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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貸款干擾金融秩序

發布時間: 2022-05-03 00:36:32

『壹』 民間放貸多少是違法的

法律分析:2021年非法放貸認定的標準是年利率超過36%,非法放貸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按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後果的。

『貳』 民間借貸屬於非法經營嗎

民間借貸構成非法經營罪。如果公民個人或公司或企業若涉及放貸行為,其都有可能涉嫌成為犯罪的主體。其犯罪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若犯罪主體在其違法犯罪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如非法集資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則司法機關將對行為人採取數罪並罰進行嚴罰。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叄』 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區別和聯系

法律分析: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的區別:非法集資的目的是將吸收的資金用於發放貸款謀利,民間借貸的目的是吸收資金用於生產、生活;非法集資范圍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民間借貸范圍相對較窄;非法集資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是刑法罪名之一,民間借貸是合法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肆』 活躍的民間高利借貸背後,暗藏著哪些危機這類借貸糾紛有何特點、應如何防範風險

民間借貸特點:借款金額大、期限短、利息高

糾紛特點:虛假訴訟增多防不勝防涉案主體復雜牽連廣泛;借貸資金多流向建築業

危害:
1、民間借貸易轉化成非法融資和高利轉貸。有人為了賺取差價,經常以私人名義,以1分、2分利從親戚朋友處融資或從銀行貸款,再以遠遠超過銀行利息的1角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錢的人放高利貸,在社會上造就了食利階層。

2、民間借貸易轉化成非法集資或詐騙犯罪。法律上的滯後使正常的民間借貸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很難界定。借款人編造倒帳、周轉資金等理由,以高息為誘餌,非法集得大量資金後,或揮霍,或攜款潛逃,在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時,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隱患。

3、極易成為滋生各類違法犯罪的土壤。放高利貸者為了保證所放資金的收回,不受損失並獲取自己所希望獲得的利益。在催討高利貸過程中極易發生打架斗毆、綁架、非法拘禁等惡性刑事犯罪案件,甚至為了收回所放高利貸,僱傭打手,極易逐步形成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穩定。

4、民間借貸擾亂金融秩序。由於民間高利借貸行為隱蔽性強,資金來源又都集中在親友之間,外界一般很難發現。而我國刑法條文中除高利轉貸罪外尚無對民間違規發放高利貸行為的打擊條文。如果任其發展下去,不僅嚴重擾亂金融借貸市場秩序,而且還擾亂金融部門儲蓄市場秩序,破壞國家金融穩定。

5、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由於高利貸的借款期限短、利息高,債務人受多種因素影響到期一般很難償還,有的在多次延期的情況下仍無法償還,或者因利滾利無法還清,很有可能因巨額債務造成企業破產,家庭破裂;同時又因連帶責任使擔保人憑空增添了大額債務,給擔保人經濟、工作和日常生活增加了沉重的負擔,特別是一些企業破產引發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防範:

1、大力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抵制高利借貸的自覺性。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等部門要積極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報刊等有效形式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規和信貸政策,向群眾宣傳非法高利融資的危害性,教育廣大群眾增強風險防範意識,自覺抵制高利借貸活動,防止受騙上當。

2、嚴厲打擊利用民間借貸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行為。公安機關要積極配合人民銀行和工商部門強化對地下錢庄、民間高利借貸活動的取締和打擊。人民銀行一旦發現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吸收或者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及非法集資活動等涉嫌犯罪活動的,迅速提請公安機關打擊處理,同時採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成立相應法人從事相應的經營活動,使之有效地服務於經濟建設。

3、落實高危管控措施,強化經偵基礎工作。經偵部門要將放高利貸者列為高危人群進行管理,落實各項管控措施。充分發揮經偵協作平台的作用,在金融部門的配合下,密切關注放高利貸者接觸的人和事等情況,嚴密監控私人資金的流轉,嚴防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活動。

『伍』 民間借貸涉及非法經營怎麼處理

民間借貸涉及非法經營的處理是:如果公民個人或公司或企業若涉及放貸行為,其都有可能涉嫌成為犯罪的主體。其犯罪的罪名為「非法經營」罪。若犯罪主體在其違法犯罪過程中,還可能涉及其他犯罪的,如非法集資罪、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則司法機關將對行為人採取數罪並罰進行嚴罰。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貸款到期後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陸』 民間借貸怎麼變成了非法集資

原因如下:
1.民間借貸吸收資金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生活,一般來講借款方具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而非法集資的目的通常是將吸收的資金用於發放貸款來謀利。
2.民間借貸行為一般是出借人向親戚、朋友、鄰居等自己熟悉或認識的人借款,借款范圍相對比較窄。借款人與出借人之間既有一定的利益關系,比如說存在一些高利率,更多的則是人情關系,出借人基於對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錢借給借款人用;非法集資的行為對象是社會不特定的對象,其往往通過媒體、網路、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雖有熟悉的人,更多的則是不認識的人,借款范圍非常廣,出借人是出於獲取利益而借錢。
3.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行為,即便借款人因客觀原因最後無力還款,那也是合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合同相對人的債權;而非法集資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個人或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必然影響國家對金融活動的宏觀監管,損害金融機構的信用,損害存款人的利益,擾亂金融秩序,最終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這也是刑法將其入罪的重要因素。
4.民間借貸的借款方是因生活、生產一時周轉不過來,借錢是為了救燃眉之急,因為所借對象為親友熟人,約定的利息不高,而且大部分沒有約定利息,貸款方一般都有一定的還款能力,基本上能按時還款;而非法集資者,通常表現為前期按約定支付利息,然後逾期支付利息,最後到不能支付利息,支付的利息都是拆東牆補西牆,不具備還款的履行能力,帶有一些欺騙的成分。
拓展資料
借貸方涉嫌高利貸或者非法集資活動。借貸利息超過法律規定既違法。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最高法發布新規,明確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准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取代原《規定》中「以24%和36%為基準的兩線三區」的規定。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相較於過去的24%和36%有較大幅度下降。

