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類型 » 企業之間貸款服務是指
擴展閱讀
本人公積金貸款嗎 2024-10-05 00:41:19
第三次商業貸款買房嗎 2024-10-05 00:00:22
2020天津住房貸款政策 2024-10-04 22:55:15

企業之間貸款服務是指

發布時間: 2022-05-22 06:11:56

㈠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貸嗎

【為您推薦】上猶縣律師
銅鼓縣律師
宛城區律師
房山區律師
隆昌縣律師
原陽縣律師
寧都縣律師
民間借貸是相對於金融機構向公民、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提供貸款而言,發生在公民之間、公民與其他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這一范圍嗎,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否可以呢?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是否可以
企業之間禁止借貸,其借貸行為無效,法院應當按照聯營合同糾紛有關規定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事業法人作為聯營一方向聯營體投資,但不參加共同經營,也不承擔聯營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的,是明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認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則應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二、企業破產如何清償債務
依照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其破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布公告。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並明確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或不執行和解協議,依法宣告破產的,成立清算組接管企業,依法對破產企業進行財產清算和處理。
按照規定,企業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是人們一直很關心的問題,因為似乎有一個大概的印象,企業之間是不能借貸的,但現實生活中又發生了很多這樣的事情,借貸雙方一定要注意借貸的合法性問題。另外,基於企業經營過程中風險諸多,借貸雙方應知道企業破產如何清償債務。
延伸閱讀:
被兼並企業的原債務如何承擔
企業注銷後債務由誰承擔
企業通過法律追討債務的訴訟流程

㈡ 什麼是對公貸款

對公貸款又稱銀行對公業務。

銀行對公業務包括企業電子銀行、單位存款業務、信貸業務、機構業務、國際業務、委託性住房金融、資金清算、中間業務、資產推介、基金託管等等,通俗點說就是「對單位的業務」。

銀行內部最基本的部門就是儲蓄、會計和信貸。會計可以說是信貸的後台和服務部門,信貸是單位的存款和貸款業務,有點像一般公司的銷售部門,而這些單位與銀行發生的所有業務往來則都是通過會計部門實現的。 具體來說,對公業務是以企業法人、單位等客戶為主體,圍繞公存賬戶開展各類支票、匯兌、貸款等業務。

(2)企業之間貸款服務是指擴展閱讀:

銀行對公業務風險有以下五點:

1、我國商業銀行對銀行貸款風險的認識不充分。他們過分看重規模,而對資產質量認識不充分。

2、貸款比重過高。貸款占銀行資產的75%左右,而國外一般不超過50%。

3、貸款集中度過高。目前我國各家商業銀行的貸款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大項目、大企業,或者是上市公司、壟斷企業。四大國有商業銀行貸款的80%左右集中在國有企業,但其創造的產值只佔全部工業增加值的30%,企業轉軌建制過程中的「母體裂變」、「金蟬脫殼」、破產倒閉等逃債行為,增大了銀行信用風險。

4、不良貸款居高不下。我國商業銀行大量的不良貸款,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的經營與發展。盡管近年來,國家給予了核銷、剝離和債轉股等一系列政策,不良貸款也出現了一些積極變化,但不良貸款前清後增的現象仍比較普遍。

5、貸款的「三查」制度不能得到嚴格執行,風險責任機制不健全,權、責、利不對稱,盲目下達貸款指標、抵押貸款不規范、銀行難以執行抵押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對公業務

㈢ 企業與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借貸行為是否合法

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規定,企業之間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企業之間貸款服務是指擴展閱讀

企業間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借款合同為諾成合同。

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金錢,屬於消費借貸合同。傳統民法學說認為,消費借貸合同屬於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不僅要雙方達成合意,還必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民法學界通說認為,我國的借款合同應理解為諾成合同。

即:只要雙方當事人就借款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借款合同即告成立。

2、借款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借款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貸款人負有按合同約定拔付款項給借款人的義務,借款人負有按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㈣ 在企業之間如何借款

