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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並銀行貸款怎樣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4-30 14:44:26

1. 並購貸款管理辦法 銀監會

第一條 為促進並購貸款業務健康發展,規范並購貸款業務管理,防控業務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銀監會《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8]84號)等法律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並購,是指境內並購方企業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或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的交易行為。並購可在並購方與目標企業之間直接進行,也可由並購方通過其專門設立的無其他業務經營活動的全資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簡稱專門子公司)間接進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並購貸款,是指為滿足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並購交易中用於支付並購交易價款的需要,以並購後企業產生的現金流、並購方綜合收益或其他合法收入為還款來源而發放的貸款。
第四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
第二章 辦理條件與貸款用途
第五條 申請並購貸款的並購方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二)依法合規經營,信用狀況良好,沒有信貸違約、逃廢銀行債務等不良記錄;
(三)主業突出,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流動性及盈利能力較強,在行業或一定區域內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和良好的發展潛力;
(四)信用等級在AA-級(含)以上;
(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行行業信貸政策;
(六)與目標企業之間具有較高的產業相關度或戰略相關性,並購方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目標企業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能力;
(七)並購交易依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應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或即將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並購貸款,應根據《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見附件)的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第七條 借款人為並購方專門子公司的,並購方需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並購貸款用於受讓、認購股權或收購資產的,對應的股權或資產上應質押或抵押給我行,但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出質或轉讓的除外。
第八條 並購貸款用於滿足並購方企業以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目標企業為目的的融資需求,且僅限於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支付並購交易價款,不得用於並購方或其專門子公司在並購協議下所支付的其他款項,也不得用於並購之外的其他用途。並購貸款不得用於短期投資收益為主要目的的財務性並購活動。
第三章 金額、期限、利率與總量控制
第九條 並購貸款金額應綜合考慮並購方融資需求、負債水平、經營能力、償債能力、盈利能力、並購交易風險狀況、並購後的整合情況預測,以及其他銀行對該並購交易的融資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我行與他行針對該項並購的貸款之和不得超過並購交易所需資金的50%。
第十條 並購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第十一條 並購貸款一般應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分期還款,按月或按季付息。
第十二條 並購貸款執行我行利率政策,利率需反映並購交易復雜性、貸款風險情況等因素,一般應高於同期限項目貸款的利率水平。
第十三條 對同一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我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十四條 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我行核心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四章 貸款調查
第十五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需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要求對並購雙方和並購交易進行調查分析,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並購雙方基本情況、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
(二)並購雙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行業或經營項目的資質;
(三)並購協議的基本內容、並購協議在雙方內部審批情況和在有關政府機構及監管部門的審批情況及進度;
(四)並購方與被並購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雙方是否由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
(五)並購目的是否真實、是否依法合規,並購是否存在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六)並購交易涉及的交易資金總額、資金籌集計劃、方式,以及並購交易涉及境外資金的過境風險;
(七)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八)並購交易的後續計劃、整合計劃及其前景和風險,並購後財務數據和主要財務指標預測;
(九)並購交易涉及的股權是否存在質押、查封或凍結等權利限制情形,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或轉讓的情形;
(十)涉及國有股權轉讓、上市公司並購、管理層收購或跨境並購的,還應調查分析相關交易的依法合規性和業務風險。
第十六條 對通過受讓現有股權、認購新增股權方式合並或控制目標企業的並購貸款申請,還應由符合要求的並購從業經驗的人員對股權並購交易的可行性和風險狀況進行獨立分析評估。
第五章 審查和審批
第十七條 審查人員應遵循審慎原則,根據本辦法要求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調查報告內容是否全面、清晰、准確,對並購後企業經營和財務預測是否審慎、合理,對各項風險的揭示是否全面、合理,所提出的風險防控措施是否完善、有效;
(二)並購交易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是否已經或即將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權部門的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三)並購交易目的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即通過並購交易實現合並或實際控制已設立並持續經營的目標企業;
(四)對於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應重點審查並購交易的目的是否真實、依法合規,並購交易價格是否合理;
(五)並購交易金額、期限、利率水平、抵(質)押率確定是否合理;並購方自有資金的來源、金額及支付方式是否合法、合規,及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
(六)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發展戰略、組織、資產、業務、文化及人力資源等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七)並購後企業的競爭優勢、治理結構、經營管理情況,是否有後續的重大投資計劃;
(八)並購方是否具有較強的綜合償債能力,並購交易是否有利於增加並購方或目標企業的未來收益,並購雙方現金流量及其對並購貸款還款來源造成的影響,還款來源是否充足,與還款計劃是否匹配,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是否良好;如發生對貸款不利影響的情形,擬採取的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是否有效;(九)對於被並購企業或其控股股東在我行有貸款的,還應審查其出售股權或資產對我行原有貸款還款來源、還款能力和還款意願的影響。
第十八條 並購貸款納入統一授信管理。因並購交易導致相關客戶關聯關系改變的,應按新的關聯關系進行統一授信。
第十九條 並購貸款審批許可權按照總行信貸業務授權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 前提條件核准、貸款發放與會計核算
第二十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與借款人和相關擔保人訂立書面並購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信貸業務審批書中提出的貸款發放前提條件和貸款管理要求需要以法律文件形式落實的,要全部在合同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中反映,防止合同對重要條款未約定、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
第二十一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應在借款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如果最終沒有按相關並購協議約定的標准完成並購交易,我行有權宣布貸款提前到期,借款人應立即償還我行已發放貸款。
第二十二條 辦理並購貸款業務,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實施管理與控制。借款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向其發放貸款:
(一)相關並購交易已按規定獲得批准,並履行了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二)並購方自籌資金已足額到位,並已按期支付;分期支付交易價款的,並購方自籌資金至少與並購貸款同比例先期支付;
(三)並購借款合同約定的其他提款條件。
第二十三條 並購貸款按期限分別納入相應科目核算。
第七章 貸後管理
第二十四條 並購貸款發放後,客戶經理等貸後管理人員應定期對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檢查重點內容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並購交易的實施進度;
(二)借款合同條款的履行情況;
(三)國家或當地政府是否出台對並購方或並購後企業產生影響的相關政策,並分析其影響程度;
(四)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公司治理結構、高級管理人員變動情況;品牌、客戶、市場渠道等生產經營活動的變化情況;財務狀況,以及分紅策略等財務政策變化情況;
(五)並購方後續重大投資計劃進展及變動情況,是否對其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六)並購方以及並購後企業還本付息情況,未來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
(七)被並購方或其控股股東在我行有貸款的,應檢查其出售股權或資產後獲得的收入是否按合同約定償還我行貸款;
(八)對於設立還款專戶的,應關注是否達到了合同約定的余額下限,確保按期足額收回貸款本息;
(九)按照有關規定對抵質押物定期進行價值評估,分析其對我行貸款的保障程度,以及處置、變現能力。

