、做強、做精瓮福、開陽—息烽兩大高濃度磷復肥基地,加快形成開陽雙流—白馬和甕安—福泉兩個黃磷深加工基地,積極創造條件建設織金煤、磷、硫、電、化多聯產一體化生態工業新區。發展重點我省磷化工產業發展的重點是:以具規模上水平的凈化濕法磷酸、黃磷為平台,著力發展精細磷製品及精細磷酸鹽產品,有效提高磷資源產出效益;嚴格控制磷肥總量,在進一步做強做精以磷銨為代表的高濃度磷復肥的同時,積極發展智能型、功能性控釋、緩釋、有機、無機復合肥新肥種,把我省建成國內實力最強的高濃度磷復肥基地。加快發展精細磷製品及磷酸鹽產品。圍繞開發高純度黃磷,磷酸等精細磷化工產品,以及有機磷化工產品等,依託已經形成的黃磷、濕法磷酸及其凈化技術基礎,濕熱並舉,推進「肥化」、「磷鹽」結合,優化磷化工產品結構,延長產業鏈,提高產品附加值和企業經濟效益。積極開發和引進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關聯度的產品生產技術,加速科技成果轉化,重點發展高純黃磷,工業級、飼料級、食品級、醫葯級、電子級精細磷化工高端產品,發展阻燃劑,增塑劑、表面處理劑,油品添加劑,水處理劑、食品添加劑,飼料添加劑,阻燃滅火劑,水質穩定劑,有機膦、有機膦酯、功能材料等精細磷製品和精細磷酸鹽產品。做強做精以磷銨為代表的高濃度磷復肥產業。依託現有大型骨幹企業和甕安—福泉和開陽—息烽兩個磷化工產業聚集帶,按照嚴格控制總量、調整產品結構的思路,以企業為依託,以項目為載體,在進一步做強做精以磷銨為代表的高濃度磷復肥的同時,積極發展智能型、功能性控釋、緩釋、有機、無機復合肥新肥種,探索發展硝酸磷肥、窯法磷酸等非硫磷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推進資源綜合利用。建設生態工業園區,推進資源的綜合回收利用和各類廢棄物的循環利用。按照循環經濟的理念,遵循「減量化、循環化、資源化」原則,積極引進和消化、吸收國內外先進的循環經濟技術,統籌規劃磷礦資源開發,推廣先進適用的開采技術、工藝和設備,提高采礦回採率、選礦和冶煉回收率,大力推進尾礦、尾氣、廢渣綜合利用,提高資源綜合回收利用率。強化污染預防和全過程式控制制,推動磷化工行業合理延長產業鏈,加強對各類廢物的循環利用,推進企業廢物「零排放」,努力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磷煤化工生產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引導企業加快推行清潔生產,從源頭減少廢物的產生,實現由末端治理向污染預防和生產全過程式控制制轉變,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節約型增長方式。促進磷化工產業的節能減排和資源利用最大化。課題組經過多方調研,提出加快我省磷化工產業精細化、集群化發展的政策建議如下:加快編制《貴州省「十二五」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引導我省精細磷化工產業健康發展。為確保我省精細磷化工健康發展,建議把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專項規劃納入我省「十二五」發展規劃,同時,充分抓住國家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新政策與新舉措之契機,千方百計爭取國家支持,使我省「十二五」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項目被納入到國家產業項目總盤子,確保我省精細磷化工發展規劃得以順利實施。在規劃實施中,要突出資源優勢和產品優勢,准確把握國內外磷化工產業發展市場前景,突出我省精細磷化工的優勢,謀求「錯位發展」,實現「人無我有、人有我優」,規避行業領域的重復建設。加快規劃和建設貴州磷化工園區,打造中國精細磷化工基地。進一步加快建設瓮福、開陽—息烽、織金工業園區。「十二五」期間,加快園區基礎設施建設,明確園區產業導向,對園區企業在稅收、土地供給等方面實行優惠,引導企業向園區化、集群化發展。圍繞開發高純度黃磷,磷酸等精細磷化工產品,以及有機磷化工產品等大力發展高純黃磷,工業級、飼料級、食品級、醫葯級、電子級精細磷化工高端產品,發展阻燃劑,增塑劑、阻燃滅火劑、有機膦酯、功能材料等精細磷製品和精細磷酸鹽產品。遵循循環經濟發展規律,加快把貴州打造成中國精細磷化工基地。實施精細磷化工關鍵環節的科技攻關,搶占精細磷化工科技高地。一是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的科技創新體系。在准確把握國內外磷化工產業發展態勢基礎上,以市場為導向,堅持科技創新促發展理念,實施磷化工產業科技攻關,加大產學研一體化力度,為產業發展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持。二是加大行業高精尖人才引進力度,造就我省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所需的業務精、技術高、能力強的人才隊伍,為產業發展提供人才智力保障,為「專、精、特、新」技術攻關與產品研發奠定堅實基礎。三是建立我省精細磷化工技術發展基金。通過政府、企業和社會等渠道,設立並做大技術發展基金,為精細磷化工的技術攻關提供強有力的基金保障。四是以我省既成的「磷化工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為依託,完善該「聯盟」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方工作責任制,加快制訂產品開發與產業發展技術創新線路圖,通過委託、聯合等方式,切實有效地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最大限度地掌握技術創新制高點,以專業化與精細化優秀產品搶占國內外市場,推動產業大發展。