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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行業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5-12 19:46:41

⑴ 國用控股企業是否可以做企業貸款擔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因此,國有控股企業可以提供企業貸款擔保。但要通過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則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

⑵ 國有企業對外借款管理規定

法律分析: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⑶ 國有企業可以用什麼辦法借錢給另一個企業

經過批准國有企業之間可以進行資金拆借,收取同期金融企業的相同資金成本,收益部分計入財務費用(負數),借款企業計入融資借貸科目,支出財務費用。不同所有制企業目前不得從事金融產品的經營,不能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和利益轉移行為。

⑷ 國有企業向銀行貸款涉及隱債問題嗎

一切按照標准程序執行的話,,只要企業有能力還貸,隱債問題是無關的。

⑸ 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手續和條件

一、企業貸款需要什麼條件
1.符合國家的產業、行業政策,不屬於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業;
2.企業在各家商業銀行信譽狀況良好,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10.在申請行開立基本結算賬戶或一般結算賬戶。
二、企業貸款的手續
(1)申請:企業提出貸款擔保申請
(2)考察:考察企業的經營情況、財務情況、抵押資產情況、納稅情況、信用情況、企業主情況,初步確定擔保與否。
(3)溝通:與貸款銀行溝通,進一步掌握銀行提供的企業信息,明確銀行擬貸款的金額和期限。
(4)擔保:與企業鑒定貸款擔保及反擔保協議,資產抵押及登記等法律手續,並與貸款銀行簽定保證合同,正式與銀行、企業確立擔保關系。
(5)放貸:銀行在審查貸款擔保的基礎上向企業發放貸款,同時向企業收取擔保費用。
(6)跟蹤:跟蹤企業的貸款使用情況和企業的運營情況,通過企業季度納稅、用電量、現金流的增長或減少最直接跟蹤考察企業的經營狀況。
(7)提示:企業還貸前一個月,預先提示,以便企業提早作好還貸准備,保證企業資金流的正常運轉。
(8)解除:憑企業的銀行還款單,解除抵押登記,解除與銀行、企業的擔保關系。
(9)記錄:記錄本次貸款擔保的信用情況,分為正常不正常、逾期、壞帳四個檔次,為後續擔保提供信用記錄。
(10)歸檔:將與銀行、企業簽定的各種協議以及還貸後的憑證、解除擔保的憑證等整理歸檔、封存、以備今後查檔。
三、企業貸款的注意事項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資格。《民法典》規定,保證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格,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貸款卻是以一些國家機關作為保證人。由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是靠財政撥款進行開支的,它們所擁有的資產,單位無權處理,實際上這種擔保就成了無效擔保。
保證人不具備擔保能力。這類貸款中的保證人,雖然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貌似具有合格的擔保資格,但是實質上卻不具備擔保能力。《民法典》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這里的關鍵所在是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在實際工作中,卻存在著不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保證人」為企業貸款擔保的情況。如某借款單位是建築造價事務所,而其法人卻是某國家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有的擔保人在多個銀行擔保、相互擔保、連環擔保。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借款人的貸款到期,不能清償債務,銀行要追究擔保人的保證責任和連帶責任。而以上種種不合規現象,導至銀行對保證人的債權落空,這必然要給銀行造成信貸風險。
銀行不當操作導致有缺陷擔保存在。主要表現在:一是擔保合同中規定必須有擔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簽字或只有蓋章;二是在貸款到期未歸還時,銀行不注重對擔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單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簽字蓋章,而無擔保人的簽章;三是有的擔保合同期限短於貸款合同期限等。

⑹ 國有資產可以抵押貸款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
國有企業用所有者權益和負債形成的實際資產屬於企業法人財產,企業有權獨立支配並由其承擔民事責任。國有企業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佔用的各項資產作為抵押物取得貸款(國家另有具體規定的除外)。
貸款抵押並不改變抵押物的產權歸屬,只是預示在不能正常還貸時將要發生產權轉移。國有企業的資產能否保全,不在於貸款時是否設定抵押,而在於企業能否有效地運用借入資金開展生產經營或投資活動並取得經濟效益,以保證按時還款。
國有資產是法律上確定為國家所有並能為國家提供經濟和社會效益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和。就是屬於國家所有的一切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總稱。

⑺ 目前國有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哪幾種

國有企業融資方式主要有:

1、銀行借款

它以銀行為經營主體,按信貸規則運作,要求資產安全和資金迴流,風險取決於資產質量。信貸融資由於責任鏈條和追索期長,信息不對稱,由少數決策者對項目的判斷支配大額資金,把風險積累推到將來。信貸融資需要發達的社會信用體系支持。

2、P2P融資

P2P金融在國內發展初具雛形,但目前並無明確的立法,國內小額信貸主要靠「中國小額信貸聯盟」主持工作。可參考的合法性依據,主要是「全國互聯網貸款糾紛第一案或現結果阿里小貸勝出」。

3、證券融資

證券融資是市場經濟融資方式的直接形態,公眾直接廣泛參與,市場監督

4、企業融資

證券融資主要包括股票、債券,並以此為基礎進行資本市場運作。與信貸融資不同,證券融資由眾多市場參與者決策,投資者對投資者、公眾對公眾的行為,直接受公眾及市場風險約束,把未來風險直接暴露和定價,風險由投資者直接承擔。

5、股權融資

股票上市可以在國內,也可選擇境外,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高新技術企業板塊,如美國(NASTAQ)和香港的創業板。發行股票是一種資本金融資,投資者對企業利潤有要求權,但是所投資金不能收回,投資者所冒風險較大,因此要求的預期收益也比銀行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股票融資的資金成本比銀行借款高。

6、招商引資

它不通過公開市場發售,一種私下尋找戰略投資者的融資方式。因此其優缺點與發行股票上市類似,但由於不需要公開企業信息以及被他人收購的風險較小等原因,通過招商引資的方式融資也受到一些企業的歡迎。

7、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也成為企業融資的一種途徑,民間借貸主要有:民營銀行、小額貸款、第三方理財、民間借貸連鎖、擔保、私募基金、銀企對接平台、網路借貸、金融超市、金融集團、民資管理公司、民間借貸登記中心等,除了這些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典當行也成為民間資本一大新的流向。

8、民間借貸

大多中小企業更希望通過銀行借貸的方式來進行融資,然而在商業銀行方面,更願意貸款給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許多中小企業被各種嚴苛的條件拒之門外。據不完全統計,中小企業貸款申請遭拒率達56%。因此,中小企業選擇民間借貸是相對來說較為容易的融資渠道。

9、租賃融資

融資租賃為中小企業融資重要渠道,中小企業融資重見新曙光。

(7)國有企業行業貸款擴展閱讀:

企業融資的作用:

(一)企業融資是反映資金運動的方法

企業融資對資金運動按經濟內容進行的分類,一個會計科目反映一類經濟業務,各個會計科目從不同方面反映資金運動的總體。每一個會計科 目,就是反映資金運動的一個環 節,會計科目體系,就是反映資金運動的鏈 條。

通過某個會計科目所提供的資料,去認識資金運動的某個方面,例如,「固定資產」科目,提供在一定時期內固定資產增加、減少和現有多少數額的 資料,就可以反映固定資產的情況;通過全部會計科目所提供的資料,就能全

(二)企業融資是組織會計核算的依據

企業融資作為基本的會計制度,它規定了會計科目包括的核算范圍、具體內容、核算方法、編制會計分錄方法、明細核算和登記賬簿的要求等。根據 會計科目的規定組織會計核算:在賬簿中設置賬戶;進行日常會計事項的處理,

確定會計分錄,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等。例如:購入物品一批價值 元,其中屬於材料的元,應按「材料」會計科目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屬於管理費用的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

⑻ 國有企業信貸融資存在的問題與原因有哪些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的資金來源主要通過財政渠道劃撥,改革以來,這種狀況有了很大的變化,財政與銀行的職責分工有了較大的調整: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已從依靠財政逐漸轉變為主要依靠銀行。80年代中期,財政已基本不向企業增資,以前未撥足的流動資金也不撥付了。企業實際上只能依靠貸款而發展,因為除了銀行貸款這一渠道外,不存在其他的融資渠道。我國經濟已從「計劃—財政主導」進入「銀行融資推進」的發展階段。由於企業借貸沒有內在的約束機制,因此一部分企業借貸的規模越來越大。即便是原來自有資本比較多的企業,由於80年代以來的擴張中過分依賴銀行借貸,把銀行貸款當作股本投資使相當一部分國有企業的債務與自有資本比例過大。