第二十五條 以擬並購資產或股權抵(質)押的,在並購交易完成後,應及時辦理相關擔保變更手續,保證我行擔保權益連續、有效。對於不能辦理相關手續的,應及時收回貸款或要求客戶提供其他足額、有效、合法的擔保。
第二十六條 貸後管理人員應要求並購方及並購後企業按合同約定定期提供財務報表,並對其未來一年的經營及現金流情況進行預測。
第二十七條 貸款期內,並購方出現借款合同約定的特定情形(如首次公開發行、資產出售等)獲得額外現金流時,應督促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償還我行貸款。
第二十八條 貸款期內,如並購方或並購後企業出現重要財務指標(如資產負債率、EBITDA等)劣變等觸及合同保護性條款的情形,應及時採取措施,保障我行貸款安全。
第二十九條 並購貸款不良率上升時,應從以下方面加強檢查和評估:
(一)並購貸款擔保的方式、構成和覆蓋貸款本息的情況;
(二)針對不良貸款所採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
(三)處置質押股權的情況;
(四)並購貸款的呆賬核銷情況。
第三十條 各行應至少每年對轄內存量並購貸款業務進行檢查,全面評估風險狀況。當出現並購貸款集中度趨高、貸款質量劣化等情形時,應提高檢查和評估的頻率。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對辦理並購貸款的並購交易,應由我行擔任並購顧問或融資顧問,積極參與、監控並購交易,隨時掌握風險變化情況。但並購交易不聘任並購顧問或融資顧問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辦理並購貸款,可根據並購交易的復雜性、專業性和技術性,聘請中介機構或獨立顧問進行有關調查,並在貸款調查、風險評估或審查中使用該中介機構的調查結果。
對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或獨立顧問,應通過書面合同明確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通過收購資產、承接債務等方式合並或實際控制目標企業的並購貸款申請,以及由部分特大型優質客戶作為並購方、以其綜合收益為主要還款來源的並購貸款申請,可適當簡化調查、審查內容,主要分析並購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所承接債務的未來還款來源情況,或並購方的經營財務狀況及綜合償債能力。
第三十四條 對於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確需辦理並購貸款業務的,須總行審批同意或特別授權後方可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中國工商銀行關於運用中長期貸款支持企業並購的意見》(工銀發[2000]50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附件:並購貸款盡職調查細則。為做好並購貸款業務盡職調查(含股權並購交易風險評估,下同)工作,提高盡職調查質量,識別並控制並購貸款風險,並購貸款盡職調查人員(含股權並購交易風險評估人員,下同)應根據本細則提示的內容,全面准確深入地調查分析並購雙方和並購交易的相關情況和風險因素,形成調查報告(股權交易風險評估報告)。報告引用的數據應當提供資料來源,作出的判斷應有充分客觀公正的依據。
一、並購雙方應提交的資料
(一)涉及並購雙方的基本資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並購雙方的注冊登記(或批准成立)、變更登記相關文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明、貸款卡、驗資報告等。涉及外商投資企業,或屬於需批准經營的特殊行業的,還應有相應的批准證書或許可證。上述資料需年檢的,應有最新年檢證明。
2.並購雙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3.並購雙方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成立不到三年了,提供自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
4.說明並購雙方企業類型、注冊資金、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機構設置和人事結構、歷史沿革、行業地位、競爭優勢等的相關資料。
5.說明並購雙方的產品特徵、生產設備、生產技術、研發能力、生產能力、分銷網路的資料。
6.並購方未來3-5年的重大投資計劃。
(二)涉及並購交易的相關資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有權部門對並購交易出具的批復文件或證明文件(如需要)。並購交易在有權部門的批准手續尚未完成的,申請貸款時可暫不提供,但應提供辦理進展情況說明。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並購涉及資產的評估報告,被並購方出讓資產的產權證明、有經營特許權的經營許可證等。
3.涉及並購交易的有關文件,包括並購方案、合同或協議、原有債權債務的處理方案,股份制企業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並購的決議原件及相關公告等。
(三)能證明並購方投融資能力的有關材料
主要包括但不限於:
1.企業現有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及構成情況。
2.擬用於並購交易的非債務性資金的籌資方案和出資證明等。
3.並購方用於並購的資金來源中包含固定收益類工具的,應該工具的權屬證明(如有)、與該工具估值有關的資料等。4.並購交易的其他資金來源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盡職調查和風險評估分析內容
(一)並購雙方基本情況分析
1.並購雙方基本情況分析,包括公司治理、組織結構情況,生產經營、主營業務、生產技術和產品情況等。
2.了解並購雙方的合並及分立情況。應到工商管理部門核查企業設立批准文件、營業執照、章程、設立程序、合並及分立情況、工商變更登記、年度檢驗等事項,核查目標企業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特定行業或經營項目的特定資質。對目標企業設立、存續的合法性做出判斷。
3.調查分析並購雙方是否具備並購交易主體資格以及並購雙方是否具備從事營業執照所確立的行業或經營項目的資質。
(二)並購雙方財務和非財務因素分析
1.會計分析。通過查閱並購雙方財務資料,並與相關財務人員和會計師溝通,核查目標企業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合規性和穩健性。如並購雙方在過去三年內存在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變更,重點核查變更內容、理由及對目標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
2.財務因素分析。應分析並購雙方財務報表中各科目的構成情況和真實性。關注各科目之間是否匹配,會計信息與相關非會計信息之間是否相匹配。將財務分析與目標企業實際業務情況相結合,關注目標企業的業務發展、業務管理狀況,對目標企業財務資料做出總體評價。
