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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審計指

發布時間: 2022-05-09 17:40:57

金融貸款什麼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IBRD)、國際開發協會(IDA)、國際金融公司(IFC)、亞洲開發銀行(ADB)、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

⑵ 審查項目資金來源,是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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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貸款項目銀行帳戶是存放、支付項目資金及辦理結算的主要工具,按幣種可分人民幣帳戶和外幣帳戶兩類,兩類帳戶可再細分為一般帳戶和專用帳戶。對項目銀行帳戶實施審計監督,是國外貸款項目審計的一項重要內容。尤其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幣專用帳戶,每年必審,審計意見要在審計報告中專項表述。


項目銀行帳戶的審計方法和審計內容與一般銀行帳戶審計基本相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外幣專用帳戶審計有一些特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1.評審專用帳戶內部控制系統的健全性和有效性。2.驗證國際金融組織撥付的開戶資金、回補資金、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入帳的及時性和准確性。3.審查各項支出的合規性,要逐筆檢查各項支出是否用於項目協定規定的用途,審批手續和支出證明文件是否合規、齊全,應向下級項目單位撥付的報帳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下撥。4.驗證年末結存和在途資金是否真實,與項目財務報告中的銀行存款余額的勾稽關系是否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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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財政收支審計的主要審計對象是什麼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
不論是傳統審計還是現代審計,也不論是國家審計還是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都要以被審計單位客觀存在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為審計對象,對其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查和評價,以便對其所負受託經濟責任是否認真履行進行確定、證明和監督。
( 一 ) 財政收支
財政收支,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收支以及預算外收支。對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是國家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我國憲法規定,國家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我國《審計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應當接受審計監督。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審計法》第16條和第17條又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
(含直屬單位)和不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由此可見,審計機關有權對國家財政收支進行全面的審計監督:一是有權審計財政部門具體組織的預算的執行和匯總的決算;二是有權分別審計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三是有權審計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和決算;四是有權審計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國家財政是指國家為了維持其存在和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憑借政權的力量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活動。國家財政收支包括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兩個方面。我國財政收入既包括預算收入也包括預算外收入兩部分。預算收入主要包括稅收收入、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專項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外收入,是指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不納入國家預算,自行管理使用的財政性資金,即預算外資金,如各種附加和其他不納入預算的基金收入等。這些基金是國家財政資金來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國家的財政收入。我國財政支出也包括預算支出和預算外支出兩個方面。預算支出主要包括經濟建設支出;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發展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各項補貼支出和其他支出。預算外支出是指財政性預算外資金的支出,如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自行管理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那部分財政性資金的支出。《審計法》第4條所指的"其他財政收支",主要包括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決算,與國有資產有關的收支,其他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重要事項等。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是指按照我國財政管理體制和許可權的劃分,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具體負責的本部門、本地方的財政收支。財政收支作為審計的對象,主要是指對哪些單位的財政收支以及對哪些財政收支的內容進行審計。
1. 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
按照《審計法》第17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在本級行政首長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詐監督,是指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後,審計機關對本級財政部門是否按照批準的預算,代表政府具體組織落實收入和支出。這種審計的被審計單位是本級財政部門,審計內容是本級財政部門代表政府具體組織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預算批復和預算變化審計。審查本級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批復預算情況,如有預算變化就應查明變化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
(2) 本級預算收入審計。審查預算收入的徵收、退庫、劃解、入庫情況。主要應查明預算收入的徵收部門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及時、足額地徵收,有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減征、免徵、緩征現象,有無截留、佔有或挪用現象。
(3) 預算支出撥付審計。審查本級財政部門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
(4) 國庫的審計。審查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是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准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有無未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意,私自動用國庫庫款或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經入庫的庫款的現象。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二)
(5)政府預備費的審計。審查政府預備費的設置,是否符合預演算法的規定,即按本級預算支出額的1%~3%設置;審查預備費的動用,是否報經本級政府決定,是否用於當年預算執行的自然災害救濟開支及其他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有無用於不正當投資的現象。
(6)預算周轉金的審計。審查預算周轉金的設置,是否遵循了國務院的規定,是否用本級財政的預算結余設置和補充,其額度是否正常,是否用於預算執行中的資金周轉,能否保證及時用款,有無挪作它用的現象。
2. 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
(1)預算執行審計。
對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審計與對本級財政部門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是一致的,重點是要查明各部門執行年度預算和財政、財務制度的情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建設和事業發展情況。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重點是要查明下級政府和財稅部門在組織預算執行工作中,執行稅收法律、法規情況,以及分配使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情況;同時,對地方財政工作中關於全局的重大問題,應進行重點審計或開展專項審計調查。
(2)決算審計。根據我國《預演算法》第72條、《審計法》第16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下級政府決算審計包括審查批准前審計和報送備案審計。下級政府將本級財政決定草案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之前,審計機關應進行審計,也即是對年度會計報告和預算執行結果審查。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決算是否真實、符合規定;收入是否合法,其應繳部分是否足額上繳;支出是否按規定列撥,有無以撥代支的情況;決算結余中按規定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是否符合規定,結轉項目有無超過規定的范圍等。地方各級政府按《預演算法》規定將批準的決算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對報送備案的下級政府決算,審計機關應進行審計。審計的內容與批准前決算草案審計基本相同。審計機關審計之後如果認為報送備案的決算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其他不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決議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由政府按照《預演算法》的有關規定,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計議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政府依照《預演算法》的規定,重新編制決算草案,並提請審查和批准。
3. 預算外資金審計
預算外資金按其管理部門,在中央可分為財政部管理的預算外資金、財政有償使用資金以及中央各部門 (含直屬單位)管理的財政性預算外資金和基金;在地方可分為地方財政部門的預算外資金、有償使用資金和事業、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預算外資金按收取形式,可分為稅收附加、行政事業性收費、事業發展提取的專用資金。按國務院規定,預算外資金項目應由財政部規定。其項目分為:農業稅附加、城鎮公用事業費附加、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高等院校學校基金、教育費附加、稅收分成、修理基金、事業發展基金、福利基金、獎勵基金等。
預算外資金審計主要包括的內容:一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政策審查,即主要審查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否遵循了國家的統一政策和法規,有無違反規定,自行增設項目,自行制定政策、制度規定的情況;二是對預算外收入審查,即主要查明收入項目、收費標准、提取比例等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有無坐支、貪污、挪用、隱瞞、截留或私設"小金庫"等現象;三是對預算外支出審查,主要查明支出是否符合開支的規定,有無健全的手續,有無亂支亂列現象等;四是對預算外資金管理審查,主要查明有無健全的預算外資金管理制度,收支手續是否清楚,有無健全准確的記錄,是否經常進行核對並對不相符情況糾正。
( 二 )財務收支
財務收支,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按照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會計事項,納入會計核算的各種收支。有人認為財務收支只是企業事業單位的收支,這是不對的,國家機關部門財政收支也可以稱之為部門財務收支。部門資金收支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部門行政管理方面的資金收支;二是事業發展方面的資金收支。從國家財政管理的角度看,部門資金收支是國家財政收支在該部門的具體表現,所以可以叫部門財政收支;從本部門及對本部門下屬單位的財務核算管理看,各項資金收支體現為內部財務收支,所以也可以叫部門財務收支。審計機關監督各部門財政收支 , 即是監督部門的財務收支。確切地說,財務收支是指經濟組織在從事各項業務活動中,籌集、使用、分配資金而進行的收支活動。這種收支活動不僅是國家審計的對象,也是社會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對象,同時也是現代審計最主要的內容。根據《審計法》第8條至第25條的規定,國家審計機關以財務收支為審計對象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二)

