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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貸款企業使用是否合規

發布時間: 2022-05-04 05:51:36

『壹』 企業向個人借款是否合法

公司向個人借款是合法的,沒有規定禁止公司向個人借款的。
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個人。
償還向個人借款的時候賬務處理是, 借:其他應付款—某某個人,
貸:銀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向個人借款合法的情形: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
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貳』 個人向公司借款合法嗎

公司借款給個人一般合法。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受法律保護,借款的利息應當符合法律規定。但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叄』 企業與個人間借貸是否合法

企業與個人間借貸行為一般是合法的。企業和個人都是屬於民事活動中合格的主體,雙方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在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的情形下成立的借貸關系有效,是合法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肆』 個人小額貸款公司合法嗎


【法律分析】
合法的,只要有正規的工商渠道,這樣的民間金融機構很多,是銀行的補充。扣除高額手續費後放借款,小額貸款公司100%業務不合法,將來一投訴就會被處罰。銀保監會,公安部等七部委就聯合發出通知。不準收取砍頭息,認定標准就是:貸款本金和實際到手金額不一致,在貸款發放前或者同時收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伍』 公司法人用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合法嗎

公司法人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是有效的,但公司法人同時具有董事或高管資格的,以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是無效的。個人名義向本公司借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

『陸』 個人借款給公司合法嗎

個人借款給公司是沒有問題的,法律沒有禁止,借款也是支持獲得利息的,屬於民間借貸范疇,但借貸利息有一定受保護范圍,不得高於央行利率四倍,否則不受法律保護

『柒』 個人向公司借款是否合法

個人向公司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向個人借款需要符合公司章程的條件,並經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批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還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個人借款給企業如何納稅,取決於我們合同的約定。無償借款與有償提供服務是不一樣的。
一、個人所得稅
(一)無償借款,無需繳納個稅股東個人與企業之間簽訂了借款協議,且協議中約定為無償即零利息借款,股東沒有所得,股東不需要繳個人所得稅。(二)有息借款,股東收到公司支付的利息時,利息收入按20%繳納個稅。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二、增值稅
(一)無償借款,協議中約定為無償即零利息借款,不視同銷售,股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1第十四條。
(二)有息借款,個人收到企業支付的利息,以收到的全額利息為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財稅2016年36號文附件2第三條。
三、企業所得稅
企業向股東個人支付利息,符合條件的利息,可以抵扣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否則不予抵扣。條件:股東在企業的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不超過2:1的,並且企業支付給股東的借款利息,在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憑發票可以稅前扣除。
四、印花稅
個人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按照萬分之零點5的稅率貼花。自然人與企業都不屬於其他金融組織,因此自然人與企業、或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不繳納印花稅。

『捌』 個人民間借貸公司合法嗎

個人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並且合同當事人與簽訂程序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就是合法的。民間借款的利息必須在法定范圍內,否則合同無效。民間借貸最高年利率不得超過同期銀行借款利率的四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系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玖』 關於個人名義貸款用於公司經營

個人名義貸款是你個人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貸款由你自己還的。
其貸款用於公司經營。是你和公司之間的關系。
這些沒有關聯的。除非公司是你自己的。法人和負責人是你。才會有關聯。

『拾』 個人借款給公司100萬合法嗎

公司向個人借款是合法的。公司可以向特定的個人借款,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借款,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一般情況下,公民與企業間相互借貸屬於民間借貸,為法律所允許,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為有效。
拓展資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