3.非財務因素分析。對並購雙方的非財務因素進行調查,識別並購雙方在公司治理、行業競爭和宏觀經濟環境等方面的風險。評價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情況。了解行業內主要企業及其市場份額情況,調查競爭對手情況,分析目標企業在行業中所處的競爭地位及變動情況。
4.主要資產分析。調查並購雙方主要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權屬的合法性。查閱並購雙方生產經營設備及商標、專利、版權、特許經營權等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權屬憑證、相關合同等資料,並向工商部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等部門核實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限制上述資產權利的情形。如果並購雙方尚未取得對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完備的權屬證書,還需聘請相關中介機構對取得該等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做出判斷。
(三)戰略風險調查分析
分析並購雙方行業前景、市場結構、經營戰略、管理團隊、企業文化、股東支持等方面,判斷並購的戰略風險。
1.並購雙方的產業相關度和戰略相關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協同效應。
2.並購雙方從戰略、管理、技術和市場等取得額外回報的機會,能否通過並購能夠獲得研發能力、關鍵技術與工藝、商標、特許權、供應或分銷網路等戰略性資源以提高其核心競爭力。
3.並購後的預期戰略成效及企業價值增長的動力來源。
4.並購後新的管理團隊實現新戰略目標的可能性。
5.並購的投機性及相應風險控制對策。
6.協同效應未能實現時,並購方可能採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
(四)法律與合規風險調查分析
1.分析並初步判斷並購交易是否依法合規,涉及國家產業政策、行業准入、反壟斷、國有資產轉讓等事項的,是否已經或即將按適用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取得有關方面的批准,並履行必要的登記、公告等手續。
2.並購目的是否真實、是否依法合規;並購協議在雙方內部審批情況。
3.法律法規對並購交易的資金來源是否有限制性規定。
4.擔保的法律結構是否合法有效並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並購股權(資產)是否存在質(抵)押、查封或凍結等權利限制情況。
5.借款人對還款現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規。
6.貸款人權利能否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
7.並購雙方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
8.與並購、並購融資法律結構有關的其他方面合規性。
(五)經營及財務風險分析
1.並購後企業經營的主要風險,如行業發展和市場份額是否能保持穩定或增長趨勢,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團隊是否穩定且具有足夠能力,技術是否成熟並能提高企業競爭力,財務管理是否有效等。
2.並購雙方的未來現金流及其穩定程度。
3.並購交易涉及的交易資金總額、資金籌集計劃、及方式,以及並購方的支付能力。
4.並購雙方的分紅策略及風險。
5.並購雙方財務管理的有效性。
6.並購中使用的固定收益類工具價值及其風險。
7.匯率和利率風險。
(六)整合風險分析
調查並購交易的後續計劃、整合計劃,並對其前景和風險進行分析,包括:
1.是否擬在將來對雙方的發展戰略進行整合及具體內容,是否有重大的後續投資。
2.是否擬在未來對並購雙方的主營業務作出整合及具體方案。
3.是否擬對目標企業的資產和組織結構進行整合及具體內容。
4.是否擬對並購雙方現有員工聘用計劃作重大變動及其具體內容。
5.其他對被目標企業業務和組織結構有重大影響的整合計劃。
通過上述分析,判斷並購雙方是否有能力通過發展戰略、組織、資產、業務、人力資源及文化等方面的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七)股權估值。對並購股權的價值進行獨立、謹慎、客觀、公正的評估,並對股權價值評估的依據、假設、過程和局限性進行說明,分析並購股權定價高於目標企業股權合理估值的風險。股權價值評估方法主要包括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其中,應優先選擇收益法和市場法進行估算。成本法適用於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價值評估。
1.國有股轉讓分析。國有產權轉讓履行國家規定程序的基本情況。並購交易中涉及國有股份行政劃轉、變更、國有單位合並等情況時,應調查了解股權劃出方及劃入方(變更方、合並雙方)的名稱、劃轉(變更、合並)股份的數量、比例及性質、批准劃轉(變更、合並)的時間及機構。應當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需調查和說明其批准情況。
2.上市公司,當並購交易涉及上市公司時,判斷交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或可能引發要約收購的,是否履行了合法合規的要約程序。
3.管理層收購。當並購交易存在被收購方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託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收購本公司股份並取得控制權的情況,或者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收購被收購人公司的情況,應關注並購的定價依據、並購資金來源、融資安排、支付方式,以及關聯交易是否存在違規情形,並重點調查了解並購方自有資金的來源和支付方式。
4.跨境並購。並購交易涉及國內企業購買境外企業股權的,還應分析目標企業投資環境及安全狀況等國別風險,該並購是否違反我國及被並購企業所在國法律法規和政策,並調查目標企業所處行業及並購所需資金規模。應當需要有關部門批準的,需調查和說明其批准情況。此外,還需要分析其中的匯率風險、資金過境風險。
三、還款保障性分析
(一)貸款調查和評估人員應在全面分析與並購有關的各項風險的基礎上,建立審慎的財務模型,測算並購雙方未來財務數據,以及對並購貸款風險有重要影響的關鍵財務杠桿和償債能力指標。
(二)在財務模型測算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各種不利情形對並購貸款風險的影響。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於:
1.並購雙方的經營業績(包括現金流)在還款期內未能保持穩定或呈增長趨勢。
2.並購雙方的治理結構不健全,管理團隊不穩定或不能勝任。
3.並購後並購方與目標企業未能產生協同效應。
4.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存在關聯關系,尤其是並購方與目標企業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情形。

