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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風險

發布時間: 2022-05-05 21:29:46

『壹』 外資企業貸款存在的風險和突出問題

國有銀行這幾年可以說是坐在了火爐上了,推行分配機制改革,實行競爭上崗,分配朝向中高層傾斜,由於用人不當,有才能的能幹活的人不服氣,於是大量的人員只好宣布內退,那些工齡不夠的只好忍受低工資了,

由於打擊了基層和一線員工,於是大家只好打起了皮球戰,工作能推則推,態度能壞則壞,氣沒地方出全都發瀉在工作上,新招的大學生一看不妙,工資少很多,老傢伙懂也裝不懂不肯授經,讓沒有經驗的新人心裡窩著活,乾脆拍屁股走人,這下人手緊張了。

領導整天拉著個臉把上面受的氣全部都發到下面來,一開會就是威嚇員工,說什麼不聽話就讓你下崗,不聘你讓你拿生活費,還搞出什麼遲到一分鍾扣50元錢,而行務財務確從不公開講仔細,由於分配過於懸殊,大家覺得完不成任務受損失是領導多,所以也心安理得不想完成任務,這等於降了工資,因為只發40%工資,其他到年底與任務掛鉤,現在在崗得比不在崗的多拿的不多,於是領導又打起讓內推的人回來上班,而內退的人振振有詞:是你們趕我們走的,堅決不回來上班,你們養著我們吧!

就此,可以看出銀行的改革不怎麼成功,所以仍然要頻頻出事,中層領導不好當,什麼都朝領導那裡退,領導也氣不順,不要小看利益被剝奪的結果,不要以為給中層高工資就能留住人,不一定的,關鍵是沒有用到眾人都服的人或工資分配設計不合理,現在的國有銀行員工整天都在給自己計件,發現完不成乾脆就扯蛋還舒服點,對客戶是能不好就不好,都巴不得快點倒閉走人了事!

發表於 @ 2005年07月26日 1:44 AM | 評論 (2)

2005年07月11日中行改革江蘇樣本調查:人事、機構之變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jj/20050707/dd/200507060047.asp

與省行相比,無錫分行有一項特別做法,即對中層以下80%的崗位實行雙向選擇,20%的崗位實行競聘。郭錫鈞解釋道:「主要是考慮到必須保持人員和業務的相對穩定性,畢竟銀行不同部門業務的替代性比較差。」在業務流程改革方面,無錫分行撤銷了財會部、資金計劃部、保衛部等部門,新建了計劃財務部、運營部等新部門。

看上面的做法,呵呵。

發表於 @ 2005年07月11日 12:23 AM | 評論 (0)

2005年05月24日通貨膨脹壓力尚未根本緩解,人民幣升值是當今最大的經濟謊言

中新網4月24日電 中國社科院日前發布的經濟藍皮書春季號預測,2005年GDP增長速度將低於上年,為8.9%左右;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將達84400億元,佔GDP份額的持續明顯上升勢頭應引起高度重視;消費仍將保持穩定的增長;各種價格水平仍然呈上升趨勢,通貨膨脹壓力不容忽視。

通貨膨脹,本身就是以幣值的不斷下跌為徵兆,此時要求幣值「升值」,就如對一個茶飯不思、行將入木的病人,要求他多吃多喝「病」就會好起來一樣,只能出現在天方夜譚的故事裡。人家知道我們升不起來而要求我們升值,其目的是要我們承認人民幣的貶值,從而調整人民幣與美元的匯率。

中國的經濟增長是政府投資拉動型經濟增長,是非正常發展的結果,是一種畸形的發展,因此經濟狀態並不穩定,這就是中國為什麼不敢升值的內因!

個人認為,人民幣已經在貶值,這也是不爭的事實,大家只要看到這幾年國家對幾家銀行的注入就知道問題的嚴重性。

發表於 @ 2005年05月24日 12:18 AM | 評論 (0)

2005年05月20日對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的幾點認識(轉貼)

裘真康(估計是化名,求真正的小康?)

國有銀行改革的成敗,關繫到中國金融業的安全和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對此全國人民給予了極大的關注和期望,國務院給予了有力的支持,經過兩年的努力,兩家試點銀行的主要指標已接近國際發達銀行的水平,具備了上市的基本條件,這是令人欣慰的。但上市的根本目的在於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促進轉換經營機制,強練內功適應外部競爭的需要,恰恰在這一核心問題上,作為國有銀行的從業人員還沒有體會到更多的變化,經營思路和運作方式基本依舊,內容嚴重滯後於形式,所謂輸不起的「脫胎換骨」的改革還沒有觸及到皮肉。長期以來制約銀行發展的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一、關於不良資產問題

為確保兩家國有銀行上市成功,2004年初國家不惜動用巨額外匯儲備向中建、兩行注資,加之兩行用稅前利潤、自有資金的沖銷,兩行不良資產率2004年9月底分別下降為3.08%和5.46%,全國人民為之振奮,人們在驚喜之餘,新年剛過,媒體又報道了兩家銀行不良資產率反彈的消息,局外人都大惑不解,表示了深切的擔心和憂慮,局內人倒不覺得奇怪,因為他們知道數字本身就存在極大的不穩定性。目前,在上市的關鍵時期,從央行到銀監局,從國有商業銀行總行到支行,層層要求不能出現大量的不良資產,三步一崗,五步一哨,風聲鶴唳,草木皆兵,壓縮不良資產的工作力度前所未有,但事與願違,不良資產仍源源不斷,噴薄欲出。本人認為,慣用的行政命令的手段壓縮不良資產只能是權宜之計,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們應該學習大禹治水的策略,宜「疏」不宜「堵」,靠堵最終將泛濫成災,應該從基礎工作抓起,深刻反思機制方面的原因,很簡單的道理,舊社會的私人錢庄和銀行,老闆即沒有受過現代人的教育,也沒有文憑,甚至目不識丁,僅憑感覺和印象,所經營的銀行都很少出現過不良資產,股本由小到大,發展成為一個區域內很有影響的銀行,難道現代的銀行人還不如他們?關於不良資產形成的原因,目前官方通行的說法是客觀原因是主要的,銀行自身經營方面的原因是次要的,僅佔五分之一左右。如果這種估計成立的話,2003年前後銀行所處的社會環境、信用環境沒有明顯的變化,為何此前此後來了個大起大落?如果說不良資產的下降是國有銀行努力的結果,那麼2003年以前銀行也沒有放鬆這方面的工作。本人認為對不良資產的分析應該區別兩個不同時期,2000年以前的部分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一切呆、壞帳在銀行的集中體現。期間經歷了幾次大規模的經濟過熱,經歷了幾次清理「三角債」的活動,都直接或間接地形成了銀行大量的不良資產,如果說這一部分主要是大環境造成的,銀行自身的責任是次要的是誰都能理解的。2000年以後就不同了,此時國有銀行的商業化改革已經進行了10年的時間,整個社會的金融意識得到普遍的加強和提高,特別是各級政府強逼銀行貸款的現象已從很大程度上得到遏制,銀行經營所處的社會環境已發生很大的變化。如果說在過去客觀原因是造成不良貸款的主要原因的話,那麼今天的銀行就不應該再有大量的不良資產出現,但事實並非如此,從以下數字就能說明問題:2000年初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向不良資產公司剝離14000億不良資產,之後官方公布的四大銀行平均的不良資產率為6%,這個水平與國際上比較也在好銀行之列,剩餘的不良資產大約在5000億左右,事過僅僅三年的時間截至2002年底,不包括四家銀行用稅前利潤核銷的部分,不良資產總數達20880億,不良率達26.92%,這與2000年以前的部分基本相等。我們在總結了幾十年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採取了一系列補救措施的前提下,用了三年的時間完成了幾十年的不良化過程,的確發人深思。如果單純從銀行自身經營方面找原因,可以歸納以下幾方面:

1、首次剝離不良資產,產生了嚴重的道德風險,為後來不良資產的涌現提供了充分的思想准備。大量不良資產的剝離,作為基層行來講擺脫了沉重的歷史包袱,經營狀況迅速好轉,各項經營指標一夜之間翻了好幾番,按照現行銀行內部的考核機制,單位可以得到更多的績效工資,幹部可以得到提拔重用,名利雙收,更受鼓舞的是不良資產形成過程中的一些工作責任、案件線索也隨著剝離而一筆勾銷,不論是單位或個人都一身輕裝地投入了新的戰斗。這種機制從客觀上講,哪個行的不良資產多,剝離的就多,哪個行的幹部和職工所得的實惠就越大,這對不良貸款多的單位和幹部無疑是一種莫大的獎勵和鼓舞。相反也有一些基層支行或分行的領導幹部,平時的工作作風就謹慎有餘,不良資產本來就不是很多,加之對剝離的政策理解的不深,總以為銀行的資產來之不易,這樣一剝了之實在可惜,因此對一些有盤活希望的,能促進轉化的,盡量採取保全的辦法,沒有及時剝離,應該說這是一種比較負責的態度,但恰恰是這種人,由於沒有用足用活當時的剝離政策,歷史包袱沒有甩掉,經營狀況改善的就比較緩慢,單位得不到績效工資,幹部得不到提拔重用。所謂獎勤罰懶的考核機制在資產剝離問題上來了一個根本的顛倒。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冷酷的現實使所有的銀行人變得更聰明了,他們充分而又深刻地認識到:不良資產的剝離不僅是改善經營壯況的捷徑,更是改善個人仕途命運的法寶,因此鼓足干勁期待第二次剝離,盡管當時說這是最後免費的「午餐」,但誰都不相信是最後一次,而是伸長脖子,餓著肚子等待免費的「晚餐」。功夫不負有心人,2000--2002年央行相對放鬆了對不良資產的監控,各基層行瞄準良機,該出手時就出手,不良資產象火山爆發一樣迅速上升到26.92%,其中的可靠性是值得懷疑的。2004年以來銀監局和央行加大了對不良資產的監控力度,不良資產又神不知鬼不覺的銷聲匿跡,不僅沒有增長,反而大幅度下降,來去匆匆,來的不明不白,去的無緣無故,局外人對此大惑不解是可以理解的。

2、銀行內部的考核機制不自覺的助長了不良貸款的產生。
國有銀行經營目標的內部考核95年以前主要是速度和規模,即存款的多少。95年之後開始考核效益,目前主要是考核存款、效益和風險三大指標,而且都是以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考核期間。作為基層行在一個工作年度內要完成上述三項指標,最便捷、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增加貸款的投放,放一筆貸款即派生了存款,吸引了客戶;又增加了效益;同時還沖減了不良貸款率;真可謂一石三鳥之效,雖然貸款也有風險,但它的風險是滯後的,在考核期無法體現,只要源源不斷的增加貸款的投放,不僅完成了任務,維持了既定的發展速度,也掩蓋了風險,稀釋了不良貸款。既然貸款投放是完成任務的主要手段,不知為什麼層層的考核從來沒有把投放量作為基層行任務完成的備抵項目,因此客觀上刺激了基層行的貸款需求,由於貸款總量受指標控制,就變著法兒增加銀行承兌,使大量的承兌匯票變成了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貸款審批許可權上收,就給企業變成流動資金貸款,使大量的流貸進一步固化,增加了新的風險;公司類貸款手續繁瑣,就增加個人貸款,由於上級行沒有出台對個人貸款的管理辦法,就自定辦法報上級行認可,把對個人貸款的期限定為最長20年,如果有風險是20年之後的事情,貸款由此所產生的收益卻使當代人受用不盡。在這種短期行為的機制約束下,在貸款慾望極度沖動的環境條件下要確保貸款的質量難乎亦難。
3、銀行內部的風險控制機制,對不良貸款的約束軟弱無力。
2000年以來,銀行為防止貸款風險,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首先是加強了信貸管理的工作機構,從原來的一個信貸管理部一拆為三,形成了信貸經營部、信貸審批部和風險管理部,還有一個凌駕於三部之上的信貸管理委員會;其次明確了三部一委的工作分工,設置了幾道防火牆,經營部不能參加貸款的審批,審批部不能與企業見面,風險部負責動態的、隨時的監控,當時稱之為有乾的、有看的、有說了算的;三是層層授權,總行和兩級分行還有支行四級核算單位,四套信貸管理班子,分別都有內容不同、數額不等的審批許可權,誰也不能越雷池一步,真可謂銅牆鐵壁,萬無一失。但事過三年,無情的現實又是那麼得令人失望和沮喪,究竟為什麼?銀行的規章制度從其本身來推敲是無懈可擊的,但真正落到處的並不多,這是最大的悲哀,因為中國是一個人治的社會,只要人的思想出了軌,就沒有不能逾越的政策障礙,銀行貸款的投放更是如此,作為基層行的領導要想通過某筆貸款,從貸前調查論證開始就有直接或間接的授意,唯命是從的經辦人員心領神會,不識時務,冒個人仕途命運於不顧的人畢竟是鳳毛麟角,開會集體研究貸款之前就有定論,上會通過基本上是走過場。退一步說,即使領導人事先沒有授意,會上的一個提示性發言就足以令人望而生畏,甚至一個眼神都能改變會議的研究結果。什麼貸前調查、評估論證、集體研究、共同決策、相互制約、共擔責任,在銀行目前的體制下顯得軟弱無力。因此說2000年之後銀行內部為強化貸款的管理增設了那麼多部門,增加了幾倍的人員,投入了巨大的成本,實際效果與過去比較毫無二致,上級行良好的初衷沒有落實,真正的貸款決策權依然掌握在幾個人手中,同樣一筆貸款,同樣一個企業,要貸能說出若干原因,要不想貸,理由也能拉出一火車來,隨意性更大,更無所顧忌,2000年以前貸款決策失誤,責任非常明確:就是一個信貸部,一個行長,現在不同了,因為貸款是集體研究、共同決策的,若幹部門和若幹人員都有責任,最終的結果是,只要貸款程序符合規定,大家都沒有責任。特別是由基層推薦報上級行或更上一級審批的項目,作為審批行遠隔項目所在地,也只能從產業政策和項目布局等大的方面把關守口,通過一個項目,上上下下皆大歡喜,否決一個項目,卻受到下級行或企業的背後指責,又是不了解下情,又是不支持基層行的業務發展,罪名一大堆。基層在指責審批行的同時,痴志不變,再次將被否決的項目上報,理由更加充分,上級面對執著的熱情,一般的項目反復幾次均能通過。因此層層審批的運行機制對保證資產質量的實際效果是非常有限的。但是卻不自覺地為基層承擔了不良資產的審批責任,使基層更加有恃無恐。

