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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在企業貸款時保險新規

發布時間: 2022-05-09 16:17:27

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主要得看企業辦的貸款業務類型是哪一種,以及經辦銀行或貸款機構的規定要求。

企業辦理的貸款業務類型不同,申請的銀行或貸款機構不同,手續流程和相關條件也會有所差異。比如說企業去申請信用貸款的話,那直接帶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驗資報告、繳稅證明、財務報表等資料去銀行(貸款機構)的營業網點找工作人員辦理即可。填寫好申請表後,連同資料一並交給工作人員,之後等待審核結果就行。審核結果出來,銀行或貸款機構就會通知客戶,然後客戶去網點和銀行(貸款機構)簽訂貸款合同就行。簽好合同後,銀行(貸款機構)就會放款。而銀行(貸款機構)企業信用貸款的條件一般關注點在於企業的信譽等級是否達標,企業主(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記錄,經營時間是否足夠,經營是否穩定,盈利收入是否良好等等。而若是去辦理抵押貸款,那除了去營業網點申請、簽合同以外,還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手續。且准備的資料里還得有抵押物的相關證件。在條件方面,除上述以外,還會要求抵押物的價值得足夠。

拓展資料

法律依據
《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借款人需要貸款,應當向主辦銀行或者其他銀行的經辦機構直接申請。借款人應當填寫包括借款金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及還款方式等主要內容的《借款申請書》並提供以下資料一、借款人及保證人基本情況;二、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核準的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借款前一期的財務報告;三、原有不合理佔用的貸款的糾正情況;四、抵押物、質物清單和有處分權人的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及保證人擬同意保證的有關證明文件;五、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六、貸款人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② 貸款里的保險起什麼作用

屬於借款人意外險。
借款人在還款期間發生意外身故的情況,不用擔心房子被凍結,不用擔心留給家人的是債務。保險公司理賠的錢直接給銀行用來還債。

③ 貸款搭售保險違規從哪裡可以看到法規

這叫做強買強賣,屬於不合理的一種經營方式。對貸款者存在了一定的侵害。這屬於商品經營法的范疇。也是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損害。

銀行貸款為什麼要求買保險

是國家要求必須貸款的人買保險的。

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從銀行方面來說,是為了化解風險,當保險合同上面的情形出現借款人無力還貸時,則由保險公司代借款人還本付息。從借款人來講,則同樣是轉移風險,當身故(大病等合同約定的情形出現)時,減免還款的負擔。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

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拓展資料

一般銀行貸款是沒有辦理保險要求的,但有的銀行為了控制風險一般會在貸款要求的基礎上要求辦理保險的。

下面為介紹一下貸款需要的條件:提供銀行有效的身份證件。銀行要求的借款人年齡在20-60周歲。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資質,近期無逾期的行為。有穩定的工作單位,合理的經濟收入證明。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貸款的金額較大,銀行為了控制風險一般會在貸款要求的基礎上要求辦理保險的,下面為你介紹一下貸款需要的條件:借款人具有有效的身份證件。原則上借款人年齡在20-60周歲。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貸款地區具有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申請人有良好的信譽資質,具有還款的意願。在貸款帶齊具有穩定的工作單位,有單位的工作證明。有具體的貸款用途說明。

⑤ 企業向銀行貸款,銀行是否有權強制企業在當地保險公司投保財產保險

有權的這樣做的

但是無法可依

不能去上海投保,只能是本地的保險公司

⑥ 在銀行貸款為什麼要買貸款保險

事實上,銀行要求貸款人投保的依據是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該《辦法》第25條規定:「以房產做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或委託貸款人代辦有關保險手續。抵押期內,保險單由貸款人保管。」由於該條款沒有實施細則,所以各家銀行又自行規定了許多條款。
對於中國人民銀行的上述規定,法律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該規定只是部門規章,在法律效率上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不能與大法相背。還有人認為,銀行利用自己的壟斷優勢強迫貸款人投保房屋財產險並由銀行受益,與《民法》、《保險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精神相背。而各家商行的實際操作則比第25條更偏得厲害,完全擴大了第25條的不合法、不合理、不公平性,不但加重了購房者的負擔,還有損消費者的利益。銀行要求貸款人要按全額投保屬於違規操作行為。按規定,貸款人只要投保貸款本息即可,保險分足額保險和不足額保險,消費者完全可以選擇投保的額度,不一定要按房屋全價投保;另外,人行「二十五條」並未規定受益人是誰,而各家銀行都要求貸款人將受益人強制設為銀行。作為財產保險合同的「房屋貸款保險」不能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更無權指定「第一受益人」。購買保險者居然不是保險的最大受益者,顯然也是不合理的。
盡管理論界對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有上述爭議,但實踐中還沒有從根本上影響貸款投保的實際操作。

