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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稅務處理

發布時間: 2022-05-10 18:43:20

A. 商業銀行貸款業務的會計處理有哪些

商業銀行關於貸款業務應當設置的會計科目主要有「貸款」、「貸款損失准備」、「資產減值損失」和「利息收入」等。「貸款」科目屬於資產類科目,核算商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種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信用貸款等,可按貸款類別、客戶,分別設置「本金」、「利息調整」、「已減值」等進行明細核算,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按規定發放尚未收回貸款的攤余成本。「貸款損失准備」科目是「貸款」科目的備抵科目,核算商業銀行貸款的減值准備,可按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的資產類別進行明細核算。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銀行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貸款損失准備。「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商業銀行計提的貸款減值所形成的損失。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人「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無余額。「利息收入」科目屬於損益類科目,核算商業銀行確認的利息收入,可按業務類別進行明細核算。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無余額。

B. 銀行發放貸款的會計處理內容有哪些

銀行貸款發放使用「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屬於負債類科目,說明企業從銀行得到貸款,以後需要支付貸款,還要歸還貸款本金。
1.根據發放貸款的單據編制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行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2.發放的貸款歸還本金時的會計分錄是:
借: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行

C. 銀行稅貸是按營業稅還是按增值計算

如果消費者想要辦理稅務貸款,可以前往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商業銀行咨詢具體的辦理流程和申請材料。由於每個商業銀行辦理稅務貸款的流程和申請材料不同,所以無法統一概括。
中國銀行:期限在一年以內,主要用於解決授信申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營運資金需要,授信額度在授信期內可循環使用。
中國工商銀行:個人稅務貸款計劃已經完結,中小企稅務貸款額度最高可以達到應繳稅款的百分之兩百,還款期限長達二十四個月~
辦理稅金貸有哪些條件?

1、借款企業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等證件;

2、在申請日之前,借款企業無未繳清的稅款,且無違法犯罪記錄;

3、借款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信用等級為M級或以上;

4、借款企業已持續經營2年以上,且具有發展潛力,近2年處於盈利狀態;

5、借款企業不屬於高污染、高消耗等企業;

6、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銀行業實施營改增的改革需不斷完善,可借鑒發達國家對銀行業務分類徵收增值稅的做法,對銀行業務按照「金融中介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間接盈利金融業務」和「一般商品買賣業務」共四類分別設計增值稅計稅方法。具體而言,對於金融商品轉讓、金融機構往來等間接盈利金融業務,其實質上是銀行的投資業務,並不進入流通環節,相關稅負不會流轉至下一納稅環節,建議不徵收增值稅。對於金銀業務、銷售使用的固定資產等一般商品買賣業務,可按照稅率17%的一般增值業務徵收增值稅。對於顧問與咨詢服務等直接收費服務,則可按照稅率6%的其他服務行業徵收增值稅。
另外,對銀行貸款等金融中介服務,由於其增值稅銷項為存貸利差而非利息收入,可視為貸款人的投資收益,不屬於增值稅進項范疇,所以應採取特殊的計稅方法。在實際操作中,由於逐筆計算存貸款利差比較困難,建議按照「貸款利息收入」、「收益率」和「稅率」三者的相互乘積這一簡易方法來計算銷項稅額。其中,貸款利息收入由銀行按實際利率法計算得出,即報表中的「利息收入」科目;收益率則以「凈利息收入」與「貸款利息收入」之比來進行表徵,該收益率可由財政部門與人民銀行、銀監部門定期商定發布;增值稅稅率則由財政部門按照增值稅稅負與營業稅稅負總體持平的原則予以確定。