綜上所述,銀行內部的用人機制、績效評價機制、貸款決策機制是導致不良資產的重要原因,在這一方面如果沒有大手術,用一位經濟學家的話說,用現在的眼光看五年以前和五年之後看現在,不會有兩樣的結果。

二、關於股權的分置問題

股權變革是銀行改制的核心,只有把股權變革為真正意義上的個人資本,才能把股權人與公司的利益有效的聯系起來,目前銀行現存的種種弊端就可能迎刃而解,這是銀行再造的希望所在,也是大家的共識。2004年兩家試點的國有獨資銀行分別成立了由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了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國有銀行的股權發生了變化,為銀行的上市打下了基礎,但是這種變化僅僅是形式上的,長江電力、國家電網、寶鋼集團,建銀投資所持建設銀行的股份沒有一分錢的個人資本,無不帶有國有的性質,不可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人格化。董事長作為一家之主,是企業的化身,都能置黨紀國法於不顧,敢冒個人政治生命的風險,做有損本企業利益和聲譽的事情,何況其他的員工能做到以行為家嗎?這在古今中外真正意義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之中是不敢想像的,這從一個側面反射了這種股份制改造的實際效果。這種參股形式在前幾年的上市企業中屢見不鮮,效果都非常一般。我們不妨回顧一下交通銀行的歷史,1908年交通銀行成立時是一個完全意義上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後香港的交通銀行在眾多的金融企業當中也立有一席之地,1987年國家恢復交通銀行時,其股本的構成就是由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企業法人共同發起的,和目前建行、中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構成基本一樣,沒有任何的不同之處。結果如何呢?慘淡經營了不足20年的時間,不僅祖宗的機制沒有繼承,外資銀行的經營方式沒有學到手,國有銀行的沉痾積弊倒體現於一身,反而更加國有銀行化了。這是應該借鑒的教訓。當然,目前國有銀行的股本變革只是初步的,真正目的在於通過上市實現股權的轉讓,最終實現個人資本化,在目前中國國情的條件下,不可能一步到位,這是國人都能理解的,因此試點銀行從准備上市之初就積極的在海外尋找戰略夥伴,一天也沒有放鬆這方面的工作,但至今未果。作為中國的市場,對海外的財團或金融機構而言有巨大的誘惑力,為什麼不敢輕舉妄動,一直持觀望的態度,這表明對我們目前銀行的股份制改造的極大不信任。這也難怪,任何一種投資行為都是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形式有兩種,一是取得某種控制權,二是通過參股分得紅利,在目前的條件下,這兩種願望都很難實現,因為國家對國有銀行的控股地位不能動搖,上市僅僅是轉讓很少比例的股權,即使在董事會取得一席之地,其發言權也是微不足道;想分紅利嗎?一是從中國的上市企業看,按時分紅的不多,二是有紅如何分配也不是一兩個董事決定的,面對股權投資隨時都有被巨額不良資產所吞噬的危險,投資人止步不前,靜觀待變是就不難理解。因此,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的設計師們思想還應該再解放一點,膽子再大一點,步子再快一點,路子再多一點。股權轉讓的比例應該進一步提高,甚至放棄對國有銀行的控股地位也不可怕,只要勇敢地邁出這一步,距離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可能縮短了十萬八千里,縱觀改革開放近30年的歷史,外國人從中國大地上得到利益的同時,中國人得到了更大的利益,入世之初,不少人擔心我們的民族工業會受到災難性的打擊而一蹶不振,用現在的眼光看是沒有必要的。金融業關繫到國計民生,金融開放是整個經濟開發的高級形式,不論是外國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在中國的大地上均受國際慣例和政府金融當局的監管,倘不至於危及到內資企業的生存,更不至於影響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回顧十幾年來國有企業的改制過程,當企業還能夠維護正常經營,或者說還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發展前景的時候,作為企業的主管部門,乃至當地政府都不同意企業改制,不同意變更企業的所有制關系,相反,當一個企業連年虧損,職工工資不能及時兌現,債台高築,傷痕累累的時候,就督促盡快改制以卸包袱,了了草草處置了事,就象一個人一樣,與其等到病入膏肓的時候把他隨意處理掉,倒還不如在他健康的時候給他找個婆家。

三、關於隊伍建設和薪酬待遇問題。

國有銀行有一支龐大的幹部職工隊伍,中、建兩行目前的總人數大約有50萬之眾,實際上可能還要多一些,因為臨時用工本來就是一個說不清的數字,這與國際發達銀行比較的確是可怕的。美國花旗銀行全球計算只有48000人,是建設銀行的六分之一,所經辦的資產總量卻是建設銀行的8倍之多,人均資產佔有總量是建行的幾十倍。因此減人增效與國際接軌成為銀行股份制改造的首要任務。本人認為國有銀行部門林立、人浮於事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僅黨、政、工、團、紀檢、監察、宣傳、後勤這些部門的人員可能和外資銀行的總人數就差不多,借股份制改造之機在隊伍建設方面來一個『消腫瘦身』是應該的,但是不能做簡單的數字對比,外資銀行具有適應其生存的經濟環境和條件,有著雄厚的管理手段和基礎,即使在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之間也能找出工作效率相差幾十倍的事例,經濟比較發達的上海、廣州和欠發達的西部地區人均佔有的金融總量也可能相差幾十倍,但不能說西部的銀行從業人員工作效率低,任務沒有飽和,需要按先進地區的標准減人瘦身。國有銀行的人員精簡,是最難也是最令人頭疼的,是一項耐心細致的工作,如果是為了提高隊伍的素質,應該是優勝劣汰,由於自古以來沒有一套比較科學的業績評價體系,人員的精簡也只能是用最原始、最省事、最間單的辦法,來個「一刀切」,要麼按一定年齡,要麼按一定工齡,只要在范圍的,什麼學歷高低、業績優劣、貢獻大小一律下崗回家靜養。中行、工行精減了大量的員工,建設銀行2003年人事與激勵約束機制改革,1100名高級管理人員下課大概都是如此。作為離崗隊伍,年紀一般在40到50之間,就其文化水平而論比更年輕一些的人要低,這是都承認的事實,但從工作經驗,客戶資源等實際工作效果來分析,應該不比更年輕一點的人差多少,從對國有銀行的貢獻方面講可能還要大一些,古今中外在這個年齡段成就事業的並不乏其人。"一刀切"的減人舉措僅僅起到了減人的目的,絲毫沒有觸及國有銀行人浮於事的組織體系,更沒有使隊伍得到優化,相反帶來了嚴重的負面影響,作為離崗人員,在地方政府公務員系列當中還是年輕的中堅力量,在銀行的隊伍中倒成了古稀老人,他們把人生中最美好的時光貢獻給了國有銀行,一生對事業的執著,忠誠和熱情傾刻之間被擊的粉碎,昨天還是國有銀行的高級管理人才,改革的指揮者,一夜之間就變成了銀行的包袱,成了清理的對象。他們從每月30元錢的月薪起步,到離崗之日總共得到的薪水相當於目前在崗兩年多的工資,把他們離崗讓賢的「豪舉」無論說的怎麼高尚而光榮,意義如何重大而深遠,他們都有一種被愚弄的苦澀,難以接受這嚴酷的現實。當然,過去的已經過去,我們在前進的號角聲中沒有更多的必要去回味他們的感受,但是我們必須重視後人的思想脈搏和精神狀態,一支隊伍的戰鬥力取決於思想上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外資企業的職工與企業的依存關系非同一般,家園意識異常的濃厚,這是我們最有必要接軌的。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面對銀行上市,員工下市的人事改革,社會上普遍存在的「59歲現象」在金融系統突然提前了20年,不到四十歲的人都惶惶不可終日,大有日落西山、朝不慮夕的感覺,那些以往兢兢業業為銀行事業的發展而忘我工作的人變得讓眾人難以理解和認同,嚴酷的現實使這些人的思想也開始覺悟,為自己的後半生尋找機會和突破口,大有「身在曹營心在漢」的味道,得到這樣一種效果,應該不是改革的初衷,這是一種危險的信號。中國銀行的哈爾濱分行一個不足10人的分理處主任一夜之間能夠把十幾億存款化為烏有,不是沒有時代背景。我們用7萬元可以買斷一個與銀行有幾十年勞動關系的員工,10億巨款能夠買得多少人與銀行脫離關系?我們用三年時間創造上萬億不良資產,拿這些錢按這個標准買斷的可能更多。上述案例按照銀行內部的操作規章,只要有一個崗位盡職守則,恐怕都難以得逞,說明整個隊伍的思想渙散到了何種地步,他不過是一個分理處主任,如果是一個行長,一定能夠作出更加驚天動地的「壯舉」來,因此說,人事改革在注重社會穩定的同時更應該注重隊伍的思想穩定,這是提高整個隊伍戰鬥力的關鍵所在。

