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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貸款人國際金融組織

發布時間: 2022-05-21 06:23:34

❶ 人民銀行的職能職責

1、「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全國唯一有權發行貨幣的機構。
2、「銀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面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組織全國商業銀行之間的清算。
3、「政府的銀行」具體職能包括:代理國庫收支;代理國家債券的發行;對政府提供信貸;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動,制定、發布並監督執行有關金融監管和業務的命令及規章,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活動,進行國際金融合作。
拓展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中文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總部位於北京。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主要業務
貨幣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是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貨幣政策的咨詢議事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國務院頒布的《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條例》,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於1997年7月成立。2003年12月27日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貨幣政策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和工作程序,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應當在國家宏觀調控、貨幣政策制定和調整中,發揮重要作用」。
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有:公開市場業務、存款准備金、中央銀行貸款、利率政策、常備借貸便利。
監督稽核
銀行法是進行銀行監管的法律基礎。銀行監管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體系的活力,通過監視各銀行機構的信用和流動性,保護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起著特別重要的作用。
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分析定期報告和現場稽核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
跟銀行監管密切相關的是對支付系統的監管,中央銀行有責任維護國家支付、清算和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中國人民銀行一直致力於開發它擁有的支付系統,並跟其他銀行機構密切合作,使這些金融機構運行的支付系統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國人民銀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統中密切監視各銀行日間頭寸的能力。
支付體系
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國支付體系建設的組織者、推動者、監督者,中國人民銀行肩負「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等法定職責,建設運行了第二代支付系統、中央銀行會計核算數據集中系統、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境內外幣支付系統等重要業務系統,為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公共清算平台,加速了社會資金周轉,推動了經濟金融較快發展。

❷ 中央銀行是最後的貸款人么

是的,你有什麼疑問嗎?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對調節貨幣供應量、穩定幣值有重要作用。 中央銀行是「銀行的銀行」,它集中保管銀行的准備金,並對它們發放貸款,充當「最後貸款者」。
中央銀行是「國家的銀行」,它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訂者和執行者,也是政府幹預經濟的工具;同時為國家提供金融服務,代理國庫,代理發行政府債券,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http://ke..com/view/79768.htm

❸ 中央銀行充當最後的貸款人是形式其國家的銀行職能的表現對么

不對。中央銀行承擔的是最後貸款人(LenderofLastResort,LLR)職能,通過LLR措施對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而MMLR重在通過穩定抵押品價值來維護金融穩定。
美聯儲等中央銀行有異於傳統對金融機構的救助而實施的對市場的救助,其作用還需要在長期中深入觀察,其中關鍵是在中央銀行更好履行LLR職能、更好維護金融穩定的同時,如何有效預防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把對市場的扭曲降低到最低,長遠中也不拖累貨幣政策。
拓展資料
一、中國銀行(英文名:BANKOFCHINA)是中央管理的大型國有銀行,國家副部級單位,經孫中山先生批准於1912年2月5日成立。
二、中國銀行業務范圍涵蓋商業銀行、投資、證券、基金、飛機租賃等,先後在中國香港聯交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
三、2021年10月29日,中國銀行發布的2021年三季報顯示,截至9月末,中國銀行的資產總額為26.23萬億元,較年初增長7.49%;前三季度,營業收入為4560.74億元,同比增長6.32%;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凈利潤為1635.23億元,同比增長12.22%,其中第三季度利潤為507.1億元,同比增長13.21%
四、中國銀行業務利潤的主要來源,它基於銀行的核心信貸產品,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的金融服務。2007年,公司金融繼續以完善客戶服務體系、促進業務整體聯動、加強產品創新及實施管理轉型為重點,組建公司金融板塊,加強條線管理。中國銀行實行服務重點大型優質公司客戶的發展戰略,關注於與大型優質客戶的長期合作關系,同時明確中小企業業務是公司金融業務的重要組成部,致力成為中小企業高效、專業、能夠滿足全面需求的合作夥伴。

