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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按揭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5-02 22:29:54

㈠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法律規定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按揭貸款擴展閱讀

一、自然人之間訂立借款合同,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金融機構訂立借款合同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二、自然人之間借款,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當事人達成借款的書面協議,合同就成立。

三、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支付利息,也可以不約定支付利息,當事人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必須向貸款人支付利息。

四、自然人之間借款,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的借款合同,借款利率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㈡ 2012金水區法院高慧峰案件

穆棱市信用合作聯社穆棱信用社與高慧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提交時間:2015-12-24

黑龍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


事 判 決 書

(2015)穆穆商初字第82號

原告穆棱市信用合作社聯社穆棱信用社,所在地黑龍江省穆棱市穆棱鎮中心委,組織機構代碼證13060207-7。

代表人傘增國,男,該信用社主任。

委託代理人程國強,男,1972年1月6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棱市。

被告高慧峰,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棱市。

原告穆棱市信用合作聯社穆棱信用社(以下簡稱穆棱信用社)與被告高慧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穆棱信用社於2015年7月24日起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由審判員高克俊適用簡易程序於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穆棱信用社委託代理人程國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高慧峰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穆棱信用社訴稱:被告高慧峰於2013年12月4日在穆棱市信用合作聯社穆棱信用社貸款本金400000.00元,約定月利率9‰,於2014年12月1日到期,利隨本清。被告高慧峰已償還部分本息,被告高慧峰於2015年8月3日已償還本金33400.00元,現尚欠本金116600.00元,並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用其所有的位於穆棱鎮郊區新建委磚木結構房屋(面積為:463.20平方米)抵押。貸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欠款本息。變更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高慧峰立即償還原告貸款本金116600.00元,利息24328.99元(截止到2015年8月13日止),本息合計:140928.99元;並要求被告支付從2015年8月13日之後的利息按13.5‰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要求被告高慧峰用抵押物優先清償;3、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高慧峰未出庭、未答辯、未質證、未提供任何證據。

本庭歸納本案重點:被告高慧峰借款是否真實及抵押權是否真實有效。原告對本庭歸納的重點無異議。

審理中,原告穆棱信用社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如下:

高慧峰借款憑證復印件一份、最高額抵押合同復印件一份(共9頁)、穆房權證郊區字第605968號房屋產權證復印件一份、穆房他證穆棱鎮字第2012001649號他項權證書復印件一份(略,向法庭提供),證明:被告高慧峰在原告處貸款本金400000.00元,約定月利率9‰的事實,並用其所有的房屋抵押。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證據形式要件來源均合法,且客觀真實存在,但是上述各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因此確認上述證據具有證明力,且各證據間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採信。

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被告高慧峰於2013年12月4日在穆棱市信用合作聯社穆棱信用社貸款本金400000.00元,約定月利率9‰,於2014年12月1日到期,利隨本清。被告高慧峰已償還部分本息,被告高慧峰於2015年8月3日已償還本金33400.00元,現尚欠本金116600.00元,並簽訂了《最高額抵押合同》,用其所有的位於穆棱鎮郊區新建委磚木結構房屋(面積為:463.20平方米)抵押。貸款到期後,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欠款本息。

本院認為:原告穆棱信用社與被告高慧峰簽訂的《最高額抵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約定向被告發放貸款,被告未向原告履行還款義務。被告高慧峰用自有房屋設定的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原告取得了他項權證書,抵押權有效。原告有權就抵押物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就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高慧峰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給付原告穆棱信用社借款本金116600.00元,利息24328.99元(截止到2015年8月13日),本息合計:140928.99元;被告高慧峰繼續向原告穆棱信用社支付從2015年8月13日之後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內實際給付之日止;

二、被告高慧峰用抵押物拍賣、變賣款優先清償此債務;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38元,減半收取1919元,由被告高慧峰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並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高克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靜偉

㈢ 2016年商丘中級人民法院隋強案判決書

是這個判決嗎
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6)豫1403民初4206號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蔡勇,該單位主任。

