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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借貸款上徵信嗎 2024-10-06 16:01:47

金融機構存貸款考核獎勵辦法

發布時間: 2022-05-12 18:10:27

㈠ 財政部門對擔保機構和合作銀行應建立怎樣的激勵約束機制

一、充分認識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的重要性
(一)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對高級管理層、員工(以下簡稱高管(員工))實施有效激勵約束,是堅持以人為本,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和具體體現,有利於理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營者與各利益相關主體的關系,達到激勵機制與道德觀念、經營目標、發展目標以及外部環境相一致,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協調、持續、穩健發展。
(二)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建立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決策、監督和執行的責任人實施有效激勵,同時有力約束其履職行為,促進履職盡責,是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運行的機制保障,有利於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快向產權明晰、資本充足、治理完善、功能健全、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過渡。
(三)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的需要。構建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經營績效、履職規范與薪酬有機掛鉤,實施正向激勵和有效約束,有利於激發高管(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全面提升經營效益與服務「三農」的水平。
(四)建立健全激勵約束機制是防控金融風險的客觀要求。建立完善有效的長期激勵約束機制,將高管(員工)的收入水平與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控制目標進步度掛鉤,有利於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克服短期行為,防止風險釋放與擴散,防止內部人控制及利用信息不對稱侵害存款人和股東的利益,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安全穩健運行。
二、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激勵約束「四結合」原則
(一)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獎勵與問責相輔相成、相互制衡、協調一致的激勵約束機制。既要體現以薪酬為核心的分配激勵,也要提倡精神激勵,充分發揮激勵機制的正向作用。既要防止激勵不當與約束無力,也要防止激勵失效與過度約束,實現激勵與約束的協調與平衡。
(二)堅持業務發展與風險防控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應充分體現業務發展與風控水平相匹配的原則,既要注重業務發展目標,也要重視質量目標、風險控制目標、內部管理目標,在風險可控、成本下降、資本充足和質量提高的基礎上,實現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又好又快發展。
(三)堅持效率與公平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堅持按勞分配、以績取酬,使高管(員工)的報酬與經營成果好壞、個人貢獻多少、崗位職責大小、工作質量高低、業務水平升降等緊密聯系起來。既要防止分配上的平均主義與「大鍋飯」,又要兼顧公平,防止由於收入差距過大而導致的分配不公,影響內部穩定與和諧。
(四)堅持短期利益與長期目標相結合的原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建立激勵約束機制,要正確處理好眼前利益與長遠發展的關系,圍繞監管達標與持續發展規劃,將高管(員工)的切身利益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長遠發展目標掛鉤,要切實克服短期行為。
三、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制度
(一)完善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績效考核指標體系至少應包括經營效益、業務發展、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四項指標,其中:經營效益指標應包括人均經營利潤、資產利潤率、成本收入比率等;業務發展指標應包括存款、各項貸款、支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人均中間業務量等;風險控制指標應包括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貸款集中度、流動性比例和撥備充足率等(計算口徑以銀監會規定為准);內部管理指標主要考核防範各類經濟案件、責任事故和依法合規經營情況以及內控制度建設健全性和執行有效性情況。各法人機構應加大風險控制指標和內部管理指標在績效考核體系中的權重,其權重原則上不低於業績考核指標的30%。
(二)完善業務專項考核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組織存款、營銷貸款、發行信用卡、創新業務等業務專項考核機制,科學制定發展規劃,合理確定發展速度和增長方式,不得將存貸款增長和賬面盈利(未計提撥備)等單項指標,直接與高管(員工)收入掛鉤,不得採取「以收定貸」(即以收入目標倒推貸款投放規模)、少提撥備和高估利潤等不計風險成本的方式完成盈利目標;不得以「突擊增存」等不計資金成本的方式完成存款增長目標。業務考核要徹底摒棄將組織或營銷數量作為唯一標準的做法,要將數量與產生的效益、潛在的風險和可能造成的損失綜合起來進行考核,避免考核機制缺陷誘發道德和操作風險。
(三)創新績效考核方式。一是建立健全行(社)等級和員工等級制度。在同一法人或區域內,對不同機構網點按照績效考核指標總體評分結果實行不同等級制度,不同等級機構實行不同待遇,促進各機構間的競爭;對員工按照業務(市場)類、管理(治理)類崗位分別建立等級考核制度,實行統一級別、分開考核,充分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發揮各類崗位員工自身業務或管理專長,做到人盡其才。二是實行分類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結合業務規模、區域特點和機構性質等情況,將轄內各法人機構分為若干類別,實行同質同類比較和計酬,提高考核的合理性。三是推行相對評分制度。除了個別剛性指標直接得分或扣分外,其他考核指標通過計算全轄或本類別機構的平均值確定比較基準數,將各法人機構指標與基準數進行比較計算得分,使各法人機構不僅著眼於自身縱向的發展速度,還要關注系統內橫向的行業平均水平與進步度。
(四)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各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充分發揮指導職能作用,在保證質量,防範風險的前提下,依託績效考核指標體系,拓寬績效考核外延,大力開展爭先創優活動,積極探索實施「精品網點」、「經營管理十強」、「業務增長十佳」、「單項進步獎」、「特別鼓勵獎」等評選活動,以此不斷推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強網點建設,加大業務發展步伐,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發展後勁。
四、進一步完善激勵有效的薪酬分配製度
(一)進一步優化薪酬結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員工)薪酬應由固定薪酬、當期績效薪酬和長期風險調整收入三個部分組成。要根據機構和高管(員工)等級評定情況,在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固定薪酬,嚴格限制固定薪酬過高;要逐步降低當期績效薪酬,切實防止高管(員工)為追求當期高收入而過度冒險的短期行為;要通過探索建立薪酬延期支付制度,建立股權期權激勵機制,提高養老保險金、設計多項福利計劃等長期風險調整收入方式,逐步擴大長期薪酬激勵比重。
(二)合理確定薪酬增幅。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依據績效考核與監管評級等情況合理確定薪酬增幅,原則上當年平均薪酬增幅不應超過當年提足撥備後的利潤增幅,限制薪酬增幅過高。對績效考核綜合進步度下降或監管評級綜合級次下降的,其高管層(員工)薪酬原則上不得增加;對當年經營虧損增加的,其高管層(員工)績效薪酬應相應調減。同時,要合理設置各層級、各崗位高管(員工)的薪酬級差,限制薪酬級差過大。
(三)規范薪酬分配程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在董(理)事會下設立薪酬委員會,負責薪酬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薪酬分配方案要在徵求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經董(理)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社員)代表大會表決同意,並報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實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薪酬分配方案事後要向當地監管部門備案。
五、加快構建約束有力的相互監督體系
(一)構建相互制約的組織架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組織架構應當體現業務流程、職責分離的原則。一是做到前台操作與交易、中台監控與管理、後台監督與評價三分離,建立流程與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要按照櫃台業務、授信業務、資金業務、中間業務、會計核算、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和內部監督與糾正等主要業務領域條線管理、分級負責的要求設置相應部門和崗位。二是合規管理職能應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應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應明確合規管理部門與內部審計部門在合規風險評估和合規性測試方面的職責。三是應建立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的協作機制,要從合規風險和經營風險兩個層面加強對前後台部門的監督檢查,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對前後台部門的評價應在部門考核中佔有相當比重。
(二)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對資產質量、盈利狀況、風險狀況、大股東變更等方面進行完整、詳細、准確及時的信息披露,並對各經理人員的薪酬情況在年度財務報告中進行專門細致的披露,提高透明度,強化市場監督與約束。
(三)探索建立經理人制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探索建立職業經理制度,面向市場公開選拔和招聘優秀的經理人員,逐步形成對經理人員的科學公平的考核約束機制。對瀆職和違法違規經營的經理人員,在一定時期內或者終身不得擔任經理、董(理)事等職務。同時要加強經理人職業道德約束,努力培養和提高經營者的職業道德觀念。
六、切實建立職責分明的分層問責機制
(一)建立員工操守基金相關考核制度。省級行業管理部門應督促指導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結合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等規定,積極探索建立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在內的所有員工操守基金及相關考核制度,從員工薪酬總額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操守基金,並實施操守考核制度,每年根據考核情況對操守基金數額作出調整,逐年累計,在該員工離職(任)後一定時期內根據每年的考核結果和風險釋放情況予以兌現,提高員工長期忠誠度,激勵員工自覺遵守職業操守,促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持續穩健發展。
(二)實行機構或員工等級晉升和淘汰制度。將機構和員工等級與其績效掛鉤,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及時調整機構和員工等級,真正實現等級評定能上能下,打破「大鍋飯」現象。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機構和員工,要予以警誡提示,增強高管(員工)的危機感、緊迫感和責任感。
(三)實行董(理)事長、監事長、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考核制度。各級監管機構每年度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行為進行考核,充分聽取上級行業管理部門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意見,結合日常監管情況做出合理公正的評價。同時,要積極探索履職行為量化考核辦法,加強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日常履職行為考核,及時登記和考核打分,提高履職考核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四)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董(理)事長為案件防控第一責任人,應全面承擔案件防控責任。行長(主任)、分管負責人、監督檢查和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對被動發現案件,以及反復發生同質同類案件的,必須嚴格按照「一案四問」、「上追兩級」和「雙線問責」的要求落實責任。同時,各級監管機構要將案件防控與市場准入、監管評級結合起來,實行「有案必誡」。
(五)明確問責職權劃分。一是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是最高問責權力機構,負責對董(理)事、監事和股東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董(理)事會負責對經理層和員工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監事會負責對內部各級問責情況的監督,對問責不到位的,監事會有權向股東(社員)代表大會提出相關問責與質詢建議。二是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問責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上級行業管理部門有權提出問責處理建議。三是監管機構對轄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罰,並責成機構加強內部問責。構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激勵約束機制,涉及利益主體多,政策性強,情況復雜,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檢查和監督,加強與地方黨政部門的溝通與協調,結合轄內實際,提出具體實施意見。各級監管機構要加強督促檢查,切實保障各項激勵約束機制的貫徹落實,並將執行中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報告銀監會。