2. 吸收合並企業的賬務處理

吸收合並,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被合並方的全部凈資產,並將有關債務,資產並入合並方自身的報表進行核算,原被合並方注銷法人。

就是把他們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加入到你們原有科目中去,增加或減少資金。

借:固定資產/存貨//原材料資產類科目

貸:應付帳款/短期借款等負債類科目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權益類科目

(2)企業合並銀行貸款怎樣處理擴展閱讀:

吸收合並企業的主要形式

1、母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上市公司注銷

母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由於母子公司發展的需要,便於股權的集中管理,提高公司資產運營效率,通過換股吸收合並,母公司將實現在證券交易所整體上市,同時注銷原上市公司。如2008年10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公司吸收合並上海輸配電股份公司實現整體上市。

在這次換股吸收合並中,母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A股與吸收合並上電股份同時進行,母公司發行的A股全部用於換股合並上電股份,不另向社會發行股票募集資金。

吸收合並完成後,上電股份公司的股份(母公司持有的股份除外)全部轉換為母公司發行的A股,其終止上市,法人資格因合並注銷,全部資產、負債及權益並入母公司。

2、上市公司作為吸收合並的主體並成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

集團公司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隨著集團公司的業務發展,為了避免潛在的同業競爭,提高集團整體運作效益,上市公司以換股方式吸收合並其控股股東,上市公司作為存續公司,集團公司注銷法人地位。

如2008年1月,沈陽東軟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換股吸收合並東軟集團有限公司。通過這次換股吸收合並,東軟股份作為合法存續公司,東軟集團法人注銷,股東對集團公司的出資按照一定比例全部轉換為東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集團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全部並入東軟股份。

這種吸收合並是以上市公司存續,通過換股改變上市公司股東的過程,集團公司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相對前一種吸收合並,這種方式程序略簡單、時間更快、成功率更高。

3、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

企業上市前為了整合內部資源、加快公司的發展,對從事相同或相近行業的企業進行吸收合並。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是以某一天為基準日,經過審計確定各個公司的凈資產,根據各出資方所佔的股權比例,計算出其擁有的凈資產值,以此再確定各出資方在存續公司中所佔的股權比例。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存續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在下面的案例中,山東太陽紙業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是典型的非上市公司之間的吸收合並。

3. 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會計處理

收到貸款時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每月還款和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借:長期貸款

貸:銀行存款

(3)企業合並銀行貸款怎樣處理擴展閱讀: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

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4. 公司在銀行的貸款和利息帳務怎麼處理

1、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1年)

(1)向銀行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處理

數額較大時,按月預提:

借:財務費用

貸:預提費用

實際支付利息時

借:預提費用 (已預提的利息)

財務費用 (尚未計提的利息)

貸:銀行存款

數額較小時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2、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1年)

(1)向銀行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

(2)借款利息的處理

屬於籌建期間的:

借:長期待攤費用(註:於生產經營的當月一次性轉入財務費用)

貸:長期借款

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的:

借:財務費用

貸:長期借款

屬於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專門借款,在固定資產達到使用狀態之前:

借:在建工程

貸:長期借款

固定資產完工後: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固定資產達到使用狀態後發生的利息:

借:財務費用

貸:長期借款

(4)企業合並銀行貸款怎樣處理擴展閱讀:

企業取得短期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費用,一般應作為財務費用處理,計入當期損益。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一般按季度在季末月份結算借款利息,每季度的前兩個月不支付利息。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當月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即使在當月沒有支付,也應作為當月的利息費用處理,應在月末估計當月的利息費用數額。

在短期借款數額不多,各月負擔的利息費用數額不大的情況下,年內各月份也可以採用簡化的核算方法,即於實際支付利息的月份,將其全部作為當月的財務費用處理。

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但在年末,如果有應由本年負擔但尚未支付的借款利息,應予預提,否則會影響年度所得稅的計算。