薪酬制度的改革是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的另一項主要內容。2003年以前銀行內部的分配機制基本是平均的,原來意義上的處級幹部與一般職工相差無幾。之後隨著職務名稱的變化,行長改為高級經理,科長成為部門經理,一夜之間工資拉開了檔次,高級經理和一般職工的績效工資相差近10倍之巨,本人不主張平均主義的分配原則,但差距如此之大也令人瞠目結舌,超過了一般人的心理預期。國有銀行歷史上諸多內容的改革都沒有像這次薪酬改革的如此迅速,又如此的悄無聲息,這可能是領導層在思想認識上達到了高度空前的一致吧?改革的理由是與外資銀行接軌,因為外資銀行的高管待遇特別高,我們如果不緊隨其後,我們的人才就被外資銀行拉跑了,這是支撐薪酬改革最重要的理論依據。從目前中等城市來看,還沒有看到外資銀行的影子,即使在幾年之內外資銀行到底需要我們多少高管人員,我們無從得知。但是前幾年國內一些股份制銀行的成立之初從國有銀行拉走了一些高管人員,然而國有銀行的高管隊伍還沒有出現人才的青黃不接,而是人才濟濟,英雄倍出,因此說:哪種擔心外資銀行進入,國有銀行就會出現人去樓空的局面實在有些「杞人憂天"。再從我們銀行高管隊伍來分析,真正能讓外資銀行垂涎欲滴的並不是很多,以此為依據支撐薪酬體制的改革倒真有些牽強附會。我們在分析國有銀行幹部隊伍素質的時候不能犯忽左忽右的錯誤,說他素質高,縱然給他10倍的薪金也有被外資銀行隨時隨地槍走的危險;說他素質低就處處不適應,在目前的崗位上也是濫竽充數,一文不值,隨時隨地都是淘汰的對象,這不是辯證唯物主義的態度。誠然,外資銀行的高管人員工資的確很高,但是國外金融企業與其它行業的差距可能比我們要小,這里除了有一個外部環境的襯托之外,更重要的是外資銀行有巨大的效益做支撐。雖然這幾年國有銀行的利潤也比較可觀,但它與外資銀行有著本質的不同,一是在利率沒有真正的市場化之前,銀行的利潤帶有某種壟斷的性質,因為央行規定的存、貸款利差與國際平均水平比較能高出兩個百分點左右,這是和外資銀行不能比較的;二是銀行不良貸款的損失沒有從利潤中扣除,潛在的風險損失沒有計算,如果把這一部分計算在內,國有銀行不僅沒有利潤可言,甚至有巨大的虧空,再說從不良貸款形成的內部原因分析,它與絕大多數員工的工作責任沒有直接關系,責任集中體現在領導層,因此說,國有銀行的效益不應該是增加管理層薪酬的原因,更不應該是拉開工資差距的理由。目前國有銀行績效工資的分配實際上是借績效之名兌現職務工資,不僅沒有和經營業績有絲毫的聯系,而且使幹部和職工之間的關系進一步激化,一位基層的高管幹部在做員工的思想工作時,曾一語道破天機:「你不要認為待遇低,我從社會上聘一名臨時工還用不了這些錢」。可見高管人員的素質具備強烈的市場化意識,如果沿著這個思路繼續往下想,從社會上聘一名高管需要多少錢?遺憾的是把員工推向了市場,自己卻留在了壟斷的「襁褓」之中。國有銀行的改制上市說到底是一種高度的市場化行為,銀行的薪酬機制改革更應該遵循市場化的原則來確定每個崗位和員工的價值,這才是銀行業發展的必然趨勢。不知是不是.

『貳』 請問怎麼應對這種經融行為

商業貸款法律法規

一. 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並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 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 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 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 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 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 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 並防範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 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 主要適用於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本操作指引並不適用於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 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 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 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 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

證書;

(3) 對於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 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 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 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 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 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後, 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 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 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 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准, 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 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 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 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 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後, 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 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准, 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同時,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 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 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 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 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用途、金額、利率、期限、 還款方式、 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 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 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款人應該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不能用於非法目的。

明確此項條款, 對借款人而言, 可以維護自己使用資金的權利; 對貸款人而言, 可以監督資金的使用, 控制風險。

對貸款用途加以限制的原因是: 首先, 如果借款人將貸款用於非法用途, 在借貸雙方對此都知情的情況下, 根據一些國家法律如美國法律, 這將導致貸款合同無效。即使貸款人在貸款的使用時對此非法目的尚不知情, 一旦貸款人知悉此非法目的後, 必須阻止借款人繼續提款, 以免構成默許該非法用途而喪失要求強制收回貸款的權利。其次, 限制貸款用途是為了保證還款資金的來源。如果貸款不按協議的用途加以運用,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當導致喪失還款能力。再者, 貸款人內部經營方針可能對發放貸款的行業或部門有限制, 政府規則、法令有時也有類似規定。最後, 限制貸款的用途還可能因為是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比如在出口信貸項目中, 貸款用途就僅限於特定的支付對象。

《貸款通則》還規定了以下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 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3) 除依法取得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以外, 不得用貸款經營房地產業務; 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 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4) 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牟取非法收入。

2.貸款金額

貸款金額是貸款合同中的數量條款, 是貸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具體貨幣數量。這是計算貸款利息的主要依據。