❹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如何發揮 最後貸款人 職能

基金組織成立之初,其協定的第一條就規定,基金組織的宗旨是: (1)通過建立一個常設機構,為開展有關國際貨幣問題的磋商與協作提供機智,從而促進國際貨幣領域的合作。 2.促進國際貿易的擴大和平衡發展,從而有助於各成員國提高和保持高水平的就業和實際收入以及開發生產性資源,並以此作為經濟政策的首要目標。 (3)促進匯率的穩定,保持成員國之間有秩序的匯兌安排,避免競爭性通貨貶值。 (4)協助在成員國之間建立經常性的多邊支付體系,取消阻礙國際貿易發展的外匯限制。 (5)在具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保證成員國可以暫時使用基金組織的普通資金,以增強成員國的信心,使其能有機會在無需採取有損於本國和國際經濟繁榮的措施的情況下,糾正國際收支平衡 (6)根據上述宗旨,縮短成員國國際收支失衡的時間並減輕失衡的程度。 IMF是一種國際貸款聯盟,當成員國出現流動性困難時,IMF應動用資源予以援助。基本職能1、監督:監督成員國的經濟政策維護國際貨幣體系的有效運行。(1)監督的重點:可能引發金融危機的因素,包括金融體系的穩定性、資本帳戶的運行情況、公共政策的透明度與效率以及公共債務及外債管理。2)監督的種類: 國別監督:基金組織與成員國定期舉行磋商,討論成員國的經濟政策。 地區性監督:檢查地區性的經濟和金融政策。 全球監督:每年出版兩期《世界經濟展望》和四期《全球金融穩定報告》,執董會在此基礎上討論全球經濟和金融形勢。2、向成員國提供援助 (1)資金來源:成員國以各種貨幣和SDR認 繳的分額;借款;捐款;經營收入。2)資金使用條件及要求: 要使用基金組織的資金,成員國必須證明本國的國際收支或儲備頭寸需要得到支持; 一視同仁,同時適當考慮各國國內的社會和政治條件; 基金組織鼓勵成員國在國際收支出現問題的早期階段就提出資金援助要求。 其他援助:向面臨長期國際收支失衡的低收入國家提供。以十分優惠的形式支持其中期宏觀經濟和結構調整計劃。 備用安排或中期安排:成員國為了預防性目的與基金組織達成的,通常是備而不用,但也可能使用。加強國際金融體系建設制定了一系列國際公認的標准和良好行為准則: (1)數據公布:數據公布通用系統,數據公布特殊標准。 (2)財政透明度 (3)貨幣與金融政策透明度 4)銀行監管 (5)證券與保險業管理 (6)支付系統分額與投票權 分額(quota):每個成員國在加入基金組織時都要認繳一定數額的資金,相當於股本,是基金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 分額的作用:決定成員國投票權的大小;決定了成員國可以從基金組織獲得的貸款的 最高限額;決定一國可獲得的特別提款權分配的多少。IMF的運行機制(一)基金組織的資金來源1、成員國以各種貨幣和SDR認 繳的分額;2、對外借款基金組織於1962年與工業國家「10國集團」簽訂了借款總安排協議,進行了第一次借款,以後又有多次借款。10國集團和24國集團 1962年,基金組織設立了 「借款總安排」機制,目的在於獲得基金組織分額之外的外部融資安排。10國的中央銀行加入了這一安排,IMF從這10國借款作為對成員國貸款之用。 基金組織的貸款1、貸款的一般性條件(1)成員國的國際收支狀況;(2)外匯儲備頭寸狀況;(3)外匯儲備變動狀況; 只要出現三個因素中的一個,就可以視為有國際收支需求。一旦基金組織認定需求存在並批准安排,則成員國可借入貸款。貸款種類及政策IMF的作用及任務 國際貸款聯盟、維護固定匯率制à IMF的主要任務突出表現為經 濟監督與條件性貸款。 當成員國發生金融危機時,IMF承擔起「救火隊」的任務; 在國際債權人與債務人談判時,IMF充當「調解人」的角色。 通過這些工作,維持國際金融體系的穩定,為國際貿易、世界經濟的穩定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現實中發揮的作用: IMF成立後的五十多年來,在國際金融領域一直起著難以替代的核心作用。 在維護各國匯率穩定、糾正國際收支失衡、防範和化解金融危機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❺ 中央銀行的三大基本職能

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能可概括為「發行的銀行」,「銀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
(1)「發行的銀行」。「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全國唯一有權發行貨幣的機構。
(2)「銀行的銀行」。中央銀行面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集中保管商業銀行的存款准備金;作為商業銀行的最後貸款人;組織全國商業銀行之間的清算。
(3)「政府的銀行」
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作為政府宏觀經濟管理的一個部門,由政府授權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代表政府參與國際金融事務,並為政府提供融資、國庫收支等服務。
作為「政府的銀行」,其具體職能包括:
第一,代理國庫收支;
第二,代理國家債券的發行;
第三,對政府提供信貸;
第四,代表政府管理金融活動,制定、發布並監督執行有關金融監管和業務的命令及規章,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第五,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第六,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活動,進行國際金融合作。

❻ 中央銀行職能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發行的銀行:
即集中壟斷通貨發行的職能:
根據經濟需要發行和調節貨幣;
掌握貨幣發行准備,調控貨幣和信用規模;
根據流通需要印刷、鑄造和銷毀票幣,進行各項調節。
(2)銀行的銀行:
集中存款准備金;
作為最後貸款人;
組織票據交換和清算
(3)政府的銀行:
代理國庫;代理政府債券發行;為政府融通資金,提供信貸支持;為國際持有和經營管理外匯儲備;代表國家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金融監管;
向政府提供信息和政策建議。

❼ 簡述中央銀行的職能

中央銀行的職能包括:

1、金融調控職能。

這是中央銀行的首要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通過金融手段,對整個國家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民經濟的運行。

2、公共服務職能。

這是中央銀行以銀行的身份向政府、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中央銀行向政府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向政府融資;代理國庫收支業務;代理國債發行,辦理債券到期時的還本付息;為國家掌管黃金外匯等國際儲備,等等。

中央銀行為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主要包括:保管各銀行的存款准備金;為金融機構融通資金;辦理支付清算業務;為社會提供服務,等等。

3、金融監管職能。

是指中央銀行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業務和金融市場實施規制與約束,促使其依法穩健運行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主要包括:制定並監督執行有關金融管理法規、政策和制度,使管理對象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對各類金融機構業務活動進行監管;監督管理金融市場等。

(7)最後貸款人國際金融組織擴展閱讀

主要業務:

1、提供賬戶服務:在各國中央銀行支付清算的實踐活動中,中央銀行一般作為銀行間清算中介人,為銀行提供清算賬戶,通過清算賬戶的設置和使用來實現銀行間轉賬。

2、運行與管理支付系統:除了提供賬戶服務以外,中央銀行參與和組織行間清算的另一個重要手段即是運行與管理重要的行間支付清算系統。一個穩定的、有效的、公眾信任的支付系統,是社會所不可或缺的。

3、為私營清算系統提供差額清算服務:很多國家存在著多種形式的私營清算組織,而一些私營清算系統尚在實施差額清算,為了實現清算參加者間的債權債務抵消,很多清算機構樂於利用中央銀行提供的差額清算服務,後者通過賬戶進行差額頭寸的轉移劃撥,即可完成最終清算。