短期借款的利息結算方式:

短期借款的利息結算方式分為按月支付、按季支付、按半年支付和到期一次還本付息方式。

如果企業的短期借款利息按月支付,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歸還本金時一並支付、且數額不大的,可以在實際支付或收到銀行的計息通知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按期支付(如按季),或者利息是在借款到期歸還本金時一並支付、且數額較大的,為了正確計算各期的盈虧,應採用預提的辦法,先按月預提,計入當期損益,到期在進行支付。

5. 企業向銀行貸款融資應注意細節以及銀行重點審批哪些材料

企業的相關證件手續合法性,還有就是財務方面的,能體現資金情況的。
銀行會以此來評定貴公司整體實力,將自己貸款風險降至最低

6. 現行會計准則有關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有關規定

財政部也將發布的新會計准則和審計准則,其中包括新會計准則在上市公司,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人民大會堂,鼓勵其他企業執行。值得注意的是,新會計准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趨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編制。 2005年,財政部發布了草案六個批次的22會計准則,除了在當前一九九七年至2001年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全面的分析,調整和修正,最終建立了一個健全的制度設置會計准則於2006年初2007年1月1日將在與內容的早期版本不同的比較實施的新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 - 基本准則」。
(一)仍然是所謂的基本准則,所有的公司都需要執行,不按照使用「財務會計概念框架」(CF)一詞國際慣例。

(二)明確會計目標。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與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為用戶提供企業的財務狀況,目標,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結果反映管理層受託責任的履行業務,財務會計報告,以幫助用戶做出經濟決策。從理論上講,我們兩個會計的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性的目標。然而,我們的目標顯然是受託責任擺在首位的會計概念,強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以及國際社會普遍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存在一定的差異。

(三)刪除核算的一般原則,會計信息要求更換質量。會計信息質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關性,清晰性,可比性,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和護理的八個方面的及時性。

(4)權責發生制一體化基本假設,體現在計量部分採用歷史成本會計要素。

按照規定定義(5)會計要素「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但收入和支出的定義部分平衡概念被引入,由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主要是借來的「准備財務報表的框架「的有關規定。

(6)引進的利潤和損失的概念。同時,另一個區域盈虧直接在權益中確認為損益,收益和本期利潤直接確認的虧損。從理論上講,前者尚未變現收益及虧損在本質上,後者的收益和損失已經實現。

(7)第一次規范的會計計量屬性。提供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五個計量屬性的公允價值,而是強調企業在會計計量一般應採用歷史成本。載於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的框架之財務報表匯編」,財務報表包括歷史成本,現行成本,可變現凈值和現值的計量屬性。

(8)將被取消與中國會計記賬,並劃分資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需求。

二,「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 - 存貨」

(一)符合借貸成本的條件可能在存貨資本化的發生。這一規定體現在「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 - 借款費用」,即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擴大某些存貨項目的范圍,也就是那些需要很長的時間才能達到銷售存貨(如造船廠的船)。因為大血管,如庫存,單獨造船廠根本無法完成其自有資金,必須求助於銀行貸款,而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和區分專門借款和非借款具體而言,原准則只允許資本化的專門借款的要求規定的借貸成本是不是合理。

(b)取消了後進先出法。首先,由於「2號國際會計准則 - 存貨」改良取消後進先出法;其次,因為後進先出存貨周轉率並不能反映真實的情況。

(三)取消移動加權平均法。因為移動加權平均法實質上是加權平均法形式,國際會計准則沒有移動加權平均法。

(4)明確耗材及包裝材料均採用一次轉銷法或五五攤銷法攤銷。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 - 長期股權投資」三

(一)降低應用的范圍。與原來的 - 相比,「企業會計准則投資」,該准則只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短期投資,通過長期債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 -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該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完全一致。

(2)長期股權投資同一控制下和是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企業合並,採用不同的方法來確定投資的成本,主要是與「企業會計准則第20的企業合並 - 企業合並「的協調。

(c)重新調整應用權益法和成本法的范圍。成本法是適合的投資者可以行使按權益法適用於投資公司的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的控制權不具有共同控制或對被投資顯著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規定相一致。也就是說,綜合附屬公司的范圍,家長應該成本核算的方法,綜合財務報表應按照權益法,俗稱「上按權益法表」進行調整,從原來使用的完全不同「帳戶權益法。」在權益法核算的范圍和成本的變化,以及相關的國際會計標準的統一。

(四)取消長期股權投資差額。當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所佔可辨認資產等的公允價值凈額,長期股權投資不調整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有權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而長期股權投資的調整成本。

四,「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 - 投資性房地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應當單獨陳述。土地持有的公司,房地產投資,而不是專門為這些准則的規定,自用部分應當分別核算,並在「投資性房地產」項目的獨立財務報表。

(b)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採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主導。當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計量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後續計量類似的應該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採用進行後續計量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則該投資性房地產的那部分不再計提折舊或攤銷。已採納為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模式,成本模式可能無法從公允價值模式進行轉換。然而,國際會計准則投資物業以基於模型公允價值。

5,「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 - 固定資產」第一次

(一)定義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經濟效益,每個組件應分別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終止確認的原則後續支出。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在初始確認原理是一樣的,那很可能流入企業資產的經濟效益包括資產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成本。也就是說,如果後續支出予以資本化,須確認資產的條件。