委託代理人曹亞斌,系該單位職工。

被告隋強,男,漢族,1964年9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

被告王鳳琴,女,漢族,1960年10月16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陽區。

兩被告共同委託代理人隋帛芳,女,漢族,1986年2月2日出生,系兩被告之女。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原告)與被告隋強、王鳳琴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於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向原、被告雙方分別送達了受理案件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11月16日在本院第四審判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委託代理人曹亞斌,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委託代理人隋帛芳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訴稱,2014年6月10日根據被告的申請,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中國建設銀行宋城支行借給被告住房公積金13萬元,借款期限為10年,即從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被告貸款後經過多次催收,至今已經拖欠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11696.18元被告沒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還款,為維護我單位及光大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故依法起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被告一次性清償住房公積金借款本息119710.82元(本金116638.66、利息3072.16元)及還款日期間的利息和罰息。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隋強、王鳳琴庭審時辯稱:對原告的起訴無異議,但有以下情況需要說明:1、宇鑫國際是我們的唯一住房,房子又是生活的必備品,隋強已開除公職,出獄後沒有任何生活來源,我懇請法官酌情考慮隋強出獄後的居住問題,可不可以為他保留出獄後的住房租金及最低生活保障。2、隋強次女王丁可尚未成年,目前正在就讀高中,無任何經濟收入,沒有生存能力,我懇求法院能夠從房屋變價款中扣除王丁可讀大學的費用,讓她能完成學業,獨立生存。3、隋強該套房屋自2014年6月10日向住房公積金貸款13萬元整,因隋強無法獨立償還貸款,隋帛芳借款給被告隋強、王鳳琴還貸款共計17405.8元,懇求法官將隋強借隋帛芳的房屋貸款錢從隋強的房屋折價款後扣除,返還給隋帛芳。

根據本案原、被告雙方的訴辯意見,合議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訴訟請求是否具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人民法院是否應予以支持?

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證據一,借款合同一份,證明被告借款事實存在。證據二,個人貸款支付憑證一份,證明被告已領取該借款合同的借款。證據三,借款人單位證明,貸前調查筆錄,證明被告在我單位存在借款事實。證據四,被告夫妻雙方身份證及結婚證,證明借款事實存在及借款人身份。證據五,個人貸款對賬單,證明被告實際欠款本息結算情況。

被告隋強、王鳳琴為支持其主張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四份個人貸款還款憑證,證明被告的女兒隋帛芳一直在替兩被告償還貸款共計17405.78元。

庭審時,被告隋強、王鳳琴對原告提交的證據一、二、三、四、五均無異議。

庭審時,原告對被告隋強、王鳳琴提交的證據無異議。

根據雙方的舉證、質證,本院對以上證據分析認定如下:被告隋強、王鳳琴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異議,故本院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內容客觀真實,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的規定,與事實相關聯,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原告對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女兒隋帛芳一直在替兩被告償還貸款共計17405.78元的舉證無異議,可以作為被告的女兒替被告隋強、王鳳琴還款的有效證據使用。

依照上述有效證據並結合當事人的陳述,本院確認以下案件事實:2014年6月10日被告隋強、王鳳琴與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2014年3月7日,被告隋強、王鳳琴與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抵押合同;2014年6月10日,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與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簽訂了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發放通知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借款金額130000元;借款期限從2014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10日止;貸款月利率為3.75‰,本貸款利率在貸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按調整後的利率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本合同簽訂後且在貸款發放前,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本合同將按新的利率執行。在借款期限內,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利率,則自下一年1月1日起,執行新的貸款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按照本合同約定使用借款逾期的,罰息利率為在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還款方式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歸還貸款本息;解除合同的方式:借款期內,借款人累計三個月或累計6個月不按約定償還貸款本息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該筆借款被告隋強、王鳳琴自願用位於商丘市南京路歸德路宇鑫國際廣場第1號樓4單元25層2505號房作抵押擔保。抵押擔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記完成之日起至擔保的債權全部清償之日止;違約責任:借款期內,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在還款期內歸還借款本息,委託人對貸款余額按本合同約定的月利率3.75‰計算利息,對未收取利息部分按本合同約定的月利率3.75‰計算復息,對拖欠的分期還款額和實際拖欠天數以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罰息率收取違約金。雙方簽訂合同後,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於2014年6月10日依法委託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按合同約定將借款130000元借給被告隋強。被告隋強違反合同約定,逾期償還借款已超過3個月。截止到起訴之日即2016年6月14日,被告隋強、王鳳琴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8624.02元,利息3072.16元,共計11696.18元未還。現查明,被告隋強、王鳳琴的女兒隋帛芳已向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託的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替被告隋強、王鳳琴償還借款17405.8元。

