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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將貸款借給

發布時間: 2022-05-16 03:04:20

❶ 企業將貸款無利息借給其關聯方其貸款的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您的問題所述,應該是國有企業將從銀行取得的貸款無利息借給其關聯方企業,對於國有企業取得貸款時支付的利息能否在稅前扣除,分析如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根據上述規定,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如果雙方約定不收取利息,則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致使減少企業的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調整該企業的應納稅額。同時《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該國有企業與關聯企業均在同一省,且實際稅負相同,其借款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收入的減少,原則上不做轉讓定價調查、調整。

❷ 企業向銀行貸款並轉借關聯方,不收取利息,向銀行借款的原企業在稅務上存在什麼風險

存在資本弱化的風險。

你的借款會被稅務機關按市場公允利率來核定借款利息,以確認營業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的稅額。

❸ 兩個企業之間借款,能否簽訂無息借款的協議

雖然可以簽訂無息借款協議,但是增值稅上需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仍然需要計算增值稅的。
除非2個企業之間屬於集團內的,集團內的之間無息借款免徵增值稅。
無息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其中利率在約定條件下或由銀行免費,或由政府或相對應的機構買單。
拓展資料
有三種類型的無息借款需要財務人注意:
1.企業把錢借給員工
員工以個人名義向企業借款,是最正常不過的現象了。一般員工出於工作或者生活上的需要,可以向企業提出借款申請。而稍微正常點的企業,是不會向員工索要借款利息的。雖然利息可免,但是稅款難逃。根據規定,企業無償借款給員工,需要根據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出企業的借款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企業向員工提供的無息借款於年度終了未能歸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計證個人所得稅;如果在借款年度歸還的,則不徵收個稅。因此員工向公司借款時,應謹慎考慮在借款年度內能否歸還的問題。
2.股東把錢借給企業
企業運營不可能是一成不變的——或者虧損,或者擴張。而無論是虧損還是擴張,企業都需要資金來維持。與其向銀行或者融資機構借款,那倒不如從股東處借款,處理得當可以免除利息支出。如果企業接受股東的無息借款,應當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確認財務費用,同時增加「資本公積」。無息借款的利息視同為股東對公司的利息捐贈。這種情況下,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
3.企業把錢借給另一個企業
其實企業之間的賬款往來最為常見,也最為復雜。尤其是企業把錢借給另一個企業,在不索取利息的情況下,需要確定兩個企業之間是否為關聯企業,才能確定稅款的繳納問題。如果是普通關聯企業之間的無息借款,應按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費用,並按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計算利息時所用的利率與同期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相比偏低或者異常的話,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但是如果是集團型的關聯企業之間的無息借款,則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❹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否合法有效

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❺ 企業向銀行貸款並轉借關聯方,向關聯方收取的同期貸款利息,企業是否應繳納營業稅

你好。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題中取得銀行貸款後,再轉貸給其他企業,並收取相應利息的,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依法計算繳納營業稅,計算公式:應交營業稅 = 利息收入 * 5%。

不過,如果題中業務符合稅法規定的「統借統貸」規定的,該轉貸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

1、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2、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❻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必須收取利息嗎

必須收取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
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所稱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
你公司把錢借給關聯企業使用,沒有按照市場利率計息,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徵收,核定的方法方法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調整的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價格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的價格進行定價的方法;
(二)再銷售價格法,是指按照從關聯方購進商品再銷售給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方的價格,減除相同或者類似業務的銷售毛利進行定價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進行定價的方法;
(四)交易凈利潤法,是指按照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進行相同或者類似業務往來取得的凈利潤水平確定利潤的方法;
(五)利潤分割法,是指將企業與其關聯方的合並利潤或者虧損在各方之間採用合理標准進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方法。
這樣看,對於你公司將錢借給關聯企業沒有計息,稅務機關按照市場利率計息,要求你公司補稅是正當的稅務稽查行為,你公司應當執行,並規范經營行為,避免以後再出現類似情況。

❼ 銀行在我不知情的情況,把貸款放給關聯公司,再由關公司轉貸給我,我還上了銀行徵信

可能有人仿冒你在銀行辦理了貸款,該貸款金額比較大所以受託支付至第三方公司,最後第三方公司轉賬給你。
如果真的不知情,那麼建議投訴至銀行以及報警處理。

❽ 關聯企業間的無償借款存在哪些稅務風險

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主要存在以下兩大稅務風險。

一種是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面臨按照金融保險業補交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營業稅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2號)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由於無償借款無收入體現,因此也不涉及企業所得稅問題。
納稅人需要關注的是,企業將閑置資金借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約定企業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業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其提供其他勞務或商品的行為,不能視為無償。只要出現企業間借款不收利息的情況,稅務機關就會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經濟利益的渠道。
如果企業存在以低於市場價格甚至無償獲得另一家企業的勞 務或商品的情況,稅務機關就可以根據這一往來關系判定企業借款是「有償」行為,進而確定其計稅營業額。如確實無償,納稅人有義務證明自己「無償」借款理由的正當性。
如果是關聯企業之間借款,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依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另一種風險是,企業將銀行貸款無償轉借他人使用而向銀 行支付的利息費用不得稅前扣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轉借他人,實質上是將企業獲得的利益轉贈他人的一種行為,因此企業將銀行借款無償讓渡給另一家企業使用,所支付的利息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應調增應稅所得額。
針對以上關聯企業間無償借款存在的涉稅風險,企業應採取以下控制策略:關聯企業間發生的資金使用權讓渡使用時,不能進行無償使用,如果在一個會計年度內發生無償使用,一般沒有補交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的風險。在發生跨年度借款的情況下,應進行有償使用,收取利息方到當地稅務部門去代開發票。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關聯企業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2:1」。

❾ 關聯公司之間可以借款嗎

法律分析:關聯公司之間借款一般是合法的,關聯公司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以下情形借款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六)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借款合同;(七)出借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借貸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❿ 為股東關聯企支付借款利息可否稅前扣除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用股東、關聯企業、內部員工的名義從銀行貸款,股東、關聯企業及內部員工應向銀行支付利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因此,企業代股東及關聯企業、內部員工支付貸款利息不能稅前扣除。 若股東、關聯企業及內部員工取得銀行貸款後,再將貸款借給企業: 企業應取得股東、內部員工及關聯企業的資金佔用費發票。如果企業不能取得資金佔用費發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企業支付的利息不能稅前扣除。 如果企業取得資金佔用費發票,企業支付的利息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企業支付給關聯企業的利息還應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文件規定。企業支付給股東、內部人員的利息還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文件規定,關聯企業及相關個人為企業的投資者,利息稅前扣除還應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企業採用按揭方式購買房屋,該房屋的計稅基礎為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業按揭方式購買房屋,房屋達到預定用途之前發生的按揭利息應計入房屋的計稅基礎;房屋達到預定用途之後發生的按揭利息,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