3.貸款的種類

按貸款人的不同可以分為自營貸款、委託貸款和特定貸款:

(1) 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貸款, 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

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 委託貸款指貸款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

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 不承擔貸款風

險。

(3) 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國有獨資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按歸還期限的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1) 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短期貸款比較靈活, 期限短, 流動性強, 周轉快, 需要量大。從金融機構的具體作法看, 主要有三個月、六個月、九個月、一年等類型。短期貸款是金融機構最主要的業務之一。

(2) 中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3) 長期貸款指貸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貸款。

按貸款的安全保障性可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1) 所謂信用貸款是指借款人完全以自己的信用作為基礎, 不必提供擔保物就可以從銀行提取貸款。

(2) 擔保貸款指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保證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方式以第三人承諾在借款人不能償還貸款時, 按約定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連帶責任而發放的貸款。抵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財產作為抵押物發放的貸款。質押貸款指按《擔保法》規定的質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動產或權利作為質物發放的貸款。

(3) 票據貼現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的方式發放的貸款。

在實踐中,根據貸款資金的用途,還可將貸款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產貸款。

上述幾種貸款的分類是相互交叉的, 一般在貸款合同中的貸款類型會同時涉及上述幾種類型。在貸款實踐中, 直觀機械的劃分貸款種類並無積極意義, 主要是通過這種區別正確規范貸款行為。

4.貸款期限

指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 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貸款的, 應當在貸款到期日之前, 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保證貸款、抵押貸款、質押貸款展期的, 還應當由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出具同意的書面證明。已有約定的, 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中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一半; 長期貸款展期期限累計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得到批准, 其貸款從到期日次日起, 轉入逾期貸款賬戶。

5.貸款利息

貸款人應當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 確定每筆貸款利率, 並在貸款合同中載明。

短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貸款合同簽訂日的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貸款合同期內,遇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短期貸款按季結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按月結息的,每月的二十日為結息日。具體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貸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最後一筆貸款清償時,利隨本清。

中長期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利率實行一年一定。貸款(包括貸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內應分筆撥付的所有資金)根據貸款合同確定的期限,按貸款合同生效日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計息,每滿一年後(分筆撥付的以第一筆貸款的發放日為准),再按當時相應檔次的法定貸款利率確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長期貸款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二十日為結息日。對貸款期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計收復利,貸款逾期後改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

貼現按貼現日確定的貼現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信託貸款利率由委託雙方在不超過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水平(含浮動)的范圍內協商確定;租賃貸款利率按同期同檔次法定貸款利率(含浮動)執行。

貸款展期,期限累計計算,累計期限達到新的利率期限檔次時,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掛牌的同檔次利率計息;達不到新的期限檔次時,按展期日的原檔次利率計息。

6.提款

貸款合同通常都規定借款人可提取貸款的具體期限, 並規定借款人應在提款前若干天通知貸款人。貸款合同一般不規定借款人承擔提取貸款的義務, 而只是授予借款人在需要資金時有提取貸款的選擇權, 但如果借款人不提取貸款,貸款人通常會要求借款人支付一筆貸款人承諾貸款的費用。

如果貸款人不按貸款合同的規定向借款人發放貸款, 借款人可以要求給予損害賠償, 但一般不能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的計算原則是, 訂約時可合理預見的因違約而自然地引起的損失。

7.還款

貸款合同對借款人償還貸款的期限和方式一般都有具體的規定。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 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 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 按時還本付息。

8.提前還款

貸款合同中對於該條款一般都有一些限制, 規定的較為詳盡, 主要是因為貸款人為了保證其投資能得到預期的收益。具體內容主要通過以下幾方面來加以規定:

(1) 自願提前還款;

(2) 強制提前還款;

(3) 自願取消額度;

(4) 特定原因導致的提前還款和取消額度, 如為稅務、市場紊亂和成本增加等。

9.先決條件

貸款合同並不都是在簽字後立即執行, 有些必須等到合同所規定的某些條件已經具備的時候才能執行, 甚至在貸款開始執行後, 通常還要求在以後每次提款時還要滿足進一步的條件。這些條件就是貸款合同的先決條件。只有當這些先決條件成熟時, 借款人才享有提取貸款的權利, 貸款人才有義務給予貸款。先決條件的內容可以因情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般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涉及借貸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 另一類是涉及每一筆貸款的先決條件。

涉及貸款合同項下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的目的, 是為了使貸款人在收到令人滿意的書面證據和有關文件, 證實有關貸款合同的一切法律事宜已經安排妥帖, 而且他所要求的擔保已經得到落實以前, 暫時停止承擔給予貸款的義務。這對於保障貸款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這類先決條件包括:

(1) 提供公司營業執照;

(2) 提供一切必要的授權書的副本, 如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決議等;

(3) 提供借款人的組織文件, 如公司章程等;

(4) 提供律師意見書(如需要);

(5) 提供有關的項目協議;

(6) 提交提款通知;

(7) 借款人在簽訂貸款合同時所作的陳述和保證, 在其提取貸款之日仍然保持正確, 沒有發生任何實質性的不利變化;

(8) 沒有發生任何違約事件, 或有可能構成違約的其他事件。

10.陳述與保證

借款人的法律地位、資產負債狀況、業務活動等是銀行評估貸款交易安全性和盈利性的基本依據。對借款人上述情況任何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說明,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 都會使銀行得出錯誤的結論, 做出違反其真實意思的貸款決策。因此, 貸款合同中通常會為借款人規定嚴格的陳述與保證義務, 即要求借款人對其法律地位和交易的授權、政府審批、訴訟狀況、資產狀況、財務狀況、業務經營情況、項目合同情況、違約情形等多方面內容做出陳述與保證。並且該等陳述與保證不僅要求在貸款合同的簽署日做出,通常還要求在提款日重復做出。對於陳述與保證的違反將被視為違約事件,銀行會進而宣布貸款加速到期,並強制執行有關擔保。

11.違約

貸款合同中的違約一般可分為兩類: 一類是違反貸款合同本身的約定, 如到期不還本付息、不履行約定的義務或對事實的陳述與保證不正確等; 另一類是所謂預期違約, 即從某件事件的徵兆看來, 借款人不履行貸款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一個時間問題而已, 其終歸是要違約的。這類事件的典型就是借款人失去償付能力。

預期違約主要包括:

(1) 交叉違約

信貸風險的形成是一個從萌芽、積累直至發生的漸進過程。在還款期限界至之前, 借款人財務商務狀況的重大不利變化很有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 銀行除了可以通過約定一般性的違約條款、設定擔保等方式來確保債權如期受償之外, 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交叉違約的基本含義是: 如果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在其他貸款合同項出現違約, 則視為對本合同的違約。一般來說, 債權人都是以當事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為由, 追究債務人的違約責任, 但交叉違約條款突破了這一限制, 它頗有「先下手為強, 後下手遭殃」的味道, 即試圖趕在借款人其他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出現償還危機之前採取補救措施, 以避免自己處於比其他債權人更遭的處境。此種違約形態在我國現行法上雖無明確規定, 但它並不違反合同法的有關法理及法律精神, 現行《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辯權可以作為其適用的法律依據。因此, 交叉違約條款可以作為約定條款訂入合同之中, 以使銀行能夠及時全面的測控借款人的信用水平。

