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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貸款是正常嗎

發布時間: 2022-05-05 22:53:54

A. 企業貸款多少為正常

我已經知道你所在的企業是什麼樣的了.這是一個悲哀的企業.如果有辦法,還是盡早離開為好.
企業貸款的目的是應付生產經營中由於業務擴張所帶來的超額資金需求,且這種通過貸款滿足超額資金需求的量應該是有限度的.假設企業可以無限度的貸款,那麼當貸款金額超過了企業自有資本的2倍時候,一旦由於市場原因或其他原因,企業陷入經營困境,那麼這些貸款就只有通過清算公司的方式來償還,這時,最理想的狀況是銀行只損失超過企業自有資本兩倍的部分,事實上非貨幣資產的變現價值會大大低於帳面余額.因此,從這個角度講,銀行是不會無限貸款給企業的.我國現行標准為資產負債率不超過70%.但執行標准一般在50%到60%之間.而好的企業會把資產負債率控制在35%以內,以應付經營的不時之需.
其次,銀行業存在的理由在於通過聚集閑散資金,再以信貸資金方式參與其他行業剩餘價值的分配或利潤分配,也就是說作為貸款主體的借款人如果自身不能創造價值或產生足夠的利潤,那麼銀行業就沒有存在的可能,換句話說銀行絕對不會把錢借給沒有經濟效益的企業.因此,一個全靠信貸資金生活的企業必然不是一個好企業.從道理上講,它是不應該貸到款的,但之所以還能貸,是因為信息不對稱或腐敗問題.
再說,專門靠貸款生活的企業,由於不能產生利潤以應付日常開支與利息,因此其帳面現金會越來越少,很快就會難以滿足周轉貸款的資金需求,終極狀態則是利息也難以支付.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則只能採取不斷擴大貸款規模的方式.用增量貸款資金彌補前期虧空.但增加貸款一定要有理由,如業務增長,新項目等.因此,這種公司往往表現為業務類型的擴張很快,主力業務的報告業績規模龐大,但內部員工一般都感到不知道企業到底做什麼的.這種企業的生存周期在5—8年。當然,如果企業確實有一個較有競爭力的產業,那麼生命周期可以適當延長。比如,成都的置信房產就是一個依託房產,做資金的企業。

B. 一個公司需要貸款是不是形勢不好了

一個公司需要貸款不一定是形勢不好了,公司需要貸款一般只是因為手裡有項目啟動需要資金,而公司沒有足夠的現金流,只能安排貸款進行運作。

C. 公司讓員工幫忙貸款一千多萬正常嗎求回答!!

這個當然不正常,既然是公司貸款,應該以企業的名義辦理企業貸款,而不是讓員工去幫忙辦理1000多萬的個人貸款,這樣是不正常的。

D. 企業微信里的貸款是不是真的

貸款就目前的發展而言十分的受歡迎,很大的商家都在開始實行貸款,企業微信里的貸款當然是真的,不可能是騙人的誘餌。

一、微信是比較靠譜的平台

微信是比較靠譜的平台,現在很多人都通過微信辦公,通過微信傳遞更多的消息。企業也在微信上面傳遞自己的企業信息,在上面貸款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現在生活已經離不開微信,通過微信可以進行業務的開展,便於大家工作。

企業微信就是一個企業的標志,是正規的企業,不會騙子的企業。如果通過企業微信貸款也是真的,不會有摻假的行為,我們應該正常的接受。貸款雖然好,但是我們應該根據自己的需求貸款,這樣才會讓自己有能力去償還,而不是讓自己成為人人詬罵的對象。

E. 年銷售一個億的企業做十幾萬元的小額貸款正常嗎

不太正常! 按理說年銷售額一個億的企業資金需求量是很大的,區區十幾萬能入得了法眼? 而且還是小額貸款 ! 小額貸款的資金成本相對於銀行貸款來說是比較高的, 這是得多缺錢才能讓一個年銷售額一個億的企業去做十幾萬的小額貸款啊!

F. 公司和公司之間借款是合法的嗎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公司之間的借款並非全部不合法。

企業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了對於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情形的,屬於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企業貸款是正常嗎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介紹,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作為正規金融合理補充的民間借貸,因其手續簡便、放款迅速而日趨活躍,借貸規模不斷擴大,已成為廣大市場主體獲得生產、生活資金來源、投資謀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伴隨著借貸主體的廣泛性和多元化,民間借貸的發展直接導致大量糾紛成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快速增長。2011年全國法院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9.4萬件,2012年審結72.9萬件,同比增長22.68%;2013年審結85.5萬件,同比增長17.27%。

2014年審結102.4萬件,同比增長19.89%;2015年上半年已經審結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訴訟標的額逐年上升,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

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審理難度系數普遍較高,給當前的民事審判工作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壓力。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認為,應當盡快制定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以回應人民群眾對借貸安全和公平正義的追求.

回應廣大中小微企業對陽光融資和正當投資的渴求;回應人民法院對統一裁判標准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需求。回應金融市場化改革對形勢發展和司法工作的要求。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的背景。

杜萬華介紹,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和本司法解釋第14條規定內容的,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這也是本司法解釋最重要的條款之一。

據悉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頒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民間借貸主體僅限於至少一方是公民(自然人),而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央行1996年頒布的《貸款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一般以違反國家金融監管而被認定為無效。

杜萬華說,這一制度性規定在司法界被長期遵守,一定程度上對於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從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這一制度不僅沒有消除企業間借貸行為的發生,相反,企業間借貸甚至出現愈演愈烈的勢頭。

現實中企業間存在的巨大借貸需求,催生了一系列企業之間的間接借貸運作模式。為了規避企業之間資金拆借無效的規定,不少企業通過虛假交易、名義聯營、企業高管以個人名義借貸等方式進行民間融資,導致企業風險大幅增加,民間借貸市場秩序受到破壞。

杜萬華認為,「時移則法易」,根據目前實際情況,最高法經研究認為,對於企業之間的民間借貸應當給予有條件的認可。本司法解釋為此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

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維護企業自主經營、保護企業法人人格完整,而且有利於緩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等頑疾,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的需要;不僅有利於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序運行,促進國家經濟穩健發展,而且有利於統一裁判標准,規范民事審判尺度。

「當然,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杜萬華表示,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作為生產經營型企業,如果以經常放貸為主要業務,或者以此作為其主要收入來源,則有可能導致該企業的性質發生變異,質變為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從事專門放貸業務的金融機構。生產經營型企業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必然嚴重擾亂金融秩序,造成金融監管紊亂。

這種行為客觀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效力上作出否定性評價。

G. 不太明白一個問題,是大部分企業都有貸款嗎像一些知名的大公司也會有貸款嗎

貸款屬於企業融資行為,所有的企業擴大發展規模都需要大量資金的支持,資金是企業發展的命脈,中小微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也很需要向銀行貸款,但相對比較難申請,國有企業,大中型企業因為信用等級高,而且貨款規模大,往往更加受銀行的歡迎,所以相對也更容易申請貸款!另外還有很大一部份企業,利用企業自營收益擴大規模,所以就不需要貸款,再次是那些現金流足夠滿足企業經營需要的企業,不需貸款,
貸款只是企業融資的其一種方式,很多企業採用發行股票融資,股權融資,發行債券融資,資產證券化融資等等來滿足企業發展的需要,而不採用向銀行申請貸款!

【前瞻產業研究院】團隊成員為您解答,滿意請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