本院認為,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與被告隋強、王鳳琴簽訂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和委託貸款借款抵押合同,形式合法,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合同為有效合同。本案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委託受委託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為被告隋強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130000元,被告隋強、王鳳琴則違反合同的約定,逾期還款累計超過了3個月,依合同約定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即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應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的規定,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解除合同,並有權要求被告隋強、王鳳琴一次性償還拖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和罰息。因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要求被告隋強、王鳳琴共同償還借款本息11696.18元及2016年6月13日以後的利息、罰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宋城支行與被告隋強、王鳳琴簽訂的商丘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隋強、王鳳琴一次性償還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借款本息11696.18元(2016年6月13日以後的利息、罰息按雙方的合同約定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述款項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商丘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694元,由被告隋強、王鳳琴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戶名:商丘市財政局,開戶行:中原銀行商丘慧商支行,賬號:80×××11),上訴於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之日起七日內未足額交納上訴費用,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金士軍

審判員蘇醒

代理審判員張鵬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孫雪敏

㈣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判決書借款人還不出怎麼辦

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4)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按揭貸款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㈤ 民法對訴訟房產分割中惡意銀行抵押貸款怎麼規定的

抵押合同是一種為了擔保主合同有效而簽訂的從屬合同,它以主合同合法有效為前提。
主合同無效,從屬合同亦無效。《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本文不惴淺陋,具體分析如下:
一、銀行對抵押人隱瞞借新還舊事實,抵押人可參照保證人免責規定主張免責。
裁判要旨:農行阿拉山口支行與新誠基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時,並未告知新誠基公司關於借新還舊的事實,農行阿拉山口支行亦沒有證據證明新誠基公司系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天任公司借新還舊的情形下自願提供抵押,這無疑會影響新誠基公司在提供抵押時對擔保風險的預期判斷,加重其擔保責任,進而導致不公平的結果,故新誠基公司應免於承擔擔保責任。齊精智律師提示最高法如此判決是參照了保證合同中「貸新換舊」中的規定,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書 (2014)民提字第136號。
二、銀行變更貸款金額後放款但抵押合同未變更,原抵押合同不生效。
裁判要旨:本案中,某銀行與邱某及杜某於1996年12月29日簽訂《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該合同約定邱某向某銀行借款50萬元,杜某以自有的三層樓房提供擔保。該合同是三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從抵押合同的履行情況看,杜某和某銀行共同到海口市房產局辦理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記手續,某銀行還領取了該房屋他項權證。可見,杜某為該筆貸款設置的房屋抵押成立。但從貸款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看,某銀行出於自身經營風險考慮,並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的精神,需對該筆貸款縮減10萬元,並未按照上述約定向邱某發放貸款50萬元,而是通過與邱某於1996年12月31日簽訂《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的方式終止了上述合同的履行。據此,與之相對應的抵押權亦隨之消滅。故1996年12月29日簽訂的《房屋抵押貸款合同》不能作為杜某承擔邱某40萬元貸款擔保責任的依據。
案件來源:杜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文昌市支行、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2)瓊民提字第2號。
三、抵押存在他人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被判無效。
裁判要旨:雖然當事人僅抵押其自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根據「地隨房走,房隨地走」的原則,應視為土地使用權與地面建築物所有權一並抵押。如在抵押時地上建築物已屬他人所有,抵押人抵押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西安辦事處與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西安中轉冷庫、陝西省糧油食品進出口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2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9年第12期(總第158期)] 。
四、租賃房屋改擴建及裝飾工程作為抵押物,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在他人財產上增添附屬物,非產權人與財產所有人有約定的依約定,沒有約定又不能拆除的,原財產所有人取得所有權。故改擴建與裝飾工程不能成為抵押財產。承租人非房屋所有人,不享有對房屋及配套建築的處分權,該使用權不能作為抵押合同的標的。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終字第55號「某資產公司與某工程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五、抵押屬於「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本案東氣財務公司與東氣半導體公司惡意抵押損害農行綿竹支行實現債權的客觀事實是顯而易見的,其設立抵押行為的效力終將被否定。故本院二審以認定涉案《最高額抵押合同》無效的方式,支持農行綿竹支行要求平等保護其債權的判決結果並無不當。
案件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2015)民申字第250號。
六、就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登記的,抵押無效。
裁判要旨:在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抵押權實行分別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與抵押人就國有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准或登記手續的,應認定該房屋抵押無效;此時,債權人與抵押人若對房屋抵押無效均存在過錯,抵押人應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圍內承擔責任。
齊精智律師提示《關於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 三、國有企業以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廠房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依據法釋〔2002〕14號《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辦理。 國有企業以建築物設定抵押的效力問題,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對土地使用權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審批手續,否則,應認定抵押無效;如果建築物附著於以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之上,將該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一並設定抵押的,即使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亦應認定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經七路支行與濟南長城大廈有限公司、山東聯合大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七、監護人以與被監護人共同共有的財產設定抵押應屬無效。
裁判要旨:法定監護人雖然有權代被監護人履行民事法律行為,但該代理行為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監護人代替被監護人設定抵押,增加了被監護人的財產被處置的風險,該行為屬於無權處分。因被監護人成年後對該抵押行為不予追認,故應認定監護人與抵押權人簽訂的房地產抵押合同為無效合同。
案件來源:《朱某1、南京華能南方實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申2472號】
八、判決生效後將房屋抵押他人借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法院判合同無效、抵押解除。
裁判要旨:涉案房屋買賣合同已經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出賣人應在買受人還清所有房款後協助其將該房屋的產權過戶至買受人名下,買受人已經將涉案房屋房屋全部貸款本息全部還清,故出賣人在判決生效後且買受人將全部房貸本息還清後,就涉案房屋已經沒有處分權。出賣人與第三人就涉案房屋設立的抵押事項屬於無權處分,事後又未獲得買受人的追認,該抵押合同應當無效。
案件來源:趙某與楊某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二審)。
九、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無效。
裁判要旨: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案件來源: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與鄒紅松、龔星星、羅曉春、孟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粵高法民二申字第117號]。
十、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行為,無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該抵押協議無效。
綜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抵押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確認。對於因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而認定無效的抵押合同,因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均對外公開,各方當事人都應當了解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規定,故應認定各方當事人對於抵押合同的無效均存在一定的過錯。