㈡ 銀監辦發2010 248號是否已廢止

248號通知,仍然有效。

A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市場競爭、嚴禁高息攬存的通知》
Q 銀監辦發[2010]248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
近期,少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的行為有所抬頭,各種媒體對此多有報道,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競爭,杜絕高息攬存,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法定存款利率,嚴禁擅自提高存款利率。各機構總行要對全行的存款營銷行為負責,應專門發文,明確禁止分支機構通過向存款客戶贈送實物、購物卡、現金、金條等方式變相提高存款利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儲蓄實名制,並要自覺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不得通過中介機構開展存款業務,不得以回扣、禮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向存款經辦人和關系人支付費用或好處。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開展正常的理財業務營銷時應規范宣傳,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變相高息攬存,不得混淆理財產品、積分回饋與儲蓄的關系,不得通過「儲蓄送禮」、「存款參與積分」及其他類似宣傳用語誤導儲戶。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設立存款單項考核和獎勵辦法,不得對非營銷部門下達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考核指標分解下達給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與員工個人薪酬及行政職務安排掛鉤。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立即對全行的存款業務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對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嚴肅處理。自查結果及處理情況應及時向法人機構監管部門(或銀監局)報告。
六、各銀監局應加強對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必要時可採取暗訪、督察等多種方式進行抽查或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正當吸收存款行為要堅決制止、嚴格處罰,對典型案例應及時上報並通報。
請各銀監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及外資法人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和村鎮銀行。

二○一○年八月五日

㈢ 儲蓄管理條例規定中是否有不得把存款分解給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與員工個人薪酬掛鉤的規定

沒有這樣的規定。你所理解的「不得對非營銷部門下達存款考核指標,不得把存款指標分解下達給個人,不得將存款考核指標與員工個人薪酬及行政職務安排掛鉤」是銀監部門對各金融機構提出的要求,不屬於條例的規定范圍。

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銀發[1993]7號第十四條 儲蓄機構以發展我國的儲蓄事業,為儲戶提供優質服務為宗旨。下列做法屬於「使用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
(一)以散發有價饋贈品為條件吸收儲蓄存款;
(二)發放各種名目的攬儲費;
(三)利用不確切的廣告宣傳;
(四)利用匯款、貸款或其它業務手段強迫儲戶存款;
(五)利用各種名目多付利息、獎品或其它費用。