4、提供透支便利:中央銀行不僅運行管理整個支付系統,還以提供信貸的方式保障支付系統的平穩運行。大額支付系統是中央銀行提供信貸的重點,尤其是當大額支付系統所處理的支付指令為不可撤銷的終局性支付指令時,中央銀行的透支便利更為重要。

❽ 中央銀行成為最後貸款人的利弊

最後貸款人,又稱最終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即在出現危機或者流動資金短缺的情況時,負責應付資金需求的機構(通常是中央銀行)。該機構一般在公開市場向銀行體系購買質素理想的資產,或透過貼現窗口向有償債能力但暫時周轉不靈的銀行提供貸款。該機構通常會向有關銀行收取高於市場水平的利息,並會要求銀行提供良好抵押品。

最終貸款人(Lender of Last Resort)是指在危機時刻中央銀行應盡的融通責任,它應滿足對高能貨幣的需求,以防止由恐慌引起的貨幣存量的收縮(《新帕爾格雷夫貨幣金融大辭典》)。當一些商業銀行有清償能力但暫時流動性不足時,中央銀行可以通過貼現窗口或公開市場購買兩種方式向這些銀行發放緊急貸款,條件是他們有良好的抵押品並繳納懲罰性利率。最後貸款人若宣布將對流動性暫不足商業銀行進行融通,就可以在一定程度緩和公眾對現金短缺的恐懼,這足以制止恐慌而不必採取行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的演變和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集中圍繞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傑特原則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是否依然有效這兩個基本命題展開。 (一)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最後貸款人為現代銀行系統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現銀行危機時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必要性。認為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最主要的兩個限制:一是美國對全國范圍內設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對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樣化投資,可以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跌而引發的銀行危機;後者可以允許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 同時認為,在自由銀行體系下,由不完全信息產生的傳染性擠提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為在活期存款的合約中已經包含了所有詳細的信息。他們同時認為,票據清算所能夠解決存款類銀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其結構類似於由所有銀行組成的卡特爾組織,建立了一套共同發行貨幣的體系,使公眾難以區分每個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貸款證書來治理恐慌,這種貸款證書類似於黃金的替代品。同時,限制存款轉化為現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於提供一份期權,在這份期權中,銀行保留了延期兌付到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力,作為補償,銀行將支付延期兌付的利息。 (二)承擔最後貸款人功能的主體 中央銀行並不是唯一的最後貸款人。除了中央銀行之外,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後貸款人(Timberlake,1984;鮑德,Bordo,1986;費雪,Fischer,1999),如美國的財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團都承擔過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財政部和外匯管理局等都曾對出現危機的銀行進行援助,成功執行最後貸款人職能。 Goodhart指出,當一國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一小部分潛在損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麼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的系統性危機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認為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同時政府也有權決定社會各方怎樣對付危機和由誰來承擔損失。 (三)最後貸款人的操作方式 關於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兩種爭論:通過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貨幣觀點),還是通過貼現窗口或直接貸款給個別金融機構(銀行觀點)。 貨幣觀點認為,應急性的流動性供應只能通過OMOs向整個市場提供。古德弗蘭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鮑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認為LLR的操作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以此提高對高能貨幣存量進行補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貼現將使一些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不能受到市場的懲戒,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已經提供了向私人部門信用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業市場能充分考慮流動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同業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體銀行的具體干預既違反市場化原則又沒有必要。Kaufman也認為,除非是央行對銀行的清償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對個體銀行的幫助是沒有必要的。他強調了對個體救助的負外部性:不僅會產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還會面對政治壓力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更大的負外部性。Kaufman同時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要防止資產的折價出售,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流動性機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盤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均衡的資產價格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 銀行觀點認為,最後貸款人只能是向個別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無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會由於同業市場效率低下、不能從其他銀行借得款項而發展為無清償力的銀行。最後貸款人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會導致准備金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向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則不會導致准備金增加。費雪(1999)則認為最後貸款人既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單獨機構提供貸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銀行看作是解決因信息不完備而導致的市場摩擦的一種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具有的LLR功能類似於提供了一種保險,這會降低私人冒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LLR給予的監管當局非正式的酌情權又可能導致監管同盟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認為大銀行不會倒閉,那麼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將會鼓勵銀行進一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於效率的提高。Hirsch強調最優的辦法是根據整個金融體系的特徵適時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 (四)最後貸款人援助對象的標准界定 古典最後貸款人理論的LLR援助對象非常嚴格地限制在出現暫時流動性不足的金融機構。但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復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古典流動性界限。因此,一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 索洛(Solow,1982)認為無論銀行是否到了無法償債的境地,當出現銀行危機時,最後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某個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要倒閉時,會引起人們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危機。美聯儲既然對整個金融體系負責,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它就必須援助陷入危機中、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產生某種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風險,而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張中央銀行可以給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中央銀行在LLR必須行動時,要區分商業銀行到底是流動性危機還是清償性危機問題是不太現實的。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潛在的聲譽損失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向中央銀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業市場上已經不具有融資能力,從而被懷疑有清償力問題。因此,向中央銀行借款無需考慮是否是流動性問題還是清償力問題,只要有足夠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於商業銀行在生產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處於困境中的機構破產,有價值的、難以替換的「客戶—銀行」關系將會失去,保持這些關系的社會利益超過這樣做的成本。 第三,因為大銀行的破產將毀掉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所以大銀行即使沒有償付能力,LLR也只有貸款。 考夫曼(Kaufman,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後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會導致面臨危機的銀行增加在未來對更大援助的需要。他們也忽視了由於最後貸款人延遲讓無償付能力的機構停業,會招致額外的損失及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後貸款人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貼現窗口貸款來完成其職能。事實上,藉助公開市場操作也可以滿足最後貸款人對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因而不必擔心如何援助個別的危機銀行。由於真實經濟活動和總體經濟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對貨幣存量的沖擊,最後貸款人就不必害怕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發生倒閉。 古德哈特和黃(Goodhart & Huang,1999)認為,一家銀行的倒閉會引致金融不穩定,市場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存款人的行為,貨幣政策操作容易失誤。當一家銀行向最後貸款人尋求流動性支持時,最後貸款人很難有時間准確判斷這家銀行是否有清償力。如果最後貸款人向這家銀行提供了貸款援助,而是事後的事實證明這家銀行是無清償力的,則最後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方面的損失。因此,最後貸款人對出現危機的銀行究竟進行救助還是破產清算,還需謹慎的判斷。他們通過建立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模型認為,在單一時期模型下,即在銀行倒閉的概率、最後貸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風險概率既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於銀行規模的大小;在動態和跨時期模型中,即各種概率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實施救助取決於對道德風險和傳染性風險的權衡。如果關注道德風險,最後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注系統性風險,則最後貸款人有動力進行救助,由此產生的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較高。 (五)最後貸款人的資金來源 除央行儲備外,政府財政也是最後貸款人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認為,向一家清償力不明的危機銀行提供貸款,可能會因抵押品價值低於貸款價值而使中央銀行蒙受巨大損失,造成資產負債表惡化,減弱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因此,許多國家中央銀行不願單獨承擔這種風險,通常會要求政府財政對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給予擔保。實際上,為了維護經濟穩定,財政部門通常比中央銀行有更大的積極性。如果某些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即使在中央銀行不注資的情況下,政府也會根據其他標准參與注資,盡可能避免其破產。 (六)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及其防範 最後貸款人的過度援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且大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更為明顯。