(三)規定了未來的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處置固定資產,預計棄置等於在未來發生的費用固定資產現值之差額,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並計提折舊。這樣的成本是核電廠,海上石油鑽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資產尤為重要。處置費用應包括在企業確認固定資產的成本,同時確認一項負債。

(四)重新定義估計剩餘價值。首先,它強調預計凈殘值是現值,而不是最終值;其次,在企業出售固定資產准備好了,你應該檢討預計凈殘值(通常等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而這規定類似的「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5號 - 非流動中的有關規定持作出售及已終止經營業務「的資產。

(五)明確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將改變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都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6)將發生的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六,「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 - 生物資產」

(一)生產特種清晰的分類。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准則第41沒有明確生物資產分類要求。

(b)條規定,企業應採用生物資產的成本模式計量。但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持久,生物資產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國際會計准則第41號需要全部使用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

(c)規定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准備,並計提減值准備作出無法逆轉,但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被削弱。

7,「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 - 無形資產」的無形資產的定義

(一)轉變。新准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的企業,作為識別無形資產,這將不包括商譽無形資產准則的基本特徵;取消無形資產必須是限制了「長期資產」,同樣作為無形資產的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

(二)允許購入的無形資產的資本化借貸成本。 ,超過正常信用條件,無形資產的現值為基礎的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延期支付的購買價格的成本來確定采購價格。除 - 實際支付的,除按照價格之間的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的現值「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 - 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應該是信用期間內計入損益中。

(三)會計改革,研究和開發費用。新准則規定公司之開支發生在研發過程中進行區別:在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列作開支;費用達到的研究和發展進入程序後發生的某一個階段,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我們的研究和開發的會計處理方法的費用是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但美國公認會計原則要求所有的研究和開發費用予以資本化,但是這並不能完全實現的准則全部條文。

(四)採用基於無形資產的攤銷採用不同的方法分別以確定是否生活。確定年期的無形資產攤銷,其使用壽命;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攤銷。

(5)取消了「企業對投資者投入股票和無形資產首次發行應在投資者作為入賬價值的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的規定。

8,「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 -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資產所得,分別採用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交易有資產或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商業實質能夠可靠地計量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支付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掉期的公允價值計入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在當期損益;否則,應根據該資產的賬面價值自首和相關稅費支付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計入當期損益。

2。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是確定的基本標準是否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公平。確定非貨幣性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主要考慮兩個因素:第一,資產和換出的現金流產生的資產時,風險的大小是變化的資產及資產,並預期將換出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是不同的,不同的是顯著與資產的變化和資產的公允值進行比較;二是交易雙方是否有管理的關系 - 關聯方關系存在的情況下,非貨幣性交易一般不具備商業實質。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標准,完全一樣與美國最近修訂的准則154號是一致的。

3。改變了收益和非貨幣性交易損失的處理。資產自首來衡量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確認該資產處置損益以及收益和非貨幣性交易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按照公允價值?;沒有對非貨幣性交易的商業實質,在轉換時將測量到的資產置換交易損益的入賬價值資產的賬面價值未在雙方都認可。

九,「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 - 資產減值」

(一)單一準則規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的主要標准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減值准備使用規范的成本的會計計量。資產組

(2),並介紹了集團的投資組合。資產組是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的公司,其產生的現金流入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的現金流入或資產組的,這個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定義一致。資產組組合,是最小資產組合由若干資產組合,包括資產組資產組或組合,以及為總部資產分配的合理方法的一部分組成。資產組名為國際會計准則的現金產生單位,而資產組組合沒有單獨定義。

(三)資產減值判斷的明顯標志。只有當某些資產發生減值的跡象,只需要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對於因商譽及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合並形成一個企業,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應測試每年進行減值測試。

(四)詳細介紹了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可收回金額是公允價值減去該資產後出售該資產的成本預計將確定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的較高者。當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該減值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值

(5)明確規定不能顛倒。主要是為了防止操縱利潤,這也是新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之間的重大區別之一,但相關法規和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是一樣的。但必須指出的是,按照守則的規定,應包括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的只有逆轉,按成本計量的投資物業的無形資產減值及減值;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 - 生物資產」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不可轉回提取物制劑;按照「企業第22號會計准則 -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無活躍市場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鏈接到工具權益工具的,必須按減值虧損結算衍生金融資產,股本無法逆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 - 存貨」提供存貨跌價准備是可以逆轉的;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 -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對以攤余成本可以計入當期損益轉回列賬之金融資產之減值虧損;對權益工具可供出售投資的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不會發生逆轉;確認可供出售債務工具的減值損失,公允價值已上升,並在客觀隨後的會計期間,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原確認的減值虧損與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應通過逆轉利潤表。

(6)商譽減值准備單項計提壞賬准備。商譽在企業合並中,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底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是很難從企業的其他資產分開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應與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結合起來。國際會計准則還規定商譽減值測試無法進行攤銷。

十,「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 - 雇員福利」

(一)規范內容涵蓋工資。員工福利在所有獎勵企業支付給工人。值得注意的是,新標准要求的非貨幣福利也工傷賠償,負債及支付方式公司產生的休假福利其他同類工人的范圍內必須確認。扣除渠道統一的社會保險支出

(二)。目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有的企業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有些公司是根據工人作業的成本包括在內。該標准要求所有工資工作已計入員工應以成本或費用。