㈣ 年度新增可貸資金的計算方法及原理

盡管我國農村商業銀行以銀行業10%的資產佔比,貢獻了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22%和21%的規模,但仍然存在少部分農村商業銀行出現了經營定位「離農脫小」的盲目擴張傾向。

為此,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對農村商業銀行堅守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市場定位、完善服務「三農」和小微企業的內部機制、提升服務匹配度和有效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同時為了確保上述監管政策有效落地,《意見》還專門制定了4大類15項指標體系,主要包含經營定位、金融供給、金融基礎設施、金融服務機制等,進行監測和考核農村商業銀行經營定位和金融服務能力,並要求各地方銀保監局於每年4月底前向銀保監會農村銀行部報送上一年度執行落實情況及監測指標體系運行考核情況。

此外,《意見》強化了監管激勵約束措施,如:優先支持定位清晰、管理良好、支農支小成效突出的農村商業銀行參評標桿銀行,支持其參與設立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和「多縣一行」制村鎮銀行,鼓勵其審慎合規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行二級資本債和可轉債等業務創新;出現重大風險的,要果斷採取暫停相關業務、限制市場准入、調整高管人員以及下調監管評級等監管措施。

「農村商業銀行要成為支持『三農』和小微企業的金融主力軍,」一位銀保監會相關人士對此評論稱。

據財聯社記者了解,事實上,已經有地方銀保監局在逐步落實上述《意見》中的要求,還有農商行得到了相應的激勵。如:山東銀保監局推出多項銀行監管考核與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相掛鉤;常熟農商行投資管理型村鎮銀行獲批就與上述激勵措施有關。

㈤ 《中國人民銀行反假貨幣獎勵辦法》對獎勵費用審批許可權作了哪些規定

1、單項獎勵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支行審批;

2、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審批;

3、超過30000元的,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

第九條獎勵費用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貨幣發行部門和會計財務部門,具體負責反假人民幣獎勵事項的審核工作。

(二)單項獎勵費用在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支行審批;5000元——30000元以下的,由地、市中心支行審批;超過30000元的,由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審批。

第十條假幣沒收單位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假幣沒收單位提交的申請獎勵事項,填寫「反假人民幣獎勵審批表」(見附表),並按上述審批許可權,報請本行主管行長或上級行主管部門及行長審批。

第十一條獎勵費用按規定許可權審批後,由當地人民銀行在「管理費支出」科目的「人民幣反假支出」賬戶中列支。

第四條對破案單位的獎勵標准參照解繳中國人民銀行的假幣數量確定,半成品假幣按其面額的一半折算收繳量。其標准如下:

(一)1000萬元以上,最高獎勵金額為10萬元;

(二)500萬元(含500萬元)至10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7萬元;

(三)100萬元(含100萬元)至50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四)50萬元(含50萬元)至100萬元,最高金額為4萬元;

(五)10萬元(含10萬元)至5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2萬元;

(六)5萬元(含5萬元)至10萬元,最高獎勵金額為5000元;

(七)5萬元以下,按2%至10%獎勵。

對破獲或查繳新版假人民幣的單位和個人,獎勵標准應適當提高,所提高部分不超過獎勵標準的15%。

抓獲印製假幣窩點主犯、技術人員或百萬元以上販運假幣案主犯的,單項獎勵1萬元至3萬元。

第五條對偵破假人民幣案件提供有效情況和線索的有功人員(不包括辦案人員)的獎勵標准如下:

(一)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最高獎勵金額為8萬元;

(二)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500萬元(含)至10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5萬元;

(三)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0萬元(含)至5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3萬元;

(四)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10萬元(含)至100萬元的,最高獎勵金額為1萬元;

(五)經舉報後查獲假人民幣面額10萬元以下的,按面額的5%獎勵。

第六條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在櫃面發現假人民幣的,由本單位比照本獎勵辦法給予適當獎勵。

(5)金融機構存貸款考核獎勵辦法擴展閱讀

《反假人民幣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發行。

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新版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主色調、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新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七條因防偽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變人民幣的印製材料、技術或者工藝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改版後的人民幣的發行時間、面額、主要特徵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改版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發行紀念幣。紀念幣是具有特定主題的限量發行的人民幣,包括普通紀念幣和貴金屬紀念幣。

第十九條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由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但是,紀念幣的主題涉及重大政治、歷史題材的,應當報國務院批准。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紀念幣的主題、面額、圖案、材質、式樣、規格、發行數量、發行時間等予以公告。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在紀念幣發行公告發布前將紀念幣支付給金融機構。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負責保管人民幣發行基金。各級人民幣發行庫主任由同級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人民幣發行基金是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發行庫保存的未進人流通的人民幣。