因此,通過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模糊」救助條款、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於緩解這一問題。 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認為最後貸款人對銀行的援助會產生兩個負面影響:一方面,救助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去冒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最後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並且由於救助是對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這也會削弱銀行同業監督的積極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認為,這種道德風險在大銀行身上表現得更為嚴重。大銀行較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其經營失敗對金融系統的安全有著更為嚴重的威脅,因此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其倒閉,於是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認為規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銀行相信在發生流動性不足或出現其他問題時,最後貸款人肯定會提供資金援助,因此他們便放鬆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而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使得市場約束力量減弱,因為存款人知道一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任其破產,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損失。於是他們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機,也不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通過提取存款進行市場約束。在很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當大的或與政治有聯系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後援,最後貸款人向經濟中投放基礎貨幣,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將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通貨膨脹。 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金融環境下,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等於向市場提供了一個促使資金加速抽逃的信號,這反而會加劇銀行危機的發生。同時,銀行經營者為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貸款高利息,會追求更高的風險。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納西(Prati & 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對個別機構的緊急貸款並沒有徵收比市場利率更高的利率,銀行同業市場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 賈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過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最後貸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決道德風險。中央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組織有富餘資金的銀行向缺乏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後貸款人的主要銀行承諾在危機時期向問題銀行提供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但古德弗蘭德和拉克爾(Lacker,1999)認為,這種信貸行為必須是帕累托改進,中央銀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中央銀行迫使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以過於偏護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則私人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中,資金富餘的銀行相對於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中央銀行勸說優勢銀行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擺脫困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道義勸告、規則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中央銀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時的重要職責。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最後貸款人概念,指最後貸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後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不一定提供資金支持。由於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對象,從而對銀行形成一種壓力,使其謹慎經營。「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後貸款人從謹慎角度出發,關於是否、何時、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援的預先承諾應該停止。在做出決策時,最後貸款人要嚴格分析是否存在著系統性風險。如果已經存在,應考慮應對系統性傳染的最優方式,盡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 克勞科特(Crockett,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銀行自己不知道最後貸款人是否會對它們提供資金支持;二是當最後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援助時,可讓該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一旦銀行倒閉,他們將會失去工作,股東將失去資本,因此道德風險會大大減少。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鼓勵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自我防範風險意識,增強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 建設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大的自由決定權,而自由決定權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如開始最後貸款人認為不向危機銀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較有利,但事後又覺得向銀行提供資金援助可能更為恰當。因此,伊諾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認為,可通過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辦法來評判最後貸款人在處理個案時的自由決定權。 (七)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與第一貸款人(LFR) 1、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與國之間的資本與貨幣一體化,金融危機超越國別的限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尋找最後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認為,「世界經濟中心」應當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費爾南德•布勞德爾假設世界經濟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圍,「並且總有一個以佔主導的城市和城邦(即經濟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為代表的極或中心。在金融危機中,當一國的困難將超越國境時,占統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最終貸款人」,這是由誰來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最早的理論假說。 目前理論界普遍認為,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國際最後貸款人職能比較合適。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IMF雖然不是國際中央銀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而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者,更像一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員國貸款;作為危機的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危機中的成員國,募集更多的資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行使這一職能。被稱為「中央銀行家的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一向積極推動中央銀行之間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於各國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經常會面商談,保持著經常的聯系,這一安排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更為及時,並且沒有附加條件。但它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於其成員國之間,與發展中國家基本無緣。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危機較發達國家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 2、歐盟最後貸款人 隨著跨國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展和各國金融系統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系統性關聯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波也將會影響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一個包含數個持牌銀行,並且在數個成員國中開展業務的泛歐銀行集團發生流動性沖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到各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歐洲金融系統。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當系統性金融風波影響不止一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後貸款人功能問題。他們認為,對銀行集團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選的協調模式: 第一種模式依賴於詳細的事先安排,被認為是「北歐模式」。這個模式是北歐中央銀行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於銀行危機發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中運作。一旦發現危機,將由相關中央銀行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置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處置小組集中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還集中與銀行業管理層進行聯系。該小組還負責向各個中央銀行決策機構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危機的系統相關性信息,受影響的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確各央行間意見的分歧,目的是讓每個中央銀行都能了解情況,決策協調。這個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使中央銀行間的信息和分析不對稱最小化,以減少「囚徒困境」的發生。 第二個協調模式是「監管模式」。因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將增強並表監管者的協調職能,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並表監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銀行可以承擔協調職能,這也暗示了某個中央銀行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來說對銀行集團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這個模式需要更多地考慮集團范圍內或歐盟范圍的(同國內相比)償付能力和系統風險。正如並表監管者的作用一樣,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該國中央銀行對管轄范圍內的銀行業集團行使一定的「聯邦(federal)」職能。 第三,各國中央銀行承擔的義務,包括信息交換和在現行運行制度結構下對政策措施進行協調。 3、主權債務重組中的第一貸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決主權債務問題的一個政策干預機制——IMF的第一貸款人職能,來解決國際間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IMF成員國應事先制定「債務余額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這種債務余額制度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的承諾,不僅是國家,也包括IMF。IMF應在事先(即國家能進入金融市場時)而不是在危機後,就和國家一起建立調整計劃(項目),採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項目及其實施要讓人相信這個國家能以「風險觸發」利率,或低於「風險觸發」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IMF貸款的一種適當的催化作用。