D. 銀行抵債資產稅務方面的處理是怎樣的

銀行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筆者認為,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收入確認與納稅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按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依次沖減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另外,《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於貸款期限內(含展期)的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貸款損失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和發生債權轉股權的,均要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因此,對於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公允價值與抵債貸款本息的差額不確認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案例: 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經營狀況惡化,該公司在貸款到期之前,與B銀行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的房產和5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B銀行取得該房產時,賬面反映該筆貸款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20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8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0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140萬元。
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20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及附加=200×5.5%=11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200+48=1248萬元,可抵扣差異=1200-1000-50+50+10-11=199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99萬元×25%=49.7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11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11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49.7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9.75萬元
【摘要】銀行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本文對抵債資產管理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進行比較分析,指出《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與《會計准則》以及稅法之間存在的差異及差異產生的原因,並輔以實際案例予以說明。
《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財金[2005]53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抵債資產是指銀行依法行使債權或擔保物權而受償於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實物資產或財產權利。抵債資產管理分為取得、保管和處置三個關鍵環節,每個環節的會計與稅務處理都存在差異,這種差異也導致了損益計算和應納稅額計算的差異。
一、 取得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按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已確認的表內利息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銀行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價值。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減去收取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如法院判決、仲裁或協議規定銀行須支付補價的,則按照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表內利息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作為抵債資產入賬價值。
由此看來,《辦法》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的規定:「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來確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以「實際抵債」作為入賬價值確認和計量的出發點,與用於抵債的物和權利等資產本身的價值(價格)無關。這一計價方式消除了抵債資產,因作價隨意性帶來的價值虛漲,但以換出債權的賬面價值來計價,並沒有真實地反映抵債資產的價值。筆者認為:抵債資產抵償的債權是貸款,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並不適用於抵債資產的會計核算。在企業會計准則中,以物抵債被認定為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將因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由於抵債資產持有期限的規定,對這類股權投資,銀行作交易性金融資產進行核算,為取得股權發生的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
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第七十一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按會計准則核算,相關稅費計入當期損益,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按《辦法》核算,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墊付的訴訟費用計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永久性差異;向債務人收取的補價沖減入賬價值,與稅法產生時間性差異。
2、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抵債金額超過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在未實際收回現金時,暫不確認為利息收入,待抵債資產處置變現後,再將實際可沖抵的表外利息確認為利息收入。《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
稅務處理上,《關於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23號)規定,金融企業按規定發放的貸款,屬於未逾期貸款(含展期),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屬於逾期貸款,其逾期後發生的應收利息,應於實際收到的日期,或者雖未實際收到,但會計上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抵債資產入賬後,應根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先確認貸款表內外利息收入,再確認貸款本金,這樣一來,貸款利息收入確認時間與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在利息收入營業稅納稅申報上,《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因此,銀行取得抵債資產時,對貸款期限內(含展期)表外利息應申報交納營業稅。表外利息收入確認與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一致,導致營業稅計稅依據的不同,產生時間性差異。