(2) 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

凡借款人經司法程序宣告破產或無清償能力, 或以書面文件承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或向債權人讓與財產或提出讓與財產的建議,即視為違約事件。這是一項警報性的違約事件, 因為當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後, 如果無法擺脫窘境,就不可避免的會違反貸款協議的規定。

(3) 借款人的狀況發生了重大的不利變化。

由於違約事件條款是用於應付事先沒有預料到的情況, 既然從銀行角度事先無法預料,也就無法窮盡,因此,從銀行方面來講,就需要這樣一個兜底性的保護條款,以保護其利益。

在違約條款中一般規定, 不論是由於什麼原因引起的, 也不論是借款人自願的或者是非自願的, 或者是由於法院的命令或法律、規章的規定所造成的, 都應視為違約。這樣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借款人主張違約的發生是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 藉此解脫其對違約所應承擔的責任。

五. 貸款合同的履行

(一)提款

借款人根據貸款合同向貸款人申請提款時, 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審查:

(1) 貸款合同是否生效。貸款合同約定的生效條件是否已經成就; 簽署人是否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 如非法定代表人簽署, 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 貸款合同加蓋的公章是否真實;

(2) 如果是額度貸款, 審查借款人提款申請書的真實性: 提款依據是否明確(載明額度貸款合同的合同號); 提款的金額、利率、期限是否明確; 提款申請是否已被貸款人的有權審批人審核同意;

(3) 借款人填寫借據項目是否完整(借款種類、幣種、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利率);

(4) 借款人是否具備合同約定的先決條件。

(二)還款

(1) 貸款到期後, 律師應提示貸款人及時向借款人催收借款本金及利息。催收應當採用書面通知的方式, 通知書應由借款人書面簽收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

(2) 在貸款合同中, 如有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在其未按時還款的前提下從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賬戶中主動扣除的約定, 應提示貸款人按照約定行使直接從借款人帳戶劃扣應還本息的權利。

(3) 對借款人提前還款, 合同可以約定必須經貸款人書面同意。

(4) 借款人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金額支付借款的利息, 並償還借款本金。否則, 借款人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叄』 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注冊資本金能否以股東借款的方式在國內籌措資金

應該是可以在國內籌措資金的。
2012年第12-13號 中國人民銀行文告(總第347-348號)
目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建立支付機構監管報告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外商直接投資
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
銀發〔2012〕16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貫徹落實《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公布),便利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來華投資,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辦理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資者應當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文印發)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及一般存款賬戶。
二、一個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前期費用」字樣。
境外投資者如為境外自然人,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前期費用。該賬戶的使用應當參照境外機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管理。銀行將境外投資者開立的用於前期費用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備時,應當在「備注」最前面註明「前期費用」字樣。
銀行在為境外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時,應當登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查詢該境外投資者是否已開立前期費用賬戶,已經開立的,不得再為其開立。
三、境外投資者開立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再投資」字樣。
境外投資者為境外自然人的,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再投資資金。該賬戶的使用應當參照境外機構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管理。
四、境外投資者的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的收支范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土地招拍掛或購買房產。
五、開展人民幣直接投資業務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選擇一家結算銀行作為主報告銀行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向其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辦理企業信息登記、報送變更信息。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主報告銀行報送的信息進行核查,發現疑問的,有權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和主報告銀行進行說明並提交有關文件材料。
在辦理企業信息登記、報送變更信息時,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向其主報告銀行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文件。其中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在辦理企業信息登記、報送變更信息時,應當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包括合夥企業全部登記事項在內的加蓋登記機關查詢章的企業基本信息單或網路查詢結果列印單。主報告銀行應當留存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有關文件復印件備查。
以人民幣設立的外商投資合夥企業在境內投資的,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的管理規定。
六、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企業設立批准文件在其注冊地的銀行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同一批准文件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資本金」字樣。
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金的,外商投資企業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注冊資本變更批准文件在其注冊地的銀行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同一批准文件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資本金」字樣。
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的累計貸方發生額不得超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或備案文件標注的金額。
七、外商投資合夥企業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加蓋登記機構查詢章的記載有合夥企業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額等登記事項在內的企業基本信息單或網路查詢結果列印單,參照第六條規定開立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
八、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各中方股東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批准文件開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每一中方股東憑同一批准文件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並購」字樣。
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對價款的,各中方股東憑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股權變更批准文件開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每一中方股東憑同一批准文件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賬戶名稱為存款人名稱加「股權轉讓」字樣。
在並購和股權轉讓行為完成後,上述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存放的資金可依法使用,賬戶的境內使用信息無需報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
九、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資金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收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股權,中方股東為境內自然人的,中方股東可以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申請開立個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專門用於存放境外投資者匯入的人民幣並購款或股權轉讓款,該賬戶的使用應當參照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進行管理。
銀行將中方股東開立的用於並購或股權轉讓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備時,應在「備注」最前面註明「並購」或「股權轉讓」字樣。
十、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境外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和中方股東應按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對在本通知下發前根據《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開立的各類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進行清理核實,補充提供有關開戶證明文件和辦理賬戶名稱變更業務;對於開立兩個(含)以上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以及憑同一證明文件開立兩個(含)以上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並購專用存款賬戶、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確定其中一個繼續使用,並向開戶銀行出具書面確認函、補充提供有關開戶證明文件和辦理賬戶名稱變更業務,同時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銷戶手續。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後,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利率由借貸雙方按照商業原則在合理范圍內自主確定。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得自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
外商投資企業一筆境外人民幣借款只能開立一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辦理資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原則上應當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的銀行開立,對確有實際需要的,外商投資企業可選擇在異地開立人民幣一般存款賬戶,並報其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原則上,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應當通過原借款結算銀行還本付息。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向其境外股東、集團內關聯企業和境外金融機構的人民幣借款和外匯借款合並計算總規模。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文件以外幣計價的,人民幣與外幣的折算匯率為借款合同生效日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按照發生額計算總規模。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如有展期的,首次展期不計入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總規模,此後的展期計入境外借款總規模。對於以外商投資企業為受益人的境外機構和個人對境內銀行提供擔保,已實際履約的人民幣金額計入境外借款總規模。外商投資企業境外人民幣借款轉增資本的,相應的借款不再計入外商投資企業境外借款總規模。
十三、除外商投資性公司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等特殊類型外商投資企業外,外商投資企業本外幣借款總規模不得超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差額。
外商投資性公司的境外人民幣與外幣借款總規模按照商務主管部門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境外人民幣借款全部計為風險資產。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的風險資產按照商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十四、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外人民幣借款結算業務時應當向其境內結算銀行提交以下材料,境內結算銀行應當進行認真審核。
(一)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二)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三)人民幣借款合同;
(四)截至申請日境外人民幣借款、外幣借款和以本企業為受益人的境外擔保的人民幣實際履約等情況說明。
境內結算銀行應當在為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境外人民幣借款結算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該外商投資企業的基本信息和人民幣借款情況,並留存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有關文件復印件備查。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對結算銀行報送的信息進行核查,發現疑問的,有權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和結算銀行進行說明並提交有關文件材料。
十五、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境外投資者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賬戶,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賬戶,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人民幣並購專用存款賬戶以及被並購境內企業中方股東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賬戶,均為活期存款賬戶,存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執行。
十六、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人民幣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賬戶存放的人民幣資金應當在符合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使用,不得用於投資有價證券和金融衍生品,不得用於委託貸款,不得購買理財產品、非自用房產;對於非投資類外商投資企業,不得用於境內再投資。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人民幣資金可以轉存為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存款,外商投資企業的人民幣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賬戶存放的人民幣資金不得轉存。
十七、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賬戶的人民幣資金可以償還國內外貸款。
十八、除支付工資以及企業用作差旅費、零星采購、零星開支等用途的備用金等以外,外商投資企業人民幣資本金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境外借款一般存款賬戶資金不可劃轉至境內同名人民幣存款賬戶。
十九、銀行在辦理各類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准確、完整地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報送有關人民幣資金收付信息。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建立外商直接投資相關業務信息共享機制。
《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施行前,境外投資者以人民幣來華投資的,結算銀行應當在2012年7月31日前按照《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和本通知向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補報有關信息。
二十、境外企業可按照《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規定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以人民幣來華從事合作開采、開發、勘探資源,承包境內工程等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人民幣結算業務參照《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和本通知進行管理。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銀行。
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肆』 在國際直接投資中企業應如何防範政治風險