❾ 中央銀行的根本職能

中央銀行典型的三大職能是發行的銀行 、國家的銀行 、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

銀行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充當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最後貸款人。銀行的銀行這一職能體現了中央銀行是特殊金融機構的性質,是中央銀行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基本條件。中央銀行通過這一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活動施加影響,以達到調控宏觀經濟的目的。

政府的銀行職能是指中央銀行為政府提供服務,是政府管理國家金融的專門機構。具體體現在:代理國庫、代理政府債券發行等。
(1)由一般貨幣發行向國家壟斷發行轉化。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各國對中央銀行的認識有所深化,從而強化了對它的控制。這大大加快了中央銀行的國有化進程,由此實現了中央銀行由一般的發行銀行向國家壟斷發行即真正的發行銀行轉化。

(2)由代理政府國庫款項收支向政府的銀行轉化。隨著中央銀行國有化進程的加快,中央銀行對國家負責,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明確規定了中央銀行作為政府代理的身份,從而實現了中央銀行向政府銀行的轉化。

(3)由集中保管准備金向銀行的銀行轉化。進入20世紀中葉,中央銀行不與普通商業銀行爭利益,行使管理一般銀行的職能並成為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這標志著它向銀行的銀行轉化。

(4)由貨幣政策的一般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離不開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總目標,在具體運用中大大加強並注重其綜合功能的發揮,即由過去的一般性運用向綜合配套運用轉化。

(5)各國中央銀行的金融合作加強。隨著各國商品經濟和國際貿易的發展,為保證各國國際收支平衡和經濟穩定,各國中央銀行為了共同抵禦風險,加強金融監管,彼此之間的合作越來越緊密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央銀行