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人民幣發行基金,不得干擾、阻礙人民幣發行基金的調撥。

第二十一條特定版別的人民幣的停止流通,應當報國務院批准,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公告。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收兌停止流通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二條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第二十三條停止流通的人民幣和殘缺、污損的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回收、銷毀。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㈥ 金融機構績效考核系統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簡單粗放的績效考核模式弊端越來越多地暴露出來,如經營行為短期化、經營風險滯後顯現等。如何推動商業銀行穩健發展,提高其核心競爭力,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顯得日益重要。 一、我國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現狀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在法人層面上均建立了較為完善的績效考評體系,都把加強管理、規避風險和實現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目標。但在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面上,對待績效考評的指導思想呈政績化、短期化傾向,與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不一致。究其根源,主要是中國特有的銀行管理體制,特別是法人治理結構和組織架構的不完善。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出於任期內政績的追求和考核壓力,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掩蓋不良資產,以圖把成績放大,而把問題和風險縮小,導致我國商業銀行法人層面上的績效考評目標缺乏連續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在績效考評指標設置上,考評指標較側重規模擴張與短期效益。這些指標雖包括存款規模、貸款規模、發卡量、中間業務、不良資產控制、當期利潤等,但更多的指標則是傾向於財務指標,對風險與質量指標、管理指標相對重視不夠。在單純追求規模擴張和當期經營利潤的過程中,忽略了業務盈利性和風險性的平衡。(二)在績效考評計劃制定上,缺乏對銀行實際情況和長遠發展的深入思考。對績效考評的理解,簡單地認為是對部門、分支機構、員工計劃指標完成情況的考核,如此導致盲目地自上而下制定計劃、並將計劃指標層層分解、層層加碼,嚴重脫離現實。(三)在績效考評激勵機制上,片面通過員工利益的最大化來體現績效的激勵作用。激勵手段變成單純的收入獎勵和職務升遷,沒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工資獎金直接掛鉤,激勵方法手段簡單、剛性強、弊端多,員工缺乏不斷開拓創新的動力,極不利於提升商業銀行可持續的競爭力。二、建立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意義(一)有利於貫徹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形成強有力的目標導向。科學發展觀內涵豐富,要將其落實到實處,轉化為各分支機構、各部門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實際行動,需要有一套科學的評價標准和考評體系。科學的績效評估和考核,將科學發展觀的原則要求轉變為可以量化的目標體系,藉此強化各分支機構、各部門的績效意識,形成正確的決策導向和工作導向,為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提供強有力的支撐。(二)有利於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是以股東價值最大化為目標,合理分配出資人、董事會和高級經營管理層之間權利與責任的制度或組織安排,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能進一步完善和優化公司治理結構;合理配置和行使商業銀行的控制權,使剩餘索取權與控制權相對稱,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權責分明;建立良好的評價考評和激勵約束機制;明晰信息披露和分析機制。(三)有利於加快引入先進的考評方法,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指標與方法,經濟資本法、平衡計分卡、經濟增加值等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進一步促進商業銀行在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指引下,達到短期財務指標和銀行長遠發展戰略的結合、業務發展和業務創新能力的結合、業務發展與人力資源的結合,促使商業銀行達到業務盈利性與風險性的平衡。引進先進的方法和工具,將使銀行對績效的度量由原來簡單的量化和經驗判斷,逐步向以先進的量化模型進行科學測算為基礎轉變,銀行的績效管理水平將得到大大提高。(四)有利於建立健全績效考評的激勵約束機制,激發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上,將績效考評當做激勵員工長遠發展的手段和引導員工自我發展的依據,規劃員工的職業生涯,有利於商業銀行激發員工的創造力,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激發員工對工作和目標的熱情。現代商業銀行所面臨的經營環境比以往任何時候都要復雜,所面臨的金融競爭也比以往任何時候更為激烈,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顯得尤為重要,而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能在員工的激勵約束上發揮極大的效力。只有建立良好的績效考評體系才能留住人才,發揮人才的聰明才智,使員工更具有歸屬感和使命感。(五)有利於加強內部控制、規避風險,推動業務健康、穩健的發展,增強商業銀行的競爭力。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應該涵蓋平衡計分卡中的「內部業務流程」中的內部管理與內部控制,能不斷健全銀行業務制度,完善業務流程,加強內部控制與管理,防範案件發生,堵住漏洞,規避風險,建立良好的金融執業規范和金融秩序,積極推動商業銀行業務有效、健康、可持續的發展。三、構建科學合理的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的基本思路(一)適應國內外經濟形勢的深刻變化,按照監管當局的監管要求,正確落實科學發展觀,是構建科學合理績效考評體系的前提條件。隨著我國金融體制的深化改革,以及國際上對銀行業監管要求的日趨嚴格,商業銀行必須順應經濟新形勢的發展,結合發展戰略目標,根據央行和銀監會監管要求,制定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同時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建立符合各分支機構實際的績效考評體系,在績效考核指標設計上要體現以下要求:一是體現科學發展觀的要求;二是體現銀行的發展戰略;三是體現當代績效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成果;四是體現商業銀行的實際行情、分支機構的差異、不同層次及不同地區的差別。(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組織結構,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基礎。商業銀行應積極探索理順委託代理關系,逐步解決商業銀行內部人控制、商業銀行經營者個人利益短期化和經營者利益高於商業銀行法人利益的問題。商業銀行董事會在戰略決策上應將短期效益與長遠發展相結合,引導商業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同時董事會應排除外來干擾,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任命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應相對穩定,以減少其在任期內對政績的追求,急於擴大存貸款規模、追求短期效益等非理性行為。商業銀行監事會應對銀行績效考評體系進行監督檢查,對有損銀行穩健經營、可持續發展的績效考評體系要及時制止。商業銀行在內部組織架構上應朝矩陣化方向發展,實現垂直化管理,建立機構水平線考評和產品業務考評相結合的模式。(三)引進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方法和技術支持,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信息支撐。引入先進的績效考評技術和方法,改進商業銀行績效考評體系,如360度考核法、關鍵事件法、平衡計分卡、經濟資本法等,不斷提高績效考評的全面性、科學性、有效性。加快完善信息管理系統,引人管理會計方法,建立科學的內部定價系統和內部轉移成本分析系統,清楚列明每個部門、每個小組、每個員工在考核期間業務開拓、成本耗費和收益創造等多方面的詳細情況,對利潤中心和費用中心進行量化分析,為綜合經營計劃的編制、分解和監控提供依據,為績效考評機制的有效推行提供強有力的信息支持。(四)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構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評體系的激勵機制。商業銀行應將股東價值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最終目標,將撥備後的利潤最大化作為績效考評的中間目標,將提供有競爭力、高質量的金融產品與服務作為績效考評的操作目標。商業銀行應在績效考評中引入資本約束下的理性發展機制,強化資本觀念,樹立資本佔用、資本制約規模擴張和資本覆蓋風險等經營理念。樹立管理出效益和風險補償的理念,績效考評指標內容和權重向經營效益、資產質量和內部管理等方面的指標傾斜,效益指標應體現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情況。制定績效考評計劃時應注重協調與溝通,實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機結合,確保指標計劃既符合全行的經營發展戰略目標,又適應分支機構的實際情況。在考評計劃制定和執行過程中,要建立全員參與制,增強員工對績效考評的認同感。在完善績效考評激勵約束機制時,應將個人利益和銀行長遠發展相結合,在給予被考評對象當期物質獎勵報酬的同時,應關注員工長遠利益和個人發展。(五)逐步構建以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為核心效益的考核指標,實現風險控制與效益增長平衡的績效考評指標設置。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指標包括風險調整後的資本收益率(RAROC)和經濟增加值(EVA)。RAROC通過預期損失來調整盈利,運用RORAC考核能對風險預算超出銀行承擔能力的機構和個人得到有效的遏止。經濟增加值(EVA)為稅後凈營業利潤與全部資本成本之間的差額,運用經濟增加值體現了商業銀行持續的價值創造力,不計資本成本的短期行為實施者將得到有效的行為制約。兩指標構成商業銀行核心效益考核指標,同時在資產質量、經營效率、業務創新、內部管理和人力資源等方面對分支機構進行全面考核,促進商業銀行均衡發展。(六)加強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是構建科學績效考評體系的重要工作。商業銀行應從單一的績效考核向包括績效計劃、績效輔導、績效評估、績效回報和績效改進的全過程轉變,重視績效管理前期規劃、績效偏差的過程式控制制以及考核之後的反饋與改進。通過績效考評的反饋工作,對今後的績效考評體系不斷地改進和完善,發揮其真正的激勵機制與效力。