1. 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18條的規定:"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中央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它是國務院的一個部門,是政府的銀行。國有金融機構,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國有保險、信託投資、證券經營、租賃機構,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等。
(1) 中央銀行財務收支審計。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都屬於我國最高審計機關即審計署的審計對象,不可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對中央銀行審計的內容孟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審查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及其結果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二是審查人民銀行每個會計年度是否將其收入減除該年度支出,並按照國家核定的比例提取總儲備金後的凈利潤,全部上繳中央財政。
(2) 國家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根據《審詩法》第18條第2款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金融機構比照國有企業對其資產、負債平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在資產方面,主要對其內部控制制度、貸款業務、利息計算、應收款項、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和其他資產進行審計。在負債方面,主要對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在損益方面,主要對各種收入、投資收益、租賃收益、各種費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實性、正確性及合法性進行審計。
2. 事業組織財務收支審計
《審計法》第19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所謂國家事業組織是指由國家創辦的,不直接從事物質資料生產,以改善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條件、增進人民物質文化生活而發展科學和文化教育、醫葯衛生和福利救濟事業為目的的非盈利的組織。國家興辦的學校、科研機構、文藝團體、醫院、醫葯衛生檢疫機構、廣播電視電影機構、圖書館及體育館等,均屬於國家事業組織。國家財政對國家事業組織分別採取全額預算撥款、差額預算撥款、由本單位自收自支的預算管理方式。但不論採取何種管理方式,這些單位均是審計機關監督的對象。值得提出的是,如果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執行國家對企業的有關規定,就不再作為事業單位對待。
對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一是對其收入進行審計,主要審查事業性收費的合規性,有無擅自設置項目、超范圍、超標 准收入,是否全部入賬,有無先分後收、多分少收以及坐支的現象,是否正確計算稅金,有無偷漏稅款情況等。二是對其支出的審計,主要審查各種支出費用是否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是否真實合法。三是對其成本、費用的審計,主要審查各種成本、費用開支有無超范圍、超標準的現象,是否遵循了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計算是否正確,有無以計劃成本、估算成本代替實際成本。此外,還要審查事業單位預算結余計算是否正確、真實,是否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專用基金,有無擴大開支范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的情況等。
3. 企業財務收支審計
《審計法》第20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第22條規定:"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審計機關不僅有權對國有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審計,而且有權對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的企業,是指國有資產占企業的總資產50%以上的企業。國有資產佔主導地位的企業,是指國有資產在該企業中雖不佔有控股地位,但其資產與其他股東的資產相比,出資額較大。
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對其資產、負債和損益的審計。對國有企業審計監督重點的范圍 :一是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國有企業,如屬於國民經濟基礎產生的國有企業,屬於國民經濟支柱產生的國有企業,其他對國民經濟有重大影響的 國有企業,包括郵電、通信、交通、能源、航空、鋼鐵、電力、國防工業、高科技電子產業、商業企業、糧食行業等。二是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或者虧損較大的國有企業,接受國家財政補貼較多的企業有公共汽車行業、煤氣公司等。三是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國有企業。對審計監督重點范圍內的企業,均要進行定期審計。