㈥ 請問借款人有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屬於被告方,這樣可以做房屋抵押貸款嗎

針對該問題表述的內容給予以下回復

【該問題做一次回復;追問不予受理】

關於事態的案例分析:

  1. 借款人當前屬於被告,需要確定是否已經立案受理;如果目前只是起訴階段沒有立案就可以直接做;

  2. 如果法院已經立案,這種如果銀行查到當前借款人有民間經濟糾紛案件影響會不予准入;銀行目前都會查最高法的信息!

  3. 如果已經判決,借款人被告是敗訴需要承擔賠償;那銀行核定該房屋價值可貸金額減去該借款人名下的負債及該筆賠償金額如還有空餘額度及該借款人可貸額度;

  4. 借款人的涉訴情況原則上和做抵押貸款是兩回事;但涉及到審查審批這塊就會涉及到人為考慮的因素,需要提供借款人提供相應證明該事件非自己主觀造成的相應材料;不用糾結為什麼會這樣,因為現在銀行壞賬很多,考慮的問題也就多。

預測可行方案分析及建議:

  1. 借款人如果是被告,是勝訴方;則該經濟糾紛則不影響,因為法院判決可以判定該借款並非過錯方不會影響貸款;

  2. 如該借款人是敗訴方,確實是因為經濟糾紛需要到起訴判決才能夠執行拿回錢的緣由判決;銀行方【包含可以做房抵的正規持牌的金融機構】都會審查一個因素,該客戶實際信用風險問題,是否有逾期的風險也是審查必定考慮的一個因素;

  3. 在不考慮借款人經濟糾紛涉訴案件的外在附加因素:①該房子的產權年限是否在符合抵押的范圍;②該借款人名下的負債與實際抵押物是否已經不成正比,通俗易懂就是資不抵債;③該借款人徵信是否符合準入,歷史逾期情況查詢記錄這些;④該房屋性質:商鋪,住宅,廠房,公寓,別墅這種;如果是住宅符合年限都是可以的,其他類型的不一定。

㈦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房屋抵押銀行貸款3期未付 法院來傳票要求調解,之前來過財產保全裁定書