正是由於國有企業對銀行的極大依賴性,在銀行主導型融資機制的作用下,形成了國有企業難以清償的巨額債務和國有銀行的大量不良資產。對銀行系統而言,不良資產比例過高是形成信貸風險從而促使銀行系統脆弱性的主要因素。我們知道,高的不良資產比例意味著很大部分的居民儲蓄已找不到對應的實物資本,或者說已經損失掉,同時也意味著部分國有商業銀行在技術上已經破產,一旦觸發信用危機,整個銀行系統將面臨災難性的後果。可見,國有企業融資的低效率,就意味著國有銀行的虧損,國有企業的規模越大,佔GDP的比例越高,就意味著國有銀行的呆壞帳越多。同時,由於缺乏有效的破產機制,現行的資產重組的結果可能是好企業被低效率企業拖垮。從整個規模上看,就是國有經濟即由國有銀行所連通的國有企業的全體效率累積性的惡化。

下面我們具體分析這種傳遞機制:

首先,企業融資結構不合理導致銀行資產負債運作存在嚴重缺陷。

有資料表明,1998年,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60%,流動資金的90%來自銀行貸款,這種壟斷性的單一間接融資形式必然使國有企業越來越依賴銀行資金的支持,也使我國銀行資金配置格局存在嚴重缺陷,如1996年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負債率為96 62%,國有商業銀行自有資本佔主要風險資產(貸款)的比重為4 52%,這種高負債的信用業務是建立在高度的公眾信任基礎上的,當公眾信任度下降時首先遇到的最大沖擊是存款擠提。大規模的存款擠提將使銀行破產倒閉。中央銀行只能通過通貨膨脹來提高銀行系統資產的流動性。

同時,在資產項目構成中,各項貸款總額占總資產的80%左右,而同業存放、購買國債合計僅佔3%—5%,消費信貸、不動產抵押貸款還是空白。

相比之下,80年代中期,在美國的全部商業銀行總合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的10%為消費貸款,30%為不動產抵押貸款和有擔保的個人貸款。我國商業銀行以無擔保貸款為主體的資產結構,無疑加大了自身的風險。現實情況說明,企業對銀行信貸資金的高度依賴這樣一種融資格局,使得國有企業飢不擇食的「飽餐」銀行資金,根本不講究融資質量,更談不上通過融資去優化配置,極大地扭曲了銀企關系,使銀行資金配置全部投向國有企業這個大鍋。一旦國家實行緊縮的宏觀經濟政策,企業資金就立刻緊張起來,並由此產生程度不同的生產滑波,引起經濟運行比較大的波動。

其次,由於商業銀行資產配置賴於運行的微觀經濟主體———國有企業仍然在低效運行,從而影響了商業資產配置效率的提高。

可見,投資供求只有與效率相結合,才能形成良性循環,我國國有企業的投資供求則將效率准則排斥在外,大量資金流向無效率和低效率的企業,形成了企業的高負債和銀行的壞帳。盡管我國的儲蓄率很高,可供資金很多,但是,由於特殊體制導致了投資供給和產出的不對稱性,大量資金流向國有企業,問題的關鍵還在於國有企業融資效率急劇下降,基本上喪失了償債能力。1998年虧損比利潤高出近一倍,國有企業幾乎不可能通過增長來彌補虧損,僅1998年上半年,國有企業就向銀行轉嫁了4800億元不良資產,使銀行體系中泡沫的壓力越來越大。金融資源的配置繼續被大大扭曲。只生產30%產值的國有企業佔有70%以上的信貸,而生產70%以上產值的非國有企業貸款一直極為困難。

國有企業由於效率低下,必然是借了就壞,壞了再借,自己壞債累累,最終拖垮銀行,導致信貸萎縮。微觀問題傳遞和集中到宏觀上來。

總之,國有商業銀行既要滿足國有企業簡單再生產資金需求,又要解決國有企業擴大再生產資金需求,以維護國有企業的低效率運轉。在國有企業虧損面不斷擴大,虧損額逐漸增加的情況下,國有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的結果,是很難完成按照「安全性」原則來約束自己的行為。其基本機理是:企業融資高負債低效率商業銀行流動性困境風險增大中央銀行超發貨幣通貨膨脹上述風險轉移形成一個有序流動且不可逆轉的過程。

⑼ 國有企業向個人借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
合法。其實,判定借款是否合法有效並不是主要根據借款人來看的,公司和個人都是屬於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作為借款的主體,也都能夠向他人借款和借款給他人。只要按照借貸的程序來進行,並有足夠的證據來證明雙方合法的借貸關系,其借貸的利息在同期銀行基準利率的四倍以內,都屬於合法借貸,都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將資金出借給個人,但需要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企業和個人借款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合法,但是,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