政治風險指由於東道國政局的變化,導致投資環境的變化,從而給國外投資者的投資活動造成損失的可能性。一般來講,政治風險主要由東道國政局的變動與戰爭、東道國保護主義政策以及東道國的國有化風險引起。所謂國有化是指一個主權國家依據其本國法律將原屬於外國直接投資者所有財產的全部或部分採取徵用或類似的措施,使其轉移到本國政府手中的強制性行為。當東道國政局變動或發生戰爭時,會直接影響一國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發展速度,對企業的銷售或利潤水平產生沖擊,甚至危及到企業的生存;東道國政策變動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企業的利潤水平及發展空間;或者由於東道國的法律缺乏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從而使企業的財產安全受到損失的可能性加大;當外國企業危及到本國民族企業時,東道國政府可能對外商投資企業設置各種障礙,施加各種壓力,導致外商投資企業虧損或破產。國際評估機構對政治風險的測算主要有三種方式:歐洲貨幣法,它徵求政治風險分析員、保險商、銀行信貸官員等專家對風險測定指標體系的各項指標的意見並計算得分;丹?亨德爾設計的政治制度穩定指數。它設計了一套指標並將其量化,再依據政治穩定程度將各國排序;哈拉爾德?克努森的方法,他認為一旦外國資本相當程度地控制了東道國利益,就可能引發東道國對外國資本的徵用、沒收甚至破壞,這時的政治風險最大。對於政治風險常用的防範措施可分為3個步驟:(一)投資前的政治風險防範;(二)投資後的政治風險防範;(三)沒收或國有化的索賠策略。(一)投資前的政治風險防範投資前的政治風險防範措施有:簽訂特許協定,辦理投資保險與擔保項目,與東道國政府進行談判。(1)特許協定特許協定是指跨國公司與投資所在國政府簽訂的有關投資的協定。典型的特許協定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①資金匯出的形式如股息、管理合同費、使用費和專利費:②轉移價格的制訂;③向第三國出口;④要求設立社會與經濟管理費;⑤付費方式:稅率的制訂以及稅前利潤與財產的評估方法:⑥參與所在國資本市場,尤其是長期借款;⑦當地參股的條款;⑧產品在所在國銷售的價格管理;⑨原料與零部件來源的限制;⑩雇員國籍的限制;?在與所在國發生矛盾時避免要求母國政府進行干預;?爭端的仲栽。(2)辦理投資保險與擔保項目通過投資或擔保項目,將政治風險轉移給其他機構。海外投資保險承保的政治風險包括國有化風險、戰爭風險與轉移風險三類。一般做法是:投資者保險機構提出保險申請,保險機構經調查認可後接受申請並與之簽訂保險單。投資者有義務不斷報告其投資的變更狀況、損失發生狀況,且每年定期支付費用。當風險發生並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後,保險機構按合同支付保險賠償金。(3)與東道國政府進行談判投資者在投資前要與東道國政府談判,並達成協議,以盡量減少政治風險發生的可能。在這類協議中必須明確:第一,子公司可以自由地將股息、紅利、專利權費、管理費用與貸款本金利息匯回母公司。第二,劃拔價格的定價方法,以免日後雙方在劃拔價格問題上產生爭議。第三,公司繳納所得稅與財產參照的法律與法規。第四,發生爭議時採用的仲裁法和仲裁地點。(二)投資後的政治風險防範盡管投資前,投資方可通過與引資方的協商,避免對外投資受政治風險的影響,投資環境卻可能改變,某些環境因素不體現在協定中。這時,在境外投資的公司就必須採取與此相適應的經營戰略與策略來適應不斷變動的國際投資環境。1,生產與經營戰略這種戰略是投資者通過生產與經營方面的安排,使得東道國政府實施徵用、國有化或沒收政策後,無法維持原公司的正常運轉,從而避免被徵用的政治風險。2,在生產上,控制住3點:第一,控制原材料與零配件的供應。第二,控制專利與技術訣竅。第三,控制商標。3,融資戰略這種戰略是投資者通過對公司融資渠道的有效管理,達到降低政治風險的目的。其中,一種方式是積極爭取在東道國金融市場上融資。盡管在東道國金融市場上融資成本較高,並有可能受到東道國政府緊縮銀根、使籌資成本提高的影響,但這樣做可有效地防範政治風險。因為,如果東道國政府對該公司實行歧視性政策或經營上的限制,必然會影響東道國本身金融機構的利益,因而在採取徵用措施時,東道國不得不慎之又慎。4,財務策略:常見的財務策略有:第一,持有較低的權益資本與較高的債務資本,在此情況下,一旦當地資產被沒收,或當地貨幣不可兌換,在該國的公司損失可部分地被當地債務的減少所抵消。第二,子公司選擇適合當地標準的資本結構。這可以滿足所在國的要求,從而避免所在國的政治干預。第三,現金轉移渠道。在境外投資的公司可以利用各種各樣的現金轉移渠道,將資金從高政治風險國家轉移到低政治風險國家。5,組織策略。在境外投資的公司,可採取以下組織策略以降低政治風險。一是進行合資。即在境外投資的公司與所在國企業或個人創辦合資企業。二是發放許可證
。即由公司對所在國企業發放許可證,允許其生產與經營本公司產品。三是簽訂管理合約:與發放許可證相似.管理合約既可為公司對境外投資帶來利潤.又不必在國外大量投資,從而可將政治風險降至盡可能低的水平。四是僱用當地居民。即僱用當地居民作為本公司職員。(三)沒收或國有化後的索賠策略盡管沒收或國有化後的索賠策略是一種被動的策略,但這種策略可以使得中國公司在境外投資所遭受的損失降至盡可能低的水平。一般來講,索賠策略的實施,可分為3個步驟:①運用行之有效的戰術,進行合理談判。②從法律上採取補救措施。中國公司在境外投資可在以下幾方面尋求法律保護:①第一所在國;②第二母國;③第三國際投資爭端仲裁中心。如果以上三個步驟都不能成功,中國在境外投資的公司,只能放棄其資產,尋求其殘值收入,譬如要求保險公司補償損失等。企業境外直接投資政治風險防範的特殊舉措近年來,到境外直接投資的企業與日俱增,遭遇的政治風險也越來越多。這不僅要求企業到境外投資增強風險意識,而且要求政府採取一些特殊舉措,對到境外投資的企業加以引導,並為其營造一個良好的氛圍。1、引導企業走出低成本誤區。2、採取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對企業到境外投資進行培訓。3、為企業到境外投資營造一個良好的國際氛圍。