當然可以調解,你不是說法院傳喚要求調解?如果你有穩定的收入,可以跟銀行方面協商,先將欠付的貸款付清,然後每月准時還款。銀行的律師費及案件的訴訟費,你父母應該付的,因為是你父母的違約行為,導致銀行起訴,不過也可以跟銀行協商,人家要是堅持索要的話,沒辦法只好給。變更還款人銀行大概不會同意,因為這就會變更原來的合同,而你沒有房屋的所有權。

㈧ 夢幻恐龍園是不是盜版

開業不到5年的蘭州西部恐龍園,如今已深陷困境。

蘭州西部恐龍園是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旗下的項目,由陝旅集團和常州恐龍園股份強強聯手打造,據稱是常州恐龍園股份輕資產擴張的又一重大成果。

來自企查查的信息顯示,1月11日,登記編號620100000038474001的股權出質,狀態變更為無效,該股權出質股權標的企業為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出質股權數額為16000萬元,出質人為中房建投有限公司,質權人為蘭州新區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日期為2017年6月14日。

1月10日,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新增兩條被執行人信息,執行標的分別為1874.2萬元和1859.5萬元,而從2020年10月至今,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已有5條被執行人信息,被執行總金額達4316.36萬元。

更早的2020年11月,因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實控人胡建勇被限制高消費。

盡管目前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由中房建投全資控股,但我們查詢企查查信息發現,該公司最初為中房建投和陝西旅遊飯店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成立,其目的應是劍指「絲綢之路西部國際文商旅產業區」項目。

公開信息顯示,「絲綢之路西部國際文商旅產業區」項目位於蘭州新區,是蘭州市全面貫徹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和省委、省政府建設絲綢之路經濟帶黃金段、「3341」重大戰略部署的具體舉措之一,是推動甘肅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大行動的踐行者,也是全面提升蘭州新區城市文化品位,進一步增強蘭州新區競爭力、吸引力、發展力的重大舉措。

2015年6月,蘭州新區管委會與陝西旅遊飯店管理集團簽署合作框架協議,雙方將投資約100億元,在蘭州新區建設「絲綢之路西部國際文商旅產業區」項目。7月,在第21屆蘭洽會上,中國銀行甘肅分行與陝西旅遊飯店管理集團簽訂「絲綢之路西部國際商旅文綜合生態產業區」項目金融戰略合作框架協議。

該項目總佔地面積4700畝,計劃分三期建設:

一期投資約30億元,主要建設西部恐龍樂園,涵蓋恐龍主題酒店和水上樂園及文化演出為一體的綜合項目,計劃2016年10月建成開業;

二期投資約30億元,主要建設大劇院、工業遺存博覽園、科技館、青少年拓展訓練基地、動漫產業基地、文化創意產業園項目,計劃2018年1月建成開業;

三期投資40億元,主要建設度假養生、旅遊地產、健康醫療等綜合商貿、文化生態產業區項目,計劃2020年12月建成開業。

值得關注的是,作為常州恐龍園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輸出一號工程」,蘭州西部恐龍園由常州恐龍園提供策劃、設計、建設、運營支持,常州恐龍園形容該項目為「輕資產對外擴張業務取得重大突破」。而按照常州恐龍園董事長沈波彼時的說法,項目發展可謂坐擁「天時地利人和」。

廣闊的西北地區大型主題樂園是空白,蘭州在西部都市圈城市中具有明顯的區位優勢。

3小時車程范圍內覆蓋了1700多萬人口,蘭州游樂業還沒有一家在全國有影響力的高水平主題樂園,加之蘭州盆地又是中國盛產恐龍化石的地區之一,劉家峽黃河巨龍是世界發現保存完整、最高大的蜥腳類恐龍,西部恐龍園的落位與中華恐龍園對恐龍文化的挖掘和深耕不謀而合。

2015年10月,「絲綢之路西部國際文商旅綜合生態產業區」項目開工奠基;

2016年4月,西部恐龍園的卡通形象代言,初稿「龐克」恐龍誕生;

2017年7月,項目一期工程西部恐龍水樂園室外及室內部分陸續開業運營。

信息顯示,2017年5月5日,即項目一期工程西部恐龍水樂園開業前夕,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以2.22億元的成交價,拿下蘭州新區面積為27.64公頃的其他商服用地;緊隨其後,5月26日,陝西旅遊飯店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股東序列,該公司變更為中房建投全資控股。

