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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職工貸款償還利息

發布時間: 2022-05-10 05:09:45

A. 公司還貸款利息會計分錄

當期發生的記財務費用,不是當期的計提到應付利息中。
當期:
借:財務費用-利息
貸:銀行存款
不是當期(可能是季度或半年、一年)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B. 公司向個人借款,如何還款

一般來說,企業所需要的款項較為巨大,所以企業向個人借款,不能像平日里打個借條就可以順利完成的。為了明確債權債務關系和方便審查,合同簽訂是必不可少的一個流程。
合同簽訂需要嚴謹,除了明確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外,借款合同中還必須註明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於公司正常經營。只有這樣才能體現企業與個人借貸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這也是利息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最基本前提。

C. 關於企業向職工借款利息稅的問題

歷次政策調整前後的儲蓄存款利息稅應按照分段計息、分段計稅的原則進行計算。即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徵利息稅;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含)後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舉例說明,某儲戶在2006年1月1日存入銀行3年期存款,2008年12月31日到期。這筆存款屬於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稅率徵收利息稅;屬於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期間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稅率徵收利息稅;2008年10月9日(含)之後利息所得,將暫免徵收利息稅。
樓主的單位內部集資款,屬於企業與個人發生的借款,相應的企業利息支出,存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至於金融機構支付給個人的利息,應扣繳相應的利息個人所得稅。
建議:企業支付的職工利息支出,到地稅開具取得營業稅發票,附件:職工應得利息明細表,這樣一般就不會給自己留下納稅風險了,當然了,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還是要做的,如您補充的問題描述所言,企業與個人之間不存在利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

D. 單位員工借款應該如何計算借款利息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就當下民間借貸領域內的一系列核心問題給出權威界定。
個人借款屬於民間借貸的一部分。一般來說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已支付的有權請求返還。此外,司法解釋還首次明確企業之間出於生產經營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受司法保護。對於呈井噴式發展的P2P網路借貸,則明確網路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如僅提供媒介服務則無需擔責。該司法解釋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規1
年利率未超24%受司法保護
1991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因經濟社會的變化,許多規定已不能適應發展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共三十三個條文,對民間借貸行為及主體范圍、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等予以明確。利率的規制是民間借貸的核心問題,也是此次司法解釋的重要內容之一。
《規定》明確,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除借貸雙方另有約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並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
「我們劃了兩線三區,第一根線就是民事法律應予保護的固定利率為年利率的24%,第二條線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貸合同為無效。劃分的三個區域,一個是無效區,一個是司法保護區,一個是自然債務區。」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解釋說,24%至36%作為一個自然債務區,如果要提起訴訟,法院不會保護。但是當事人願意自動履行,法院也不反對。「但如果借款人已經償還了這部分利息,之後又反悔要求償還,法院同樣會駁回。」杜萬華說。
超過36%則是無效區。無效的含義是指如果當事人原來自願償還了利息,基於合同無效,是可以要回來的,這也是對1991年的司法解釋重大的修改。

E. 公司貸款會計分錄,及還利息分錄

如果是金融類企業,那這利息作為營業收入核算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利息收入

如果單位是非金融企業,那這利息可以直接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機構自有資金外借,一般通過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如果是貸款,可以沖減利息支出,記入財務費用。

1、公司收到銀行借款:

借:銀行存款

貸:長期借款(短期借款)

2、公司還貸款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貸:銀行存款

(5)企業為職工貸款償還利息擴展閱讀

長期借款一般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研發無形資產等,

(1)長期借款計算確定的利息費用,應當按以下原則計人有關成本、費用:屬於籌建期間的,計入管理費用;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的,如果長期借款用於購建固定資產等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資產尚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利息支出數應當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等相關資產成本;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利息支出,以及按規定不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2)賬務處理方法為借記「在建工程」、「製造費用」、「財務費用」、「研發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付利息」(分期付息到期還本的)或「長期借款——應計利息」(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科目。

F. 公司借款給員工個人並按銀行貸款利率收取利息,所得利息公司怎麼交稅

收到的稅金按金融業5%繳納營業稅,還有對應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要到地稅去開發票。

G. 公司向職工借款並支付利息,符合什麼條件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及其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綜上,公司向職工借款並對職工支付利息,該筆利息支出符合上述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H. 企業向職工集資借款,要交納利息稅嗎

那要看你公司和職工借款時的合同上的相關規定,如果就利息稅沒有單門的規定的話,那公司是不應該扣利息稅的——當然,公司方面可能會聲稱自己是採用銀行的存款利息計算方法,但應該明白的是,公司向職工借款,屬於借貸行為,借貸行為產生的利息,憑什麼徵收利息稅呢?
打個最簡單的比喻——我向銀行貸款10萬元 按照1年息抵押貸款0.93%的利率,到期我應該歸還利息930元,我給了銀行930塊錢利息,難道說我還要他給我利息稅? 利息稅只有銀行有權利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向「儲戶」收取,很明顯,你們公司不是銀行,你們借錢給公司也不是儲戶,利息稅之說就毫無道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