3、抵債損益確認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已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在資產取得時,不予沖減和轉回,而是在抵債資產處置時結轉損益。《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規定,銀行取得的抵債資產時,對抵債資產入賬價值與抵債貸款的賬面本息余額的差額部分進行相關損益的確認計量,明確區分核算貸款轉為抵債資產發生的損益和抵債資產處置損益,遵循權責發生制的會計基礎。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准備,減值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具體會計處理上,對重組債權(實際抵債部分的貸款本金和表內外利息)的賬面余額與抵債資產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或收入,確認當期損益。已經計提了貸款損失准備的,當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大於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時,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對貸款分別提取了損失准備的,只需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損失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確認當期損益。如果已計提的損失准備沖完後,仍有餘額,應予轉回並抵減當期貸款損失准備。如果銀行對貸款不是分別提取損失准備,而是採取一攬子提取損失准備的,要把對應於該貸款的損失准備倒算出來,再按上述處理。
稅務處理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貨幣性資產、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低於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因此,銀行在取得抵債資產時,應分解為按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抵債資產的計稅基礎,再以與公允價值相當的金額償還貸款本息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發生債權轉股權的,應當分解為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在貸款損失准備的處理和抵債資產損益確認上,會計准則與稅法規定是一致的,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兩者產生時間性差異。
二、保管或持有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資產減值准備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辦法》規定,銀行應當在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如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抵債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未經核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因此,稅法遵循「真實發生原則」和「確定性原則」,對於尚未發生的資產損失不得稅前扣除,保管過程中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2、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末計量差異
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稅務處理上,《關於執行<</SPAN>企業會計准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資產負債表日,交易性金融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這樣一來,導致抵債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一致,產生時間性差異。
3、交易性金融資產股息、紅利處理差異
會計處理上,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對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計入當期損益,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會計上不作賬務處理。稅務處理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期間,銀行取得的股息、紅利若符合免稅條件,會產生永久性差異;對於收到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股票股利,稅法要求視同分配處理,產生時間性差異。
三、處置抵債資產時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1、貸款損失處理差異。《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規定,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處置抵貸資產時,發生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若稅前扣除的年度不同,產生永久性差異。
2、遞延所得稅處理差異。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抵債資產,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只有在實際處置時,以取得的價款扣除其計稅基礎後的差額計入處置時的應納稅所得額。處置後交易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都為零,時間性差異消失,以前確認的遞延所得稅予以轉回。
案例分析
2010年4月A公司向B銀行貸款1000萬元(期限兩年),貸款到期之前,該公司向B銀行申請貸款展期六個月。進入2012年6月份,該公司經營狀況惡化雙方達成抵債協議,以A公司公允價值為1180萬元的房產和20萬元現金(補價)抵償欠繳的貸款本息。2012年9月B銀行取得該房產,賬面反映該筆貸款本金1000萬元,表內欠息50萬元,表外欠息150萬元,為取得抵債資產支付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12萬元,房產過戶契稅44萬元,計提貸款損失准備金10萬元。不考慮其他因素,B銀行按《辦法》規定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抵債資產 1086萬元
貸:貸款—A公司 1000萬元
貸:應收利息—A公司 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36萬元
抵債資產的入賬價值高於貸款本金和表內利息的部分,作待確認的利息登記表外賬。收:抵債資產待確認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該筆貸款表外欠息150萬元,根據稅法規定,其營業稅納稅義務已發生,因此,B銀行應納營業稅=150×5%=7.5萬元,抵債房產的計稅基礎=1180+44=1224萬元,可抵扣差異=1180-1000-50+20+10-7.5=152.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52.5萬元×25%=38.125萬元。
(1)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金—營業稅 7.5萬元
(2)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38.1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8.125萬元
在抵債房產的保管期間,計提資產減值准備20萬元。會計處理:借:資產損失---計提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稅務處理:可抵扣暫時差異=2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20萬元×25%=5萬元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5萬元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2012年12月,B銀行拍賣該抵債房產,取得收入1500萬元,支付拍賣費用5萬元,繳納各類稅費132.5萬元(含營業稅7.5萬元)。
會計處理:①借:營業外支出 125萬元
營業稅稅金及附加 7.5萬元
貸:應交稅費 132.5萬元
②借:抵債資產減值准備 20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20萬元
③借:銀行存款 73萬元
貸:利息收入 73萬元
④借:銀行存款 1427萬元
貸:待處理抵債資產 1066萬元
利息收入 76萬元
營業外收入---抵債資產處置收益 285萬元
⑤借:營業外支出 5萬元
貸:銀行存款 5萬元
⑥借: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貸:資產減值損失----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 10萬元
銷記表外利息:付:抵債資產待確認表外利息94萬元。稅務處理:應納稅所得稅=(1500-1224-5-125)×25%=36.5萬元(該銀行當年實現盈利,並按規定計提了所得稅)
借: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費用 31.5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 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6.5萬元
會計利潤=1500+20+10-5-125-7.5-1050-12-44=286.5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146+152.5=298.5萬元
永久性差異=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12萬元