而到了2017年8月,即與項目一期水樂園開業同期,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以水樂園內的颶風(高速)滑道(急速滑道組合)、螺旋沖刺滑道、五沖程駝峰(過山車)滑道、鍋爐本體、燃燒器(燃氣)等娛樂/運營設備作為抵押,向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分行貸款3億元,債務履約期限為2017年8月3日至2024年8月2日。

至此之後,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隨即陷入系列勞務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保險等在內的糾紛,有裁判文書記錄26條,案件總金額為4743.67萬元。

而根據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年12月21日發布的案號為(2021)甘01民初175號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民事一審判決書判決書顯示,早在2019年4月,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的資金鏈危機就已經顯現。

關於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主張出現違約是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屬於不可抗力,因此光大銀行蘭州分行不能要求貸款提前到期的抗辯理由。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在2019年4月份即出現貸款逾期,全國爆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並產生嚴重影響是在2020年2月份之後,絲路文旅公司將其違約行為完全歸責於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沒有事實依據。

同時,光大銀行蘭州分行亦考慮到本案借款人絲路文旅的實際情況,積極響應國家「六穩」、「六保」政策,在絲路文旅公司出現違約後,積極與絲路文旅協商,通過多次變更結息方式、變更還款計劃的方法避免案涉貸款出現不良。也沒有對逾期貸款計算逾期罰息。在此情況下,絲路文旅公司仍不能按照變更後的還款計劃和結息方式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可以認定借款人絲路文旅公司出現了嚴重的經營困難足以對本案貸款產生不良影響。

以此判決來看,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遊被追債數額連本帶利已超2.72億元。

2021年1月12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案號為(2021)甘01財保5號的保全裁定書,裁定查封、凍結申請人已提供的被申請人甘肅絲綢之路文商旅遊開發有限公司、中房建投有限公司的財產。

▲來源網路

蘭州恐龍園為何會陷入如今的的慘淡境地?

當地旅遊業者付威(化名)分析稱,在蘭州新區投資這個一個恐龍主題的水上娛樂項目,客觀而言具備一定的差異性優勢;而且對比其他水上樂園,包括造浪池、滑道等在內的硬體設施也都不算差,但幾點原因,決定了項目很難逃脫如今的困局。

首先是區位地理存在劣勢,這應該是項目運營面臨的首要障礙。

盡管身為第五個國家級新區,但蘭州市兩山夾一河的地形,導致蘭州新區離蘭州主城區距離過遠,同時,盡管屬於平原地區,但當地旅遊資源比較貧乏,產業引入受限導致人口增長緩慢。這類水樂園項目主要受眾只能是本地人,新鮮勁一過就都沒多少興趣了。

其次,目標市場的人口規模和消費能力不足,制約了項目的發展。

東南沿海客群消費力旺盛,西北旅遊對他們也有足夠的吸引力,但這部分客群來西北就是看戈壁、沙漠和莫高窟的,類似的水上樂園他們玩得太多了,到蘭州根本不會看一眼,所以沒有任何一個旅行社會將這種景點打包到長線線路中來;而蘭州雖然身為省會城市,但無論在人口數量還有消費力上,跟發達地區完全不在一個層次。

再者,如果是以文旅之名行地產之實,很難確保項目長效良性運營。

從當初的滾動開發計劃來看,這項目的實質還是文旅地產的老套路,包括幾大頭部開發商在內,這種假文旅之名行地產之實的項目在蘭州已經有很多,但營銷話術是一回事,能否兌現又是另一回事。

如今文旅地產已經走過黃金時代,回歸運營才是根本,如果初心不正,時間會檢驗一切。

常州恐龍園董事長沈波曾公開表示,模式的可復制性就是恐龍園的最成功之處。但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國際主題公園落地,樂高樂園、環球影城等世界級主題公園即將進入中國,通過模式復制與國際品牌主題公園競爭的難度不小。此前常州恐龍園在上海迪士尼開業後業績短期內急速下滑也佐證了這一點。

常州恐龍園的模式真的可以成功復制嗎?