(三)

4. 國家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3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在預算的執行情況方面,審計的重點內容是: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內容執行,有無超預算情況;建設支出是否恰當,是否應納入建設項目的范圍,在預算與原計劃中能否對號就位,有無設計外的投資;支出以後移交完成投資用工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虛報不實之處;完成投資工作量與實際進度是否一致、相符等等。在竣工決算方面,主要對竣工決算編制依據、項目建設及預算執行情況、交付使用財產和在建工程進度、轉出技資、尾工工程、結余資金、基建收支、 投資包干結果、竣工決算報表、投資效益等內容進行審計和評價。
5. 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4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一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的籌集是否真實合法;二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專項專用、有無挪用、損失浪費及貪污行為;三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收入、使用的真實、合法;四是審查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的提取、使用的真實、合法性,以及現金收付和會計核算的正確性等。
6. 國外援款、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5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一是對國際金融組織援助和貸款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報表種類、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規范;報表數據是否正確;報表內容是否真實;報表基礎是否一致;報表說明及補充資料是否齊全等。二是對我國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受其援助項目的國外資金及配套資金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外國政府貸款的籌措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國貸款協議和外匯管理、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查用外國政府貸款購入的設備物資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審查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配套資金是否及時投入 ;審查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有無效益、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 三 ) 有關的經濟活動
由於現代審計監督活動,在評價受託者的經濟責任方面有所擴大,不僅包括財政、財務收支方面的經濟責任,也包括與績效高低有關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所以現代審計的對象,既包括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也包括其他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如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在經營活動方面,不僅要對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審查,還要對有關的技術、商業、安全、管理等活動進行審查,以確定被審計單位整體經營活動是否按經營方針、目標執行,是否經營有效,對財政、財務收支有何影響等。在管理活動方面,不僅要對各管理職能部門的組織和職責進行審查,還要對計劃、決策、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過程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審查有無正確、有效的管理原則和管理觀點,以考核和評價各項管理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以及對財政、財務收支的影響程度。
對於審計對象的確定,除了審計方面專門法規規定以外,還要考慮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政策方面的規定。在法律方面,如要考慮到憲法、預演算法、企業法和會計法方面的規定。如《預演算法》第72條規定:"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稅務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在行政法規方面,要考慮到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制訂的地方性法規,對審計事項和審計監督內容的要求。在行政規章方面,要考慮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辦法和制度,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或辦法規定,對審計事項和審計內容的要求。在政策方面,要考慮黨和國家的政策對審計監督活動的要求。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中規定:"各級審計機關要把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問趙作為審計監督的一項經常性內容,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⑷ 國際金融機構貸款的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定義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由一些國家的政府共同投資組建並共同管理的國際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旨在幫助成員國開發資源、發展經濟和平衡國際收支。其貸款發放對象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發展中國家提供以發展基礎產業為主的中長期貸款,對低收入的貧困國家提供開發項目以及文教建設方面的長期貸款,對發展中國家的私人企業提供小額中長期貸款。