企業之間借貸的表現形式是雙方以協議形式直接確定借貸關系,協議內容把借款數額、利息、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都加以明確。有的還設定了保證、抵押等擔保條款,並有擔保單位參與簽訂協議。企業之間借貸除了這種典型的表現形式外,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表現形式還有如下幾種:
(一)以聯營形式借貸。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共擔風險、共負盈虧,這是聯營的本質特徵。但有的企業法人之間簽訂的聯營協議,雖約定共同經營某一項目,協議卻約定其中一方只負責出資,不參與具體經營活動,只負責在經營活動中監督資金使用情況。不論經營項目盈虧,出資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這是審判實踐中常見的一種企業之間的借貸。
(二)以投資形式借貸。法律意義上的投資,是指投資者通過注入資金,成為被投資者的股東,並以投入的資金對被投資的企業法人承擔經營風險和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審判實踐中見到有的投資合同,投資者並不對所投資的項

㈤ 企業之間可以相互借款嗎

企業間借款是指無金融經營權的兩個企業之間互相拆借資金的民事行為。關於企業借貸合同效力《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 貨幣借貸是一種金融業務,其穩定關繫到一國經濟的長期穩定,只能由國家指定的金融機構專營,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貸歷來為我國法律所禁止。長期以來,司法實務中對企業間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非法,應歸於無效。關於企業借貸利息處理。對企業之間非法借貸糾紛案件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釋規定借款人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並且,對自合同約定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當事人已取得的利息或約定但尚未取得的利息全部予以追繳。

㈥ 集團內部企業之間借貸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規定,貸款服務,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佔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後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營改增後,集團內部企業之間借貸也不例外,收取利息的一方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應該繳納增值稅,同時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購進貸款服務一方不得抵扣進項稅。

㈦ 企業之間無息借款合法嗎

合法。
1、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產生資金需求,那麼企業就可能向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企業間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
2、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利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所急需資金的,孳息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拓展資料:
借款合同的基本內容有:
1、借款的種類。借款的種類決定借款的期限、利率和其他合同條款。因此,合同中必須規定好借款的種類。
2、借款的幣種。借款合同的標的是作為特殊商品的貨幣,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是人民幣也可以是外幣。因此,合同中必須約定借款的幣種。
3、 借款用途。這是借款合同的最主要內容,出借方可以據此監督借款方的資金使用方向。只有符合國家批準的信貸計劃所規定的用途,並保證專款專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給予貸款。目前,我國的貸款范圍還限於生產、經營、基本建設、技術改造和社會服務等。至於彌補虧損、工資福利、墊支稅款等支出,不能申請和發放貸款。
4、 借款金額。這是指根據借款方申請、經銀行核準的借款數額。借款人可以按約一次性提取借款,也可以分期分批地使用,但不得超額。
5、借款利率。
6、還款的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貸款實行「有借有還、誰借誰還」的原則。國有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增加的產品利潤,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和固定資產佔用費等。鄉鎮企業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可以是貸款項目投產後新增加的產品利潤和固定資產的折舊基金等。
7、保證條件。借款合同必須規定保證條件,這是借款合同不同於其他經濟合同的地方。借款合同的保證,以物資保證為主。在取得貸款方同意的情況下,借款人也可以採用保證人保證的方式。
8、違約責任。出借方的責任是:未能按期限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違約天數,並按銀行規定的罰息計息方法,付給借款方違約金。

㈧ 公司與公司之間借款是否合法

公司與公司借款是合法的,但不得參於借貸行為,本國法律上對於企業之間的借貸行為是不認定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結合實際的資金往來情況而定,並按照借款的程序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法律分析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會產生資金需求,那麼企業就可能向自然人或法人借款。企業間借貸,是指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本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利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企業將自有資金出借給其他企業幫助其解決生產經營中所急需資金的,孳息可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法律上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辦理貸款的相關事項並沒有特殊的限制,但對於企業與企業之間辦理借貸的行為,則是受到法律上的限制適用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企業之間根據自身的生產經營情況來進行協商認定,並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㈨ 什麼是民間借貸企業間借貸融資是否屬於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通俗的說,除了向銀行貸款以外的,其他的借款行為都是民間借貸。
企業間的借貸融資屬於民間借貸的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