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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期房按揭貸款流程 2024-10-07 16:34:59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適用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 2022-05-06 10:23:35

Ⅰ 違法發放貸款罪認定標準是什麼

法律分析:違法發放貸款罪的認定標准主要為:1、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金融信貸的管理制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非法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的行為,不僅會給國家和金融機構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而且會破壞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擾亂國家的金融秩序。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國家規定,玩忽職守或者濫用職權,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行為人必須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其他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4、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即對造成的重大損失的後果是過失的心態。但是行為人違反法律、法規則可能是故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Ⅱ 金融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而產生糾紛適用什麼法律

《合同法》《銀行法》《侵權法》《物權法》《人民調解法》

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新解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律師解讀:解釋依據不僅包含了實體法,如《物權法》、《擔保法》、《合同法》,還有兩大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第四條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保證人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證,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
律師解讀:民間借貸的保證責任;對於法院將保證人作為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應否追加共同被告進行了明確。
第五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解讀:關於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時,即民刑交叉案件,法院如何處理的規定,即明確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之間三種處理方式;其中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先刑事後民事。
第六條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律師解讀:與民間借貸案件雖有一定關聯,但並非同一事實的犯罪案件,法院可以繼續審理,但是需要將犯罪線索及證據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第七條民間借貸的基本案件事實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而該刑事案件尚未審結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訴訟。
律師解讀:民間借貸的中止訴訟情形,若民間借貸基本事實需要刑事判決認定,無法查清案件事實;則法院需要將民間借貸的審理進行中止。
第八條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決認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訴請求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律師解讀: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認定犯罪後,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並不免除,需要根據當時簽訂的借貸合同或者擔保合同約定的效力,確定是否存在過錯,從而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第九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律師解讀:重新確立了自然人之間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即合同的生效以現金交付為生效要件;同時還確立了票據權利取得作為自然人提供貸款的方式;另外還明確規定了可以P2P平台等多種媒介貸款方式。
第十條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除自然人間借貸外,其他主體間的借貸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但是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關於企業間借貸的效力,這一條明確企業間借貸合同的有效效力,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貸款通則的》的相關規定;但是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借貸目的為生產、經營所需要;其他用途如投資等目的的企業間借貸是否允許尚未明確規定,也是該解釋的一大亮點。
第十二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明確確立了企業在本單位內通過借款方式向員工募集資金的合法性,但是前提是募集資金須用於本單位的生產、經營。
第十三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律師解讀:該條明確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構成犯罪,民間借貸合同效力並不當然無效,擔保人亦並不免責。
第十四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律師解讀: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四種具體情形及兜底條款,值得注意的前三種情形無效的前提條件須借款人明知或者應知後仍然轉貸的行為。
第十五條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
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前款規定。
律師解讀:明確了僅適用因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通過調解、和解或者清算達成的債權債務協議,不適用該條規定。
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被告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並能作出合理說明,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查證借貸事實是否發生。
律師解讀:明確了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原被告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法院審查判斷的重點、要點。
第十七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律師解讀:明確了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糾紛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第十八條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人民法院對其主張的事實不予認定。
律師解讀:明確了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發現有下列情形,應當嚴格審查借貸發生的原因、時間、地點、款項來源、交付方式、款項流向以及借貸雙方的關系、經濟狀況等事實,綜合判斷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一)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四)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五)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六)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夥人、案外人的其他債權人提出有事實依據的異議;(八)當事人在其他糾紛中存在低價轉讓財產的情形;(九)當事人不正當放棄權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情形。
律師解讀:明確了虛假民事訴訟的十種情形,如出借人明顯不具備出借能力;出借人起訴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明顯不符合常理;出借人不能提交債權憑證或者提交的債權憑證存在偽造的可能;當事人雙方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參加民間借貸訴訟;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借貸事實陳述不清或者陳述前後矛盾;當事人雙方對借貸事實的發生沒有任何爭議或者訴辯明顯不符合常理等等情形,進一步指導法院法官綜合分析判斷案件事實是否屬於虛假民事訴訟。
第二十條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和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定,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單位進行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解讀:虛假民事訴訟的法律後果,不僅民事判決駁回其請求,而且會受到行政處罰,若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明確了保證人的身份的認定及保證責任的承擔情形,若他人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二條借貸雙方通過網路貸款平台形成借貸關系,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當事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出借人請求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關於p2p借貸平台的責任承擔,p2p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應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十三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出借人、企業或者其股東能夠證明所借款項用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出借人請求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關於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簽訂的借貸合同的認定,該條明確了以實際使用用途原則作為判斷借貸法律關系主體及民間借貸承擔責任方式,從而判斷企業與個人可能要承擔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拒絕變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後,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補償。
律師解讀:民間借貸合同與買賣合同混合情形的認定與處理,明確規定當事人通過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後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並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後作出判決。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律師解讀: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及利息約定不明的法律後果;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不予支持;對利息約定不明,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不予支持,其他主體間借貸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利息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該條突破了1991年司法解釋關於4倍利率的規定;同時規定24%與36%,劃定了兩線三區,即:法律保護區、自然債務區及法律無效區。
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律師解讀:明確規定了預先扣除利息的民間借貸合同,本金數額以實際出借的金額為基數。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後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後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關於民間借貸合同的利息與利率規定;若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後將利息計入後期借款本金並重新出具債權憑證,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計入後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後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明確了民間借貸合同中逾期利率的計算依據,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可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並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解讀:明確了民間借貸合同中約定了逾期利息,同時又約定違約金等條款時,總金額的限額規定,不能超過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願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律師解讀:明確了民間借貸未約定利息,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屬於自然債務范圍,借款人不能要求出借人返還,但是若支付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可以要求返還。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並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解讀:民間借貸提前償還的規定;若未有約定,可以提前償還,利息按照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公布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不再適用。
律師解讀:該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於1991年8月1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同時廢止。

Ⅳ 違法發放貸款罪司法解釋是什麼

法律分析:根據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名敘狀可以看出該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其司法解釋即為只有當在銀行或是從事金融行業機關的工作人員才可以成為該罪的主體。並且成立該罪要求行為是在違反我國法規的情況下進行,且構成金額與當地經濟狀況有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Ⅳ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立案標准為:行為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違法發放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2.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Ⅵ 金融機構借款利率多少受法律保護

法律分析:對於借貸的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借貸合同中,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如果年利率沒有超過24%,出借人向借款人請求其支付約定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該請求。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24%,那麼就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Ⅶ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效力如何認定

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效力原則上認定為合同有效,因為這也是企業融資的重要方式。若是不具備貸款主體資格的金融機構向外發放借款,則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