⑦ 貸款還要買保險銀行有這樣規定嗎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貸款抵押必須辦理房屋財產保險作出明確規定。

因為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不佔有作為抵押物的房屋,而由抵押人自行使用,並負有妥善保管之義務,包括為該房屋投保,以防該房屋因自然災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導致的破壞及毀損,同時還規定在抵押期間,因借款人過錯導致保險責任以外的房屋破壞及毀損所造成的抵押權人的損失由借款人自行承擔。

⑧ 銀行要求抵押物全額保險的規定是否違反銀監局相關文件規定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合規和合法?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

自中國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其中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社會各界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是否屬於轉嫁經營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險費是否屬於銀行的非法得利產生了較大的分岐和爭議。後又隨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銀發〔2016〕314號的出台,又對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購買財產險是否構成侵犯金融消費者權益和不正當競爭產生了分岐。現試著從以下三個方面來分析:

  •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買財產險合規合法嗎?

  •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應該由誰出?

  • 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財產險是否屬於捆綁銷售,是否屬於侵害消費者權益嗎?

  •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保險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商業銀行要求抵押物需購買財產保險符合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

    1、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對不符合風險條件的客戶發放貸款

    根據《商業銀行法》三十六條和四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客戶要取得使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權利,就應承擔向銀行提供符合銀行貸款條件的相應資信證明和抵押擔保的義務,銀行根據信貸政策對客戶的資信和擔保抵押狀況是否合格進行獨立審查和判斷,通過審查認為借款人提供的擔保抵押存在安全隱患會影響信貸資金安全的,銀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對其提供的擔保抵押物採取符合銀行要求的安全保障性措施,否則銀行有權拒絕客戶的借款申請。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認為只有購買了符合財產保險的抵押物才能給予貸款,是商業銀行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要求放款。

    這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貸款申請前客戶已對該房屋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了保險,那麼該房屋可以作為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銀行予以接受也就談不捆綁銷售和轉移成本,第二種情況是貸款申請前客戶並沒有對抵押物購買財產保險,銀行經審查後認為必須抵押物必須購買財產險,這是風險控制的要求,給要求提供其他第三方保證,增加質押或其他抵押物沒有什麼區別,否則就有權拒絕接受該抵押作為銀行相應貸款的合格抵押物。借款人或其他機構也不能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強制要求銀行同意用沒辦保險的資產作為合格抵押物對其發放貸款。商業性貸款是一種市場行為,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自願互利訂立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受到法律保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等規定,商業銀行應當本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對抵押物的抵押權屬、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實現性進行充分審查,並採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的變現價值能夠補償信貸風險。正是由於貸款抵押物存在滅失的風險,為了防範該風險,借款人通過對抵押物購買保險來緩釋風險是商業審慎經營的具體體現。這樣做,一方面能夠避免借款人因抵押物滅失而給自身帶來風險,另一方面也體現了商業銀行審慎經營的規則。借款人一旦因抵押物滅失而無法償還貸款,將給商業銀行帶來資產損失,對抵押物購買保險就可以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來防範化解銀行貸款風險。如果商業銀行不對存在毀損風險的抵押物辦理保險,又缺乏其他有效的風險緩釋和防控機制時可能違反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原則,反而會受到監管機構的嚴厲處罰。

    (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借款人通過購買抵押物的財產險來獲得銀行融資。

    1、根據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要求個人住房貸款,以房產作為抵押的,需在合同簽訂前辦理房屋保險,且將保單交由貸款人保管,並要求抵押期間保險不得中斷。商業銀行如果不要求對抵押房產購買保險,監管機構有權對商業銀行進行行政處罰。