❿ 最終貸款人的演變與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的演變和發展
現代最後貸款人理論集中圍繞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和巴傑特原則在現代金融市場條件下是否依然有效這兩個基本命題展開。
(一)最後貸款人存在的必要性
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最後貸款人為現代銀行系統提供了重要支持,在出現銀行危機時防止了恐慌的蔓延。
自由銀行的倡導者否認政府部門作為最後貸款人的必要性。認為銀行恐慌產生的唯一理由是對銀行系統存在的法律限制,如果沒有這些限制,自由競爭的市場就會產生一個防恐慌的銀行體系。塞爾金(Selgin,1988、1990)認為最主要的兩個限制:一是美國對全國范圍內設立分行的限制,二是對商業銀行系統自由發行貨幣的限制。前者可以實現資產的多樣化投資,可以防止資產相對價格下跌而引發的銀行危機;後者可以允許商業銀行隨時滿足私人對貨幣的需求。
同時認為,在自由銀行體系下,由不完全信息產生的傳染性擠提的情況不會發生,因為在活期存款的合約中已經包含了所有詳細的信息。他們同時認為,票據清算所能夠解決存款類銀行中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Gorton(1985)、Gorton& Mullineaux(1987)認為,19世紀產生的票據清算所,其結構類似於由所有銀行組成的卡特爾組織,建立了一套共同發行貨幣的體系,使公眾難以區分每個成員銀行的弱點,它通過發行貸款證書來治理恐慌,這種貸款證書類似於黃金的替代品。同時,限制存款轉化為現金也能制止恐慌。Dowd(1984)認為這種限制類似於提供一份期權,在這份期權中,銀行保留了延期兌付到未來某個時點的權力,作為補償,銀行將支付延期兌付的利息。
(二)承擔最後貸款人功能的主體
中央銀行並不是唯一的最後貸款人。除了中央銀行之外,其他機構也可以成為最後貸款人(Timberlake,1984;鮑德,Bordo,1986;費雪,Fischer,1999),如美國的財政部、清算中心和1907年的摩根集團都承擔過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加拿大的財政部和外匯管理局等都曾對出現危機的銀行進行援助,成功執行最後貸款人職能。
Goodhart指出,當一國出現系統性問題時,除非這些系統性問題只包括一小部分潛在損失,央行可以自行消化,那麼央行可以獨立解決,否則應該由政府、監管部門和央行共同解決。在大規模的系統性危機中,Goodhart、Schoenmaker(1995)認為應該由政府來買單,同時政府也有權決定社會各方怎樣對付危機和由誰來承擔損失。
(三)最後貸款人的操作方式
關於最後貸款人的援助方式存在兩種爭論:通過OMOs(open monitory operations)向整個金融市場提供流動性(貨幣觀點),還是通過貼現窗口或直接貸款給個別金融機構(銀行觀點)。
貨幣觀點認為,應急性的流動性供應只能通過OMOs向整個市場提供。古德弗蘭德和金(Goodfriend & King,1988)、鮑德(Bordo,1990)、舒瓦茨(Schwartz,1992、1995)認為LLR的操作只能通過公開市場操作,以此提高對高能貨幣存量進行補充。Goodfriend & King、Capie(1999)、Keleher(1999)指出直接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貼現將使一些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不能受到市場的懲戒,容易引發商業銀行的道德風險,扭曲其行為決策。同時,隨著金融市場的高度發展,已經提供了向私人部門信用融資的有效途徑,同業市場能充分考慮流動性的有效分配,具有清償力的金融機構能夠通過同業市場獲得流動性支持。因此,對個體銀行的具體干預既違反市場化原則又沒有必要。Kaufman也認為,除非是央行對銀行的清償力有明顯的信息優勢,否則對個體銀行的幫助是沒有必要的。他強調了對個體救助的負外部性:不僅會產生道德風險,而且監管當局還會面對政治壓力和監管俘獲,從而增加更大的負外部性。Kaufman同時擴展了LLR的內涵,認為LLR應該要防止資產的折價出售,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財富的損失。他認為,雖然金融市場發展很快,而且變得非常有效,促進了流動性機制的改善,但交易速度的加快也增大了清盤和折價出售的可能性,LLR的目的就是要保護均衡的資產價格不受暫時流動性的影響。
銀行觀點認為,最後貸款人只能是向個別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支持。古德哈特(1999)指出無流動性但有清償力的銀行會由於同業市場效率低下、不能從其他銀行借得款項而發展為無清償力的銀行。最後貸款人向市場提供資金支持會導致准備金供給總量的增加,而向單個機構提供資金支持則不會導致准備金增加。費雪(1999)則認為最後貸款人既可以向市場也可以向單獨機構提供貸款。
Hirsch首次把中央銀行看作是解決因信息不完備而導致的市場摩擦的一種手段。他認為,中央銀行具有的LLR功能類似於提供了一種保險,這會降低私人冒險的成本,但同時會刺激銀行的道德風險。同時,LLR給予的監管當局非正式的酌情權又可能導致監管同盟的出現。另一方面,如果存款者認為大銀行不會倒閉,那麼抵制公共部門管理的策略將會鼓勵銀行進一步集中。這兩種情況的出現都不利於效率的提高。Hirsch強調最優的辦法是根據整個金融體系的特徵適時調整中央銀行的職能。
(四)最後貸款人援助對象的標准界定
古典最後貸款人理論的LLR援助對象非常嚴格地限制在出現暫時流動性不足的金融機構。但在LLR的實踐中,金融危機的復雜性使得LLR的援助對象逐漸突破古典流動性界限。因此,一些經濟學家認為,LLR可以向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
索洛(Solow,1982)認為無論銀行是否到了無法償債的境地,當出現銀行危機時,最後貸款人都應進行援助。以美聯儲為例,當美國某個銀行(尤其是大銀行)將要倒閉時,會引起人們對整個金融體系的信任危機。美聯儲既然對整個金融體系負責,為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它就必須援助陷入危機中、甚至資不抵債的銀行。索洛也承認,這種做法會產生某種道德風險,鼓勵其他銀行有可能冒更大的風險,而公眾也失去了監督金融機構的熱情。