㈦ 雲南省政府為什麼鼓勵和扶持民營企業的發展

一、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
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小微企業是民營經濟的主體,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民營經濟加快發展是全局性、戰略性的重要問題,是新時期雲南科學發展、和諧發展、跨越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我省轉方式、調結構的重要任務。改革開放以來,我省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已經成為促進全省經濟增長、產業發展、城鄉繁榮、就業再就業和社會和諧的重要力量,在全省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與全國發達地區相比,我省民營經濟存在起步晚、產業發展層次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等問題,尤其是中小企業、小微企業的金融供求矛盾較大,制約了民營經濟加快發展。各級、各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充分認識金融支持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的重要意義,按照省委、省政府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部署和工作要求,用好用足國家各項扶持政策,完善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健全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制,加快推進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加大資金支持力度,著力破解民營企業融資難、貸款難、擔保難、融資成本高等問題,創造良好的民間投資環境,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雲南經濟社會發展,促進全省民營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二、總體要求
(一)基本思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抓住國家實施新一輪西部大開發、沿邊開發開放戰略、橋頭堡建設和 「十二五」規劃實施等重大機遇,堅持「非禁即入」和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原則,以擴大民營經濟規模、促進全省產業轉型升級為目標,以增投資興產業、大力發展實體經濟為重點,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創業成長力度,不斷擴大民營企業融資渠道和規模,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優化金融環境,實現民營經濟與金融業互促發展。
(二)目標任務。 「十二五」期間,要確保全省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貸款年增速高於全省貸款平均增速,增量高於上年水平,對 3000戶優質小企業開展信用貸款試點,其中,省工業信息化委會同省科技廳、省商務廳等部門優選 2000戶左右的專精特新小微企業,省農業廳和省林業廳分別組織優選 600戶和 400戶左右的特色農業、林業產業化小微企業;支持民營企業不斷擴大直接融資規模,力爭實現 10戶民營企業上市,積極推動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債券;積極引導民營資本參與股權投資,爭取到 「十二五」末全省股權投資基金發展到 200支,募集資金規模達到 1000億元;積極推動保險業更好地服務民營經濟加快發展,爭取保險資金對民營企業投資取得新突破;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爭取小額貸款公司達到 500個,推動地方金融機構健康快速發展,為全省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達到 7000億元提供強有力的金融保障。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一)拓寬民間資本投資實體經濟的領域。根據國家關於促進民間投資的有關政策,積極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止進入的行業和領域,營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條件和環境。重點支持民間資本進入交通、水利、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環保、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投資市政公用事業、保障性住房、文化產業、社會事業、商貿流通等領域,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完善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有效機制,著力營造引商、親商、留商、活商、富商的良好氛圍,大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促進金融產業發展壯大。
(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領域。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地方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參與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鼓勵民間資本按照集約化發展、地域適當集中的原則,規模化、批量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等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三)鼓勵民間資本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落實國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等政策,按照《雲南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組建小額貸款公司,重點推動在經濟發展滯後、金融服務不完善的縣(市、區)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盡快實現小額貸款機構和服務的縣域全覆蓋。積極發展專業性小額貸款公司,支持優勢特色產業領域中的民營企業加快發展。進一步完善小額貸款機構的市場准入評審制度,加強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發揮小額信貸協會的行業自律作用,扶優懲劣,規范發展,有效遏制高利率化傾向,引導小額貸款公司加大對我省小微企業、「三農」和縣域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支持,增強其貸款能力。鼓勵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積極向村鎮銀行轉變。
(四)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股權投資基金。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行業自律、政策扶持、規范發展 」的原則,充分發揮政策的導向作用、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的引導作用、國有資本的示範帶動作用、民間資本投資的主體作用、雲南股權投資發展中心和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行業管理服務作用,支持符合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設立公司制、合夥制的私募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等股權類投資企業,開展專業化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投資咨詢等業務,推動全省股權投資事業健康規范發展。
(五)推動民間資本參與其他金融活動。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在遵循有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創辦融資擔保公司、產業投資公司、創業投資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資信調查與評估公司、典當拍賣及會計師事務所等金融中介服務機構,有序參與證券、保險、信託等金融機構的改制重組。
四、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業力度
(一)完善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與金融聯動機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健全完善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財政與金融聯動機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發展前景良好的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對處於轉型期的民營企業,要做好融資幫扶工作,指導和支持企業轉型發展。財稅部門要全面落實對小微企業和服務小微企業金融機構的各項稅收優惠、財政補貼政策,引導信貸資金加大對獲得財政扶持的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的投入力度。對符合轉型升級要求但經營困難的小微企業,要按照規定及時落實稅費減免優惠政策。逐步擴大中小企業專項資金規模,合理統籌使用各項產業化發展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研究建立小微企業新增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幫助小微企業解決資金周轉困難。
(二)建立鼓勵創業富民的長效機制。積極借鑒其他省(區、市)的先進經驗和做法,加大財稅配套扶持力度,建立鼓勵創業富民的長效工作機制,引導民間資本加速創業。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支持創業「貸免扶補」小額擔保貸款的規模,把有發展潛力、誠實守信、盈利能力強的優良創業項目作為業務增長點,完善創業帶動就業的信貸和金融服務體系,支持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農村富裕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復轉軍人、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加強創業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創業集群建設,有效匯聚各類社會資本,形成支持創業的良好環境,發揮創業集群效應,促進區域經濟發展。
(三)創新信貸服務方式。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快組建小微企業信貸專營機構,構建專業化的經營與考核體系,完善小微企業信貸人員盡職免責機制和考評機制,改進貸款評級、授信、貸款審查和審批等業務流程,強化對單戶授信總額 50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有效滿足小微企業 「短、頻、快 」的資金需求。根據小微企業的需求,創新信貸業務和抵質押方式,大力開展聯保聯貸、網路循環貸款、知識產權質押貸款、並購融資、信用保證類貸款等系列信貸業務,穩步增加對小微企業的授信規模,並向小微企業提供結算、匯兌、代理等綜合金融服務。