『柒』 民間借貸的利弊有哪些

民間借貸的危害_民間借貸的弊端_民間借貸的利弊_民間借貸的方便: 民間借貸具有兩面性。 民間借貸,顧名思義就是民間自發的相互之間的私人錢物借貸,像以前的連家會、連坐,到後來的互助儲金會,多用於應付突發的經濟困難救助和計劃經濟年代的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的添置,在經濟困難和法治不健全的計劃經濟時期確實也曾經發揮過一些積極作用。但對於今天市場經濟對資源要素分配發揮重要作用的情況下,民間借貸往往容易被一些騙子所利用,經濟糾紛的大多數都與民間借貸有關系,非法集資、經濟詐騙、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也利用民間借貸的面目出現,往往發生的一些人貪圖其高額利息而致血本無歸的悲慘局面也容易引發社會的不穩定因素。而對於合法守信的公民只要在合理消費范圍內,你要買房、裝修、購車、孩子讀書等等消費都可以申請貸款,用不著化高利息去民間借貸;國家現在財力也充沛,用於民生的資金是有保障的,萬一誰發生了天災人禍各類保險和社會救濟也是有渠道的;再有就是投資辦企業、擴大再生產符合產業政策的,國家也有相應的信貸資金可以保障,還可以個人財產抵押貸款,總之是可以不搞民間借貸的。 當然,信貸規模還有待於擴大,民間閑資也有待於優化投資范圍,增加回報幅度,就可以出台降低民間股份制銀行的門檻,增加公利性的股份制城際鐵路等事業,發行企業債券等等,最重要的還是協調工商業、銀行等的社會平均利潤,扶持和壯大工業經濟,共奔小康社會。 民間之所以存在著借貸的廣闊市場 ,其原因有二: 1、正規金融部門的貸款門檻太高,貸款太難是民間貸款得以有了極其廣闊的市場。 2、老百姓在危難之際,往往是十有八九得不到政府的任何幫助,這是民間貸款繁榮的主要原因之一。 結論:民間借貸既有大於正規金融部門借貸的風險,又有能夠解決老百姓燃眉之急的一定功能。 這就是民間借貸的二重性。 關鍵的問題是,要用法律規范民間借貸。

『捌』 簡述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和消極作用

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具體如下:
1、有利於提高投、融資效率,增大直接融資比重,減輕銀行的儲蓄及其轉化壓力,加快金融體制改革的市場化進程,開拓國有商業銀行的服務領域及產品,推動商業銀行和完善服務質量;
2、可以緩解農村、縣域資金供求矛盾,在目前我國直接融資發展滯後的情況下,可以較好地彌補銀行信貸資金的不足;
3、民間借貸的實質是城鄉居民之間互相調劑資金,有利於三個文明建設健康發展;
4、對縣域經濟的發展具有不可忽視的積極作用,使部分企業避免了因資金短缺又無法得到銀行資金支持而產生的破產、倒閉;
5、對形成民間信用體系具有一定的可取之處,有借有還,被國人視為基本的道德准則,對其鼓勵和弘揚,可推動信用道德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6、可以催生和完善新的市場經濟觀念,促進廣大城鄉居民養成**習慣,對致富興業具有十分積極作用。
民間借貸的消極作用,具體如下:
1、削弱國家宏觀調控效果。民間借貸存在於金融機構調控范圍之外,影響國家對全社會資金總量的准確把握,制約金融政策的實施,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生較嚴重的滯後或偏離效應;
2、民間借貸的資金流動存在盲目性,很容易流入國家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企業,使國家通過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調控行業結構、產業結構及經濟結構的舉措難以到位;
3、民間借貸的大量資金游離於銀行體系之外,缺乏金融機構和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管,容易滋生高利貸、「地下錢庄」及詐騙等非法金融行為,對社會的安定團結有一定消極作用;
4、干擾金融秩序,影響金融機構聚集資金和集蓄放貸能力。由於民間借貸利率較高,吸引了不少本該存入銀行的資金,個別儲戶甚至將已存入銀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間借貸市場;
5、民間借貸易引發民事糾紛,影響地方穩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玖』 民間借貸的發展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有什麼體

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 加重了企業負擔,導致企業資金惡性循環。

  2. 容易發生債務糾紛,不利於社會安定

  3. 加重經營者負擔,助長高利貸存在

  4. 影響國家利率政策的實施

  5. 社會信用難以控制,干擾正常金融秩序

『拾』 什麼樣的民間借貸行為是違法的

國家不會干涉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但為了保護正常的市場秩序,規定了下列民間借貸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1、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借人違反金融秩序轉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4、借款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當男女關系引發的分手費、「找關系、託人情」引發的請托費、賭債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