古德哈特(Goodhart,1985,1987)主張中央銀行可以給不具有清償力的銀行提供幫助。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中央銀行在LLR必須行動時,要區分商業銀行到底是流動性危機還是清償性危機問題是不太現實的。商業銀行向LLR申請援助時,存在潛在的聲譽損失成本,因為即使是流動性不足的銀行,如果向中央銀行借款,也表明它在同業市場上已經不具有融資能力,從而被懷疑有清償力問題。因此,向中央銀行借款無需考慮是否是流動性問題還是清償力問題,只要有足夠的抵押品即可。
第二,由於商業銀行在生產信息方面的特殊作用,如果LLR讓處於困境中的機構破產,有價值的、難以替換的「客戶—銀行」關系將會失去,保持這些關系的社會利益超過這樣做的成本。
第三,因為大銀行的破產將毀掉整個銀行系統的信心,所以大銀行即使沒有償付能力,LLR也只有貸款。
克勞科特(Crockett,1996)認為「建設性模糊」主要有兩個作用:一是迫使銀行謹慎行事,因為銀行自己不知道最後貸款人是否會對它們提供資金支持;二是當最後貸款人對出現流動性不足的銀行提供援助時,可讓該銀行經營者和股東共同承擔成本。管理層會意識到一旦銀行倒閉,他們將會失去工作,股東將失去資本,因此道德風險會大大減少。實踐也表明,「建設性模糊」可以直接約束或間接鼓勵銀行的經營者和股東謹慎行事,提高自我防範風險意識,增強自我控制、自我約束能力。
建設性模糊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即賦予危機管理機構過大的自由決定權,而自由決定權會帶來時間持續性問題,如開始最後貸款人認為不向危機銀行提供安全保障比較有利,但事後又覺得向銀行提供資金援助可能更為恰當。因此,伊諾克(Enoch)、斯德拉和海米斯(Khamis,1997)認為,可通過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辦法來評判最後貸款人在處理個案時的自由決定權。
考夫曼(Kaufman,1990)認為,索洛和古德哈特的觀點低估了最後貸款人過度援助的風險,這可能會導致面臨危機的銀行增加在未來對更大援助的需要。他們也忽視了由於最後貸款人延遲讓無償付能力的機構停業,會招致額外的損失及增加最終解決問題的成本。索洛和古德哈特沒有意識到最後貸款人可以通過公開市場操作而不是貼現窗口貸款來完成其職能。事實上,藉助公開市場操作也可以滿足最後貸款人對高能貨幣的緊急需求,因而不必擔心如何援助個別的危機銀行。由於真實經濟活動和總體經濟防止了恐慌引起的對貨幣存量的沖擊,最後貸款人就不必害怕個別經營不善的銀行發生倒閉。
古德哈特和黃(Goodhart & Huang,1999)認為,一家銀行的倒閉會引致金融不穩定,市場主要表現是恐慌,此時很難預測存款人的行為,貨幣政策操作容易失誤。當一家銀行向最後貸款人尋求流動性支持時,最後貸款人很難有時間准確判斷這家銀行是否有清償力。如果最後貸款人向這家銀行提供了貸款援助,而是事後的事實證明這家銀行是無清償力的,則最後貸款人必然要承擔財務和聲譽方面的損失。因此,最後貸款人對出現危機的銀行究竟進行救助還是破產清算,還需謹慎的判斷。他們通過建立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模型認為,在單一時期模型下,即在銀行倒閉的概率、最後貸款人救助的概率和風險概率既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是否實施救助取決於銀行規模的大小;在動態和跨時期模型中,即各種概率不確定的情況下,最後貸款人實施救助取決於對道德風險和傳染性風險的權衡。如果關注道德風險,最後貸款人會慎重考慮是否實施救助;如果關注系統性風險,則最後貸款人有動力進行救助,由此產生的整個市場的均衡風險會較高。
(五)最後貸款人的資金來源
除央行儲備外,政府財政也是最後貸款人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Schoenmaker,1993)、斯德拉(Stella,1997)和古德哈特(1999)認為,向一家清償力不明的危機銀行提供貸款,可能會因抵押品價值低於貸款價值而使中央銀行蒙受巨大損失,造成資產負債表惡化,減弱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獨立性和靈活性。因此,許多國家中央銀行不願單獨承擔這種風險,通常會要求政府財政對中央銀行面臨的風險給予擔保。實際上,為了維護經濟穩定,財政部門通常比中央銀行有更大的積極性。如果某些銀行喪失清償能力,即使在中央銀行不注資的情況下,政府也會根據其他標准參與注資,盡可能避免其破產。
(六)最後貸款人道德風險問題的產生及其防範
最後貸款人的過度援助容易導致金融機構道德風險,且大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更為明顯。因此,通過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救助、實施「建設性模糊」救助條款、嚴格的事後信息披露等措施有助於緩解這一問題。
考夫曼(1991)、諾切特和泰勒(Rochet & Tirole,1996)認為最後貸款人對銀行的援助會產生兩個負面影響:一方面,救助促使銀行經營者和股東為獲得更多的救助補貼而去冒更大的風險;另一方面,最後貸款人向倒閉的金融機構提供資金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了存款人監督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和業績的積極性,並且由於救助是對所有存款人提供隱性保險,這也會削弱銀行同業監督的積極性。
米什金(Mishkin,2001)認為,這種道德風險在大銀行身上表現得更為嚴重。大銀行較中小銀行具有更大的系統性影響,其經營失敗對金融系統的安全有著更為嚴重的威脅,因此政府和公眾都不希望其倒閉,於是大銀行往往成為監管寬容的對象。那些自認為規模很大或很重要的銀行相信在發生流動性不足或出現其他問題時,最後貸款人肯定會提供資金援助,因此他們便放鬆風險約束和危機管理,而從事高風險高收益的業務。同樣的原因也使得市場約束力量減弱,因為存款人知道一旦銀行陷入困境,政府不會任其破產,自己也不可能遭受太大的損失。於是他們失去了監督銀行的動機,也不在銀行從事過度冒險行為時通過提取存款進行市場約束。在很多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當大的或與政治有聯系的金融機構出現危機時,政府便成為解決問題的後援,最後貸款人向經濟中投放基礎貨幣,通過貨幣乘數作用,將大大增加流通中的貨幣量,從而引發通貨膨脹。