⑸ 項目審計的項目審計之國外貸款

國外貸款項目,是指使用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專項貸款所建設的項目,或向中國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部門擔保的專項貸款所建設的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指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活動。這項工作已成為各級審計機關開展利用外資項目審計的一項基本任務。審計機關將國外貸款項目建設期審計作為年度必審項目予以安排,因為大多數項目貸款協議規定,接受國外貸款的中方機構必須在項目建設期的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期限內,向國外貸款機構提供經過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署根據國外貸款項目的債權債務關系和項目受益者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按照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關於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確定審計分工,辦理審計授權。中央財政或國務院各部門及直屬企業事業組織直接受益、承擔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項目,由審計署外資運用審計司直接審計,或者授權有關審計署派駐地方特派辦和派出部門審計局審計。地方財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門和所屬企業事業組織,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門轉貸或轉撥外資的國外貸援款項目,一般由審計署授權有關地方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⑹ 外資項目審計的國外貸款,是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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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貸款項目,是指使用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以下簡稱「國外貸款機構」),向中國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專項貸款所建設的項目,或向中國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由中國政府及其部門擔保的專項貸款所建設的項目。國外貸款項目審計指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外貸援款項目和項目執行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的審計監督活動。這項工作已成為各級審計機關開展利用外資項目審計的一項基本任務。審計機關將國外貸款項目建設期審計作為年度必審項目予以安排,因為大多數項目貸款協議規定,接受國外貸款的中方機構必須在項目建設期的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的規定期限內,向國外貸款機構提供經過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署根據國外貸款項目的債權債務關系和項目受益者的財政財務隸屬關系,按照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關於審計管轄范圍劃分的暫行規定》,確定審計分工,辦理審計授權。中央財政或國務院各部門及直屬企業事業組織直接受益、承擔債務或者提供債務擔保的項目,由審計署外資運用審計司直接審計,或者授權有關審計署派駐地方特派辦和派出部門審計局審計。地方財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門和所屬企業事業組織,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門轉貸或轉撥外資的國外貸援款項目,一般由審計署授權有關地方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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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什麼是國際貸款

國際銀行貸款是指借款人為支持某一項目,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向外國銀行借入資金。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組織提供的貸款。你所說的國家金融組織貸款則指一個國家內的銀行貸款。比如在我國公司或家庭向工行。農行申請的貸款。