(三)企業和職工單獨解除的規定,占與勞資關系有關的支出。為了滿足勞資關系有關的費用一定的條件下,公司應確認的與所產生的計入當期費用,預計負債勞動者報酬僱傭關系的解除。

十一。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 - 企業年金基金」

1鑒於中國的法律和法規的限制,中國的企業年金基金會計只提供第一個數字是類似於國際會計准則第26定額供款退休福利的會計處理方法計劃,這是與國際會計准則中國會計准則之間的實質性差異之一。

2。企業年金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資產及賬目,並分別從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的資產的投資經理,單獨核算。

3。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企業年金基金的形成,其公允價值,並計入當期損益的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

4。財務報表附註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及票據形式的聲明。

十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 - 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

(一)明確了以股份為基礎的付款會計規范的范圍。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是指企業職工和其他方獲得授予的權益工具,以提供服務或基礎負債確定權益工具進行交易。公司獲取貨物及發行股份不屬於本規范標準的內容,並分享國際會計標準的規范,包括通過支付給獲得商品交易發行股份。

一)以股份為基礎的付款按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

;以現金結算的以股份為基礎的支付,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損益。

十三,「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 - 債務重組」

(一)重新規范債務重組的意義,債務重組將產生作為判斷的基本標准。在2001年修訂的債務重組和債務重組准則相比變化較大,但最初發布於1998年債務重組准則的定義,新的指導方針基本上是相同的。

(二)允許債務重組是在損益中確認。債務人應當確認債務重組收益,債務重組損失的債權人應該得到承認。同時,非貨幣性資產債務重組,債務人應當損益的資產轉讓損失。 (三)債務重組形成的。

(四)債務人或應付的金額予以確認,但債權人不能確認或應收的金額。

14,「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 - 或有事項」

(一)企業不應該承認或事項與目前的義務的條件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原因應該被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預計將推出一項措施負債的中間值,概率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會計

(3)第一次明確地為將要執行合同的合同損失。如果合同的未決執行變得有償合同,從虧損合同負債產生的義務,預計符合條件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例如,通過清晰的業務簽訂的原合同,企業買家將出售一批每單位商品100元,但在資產負債表日,該商品的購買價格已經達到110元,企業必須履行的合同損失,企業響應履行上述合同損失准備可能出現的預計負債。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相一致。

(4)公司不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未來經營虧損,但可以確認為合格重組預計負債。

15,「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 - 收入」

(一)改變收入的定義。新准則規定,收入是形成日常活動的企業,將導致增加所有者權益,資本總流入無關,與投入的所有者的經濟利益。這個定義引入定義平衡的概念元素,這表明中國的會計標準的制定部分移動的平衡理念,逐漸趨同與國際會計准則。

(二)明確會計的合同價或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協議貨物的銷售價格。接受合同或協議延期,融資性質的,應確定按照合同或協議的公允價值從銷售商品收入金額。合同或協議收取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在期限的合同或協議,損益攤銷。這一規定實質上是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的概念,可以有效地劃分的商品(或服務),收入及利息收入。

16,「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 - 建造合同」

指引和原「企業會計准則 - 建造合同」是微不足道的,這不會在這里重復。 (續)

17,「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 - 政府補助」

(一)政府補助充分利用收入法核算。許多原來的法律,法規,公司獲得政府補助應占資本使用的方法,是關於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 「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 - 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政府補助」規定,政府補貼是收入法,是關於政府補助計入盈利。該標准全面接軌國際會計准則,要求政府補貼佔了採用收益法。

(二)與資產相關的政府分為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利潤或虧損的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然而,在測量的,直接計入當然損益的政府補助面值。補償企業以後的相關收入,費用或損失於相關期間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期間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賠償相關費用或損失已經發生的損益。

(三)政府補助認識到需要返回,它應該被視為會計估計變動。

18,「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 - 借款費用」

(一)擴大資產范圍內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該資產符合資本化」,包括需要相當長的時間才可以達到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這將包括在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存貨或銷售。例如,船舶,飛機等製造時間很長,允許借用符合國際會計標准與此相關的規定費用的資本化。

(二)擴大范圍可資本化的借款。新准則規定借款的資本化,可以不再局限於專門的貸款,借款人可能還包括一般的生產,製造「有資格的資產資本化」的發生。國際會計准則第23也可以讓資金借入一般借款費用資本化。

(三)取消折扣的直線攤銷借款溢出。新准則規定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折價或者溢價金額應為每個會計期間釐定應按照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調整每期利息金額不再攤銷採用直線法,而國際會計准則這個沒有明確的規定。

19,「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 - 所得稅」

(一)禁止使用的應付稅款法,會計收益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規定所得稅費用,而非財經1994年教育部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 025號)規定的損益表債務法。根據資產負債表內確認及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二)使用臨時時差差異所取代。這就是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它是國際會計准則第12收斂的結果。暫時性差異的賬面價值和時差是暫時性差異的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但差異並不一些臨時時差。

7. 企業在一個銀行貸款後,想置換到另外一個銀行去貸,可以嗎怎麼辦

企業在一個銀行貸款之後要想換到另一個銀行的話有幾種情況:
1企業在不同的銀行貸款
企業在不同的銀行貸款只需要自己有足夠貸款的抵押物即可,比如房本,要是能夠達到銀行的要求可以向不同的銀行貸款。
2隻在一個銀行貸款
我們一般小企業都是一個房本的,若是在一個銀行貸了款基本上別的銀行就不能用了,要是這樣的話那就要先把這個銀行的錢還了把房本贖出來,再去另一個銀行貸款。