封面源於攝圖網

本文轉載自「聞旅」,已獲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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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查一下1997年施從俊受理案件

雲南省江川縣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江民二初字第222號
原告江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法定代表人姜思田,系該聯社理事長。
委託代理人伏恩才,系該聯社職工。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施從俊,男。
原告江川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下簡稱信用聯社)因與被告施從俊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於2013年11月19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3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託代理人伏恩才、被告施從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被告施從俊因收銀魚需要,於1999年12月26日向其申請貸款50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即自1999年12月26日起至2000年12月26日止。期限屆滿後,被告施從俊對50000元借款本金未予償還。其催收未果,故起訴要求判令被告償還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期內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6.6‰自1999年12月26日起計算至2000年12月26日止,逾期利息以50000元為基數,按月利率8.58‰自2000年12月27日起計算至判決確定的履行期滿之日止)。
被告辯稱,本案所涉及的50000元貸款,在江川縣人民法院受理的另外一個案件中已作過判決處理,原告的訴訟屬於重復起訴,其不應承擔原告所訴貸款的償還責任。
原告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金融許可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欲證明原告主體資格;
經質證,被告施從俊對該組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
二、編號為第14號的借款申請書、帳號為14號的貸款憑證;編號為第10號的借款申請書、帳號為10號的貸款憑證,欲證明被告施從俊於1999年12月26日同時向原告申請了兩筆貸款,貸款金額均為50000元,原告於當日向被告施從俊發放了兩筆貸款,兩筆貸款的期限均為1年,即自1999年12月26日起至2000年12月26日止,貸款利率均為月利率6.6‰;江川法院判決過的貸款為借款申請書編號為第14號、貸款憑證帳號為14號的貸款,本案所訴貸款為借款申請書編號為第10號、貸款憑證帳號為10號的貸款;
經質證,被告對編號為第14號的借款申請書及帳號為14號的貸款憑證無異議,認為該筆貸款江川法院已判決處理;對編號為第10號的借款申請書及帳號為10號的貸款憑證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證據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簽,對該份證據不予認可。
三、貸款催收通知書兩份,欲證明原告向被告發放的本案所涉及的50000元貸款,貸款到期後原告向被告進行過催收,並向其發放了貸款催收通知書,且被告在催收通知書上簽字進行了確認;
經質證,被告對貸款催收通知書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其未向原告貸過本案所涉及的50000元貸款。
本院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認證如下:對於證據一,被告質證後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予以認可,本院對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對於證據二、三,因被告對「編號為第14號的借款申請書及帳號為14號的貸款憑證」無異議,本院對該兩份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被告質證後對「編號為第10號的借款申請書及帳號為10號的貸款憑證」及催收通知書的真實性有異議,認為三份證據上的簽名不是其本人所寫,但因被告施從俊既不願意對證據進行筆跡鑒定,又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其主張,對此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故本院對該組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被告針對其答辯主張,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綜合原、被告的庭審陳述,原、被告舉證、質證意見以及本院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以下法律事實:1999年12月26日,被告施從俊向原告申請金額均為50000元的兩筆貸款,申請書編號分別為第14號、第10號,原告審查後,於當日向被告發放了金額均為50000元的兩筆貸款,並與被告分別簽訂了帳號為14號、10號的貸款憑證,兩筆貸款的貸款期限均為1年,即自1999年12月26日起至2000年12月26日止,貸款利率均為月利率6.6‰。借款到期後,被告未能償還。本案原告就上述借款申請書編號為第14號、貸款憑證帳號為14號的50000元貸款於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後,本院於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江民二初字第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本案被告向原告償還上述借款申請書編號為第14號、貸款憑證帳號為14號的50000元貸款,該判決已生效。現借款申請書編號為第10號、貸款憑證帳號為10號的50000元貸款,原告催收未果後,原告於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應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

㈩ 法院判決有經濟糾紛影響貸款嗎

經濟糾紛,如果敗訴,造成不良影響的,會影響個人銀行貸款,貸款時,銀行會考察貸款人的資信情況,償還能力。如果因為私人借款被起訴敗訴的話,個人的信息在公安局銀行行系統等都可以查到你的相關信息,個人信用就會降低,影響貸款成功率和貸款額度
辦理個人銀行貸款基本條件:
1. 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婚姻狀況證明;
2. 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還款意願;
3. 具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 可提供貸款人成人的有效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