『伍』 如何防範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

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既有客觀因素,也有主觀人為造成的,規避風險管理應積極採取應對措施,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科學合理的住房公積金貸款體制是保障

住房公積金是一項復雜的制度,其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只有建立合理的貸款體制,才能在制度上降低貸款操作風險。首先是完善貸款的程序,對貸款相關事項進行嚴格的審查,防範信貸風險。其次是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委託銀行的交流,實現相關信息和資源共享,共同防範風險。最後是落實貸款審核責任制,將責任落實到每一崗位。

(二)建立貸款的個人信用度

要加強對信貸人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充分利用相關部門對信貸人的個人資料的收集,確定信貸人的資料是否具有真實性,同時還要通過信貸人的資信管理動態來判斷其個人的收入情況,對其是否具有還款能力進行分析,做好個人貸款的審核工作,客觀預防和控制貸款的風險。除此之外,還要統一規范個人信用檔案標准,建立個人信用信息檔案查詢系統和科學合理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為個人信貸提供信息資源的共享奠定條件。

『陸』 按照公積金貸款中心要求我應該怎樣制約和防範風險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的種類
(一)貸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因此,住房公積金的政策特性就決定了個人住房貸款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廣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這部分職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滿足其還貸的要求,隨著我國企業勞動用工制度的改革,職工已不像以前有一個穩定的「鐵飯碗」撰在手裡,隨時都有被解僱的可能,這樣,這部分職工會因為突然的失業導致收入減少而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而存在潛在的逾期風險。
(二)委託銀行帶來的風險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辦理金融業務,住房公積金貸款只能委託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委託銀行辦理,其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在實際操作中,受託銀行認為只要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託銀行在監督方面就會放鬆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簽訂的《借款合同》會失去真實性、合法性,同時房屋他項權利證的合法有效也難以得到保證。因此會造貸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風險。
(三)開發商的誠信風險
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大部分來至商品房的期房貸款,根據貸款操作規程和相關規定,必須在商品房主體工程封頂時才能貸款,但實際操作中是在開發商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就可以抵押擔保貸款,部分開發商在拿到《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可能主體才是框架結構,就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個別缺乏誠信的開發商由於挪用資金問題或其他原因導致工程不能按時竣工使購房戶不能按時入住,甚至出現項目「爛尾」工程,從而導致購房戶解除購房合同並拒絕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將開發商的合同糾紛轉嫁給貸款方造成貸款風險。
(四)借款人信用風險
由於目前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還沒有建立個人信用徵用系統,對於個人信用的核心內容如:當前負債情況,信用記錄等相關信息還無從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銀行借款也不得而知。這樣由於借款人的債務過多而造成的惡意逾期會造成貸款無法回收的風險。
(五)還款期限風險
由於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針對中低收入家庭,這樣使貸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還款期限越長,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價值變化也越大,貸款風險就會增加。
(六)抵押物處置風險
一是由於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現違約時,對抵押住房難以執行到位,抵押不易實現。二是由於某些原因,以前發現的優先索償權行使困難。三是由於估價的原因,處置抵押物時的估價低於設置時的估價或拍賣收益低於未還貸款而造成的損失。
(七)國家政策調控風險
國家政策調控風險主要來至房產市場過度高揚或過度低迷時,通過相關政策的出台來調控房價,保持國家各項政策的穩定。當出售的房屋價格與其價值違背過大時,就會適時的調整政策來控制。當房價上揚時,風險較少,而房價走低時,就會帶來逾期貸款或惡意不還貸款的風險。
(八)不可預見性風險
不可預見性風險主要來至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抵押物的滅失或借款人、保證人因疾病、車禍等意外事故導致傷殘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蹤、死亡等,從而無法償還貸款的風險。
二、防範措施
(一)嚴格審查貸款資料,根據其貸款償貸能力確定貸款額度和年限
貸款人是否具有貸款資格和償貸能力是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基本條件。在審查貸款資料的時候,要嚴格核實貸款人的單位性質、公積金繳存情況、家庭收入、以及購房的目的是用於自住住房。應該對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職工進行償貸能力等級劃分。通過合理的等級劃分,控制貸款額度和貸款年限對防範貸款風險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逐步建立個人信用檔案,並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體系聯網,對個人信用信息進行共享。能從該系統中了解貸款人的基本資料和經濟信息。對其已經多次貸款目前還有未還清的帳務了解或者其以前貸款並還款的相關信息,適當調整其貸款額度,防範惡意貸款帶來的風險。
(三)前台受理人員告知制
前台接件工作人員應該對每一位來辦理公積金貸款業務的職工詳細解釋借款合同簽訂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不履行還款義務會帶來的利害關系以及應該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應明確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惡意逾期還貸。
(四)建立對委託銀行的監督機制
公積金中心應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同時要與受委託的銀行簽訂《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委託協議書》和《住房公積金委託業務考核評分標准》,同時要不定期對委託銀行發放的貸款進行抽查。中心貸款部門應與委託銀行保持信息的通暢,隨時了解借款人的狀況以便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五)建立開發商連帶保證制度
住房公積金貸款大部分都為期房抵押貸款。借款人憑商品房買賣合同和交款收據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預登記手續,再開發企業擔保,就可以到銀行辦理放款手續。待房屋、土地兩證辦理並進行抵押登記後,抵押權人才能換發《房屋它項權證》。並強制開發商盡快的給購房戶辦理房屋兩證並換發《房屋他項權證》。為避免保證責任流於形式,建議要求開發商在保證期間承擔連帶經濟責任。
(六)嚴格個人住房貸款的抵押管理,防範抵押風險
嚴格審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對產權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辦理貸款手續;對用期房抵押貸款的,一定要審查開發商的資質、五證和抵押樓盤的施工進度情況。
(七)建立逾期貸款分類預警機制及逾期貸款催收管理辦法
工作人員應時刻關注借款人的還貸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制定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將逾期貸款劃分為5類:正常、次級、關注、可疑、損失。建議配置專有人員,每月對借款人的還款情況進行檢測,按標准進行分類,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如對逾期一個月以上的應及時通知,對逾期三個月的及時轉交保全處,通過法律的程序進行催收並及時劃扣開發企業賬戶上的保證金,確保公積金貸款的安全回收。

『柒』 外商獨資企業向境外母公司貸款

中國的《外匯管理條例》是允許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國借款的,即所謂外債,系中國境內的機關、團體、企業(含國有、集體、私營或三資企業)、事業、金融機構或其它機構對大陸境外的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或者其它機構用外國貨幣承擔的具有契約性償還義務的全部債務,借款單位向在中國境內注冊的外資銀行和中資合資銀行,借入的外匯資金視同外債,實務上向境外個人借款也可允許以外債借款方式核准。具體事宜可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