(四)提高擔保服務能力。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擔保機構的監督管理,加快完善信用擔保的行業准入、風險控制、損失補償、再擔保和退出機制,促進各類擔保機構規范經營,強化信用擔保行業自律,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獎勵補助等多種方式,提高擔保機構對小微企業的融資擔保能力。鼓勵各類擔保公司加強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作,多渠道籌措資本金,增強資本實力和壯大業務規模,改變單一的以固定資產、有價證券抵質押為主的擔保辦法,按照民營企業運行特點和融資需求,將無形資產等納入融資抵質押范圍,拓展擔保業務,逐步完善覆蓋全省、布局合理、資本多元化、運作市場化、管理規范化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鼓勵小微企業之間加強合作,通過構建互保聯盟、互保基金和 「企業發展互助資金會」等方式,為會員企業提供應急保障資金,保證企業正常運轉。
(五)創新監管服務機制。金融監管部門要按照國家政策要求,落實存貸比扣除、風險權重優惠和提高小微企業貸款不良率容忍度等優惠政策,支持地方金融機構發行小微企業貸款專項金融債,因地制宜制定科學、審慎的小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細則,實行分類監管、差異化監管,提升監管容忍度,不斷提高監管技術和監管有效性。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自律,切實承擔起社會責任,按照針對小微企業的 「三嚴五禁」監管要求,嚴格落實貸款新規,防止貸款資金被挪用或外流,確保貸款資金真正進入實體經濟;嚴格落實利率風險定價,合理確定利率;嚴格落實全省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試點任務,切實轉變過於依賴抵押擔保的信貸方式;加強現場監管,禁止存貸掛鉤、禁止一切不合理收費、禁止搭售金融產品、禁止向民間借貸中介機構融資,禁止將銀行自身考核指標壓力轉嫁給企業,有效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切實幫助小微企業破解資金困境。
(六)鼓勵支持中小企業 「走出去」。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為民營中小企業「走出去」提供靈活高效的融資、結算、匯兌、信息咨詢等金融服務。發揮我省人民幣跨境金融服務的獨特優勢,鼓勵和支持民營中小企業在人民幣跨境貿易試點地區使用人民幣進行貿易結算,為中小企業結售匯提供便利化服務。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政策性作用,積極為民營中小企業對外貿易、投資提供政策性保險服務和融資支持,為我省民營中小企業積極開拓東南亞、南亞市場搭建風險規避、融資促進、信息咨詢的平台。
五、進一步拓寬民營企業融資渠道
(一)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優化信貸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適合民營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簡化貸款手續,提升信貸審批效率,增加信貸規模,加快信貸產品和金融服務創新,合理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努力滿足民營企業的信貸需求。各政策性銀行要結合自身特點,積極為民營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銀行要積極向總行爭取政策,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不斷豐富和完善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發揮服務民營企業的主力軍作用。郵儲銀行要加快改造機構網點,完善小額貸款功能,提升對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能力。城市商業銀行要准確把握市場定位,篩選和培育優良客戶,為民營經濟主體提供高效信貸服務,在服務中小微企業發展中贏得自身發展空間。農村信用社要在全力服務「三農」發展的同時,適當集中資金,積極扶持縣域民營經濟發展,加大 「貸免扶補」支持力度,促進城鄉創業帶動就業。
(二)大力推動民營企業上市。充分發揮省直接融資部門聯席會議的作用,進一步明確省直有關部門推進企業上市工作職責,構建企業改制上市的統籌協調機制和綠色通道,簡化各項審批程序,明確審批時間,提高企業改制和發行上市工作效率,加快我省民營企業上市步伐。落實推動企業上市的扶持政策,降低企業上市融資成本。對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盈利能力強的民營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要在輔導、培訓和推薦上下功夫,引導其通過中小板、創業板實現上市融資。證監部門要強化對擬上市民營企業的培育工作,督促處於輔導期的民營企業按照上市公司標准規范運作;指導已上市的民營企業利用定向發行、配股等方式積極擴大再融資規模。
(三)鼓勵引導民營企業多渠道融資。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發行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信託融資等方式擴大融資規模。鼓勵和支持大中型民營企業通過債券融資、股權融資和引入保險資金等方式擴寬直接融資渠道。
(四)進一步提高保險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能力。保監部門要結合我省民營企業發展特點,鼓勵保險機構開發手續簡化、保障充分、責任清晰、理賠快速的各類保險產品,重點為民營企業提供財產險、責任險、意外傷害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保險產品。積極做好民營企業信用貸款保證保險試點工作,穩妥開展保險資金對優質民營龍頭企業的股權、債權投資,推動保險資金投向民營醫療衛生和養生養老產業。合理釐定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的保險費率,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為員工投保商業性醫療、養老保險,支持民營企業積極運用保險產品保障員工合法權益。
(五)積極拓展新型融資方式。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採用定向募集等方式增資擴股,採取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租賃融資、信託融資、基金融資等方式開展融資。規范和發展產權交易市場,有效吸納和集聚民間金融要素,推動民間資本的流動和重組。探索開展民營企業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效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能力。
六、優化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環境
(一)明確部門職責。省級建立中小微企業融資聯席會議制度,由省工業信息化委、金融辦和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牽頭,省科技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工商局、工商聯和雲南銀監局、雲南證監局、雲南保監局等部門以及有關金融機構參加,有效發揮金融工作協調職能,建立完善政府、銀行、企業、保險四方聯動機制,組織開展中小微企業融資便利化行動;制定優質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試點方案,認真遴選優質小微企業,扎實推進優質小微企業信用貸款試點工作;加強對民營經濟金融服務的政策研究,加快建設民營企業項目庫;完善促進創業富民的政策措施,為民營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省財政廳、地稅局、國稅局要貫徹落實好國家支持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發展的財稅優惠政策,運用貼息、風險補償等間接方式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省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環境保護廳、知識產權局、工商局等部門要不斷健全規范中小微企業不動產和動產抵質押等中介服務,降低或減免小微企業登記、確權、認證、評估、擔保、轉讓、審計、驗資等服務收費。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雲南銀監局、雲南證監局、雲南保監局要密切配合、加強協作,督促和指導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好國家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金融政策,搭建銀行、證券、保險機構與小微企業及擔保機構的聯系協作平台,創新小微企業信用貸款等信貸產品和服務方式,擴展民營企業融資渠道,提高民營企業的融資能力和水平。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要牽頭開展專項統計,做好金融服務民營經濟發展的監測分析工作,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企業失信懲戒機制,增強民營企業的信用意識;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測,配合公安機關加大對非法集資等金融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營造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良好金融環境。
(二)強化考核獎勵。省金融辦要會同省工業信息化委、科技廳、財政廳、農業廳、林業廳、工商聯和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完善金融支持民營經濟發展的考評獎勵辦法,將各金融機構支持民營經濟發展情況納入全省金融工作年度考核獎勵內容。各級政府要結合自身財力情況,統籌安排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配套資金,支持當地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化解小微企業貸款風險。各級工業信息化、科技部門要安排必要的專項資金,對民營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給予適當補助。各級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各類獎勵、補助和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發揮效益。
(三)形成聯動機制。各地、有關部門要共同搭建高效務實的信息平台、項目平台、園區平台、市場平台和融資對接平台,積極向金融機構推薦優質民營企業,密切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的聯系對接,為民營企業融資提供便捷條件。各金融機構要強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宣傳,主動向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推薦符合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務,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強。工商聯和各類行業協會、商會要加強對民營企業的幫助指導,著力培養一批民營企業帶頭人,支持民營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強化內部管理,提高生產、財務、經營信息的透明度,增強融資能力。民營企業要通過規范經營,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做強主業、做大企業,爭取各類金融機構的支持,講求企業信用,切實維護金融機構債權,形成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互促共進、互利共贏的良好發展格局。