    2、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第五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要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范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從而加大支農貸款投入;人行、銀監、保監、財政、國土、住建等國家六部委發布的《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暫行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八條鼓勵農民通過住房財產險方式為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增信,從而獲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說明國家相關部委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住房財產險,加大風險緩釋機制,從而取得商業銀行授信支持,進而擴大普惠金融受益群體。因此對住房抵押財產險的重視問題已升到國家普惠金融的基本國策高度。

    (三)從行業慣例看,針對房產、車輛等存在滅失風險的抵押標的物,要求購買保險已成行業慣例,基本上所有銀行都要求抵押物購買保險並將保險受益人寫為抵押權人。原保監會專門針對信用保證保險出台管理辦法(《信用保證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允許金融機構為防控貸款中的信用風險購買保證保險。以此類推,為了防控抵押物滅失風險購買財產保險亦應在法律允許范圍內。

    二、抵押人購買財產險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符合「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

    1、從相關規定看,建設部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抵押當事人約定對抵押房產保險的,由抵押人為抵押的房地產投保,保險費由抵押人負擔。明確保險費是由抵押人承擔。

    2、從實際受益人來看,借款人(抵押人)才是抵押物保險的實際受益人。雖然大多數銀行要求保單應將銀行為做為「第一受益人」,但銀行也僅就保險賠償金用途只能用於歸還貸款,銀行並不能從保險賠償金中得利。歸還貸款後還有的多餘賠償金仍歸屬抵押人。根據「誰受益,誰付費」原則,保險費理應由投保人承擔。如由銀行就抵押物進行投保付費並成為被保險人,銀行將成為保險賠償金的全部受益人,企業正常還款後,因抵押物財產損失後的保險賠償金只能歸屬於商業銀行,如果企業要保證財產意外毀壞而出現損失,還需要重新額外投保,這實際上損害抵押人的利益。

    3、從購買行為來看,保險公司及保險人員均由借款企業自行選擇,財產保險費用由企業與保險公司協商後繳納,銀行完全不參與企業購買保險的全過程,也無法支付保險費。相關規定也僅限於不能由銀行指定具體的保險公司,並從中獲取代理費用。

    4、從擔保法規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因此在貸款抵押中,為了防範作為抵押物意外滅失帶來的風險,對抵押物意外滅失或者毀損進行保險是積極和有益的措施。擔保法也明確和支持可以從抵押物滅失的保險金中優先受償,銀行並不能獲得保險賠償以外的超額受益。

    三、是否構成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侵權行為

    1、根據人民銀行銀發〔2016〕314號規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對象主要是自然人,原因是自然人相對金融機構處於弱勢,目前商業風險管控環境及政策下,符合銀行信貸條件的企業在銀企關系中一般是平等,有時還處於強勢地位,而且企業也有足夠能力去識別產品交易結構和進行價格談判。故針對企業的抵押物保險並不構成人行金融消保的對象。

    2、個人消費者要求購買個人住房保險做為風控條件並不構成侵權,從國家相關部委和制度的規定反而是鼓勵弱勢群體通過購買抵押財產險來取得銀行融資和金融服務,也體現國家對普惠金融的具體政策支持。

    3、只要商業銀行不要求指定特定的保險公司,或強行要求使用銀行自己代銷的保險產品,也沒有獲得保險代理收入,則不應該認定為構成捆綁銷售,也不構成侵權。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個人住房貸款和貸款房屋保險管理的通知》(保監發〔2002〕7號)中明確「各商業銀行在辦理個人住房貸款時,應允許借款人自由選擇保險公司,不得強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各保險公司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要求貸款銀行為其代理貸款房屋保險。」進一步證明可以買抵押貸款險,只是不能指定保險公司。

    終上,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對抵押物購買財產險,且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保險費的行為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受制於各地監管執法水平的差異,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方的監管執法機構,對法律和政策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他們本著對商業銀行強監管的原則和簡單的從保護弱勢群體的角度,任意擴大對相關制度的理解和運用范圍,從而將所在地銀行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保險的行為認定違規行為,如:

    部分執法機構認為,「商業銀行利用金融機構的優勢地位,設置服務障礙,強制購房借款人購買指定的「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違背了《保險法》規定的自願原則,損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同時,這種行為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國家工商總局《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這是對政策的錯誤理解,簡單的套用概念,沒有認識到貸款產品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產品,基於風險防範而採取加強控制的前置條件是符合《商業銀行法》和正常的商業邏輯,並不存在不正當競爭,如果強加給商業銀行必須接受無保險的抵押品反而是違法行為。

    有部分執法機構固執的認為,購買財產險就應該體現「誰主張、誰付費」的原則,並錯誤的將抵押物的財產險與抵押物登記及評估費的分攤機制等同起來。他們根據《中國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文第一條第(七)款規定:「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錯誤的將銀行為了控制風險要求企業對抵押物財產購買的保險,等同於抵押登記和評估費的成本,將其擴大解釋為轉移經營成本。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答復部分銀監局銀行服務價格相關問題的函》(銀監辦便函〔2017〕546號)中也並沒有將抵押物購買財產險納入商業銀行在貸款業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反而對押品評估費的承擔原則進一步明確,一是貸款申請前的押品評估費由借款人承擔,二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人以合同方式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意味著銀企之間是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在協議中約定由誰來支付。

    還有執行機構觀念認為:商業銀行強制購買保險,違反了法律規定;由貸款人作為投保人承擔保險費用,受益人卻是提供按揭貸款的銀行,有失公平。這就純屬臆想,無法律和事實依據。

    甚至部分執法機構將商業銀行要求抵押人購買抵押物財產險提升到政治高度,站在為企業融資減負的角度來理解商業銀行應通過承擔保險費來擔負社會責任。這可能混淆因果和法律關系,破壞商業銀行正常商業邏輯,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不是簡單的對所有客戶承擔保險費,而是應該通過多措並舉,通過降低資金成本或風險成本進而降低定價來支持弱勢企業取得融資,而不是降低抵押擔保的風險條件來支持企業發展,如果不能實現風險可控,不能實現業務可持續,是不可能真正實現普惠金融和支持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反而會成為一句空話,可能會造成打著支持實體經濟和普惠金融的旗幟,反而讓實體經濟和弱勢群體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務。

    當然商業銀行與監管及執法機構並不是一個完全對等的關系,商業銀行還是應要加大與其充分溝通,不要對抗。各地監管尺度和政策理解及專業能力不一樣,也可能確實難以溝通,也只能誠懇的接受處罰,幸好這方面的處罰案例泛善可陳,說明大多數地方的執法機構能正確理解和執行國家政策法規。

⑨ 銀行的對公貸款業務,一般都可以捆綁銷售保險嗎比如企業主貸款1000萬,讓他買200萬的保險,請詳述此事!

捆綁保險業務是不允許的,但是一般企業和銀行借貸的話,都會適當答應一些銀行的條件的,比如說放一些存款或者合作開展一些其他業務的,不損傷雙方利益的話我認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捆綁賣保險我是第一次聽說,這個我個人感覺銀行有些過分了,建議和銀行協商解決,也可以嘗試找其他銀行或者其他融資渠道,實在不行也可以向當地銀監局反應,但也可能因此無法融資,請斟酌考慮。

⑩ 銀行申請貸款需要購買保險,

我教你一個方法你就可以了

第一,先搞清楚一定要這家銀行貸款否

第二,搞清楚是什麼保險,現在看你的簡單介紹應該是款躉交保險(一次性交錢,6年後到期),千萬弄清楚是否期交的,就是每年是否都需要交8千的

第三,此情況百份之一百是違規行為,建議用以下辦法操作:

1,先投保,想辦法以最快辦法辦好貸款

2,保險有15天至20天的猶豫期,可以到保險公司退保,可以全額退的

退是不需要在銀行辦理的,銀行大多數不知道

3,如果不讓退,或者退了,銀行來找你,很簡單,拿著所有資料到當地銀保監

肯定讓你滿意而歸

該方法1,2為首選,3為備用,一定成功,但麻煩〜

請問一下,是哪裡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