8. 貸款企業被吸收合並了,銀行的抵押權怎麼處理

抵押物並沒有消失呀,抵押仍然有效。如果是問A企業的還貸責任,這個銀行可以要求B企業繼續承擔,必須要B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否則銀行可以否定合並計劃,或者要求A企業提前還貸。

9. 企業並購貸款銀行需要哪些資料需要哪些外部資料

企業貸款所需材料
1、申請書;
2、公司簡介;
3、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代碼證;
5、納稅登記證(國稅、地稅);
6、特殊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資質證明;
7、公司章程;
8、驗資報告;
9、法定代表人簡介;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11、由公司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2、董事會同意貸款的決議;
13、近三年會計(審計)事務所驗證的財務報表;
14、近三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15、財務狀況說明:a)負債說明;b)投資說明;c)企業銷售收入、利潤來源說明;
16、貸款卡及其密碼;
17、為其它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情況說明;
18、還款計劃;
19、正在發生和將要發生的業務合同復印件;
20、資金使用計劃或項目可行性報告;
21、抵押物所需提供材料:a)抵押物權屬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權屬所有權證);b)抵押物評估報告。
企業銀行貸款流程
一是貸款申請。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
(2)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
(3)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
(4)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
(5)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6)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是銀行受理審查。
(1)銀行接到客戶提交的《借款申請書》及有關資料後,對客戶情況進行核實,對照銀行貸款條件,判別其是否具備建立信貸關系的條件。
(2)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估。根據借款人的領導者素質、經濟實力、資金結構、履約情況、經營效益和發展前景等因素,評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評級可由貸款人獨立進行,內部掌握,也可由有權部門批準的評估機構進行。(3)貸款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審查人員對調查人員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提出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報批。
三是簽訂借款合同。如果銀行對借款申請審查後認為借款人符合貸款條件,同意貸款的,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銀行對於企業貸款的評估是非常全面的,而一個企業如果有好的信用好的發展,好的底子,相信如果申請企業貸款的話也是相對來說比較容易的,所以企業一定要非常關注自己的企業信用問題。

10. 並購貸款利息如何資本化,怎樣操作的

隨著資本經濟的發展,企業並購已經不是什麼新鮮事,在企業並購過程中,如果收購方資金不足,通常採用商業並購貸款或是信託融資的方法融資。在此情況下,並購貸款利息和信託融資利息如何資本化才能保證利益最大化呢?小編通過下文為您詳細解答。
一、並購貸款利息資本化
在中國的銀監部門推出商業並購貸款政策之前,企業不能公開的使用銀行貸款開展並購,所以也就不存在並購借款利息資本化的問題。2008年,銀監會推出商業並購貸款政策後,為股權並購而發生貸款的情況增多,這部分利息是否可以資本化?我認為不可,原因是並購貸款利息不符合利息資本化的條件。分析如下:
關於利息費用資本化的規定,見「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該准則第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該准則第五條規定「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根據上述描述,並購貸款利息不符合資本化的條件:
(一)投資一旦確定,從簽約、付款到工商登記過戶一般不需要很長時間(前期的選擇和洽談過程不包括在內),一般情況下,付款之後甚至簽約之後,被收購企業的權益就歸屬於收購方了。
(二)從企業取得並購貸款時間看,並購貸款一般在企業取得並購股權後才可取得。因為提供並購貸款的銀行一般都要求以並購股權作為質押,並購股權也只有等到過戶手續完成後,才能夠辦理。過戶手續都完成了,並購也就完成了。這時候,企業才拿到並購貸款(可見對並購貸款操作的某些規定是非常迂腐可笑的,一般情況下,不支付資金,被收購方又怎麼可能同意辦理股權過戶呢?所以與之相關的是各種名目的過橋貸款的出現)。所以,也就不存在在購建過程中發生借款利息的問題。即使個別情況,企業在並購還沒完成前已經取得了並購貸款,這個過程也是較短的,一旦收購完成,就需要停止資本化。從重要性原則和謹慎性原則出發,也沒有資本化的必要。
(三)並購完成後,收購方就會取得相應收益,並購貸款的利息就是取得收益的成本,從收入費用配比角度,這部分利息也不宜資本化。
二、信託融資利息資本化
通過信託融資收購企業股權的一般路徑是:收購方與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協議——信託公司代持被收購企業股權——收購方與信託公司簽署股權託管協議,收購方實際行使在被收購企業中的管理權——收購方逐步從信託公司收回被收購企業股權。
與並購貸款操作方式不同,信託融資並購是取得對收購企業的實際管理權在先,而支付資金在後。
這時候,收購方要支付給信託公司代價就包含信託本金和利息,這部分利息實際上已經轉換為收購代價,是可以資本化的。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四條規定「 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這時候,收購方支付的現金中就包含了利息,所以利息自然就是收購成本的一部分。由於收購方一般實際享有信託公司代持股權階段的被收購方收益,所以,對於該段期間的被投資方分紅,可以相應減少收購方的投資成本,如此實際上也可以抵減信託融資利息實際資本化所帶來的投資成本的增加。另外,收購方在賬務中錄入了投資成本後,就應該對投資項目進行公允值計量,這是後話。
綜上,我們可知並購貸款利息以及信託融資利息都可以資本化來達到資本的利益優化,在企業並購融資中,由於融資方式的不同,貸款利息的資本化方式也不盡相同。
(來源:資雲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