㈧ 如何評價現行的存款准備金管理體系

1984年我國建立存款准備金制度以來,這項制度在宏觀調控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時至今日,盡管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和產品的不斷創新,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雖佔比逐年降低,但2012年末,我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與資金運用總量的佔比仍高達58%左右。從中看出,在今後一個較長時間內,存貸款仍是商業銀行業務的主要構成,因此,存款准備金制度在宏觀調控中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現行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中還有一些不完善且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不具體,會計科目設計存缺陷。一是財政存款與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按資金性質分為一般性存款和財政性存款。但在實際操作中金融機構財政存款和一般存款繳存范圍會計科目存在重疊。二是地域之間繳存范圍不同,行際之間亦存在差異。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部分商業銀行繳存款范圍的通知》,同業存款屬於非繳存准備金存款科目。然而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地區同業存款科目劃入了繳存范圍,有些則沒有,缺乏明確標准,易引發爭議。在檢查中還發現,一些金融機構在同業存款科目核算一般存款。同業存款科目如沒有應繳法定存款准備金的制約,金融機構可以通過該科目不斷擴張,產生更多的派生存款,同業存款科目是否應該納入繳存范圍有待明確。

(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執行標准有待完善。一是農信社、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差異較大。尤其是對於農商行,在2003年之前完成改制的農村商業銀行在存款准備金率上享受的是和普通商業銀行一樣的待遇。但此後,改制的農商行均執行18%的存款准備金率,較之改制前執行的14%、支農比例高執行13%的准備金率之間存在著4-5個點的巨大差異。雖然農村信用社改制為農商行,但是其仍然發揮著支持「三農」的作用,涉農業務仍然占其總資產業務的70%以上,是否會對其服務「三農」的取向有所影響值得深入探究。二是改制的農商行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是否存在過渡期值得探討。在2006年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規范農村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調整的通知》中提到:「2006年7月5日後新組建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掛牌後給予一個季度的過渡期」。但是,在此之後再沒有相應規定,且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各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近幾年當中通過請示總行並沒有執行過渡期政策,沒有過渡期,在短時間內大幅度提升存款准備金率勢必嚴重影響金融機構的流動性,不利於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而如果存在過渡期,這個過渡期的時間長度設定為多少合適也有待研究。

(三)法定存款准備金日間考核存在漏洞。理論上,中央銀行應該根據金融機構一般性存款余額時時動態監測考核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但是當前營業部門運用的中央銀行會計核算系統只在次日才能生成「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提示,而對於日間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沒有任何提示。由於法定存款准備金賬戶與超額存款准備金賬戶合二為一,存款准備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兩戶合一,金融機構在日間操作中,有時會因為會計人員疏忽在超額准備金不足的情況下調撥大額資金,導致超額准備金透支,侵佔實際存款准備金使其餘額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此種情況時有發生,金融機構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就可以自由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而核算系統卻仍可以正常結算,為此,會計核算人員很難在該過程中發揮監督管理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存款准備金監測的意義和價值,降低了存款准備金的嚴肅性。

(四)財政性存款管理有待規范。一是對資金範圍不清導致在執行監管時缺少界定依據,難以甄別金融機構財政存款的資金來源和真實性質,缺乏有效監管手段;二是基層央行對財政性存款繳存的監督管理,僅限於審核金融機構會計科目反映的財政性存款是否全部繳存,往往忽略對其他會計科目如「待結算財政款項」和其他內部過度賬戶的審核,很難形成有效監管;三是財政性存款繳存賬戶分散,增加了管理難度。按照財政存款屬地繳存原則,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劃繳的財政存款一直實行單獨設立賬戶進行核算,同一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均在人民銀行開立了財政存款專用賬戶。但多頭開戶、分散開戶,不利於人民銀行的管理、監督以及對賬戶中財政存款變化的監測、統計與分析。

(五)新設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監管存在「時滯」。目前,對於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法定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以前是否可以准許營業以及營業所涉及的業務范圍都暫無明文規定。在當前管理模式下,新設立的法人金融機構在准備金繳存范圍和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核定前就可以加入中央銀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接受結算憑證。這是在基礎准入環節忽略了准備金賬戶管理,在沒有繳存准備金的情況下吸收公眾存款,是存款准備金管理的真空,在某種程度上比存款准備金的少繳與漏繳的性質更為嚴重。