E. 商業銀行發放貸款需要考慮的因素

主要考慮企業的貸款用途和還款來源,借款企業需提供以下基本資料: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開戶許可證,貸款卡,企業章程,驗資報告,最近二年年報及上月即期報表,銀行流水,繳稅憑證,企業財務明細,買賣合同等,結合企業經營模式,盈利情況的分析來判定是否給予貸款支持。

F. 商業銀行貸款程序及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商業銀行在發放貸款時應注意:
一、客戶的收入來源、資產狀況
二、客戶的信用情況
三、客戶經營現狀
四、資金的流向

商業銀行貸款流程
首先:借款人需要攜帶相關資料向商業銀行提出貸款申請。申請資料一般包括: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收入證明(銀行指定的格式),資信證明(學歷證明、房產證等)等等。
其次:商業銀行確定借款人所攜帶的資料齊全,並且符合要求,受理借款人的貸款申請,對借款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再次:商業銀行根據自主建立的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貸款管理制度,審查貸款條件,決定是否提供貸款。
然後:商業銀行審批合格後,由商業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
最後: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約定使用貸款,按期還本付息。

G. 銀行給企業發放貸款的問題

別聽1樓扯,財務狀況好,盈利,規模大,還要貸什麼款?樓主既然說是潛規則了,肯定什麼都不滿足.或者滿足一點.首先說明下,銀行是爭著給好企業貸款,不包括中小企業.甚至排斥.當然,要貸款,肯定得先像一家"好"企業.
1.注冊公司,注冊資本越大越好,起碼400萬起.所說的資本不一定要全部是你個人或者合夥人的錢,可以找注冊增資的公司,400萬的公司也就2萬多塊,各個地區價錢不一.
2.開立銀行賬戶,走賬,也就是所說的現金流量,有資金的話不妨多從賬戶上走一走.起碼走半年,流量在1000萬左右.
3.稅務一定要清楚,每個月繳點稅.
4.半年後,最好是跨年,比如說08年8月到09年2月.找會計公司做審計.08年度的
5.辦理貸款卡
6.提供08年度的公司報表,稅務報表(假報表).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公司基本資料等
7.找一家擔保公司擔保,或者朋友企業擔保或者聯保.擔保公司會收取一定的擔保費用和風險金,朋友企業聯保不需要,兩者有利有弊,擔保公司穩妥,朋友企業可能不滿足銀行條件.
8.順利貸款
假如你什麼都沒有,只好所有東西都做假啦,銀行是不會去查的,只要做假別露了馬腳就行.幾個朋友一起做假,照樣可以貸到款.
這些只是狹義上的內容,真正想貸款,不是找潛規則,而是看自己如何把握,自己多去嘗試,才知道怎麼貸款,在網上問潛規則就有錢放到你口袋么?所以多看看,多了解人家是怎麼貸的.手續時怎麼樣的,需要什麼材料.假如人家銀行問你審計報告是什麼你都不知道,還貸什麼款呢.貸款沒有那麼容易啊,又不是辦銀行儲蓄卡

H. 小額貸款公司稅務怎麼處理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首次通過制度正式承認了民間貸款機構的合法地位,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該文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因而在主體稅種的界定上主要包括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等主體稅種,同時基於一個公司的特殊性質還涉及稅後利潤分紅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經營小額貸款業務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雖然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後要向當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授受金融部門行業監管,但是在行業性質的界定上,既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又不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3號)的規定的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由於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社會存款,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與郵儲銀行以前的「只存不貸」恰恰相反,小額貸款公司「只貸不存」。但其經營小額貸款業務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非金融機構將資金提供給對方,並收取資金佔用費,如企業與企業之間借用周轉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行政機關或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提供給所屬單位或企業而收取資金佔用費,農村合作基金會將資金提供給農民而收取資金佔用費等,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這里征稅的關鍵在於是否發生了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應稅范圍,而與企業是否是金融機構無關。
小額貸款公司應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小額貸款公司可以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但其公司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屬企業法人。也就是說,雖然自然人符合規定條件也可設立小額貸款公司,但由於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所得稅制,《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依照本法的規定,就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25%。另外,如果所設公司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減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新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宣傳提綱》的通知(國稅函〔2008〕159號)具體界定,將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業和取得收入的組織確定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具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其他組織,因此無論小額貸款公司是由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還是由自然人成立必須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屬於自然人性質企業,沒有法人資格,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因此,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排除在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之外。也就是說,自然人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基於其法人性質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
自然人股東分得稅後利潤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006年1月實施的新《公司法》使得一人公司法律制度在我國首次得以確立,一人公司是依照《公司法》成立負有有限責任的法人企業,由於一人公司與其股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因此,在納稅時將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分別對待,即對一人公司先行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再對其作為股東根據公司章程規定分得的稅後利潤,即因其擁有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這里需要簡單提及的是,除上述主體稅種外,還可能涉及諸如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

補充:地稅部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

企業所得稅(稅率為應納稅所得額的25%)
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七級超額累進稅率)
營業稅(稅率5%)
城建稅(稅率市區7%、縣城、鎮5%、其他1%)
教育費附加(費率3%)、地方教育附加(費率2%)
印花稅(營業賬簿,其中:資金賬簿萬分之分、其他賬簿每件5元)
如有房產、土地需要繳納房產稅(稅率1.2%)
土地使用稅;如有車船,需要繳納車船稅。

I. 商業銀行支付存款利息,作為銀行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需要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五條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葯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9)商業銀行發放貸款的稅務處理擴展閱讀: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間與主管國稅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是相聯系的。

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一個季度。

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納稅人,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次月1至15日申報並結清上月應納稅款。以一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規定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增值稅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增值稅非固定業戶向銷售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包括:

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

3、《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

4、《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

一般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需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其他一般納稅人不填寫該附列資料。

5、《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