賈利尼(Giannini,1999)指出,通過組織私人部門參與最後貸款人的救助也可以解決道德風險。中央銀行以代理人的身份組織有富餘資金的銀行向缺乏資金的銀行提供資金援助。扮演最後貸款人的主要銀行承諾在危機時期向問題銀行提供信貸,以保證銀行體系的正常運作。但古德弗蘭德和拉克爾(Lacker,1999)認為,這種信貸行為必須是帕累托改進,中央銀行不能強迫其他銀行提供信貸。如果中央銀行迫使其他銀行提供貸款,或以過於偏護危機銀行的條件提供貸款,則私人銀行提供貸款支持實際上是對倒閉銀行的補貼。在充滿競爭的金融市場中,資金富餘的銀行相對於危機銀行具有競爭優勢,中央銀行勸說優勢銀行幫助自己的競爭對手擺脫困境有一定的難度。因此,道義勸告、規則力量和合作意識的培養是中央銀行在協調銀行間援助時的重要職責。漢弗萊(1985)認為,在現代金融環境下,徵收懲罰性高利率等於向市場提供了一個促使資金加速抽逃的信號,這反而會加劇銀行危機的發生。同時,銀行經營者為在短期內獲得更高收益以支付貸款高利息,會追求更高的風險。因此,古德哈特和斯科恩梅克(1995)、普拉蒂和希納西(Prati & Schinasi,1999)認為,在實踐中對個別機構的緊急貸款並沒有徵收比市場利率更高的利率,銀行同業市場通常以正常的利率向金融機構提供流動性救助。
科里根(Corrigan,1990)首次提出了「建設性模糊」的最後貸款人概念,指最後貸款人在事先故意模糊履行其職責的可能性,即最後貸款人向其他銀行表明,當銀行出現危機時,最後貸款人不一定提供資金支持。由於銀行不確定自己是否是援助對象,從而對銀行形成一種壓力,使其謹慎經營。「建設性模糊」要求最後貸款人從謹慎角度出發,關於是否、何時、在何種條件下提供支援的預先承諾應該停止。在做出決策時,最後貸款人要嚴格分析是否存在著系統性風險。如果已經存在,應考慮應對系統性傳染的最優方式,盡量減少對金融市場運行規則的負面影響。
(七)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與第一貸款人(LFR)
1、國際最後貸款人(ILLR)
隨著經濟金融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國與國之間的資本與貨幣一體化,金融危機超越國別的限制在世界范圍內傳播。所有的一切使得在世界范圍內尋找最後貸款人的問題進入了理論家和實踐者的視野。尤其是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機、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後,這一問題變得尤為迫切。
早期的金融史認為,「世界經濟中心」應當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費爾南德·布勞德爾假設世界經濟具有一定的地理范圍,「並且總有一個以佔主導的城市和城邦(即經濟首府,但不一定是政治首府)為代表的極或中心。在金融危機中,當一國的困難將超越國境時,占統治地位的中心就被認為有責任充當其他國家的最終貸款人」,這是由誰來充當國際最後貸款人最早的理論假說。
理論界普遍認為,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承擔國際最後貸款人職能比較合適。Stanley Fisher的一份研究報告認為,IMF雖然不是國際中央銀行,但是仍可以行使國際最後貸款人的職能,而且會做得很好。他認為,IMF作為危機的借款者,更像一個信用合作組織,通過發行基金份額建立資金的蓄水池,再向成員國貸款;作為危機的管理者,它可以組織和協調危機中的成員國,募集更多的資金。
另一種觀點認為,國際清算銀行(BIS)可以行使這一職能。被稱為「中央銀行家的俱樂部」的國際清算銀行一向積極推動中央銀行之間的互相合作和援助。由於各國中央銀行的高級官員通過國際清算銀行經常會面商談,保持著經常的聯系,這一安排比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援助更為及時,並且沒有附加條件。但它在這方面的積極作用僅限於其成員國之間,與發展中國家基本無緣。而發展中國家的金融危機較發達國家普遍,因此,國際清算銀行的這種援助是有限的。
2、歐盟最後貸款人
隨著跨國金融服務的不斷擴展和各國金融系統的不斷融合,歐盟市場的流動性和效率不斷增強,歐洲各國的金融系統性關聯更加緊密,隨之而來的金融風波也將會影響更多的成員國,尤其是如果一個包含數個持牌銀行,並且在數個成員國中開展業務的泛歐銀行集團發生流動性沖擊,必然會系統性地牽連到各國金融市場以及整個歐洲金融系統。Garry J. Schinasi和Pedro Gustavo Teixeira(2006)研究了當系統性金融風波影響不止一個歐盟成員國時,如何實現最後貸款人功能問題。他們認為,對銀行集團行使最後貸款人職能有幾種可選的協調模式:
第一種模式依賴於詳細的事先安排,被認為是「北歐模式」。這個模式是北歐中央銀行諒解備忘錄中提出的,適用於銀行危機發生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北歐國家中運作。一旦發現危機,將由相關中央銀行建立一個協調機制,即危機處置小組。在對銀行集團有管轄權的中央銀行的領導下,危機處置小組集中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和潛在系統性影響的信息收集和分析。另外,它還集中與銀行業管理層進行聯系。該小組還負責向各個中央銀行決策機構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危機的系統相關性信息,受影響的銀行的償付能力,最重要的是明確各央行間意見的分歧,目的是讓每個中央銀行都能了解情況,決策協調。這個模式的主要優點是可以使中央銀行間的信息和分析不對稱最小化,以減少「囚徒困境」的發生。
第二個協調模式是「監管模式」。因為新巴塞爾協議的實施將增強並表監管者的協調職能,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並表監管者所在地的中央銀行可以承擔協調職能,這也暗示了某個中央銀行相對於其他中央銀行來說對銀行集團承擔更多的責任。例如,這個模式需要更多地考慮集團范圍內或歐盟范圍的(同國內相比)償付能力和系統風險。正如並表監管者的作用一樣,這在一定程度上給予了該國中央銀行對管轄范圍內的銀行業集團行使一定的「聯邦(federal)」職能。
第三,各國中央銀行承擔的義務,包括信息交換和在現行運行制度結構下對政策措施進行協調。
3、主權債務重組中的第一貸款人(LFR)
Daniel Cohen和Richard Portes(2006)提出的解決主權債務問題的一個政策干預機制——IMF的第一貸款人職能,來解決國際間資本流動的結構性缺陷。IMF成員國應事先制定「債務余額制度」(indebtedness regime),這種債務余額制度意味著參與者的積極的承諾,不僅是國家,也包括IMF。IMF應在事先(即國家能進入金融市場時)而不是在危機後,就和國家一起建立調整計劃(項目),採取預防性措施防止債務惡化。IMF項目及其實施要讓人相信這個國家能以「風險觸發」利率,或低於「風險觸發」利率迅速重新進入市場。這是IMF貸款的一種適當的催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