⑻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包括哪些

包括:
1. 國家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3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在預算的執行情況方面,審計的重點內容是:建設項目是否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內容執行,有無超預算情況;建設支出是否恰當,是否應納入建設項目的范圍,在預算與原計劃中能否對號就位,有無設計外的投資;支出以後移交完成投資用工量是否符合規定,有無虛報不實之處;完成投資工作量與實際進度是否一致、相符等等。在竣工決算方面,主要對竣工決算編制依據、項目建設及預算執行情況、交付使用財產和在建工程進度、轉出技資、尾工工程、結余資金、基建收支、 投資包干結果、竣工決算報表、投資效益等內容進行審計和評價。
2. 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4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一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的籌集是否真實合法;二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的管理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專項專用、有無挪用、損失浪費及貪污行為;三是審查各種基金、資金收入、使用的真實、合法;四是審查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管理費的提取、使用的真實、合法性,以及現金收付和會計核算的正確性等。
3. 國外援款、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25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一是對國際金融組織援助和貸款項目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報表種類、格式和科目是否符合規范;報表數據是否正確;報表內容是否真實;報表基礎是否一致;報表說明及補充資料是否齊全等。二是對我國借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受其援助項目的國外資金及配套資金的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外國政府貸款的籌措和使用是否符合我國貸款協議和外匯管理、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查用外國政府貸款購入的設備物資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審查外國政府貸款項目配套資金是否及時投入 ;審查外國政府貸款項目有無效益、是否具有償還能力。
有關的經濟活動:
由於現代審計監督活動,在評價受託者的經濟責任方面有所擴大,不僅包括財政、財務收支方面的經濟責任,也包括與績效高低有關的經營管理方面的經濟責任。所以現代審計的對象,既包括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也包括其他經濟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如經營活動和管理活動。在經營活動方面,不僅要對財務、會計活動進行審查,還要對有關的技術、商業、安全、管理等活動進行審查,以確定被審計單位整體經營活動是否按經營方針、目標執行,是否經營有效,對財政、財務收支有何影響等。在管理活動方面,不僅要對各管理職能部門的組織和職責進行審查,還要對計劃、決策、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管理過程進行審查,同時還要審查有無正確、有效的管理原則和管理觀點,以考核和評價各項管理活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以及對財政、財務收支的影響程度。
對於審計對象的確定,除了審計方面專門法規規定以外,還要考慮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政策方面的規定。在法律方面,如要考慮到憲法、預演算法、企業法和會計法方面的規定。如《預演算法》第72條規定:"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稅務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在行政法規方面,要考慮到國務院制訂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制訂的地方性法規,對審計事項和審計監督內容的要求。在行政規章方面,要考慮國務院各部門規定的辦法和制度,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或辦法規定,對審計事項和審計內容的要求。在政策方面,要考慮黨和國家的政策對審計監督活動的要求。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中規定:"各級審計機關要把贈送禮金和有價證券問趙作為審計監督的一項經常性內容,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為了加強國有重點大型企業的財務監督,評價國有重點大型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1998 年7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稽察特派員條例》,國務院設稽察特派員總署(工作機構設在人事部),對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維護國家作為所有者的權益,以財務監督為核心,對被稽察企業進行稽察。稽察特派員的主要職責是:檢查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情況;查閱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會計資料以及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一切資料,驗證被稽察企業的財務報告等資料是否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主要包括資產負債情況、還債能力、獲利能力、利潤分配、資產運作、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督被稽察企業是否發生分割國有資產所有者權益的情況;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經營管理業績進行評價,對被稽察企業主要負責人員的獎懲、任免提出建議。特派員稽察內容雖然和審計的范圍有重疊之處,但依然代替不了審計監督,因此條例中第20條規定:稽察特派員根據被稽察企業的情況,可以建議國務院責成國家審計機關對被稽察企業進行審計。

⑼ 1965年成立了聯合國什麼署

法律分析: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前身是1949年成立的技術援助擴大方案和1958年設立的旨在向較大規模發展項目提供投資前援助的特別基金。根據聯合國大會決議,這兩個組織於1965合並成立了今天的開發署。

法律依據:《國務院批轉審計署關於審計一九九年度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外援助項目情況報告的通知》 一、一九九一年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外援助項目的審計,是按照對內加強審計監督,對外提高審計公證報告質量的要求進行的。審計結果表明:各部門、各地區對利用國外貸(援)款的使用和管理基本符合協定要求和我國有關財經法規,帶來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一九九年利用國外貸(援)款,全部或部分竣工投產的項目有:魯布革水電站、鐵路一期、工業信貸一二期,以及部分科研、教育、衛生等項目。其中,魯布革水電站四台機組已全部投產發電,年發電量二十七億多千瓦時,使西南地區電力緊張狀況有所緩解;鷹廈鐵路電氣化改造項目,鷹潭到漳平段已竣工貫通,解決了「卡脖子」路段,運力增加了40%;農業開發、農村公路、飲水和衛生項目也都收到了較好的社會經濟效益。在審計中,也發現和查處了一些違反貸款協議和我國財經法規的問題,並相應提出了改進管理的建議。一九九一年向國外提交的審計公證報告,得到了世界銀行、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等組織的好評,他們認為審計報告有了「實質性的改進」,是「令人滿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