五是建立健全技術創新風險投資機制,加強知識產權創造、應用和管理,切實保護知識產權,完善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構建高新技術服務平台和科技成果轉化平台,加快技術創新向現實成果轉化。加大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的財稅與金融支持力度,為企業發展提供資金保障。一方面,實行必要的財政補貼優惠政策。針對目前磷化工產品出口高關稅、企業拓展市場難的現狀,加快實施必要的財政補貼政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助推我省磷化工企業由大變強。另一方面,優化磷化工企業貸款政策。降低貸款門檻條件,積極探索允許銀行投資入股發展新模式,形成資金互注、股份分成新機制,推進強強聯合,增強企業發展後勁。積極推進「磷—煤—電」聯營,加快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積極推進「磷—電聯營」,促進產業穩定發展,鼓勵磷化工企業利用余熱、余壓建設自備電站,提升企業生產供電能力,降低生產成本;支持組建「礦—電—磷」一體化企業,優化資源配置,實現可持續發展;積極推進「電—磷」企業電力直供(特供),推進電力資源優勢與磷資源優勢結合,降低企業用電成本,提升企業發展效益,促進電—磷資源優勢向經濟優勢轉化;積極推進磷、煤資源整合,引導煤、磷資源向優勢企業傾斜,鼓勵和支持磷、煤化工企業聯營,實現磷、煤化工耦合,增強精細磷化工發展後勁。構建「滇黔川鄂磷化工發展聯盟」,促進區域磷化工產業結構優化調整。改變無序競爭的局面,樹立新型「開放式」聯合辦企理念,積極倡導構建「滇黔川鄂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聯盟」,建立健全區域聯盟工作機制,適時召開聯盟聯席會,科學合理制定區域產業發展規劃,形成統一協調的產業發展新態勢,優化生產要素配置,加快資源共享、優勢互補與強強聯合,促進區域磷化工產業結構優化調整。在夯實發展聯盟基礎上,爭取國家支持,擇機組建「滇黔川鄂精細磷化工特大型企業集團」,實現資源、資本和技術跨區域配置最優化,打造世界一流的精細磷化工「航母」,搶佔世界磷化工產業發展制高點。加快「走出去」步伐,打造我省磷化工跨國企業集團。一是加快建立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大力扶持瓮福、開磷兩大集團上市,提升企業國際知名度,最大限度地吸納海內外投資熱錢,增添企業發展新動力。二是在夯實國內發展基礎上,站在全球化發展的新高度與新角度,加強與國外精細磷化工發展程度高的美、歐、日等國家的企業交流與合作,吸其精細化發展的先進做法與成功經驗為我所用。三是積極引導和支持瓮福、開磷兩大集團實施海外擴張戰略。大力鼓勵和支持通過參股、合資或獨資等方式開展海外並購,搶占海外資源富集區,為引領全球精細磷化工產業發展奠定堅實基礎。四是加快我省磷化工人才、技術與資本向海外延伸,將研發、生產、銷售與管理向海外拓展,謀求和實現我省精細磷化工產業人才國際化、資金國際化、技術國際化、產品國際化和企業國際化。

㈧ 企業貸款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1.企業須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登記注冊,持有營業執照。
2.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即企業獨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權利;有獨立的經營資金,獨立的財務計劃與財務報表;獨立計算盈虧,對立對外簽訂購銷合同。
3.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金。如果企業沒有一定量的自有資金,一旦發生損失,必然危機銀行貸款,是信貸資金遭受損失。
4.遵守政策法規和銀行信貸、結算管理制度,並按規定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和一般存款賬戶。
5.生產經營有效益。企業所生產經營的產品必須是市場需要的,適銷對路的短線產品,能給社會和企業帶來效益,提高信貸資金的使用率。
6.恪守信用。企業取得貸款後,還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
以上是51資金項目網為您總結的除以上基本條件外,企業申請貸款,還應符合以下要求:原應付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借款人應當已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年檢手續;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的要求;申請中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需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的資本金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