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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給企業貸款分錄

發布時間: 2022-05-11 21:19:26

❶ 銀行發放貸款,銀行方面怎麼做會計分錄。

銀行貸款發放使用「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屬於負債類科目,說明企業從銀行得到貸款,以後需要支付貸款,還要歸還貸款本金。
1.根據發放貸款的單據編制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行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2.發放的貸款歸還本金時的會計分錄是:
借: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行

❷ 個人向公司借款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個人借款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 ——某人
貸:銀行存款(或 現金)
當歸還該借款時:

借: 現金(或 銀行存款)
貸: 其他應收款 ——某人

❸ 個人還公司借款科目怎麼寫

一、員工向企業借款用於辦理企業日常業務所需的資金:會計分錄如下:借:其他應收款——借款人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現金還款處理:會計分錄如下:借:庫存現金貸:其他應收款——借款人二、個人向企業借款用於資金周轉:借款時:會計分錄如下:借:其他應收款——借款人貸: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還款時(個人可通過現金或轉賬的方式還款):會計分錄如下:借:庫存現金或銀行存款貸:其他應收款——借款人

❹ 個人向單位借款會計分錄該怎麼做

為了工作方便,如果借款時間很短,可以先用借條頂庫存現金。

如果時間較長,

借:其他應收款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之後還回款項時再做:

借: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收款——XX

(4)個人給企業貸款分錄擴展閱讀: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除存出保證金、拆出資金、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保戶儲金、應收代為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應收分保保險責任准備金、長期應收款等經營活動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暫付的款項。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其他應收款的項目和對方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發生其他各種應收、暫付款項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收回或轉銷各種款項時,借記「現金」、「銀行存款」、「賠付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收回的其他應收款。

❺ 個人向單位借款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計入財務費用。賬務處理如下:

1、借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2、按期計提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
貸:應付利息
3、支付利息時:
借:應付利息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應交個人所得稅

4、上交稅款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代扣代繳),應交個人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5、歸還本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❻ 個人向公司借款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一、個人向公司借款的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XX個人
貸:庫存現金
報銷及還款時:
借: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XX個人
二、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企業除買入返售金融資產、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代位追償款、應收分保賬款、應收分保合同准其他應收款備金、長期應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種應收及暫付款項。 其他應收款通常包括暫付款,是指企業在商品交易業務以外發生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

❼ 個人向公司借款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個人向公司借款應該計入其他應收款。其他應收款包括應向職工收取的各種墊付款項,如為職工墊付的水電費、應由職工負擔的醫葯費等,個人向公司的借款屬於公司的墊付款項,所以應該計入其他應收款科目。

應該注意的是,企業借給本企業相關聯個人的借款,在規定的時間內(年度終了後或超過一年)未歸還,也未用於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按照對應的項目(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會計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收款-XX個人

貸:庫存現金

報銷及還款時:

借:庫存現金

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XX個人

(7)個人給企業貸款分錄擴展閱讀

借款注意事項: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應當在合同中寫明利率標准。利率標准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護。其次,利息不能並入本金計算復利,也不能在借款時預先將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沒有寫明利率標准,出借人與借款人對此發生爭議,一般按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但如果個人與個人之間借款沒有寫明是否收取利息,則按照無息借款處理。)

二、款項交付

借款一般通過現金直接交付或銀行支付兩種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寫明。建議採用銀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憑據。小額借款(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直接交付,但應當要求借款方開具收條,或者在合同中寫明簽訂合同即確認已收到款項,不再另開收條。

在有的借貸案件中,出借方雖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認收到了借款,而雙方在交付時又沒有開具收條,就會出現無法收回借款的風險。

同樣,在另一些借貸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匯款憑證,但沒有簽訂借款合同,借款方就聲稱此款是贈與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是借款,最終也未能順利收回借款。

三、還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寫明了還款期限,有的沒有寫明。寫明了還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應在到期之日起兩年內提起訴訟或發函催告,否則超過訴訟時效,法院不再保護。

沒有寫明還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隨時要求償還。但在發出要求何時償還的通知之後到期不能收回的,也應該在兩年之內提起訴訟或再次發函催告,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

四、擔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盡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尤其在個人出借款項給公司的時候,為了避免空殼公司陷阱,應要求公司股東以個人身份提供擔保。擔保時建議約定為保證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時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償還。

而避免約定為一般保證,即僅約定當借款人不能償還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的條件下,出借人必須先起訴借款人,在借款人沒有財產可供償還時才能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