(六)法律法規滯後,執法依據難把握。一是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的處罰非輕即重,部門規章大於法律。對於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欠繳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法》與《商業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存款准備金管理的通知》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同,增加了違反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後的處罰難度。國家法律「二十萬至五十萬元」「五十萬至二百萬元」的處罰與人民銀行規定「對於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繳存存款准備金的金融機構,依法減輕處罰的,對繳存存款准備金不足部分按每日萬分之六的比例處以罰款」之間存在較大差異,處罰非輕即重,缺少中間過渡。導致操作中,對金融機構的處罰往往避重就輕,產生部門規章效力大於法律效力的問題。二是對遲繳、漏繳、少繳財政性存款行為缺失明確的處罰辦法。《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等行為進行檢查監督,而是否有權對金融機構代理的其它財政性存款及繳存行為進行檢查監督未做出規定。1999年,國務院頒布的《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22條規定:「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無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自此以後,對金融機構占壓、遲繳、欠繳財政存款行為,再無制度性約束。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從以下六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存款准備金管理制度:

(一)統一繳存標准,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存款准備金繳存范圍由各家金融機構自行上報,人行進行逐一核定,這一形式隨著金融產品開發和新增科目的不斷增加,已經不適應業務發展的需求。建議根據資金性質在會計核算中明確非繳存范圍,變追逐市場變化為以不變應萬變,變加法管理為減法管理。一是央行要出台專門編制的統一、完善、具備法律效力的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和非繳存范圍的規定,要求各家金融機構遵照執行,變核定為自覺繳納的行為。統一繳存標准,一方面對存款准備金繳存資金範圍進行了規范,另一方面也是對存款准備金制度嚴肅性的維護。二是盡快出台全國統一的繳存款會計處理手續,制定並完善財政性繳存業務的實施細則,人民銀行應把財政性繳存款的具體核定原則、劃繳方式等編入實施細則,以便嚴格明確繳存業務流程,明晰執行標准,減少爭議,杜絕業務中不規范行為,提高中央銀行的監管水平。三是針對農村信用社存款准備金繳存會計科目重疊問題,建議採取一般性繳存和財政性繳存分開核算的方式,根據資金性質重新設置會計科目和核算內容,實現一般性存款與財政性繳存款會計科目會計核算隔離,以制度設計杜絕繳存漏洞。

(二)統一繳存范圍,實行差別准備金率動態調整。2004年,我國創造性地實施了差別存款准備金制度,在繳存范圍上統一標准,規范科目的同時,在存款准備金率的制定上差別對待,動態調整。充分考慮地區、行際間差異,科學測算各家金融機構的調整參數,實施差別准備金率並且動態調整,加入政策引導因素權重,在其他各方面實現化繁為簡。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在制定時可以參照差別准備金的計算方法進行核定。對於存款准備金率的調整,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給予適當過度時間。《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等考核獎勵措施也應在測算時廣泛適用,充分發揮存款准備金的貨幣政策導向作用。

在條件成熟時,可適當擴大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的實施范圍,逐步擴展至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體現金融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同時,針對全國性商業銀行和區域性商業銀行,建立總分支跨級考核體系,既對總行實施考核,又體現監管的針對性,防止總行達標而局部地區風險突出的問題。

(三)改進會計核算系統,完善存款准備金考核管理。央行會計集中核算系統對存款准備金的管理應做到實時監測,應增加對存款准備金繳存不足的日間警示提示功能,對存款准備金下限做到日間動態實時監測。當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達到下限臨界狀態時,系統能夠自動識別並及時做出預警,會計營業部門做到及時發現並通知貨幣信貸部門,提醒其合理控制流動性,防範風險。如果確有需要動用法定存款准備金,則必須嚴格履行法定存款准備金動用程序。變事後處罰為事中監控,真正發揮人民銀行對存款准備金繳存情況的管理和監督作用。

(四)強化現場監管,健全內部存款准備金管理機制。一是要明確職責,建立基層央行部門間溝通協調機制,建立起會計核算、業務指導、監督管理、業務檢查為一體的高效制度。

貨幣信貸部門將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的文件、規定及時轉發到相關部門;會計營業部門對存款准備金的日常管理與監測情況要定期書面告知貨幣信貸部門,對於金融機構日常動用存款准備金要及時告知;貨幣信貸部門負責對存款准備金繳存和處罰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向營業部門反饋。二是從金融機構會計核算的源頭督促金融機構嚴格按照要求設置、核算繳存款科目,不轉移、不漏損,定期、不定期地開展嚴格的現場檢查。由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牽頭定期、不定期地聯合會計和營業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繳存准備金存款及財政性存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依法核實各行繳存款項是否真實完整,核算科目是否准確,報表反映是否全面。要嚴格落實處罰措施,對不能有效執行繳存款制度的金融機構及時通報批評和嚴肅處罰,促使金融機構按照準備金制度的要求自覺、及時、全額上繳存款准備金。

(五)加強法人機構的內部治理,嚴格落實責任制。法人金融機構要健全和完善崗位責任制,責任到崗,落實到人,實行問責制度。對業務人員因工作失誤造成法定存款准備金「透支」罰息的要在相應法律法規中明確追究相應責任。同時,加強業務人員的學習、培訓,提高對存款准備金工作的認識,准確掌握准備金制度的各項規定,自覺樹立繳存法定存款准備金意識,也有利於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防範,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統一法律適用標准。針對《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中對違規行為的處罰標准不同,建議明確統一的處罰適用標准。一是建議人總行對已出台的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政策進行系統梳理,對現行制度進行補充、完善和細化,保障相關規章制度的連貫性、統一性、互補性。二是要增強處罰規定的可操作性。比如對於地方小型法人金融機構,《商業銀行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規對金融機構違反存款准備金規定的處罰標准偏高,實際工作中難於操作,可適當調整處罰尺度,調低相關處罰規定的下限,擴大處罰的浮動區間。在實際操作中,可以根據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透支的金額、頻率等情況為依據,進行合理的處罰,確保資金的正常流動,維護好轄區金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