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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貸款手續費

發布時間: 2022-05-24 14:21:18

Ⅰ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應如何核算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現在改為每年5月底前),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並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實行查賬徵收的企業(A類)適用匯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徵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匯算清繳。
A類企業做匯算清繳要從幾個方面考慮:
1、收入:核查企業收入是否全部入賬,特別是往來款項是否還存在該確認為收入而沒有入賬;
2、成本:核查企業成本結轉與收入是否匹配,是否真實反映企業成本水平;
3、費用:核查企業費用支出是否符合相關稅法規定,計提費用項目和稅前列支項目是否超過稅法規定標准;
4、稅收:核查企業各項稅款是否爭取提取並繳納;
5、補虧:用企業當年實現的利潤對以前年度發生虧損的合法彌補(5年內);
6、調整:對以上項目按稅法規定分別進行調增和調減後,依法計算本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而計算並繳納本年度實際應當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企業在匯算清繳所得稅時應注意的稅收政策
應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有:
(一)工資薪金
1、會計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提供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1)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2)職工福利費;
(3)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
(4)住房公積金;
(5)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6)非貨幣性福利;
(7)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
(8)其他與獲取職工提供的服務相關的支出;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這里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審核人員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1)企業是否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2)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3)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否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否有序的進行的;
(4)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針對以上情形,作為審核人員在操作時,應該收集相關的勞動用工合同、工資發放明細表以及相關的考情表等相關資料來核實企業工資薪金發放的真實性,合理性。
值得強調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0條、41條、42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列》第34條規定的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等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工資薪金」應當按實際「發生」數在稅前列支,提取數大於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二)職工福利費
1、企業會計准則規定
企業會計准則中,將職工福利視為沒有明確計提標準的職工薪酬形式,未對現行的應付福利費處理作出規范,不再按職工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而採用按實際列支的處理辦法。不再設置「應付福利費」一級會計科目。對符合福利費條件和范圍的支出,通過「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提取計入成本費用,在實際支付、發生時沖銷「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科目。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列》第40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關於職工福利費的范疇,稅法也作出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指出:《實施條例》第40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室、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稅法明確了職工福利費稅前列支的額度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超過部分作為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三)工會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列提取並撥繳工會。」工會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核算,即按照工資總額的2%計提工會經費。
2、稅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1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在審核工作中:企業會計核算中計提的工會經費能否在稅前扣除,取決於兩個前提條件,第一,是否將提取的工會經費撥繳給工會組織;第二,是否取得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工會經費撥繳專用收據》是由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統一監制和印刷的收據,由工會系統統一管理。工會經費應按照撥繳數在規定的限額內扣除,而不是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四)職工教育經費
1、會計規定
《企業財務通則》第44條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專項用於企業職工後續職業教育和職業培訓」職工教育經費仍實行計提、劃撥辦法,按照工資總額的2.5%計提。
2、稅法規定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2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文件規定,下列培訓可作為企業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技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5)特種作業人員培訓;
(6)企業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技能鑒定、職業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管理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但軟體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在審核中,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實際上是允許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的遞延。
職工教育經費每年實發工資總額的2.5%作為扣除限額,先按照提取數與實際使用數對比,採用孰低原則與扣除限額比較,確定在稅前扣除金額。若提取數大於允許扣除金額,調增所得,其中提取數並使用的金額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允許在以後年底扣除。若提取數小於允許扣除數的金額,若動用了可遞延抵扣的新結余,則應調減所得。對於可遞延至以後年度的金額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應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暫時性業務核算。當以前年度調增的金額,在本年度納稅調減時,應當核算轉回前期以確認的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調減所得,也不得結轉以後年度調減,則應沖減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保險費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其中:
住房公積金
1、會計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5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在審核中,會計核算是按規定標准計提數,稅法還強調必須是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如果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住房公積金實際發生數〉實際繳納數,應做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基本社會保障性繳款、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
1、會計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障金和補充保險金屬於職工薪酬的范疇,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所在地政府或企業年金計劃規定的標准,計算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的金額,並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借「生產成本」「製造費用」、「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研發支出」等科目,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為職工購買的商業性保險費列入了職工薪酬,應當按照職工薪酬准則進行確認、計量和披露。
2、稅法規定自2008年1月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6條規定,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性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性保險費,不得扣除。
3、業務核算會計准則中按規定比例和標準的計提數核算,同時還包括了為職工購買的各種商業性保險,而稅法強調的是實際繳納數,對於購買的商業保險,除規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稅前扣除。當計入當期損益的基本社保費和補充保險費的實際發生數大於實際繳納數時,應作納稅調增,反之,不作任何納稅調整。
(六)利息支出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財務費用、管理費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除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計入財務費用或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
(1)《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7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2)《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38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①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②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③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3、在業務審核中,利息支出要區分被借款對象。企業向金融企業的借款,由於其利息支出可以在稅前扣除,無需調整;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當在稅法規定的限額內據實扣除。
(七)業務招待費
1、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於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據實列入「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在業務招待費用核算中要按規定的科目進行歸集,如果不按規定而將屬於業務招待費性質的支出隱藏在其他科目中,則不允許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43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 。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業務招待費僅限於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費。
3、業務核算: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是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出的一切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管理費用。而稅法有稅前扣除金額的限定,企業只要有業務招待費,就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增。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首先應計算出實際發生額的60%,再與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5‰比較,金額較小者與實際發生數的差額應做納稅調增項目。
(八)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1、會計規定:計入「銷售費用-廣告費」、「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科目。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同「職工教育經費」一樣,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3、在業務核算時:在會計核算上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也是業務經營的合理而支出的一項費用,按照實際發生數全額計入當期銷售費用。而稅法對於當年准予在稅前扣除的金額有限定,應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九)傭金及手續費
1、會計規定企業發生的傭金及手續費支出,在銷售費用中據實列支。
2、稅法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手續費企業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費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業務核算時對於超出稅法允許當期稅前扣除金額的列支部分,予以納稅調增。
(十)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2、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49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用、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第一條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同時第四條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3、業務核算時如果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服務,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准予稅前扣除;如果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收取的費用,子公司發生的費用屬於永久性業務核算,應作納稅調增。
(十一)罰款、罰金、滯納金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①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②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是有扣除限定的。
(十二)捐贈
1、會計制度規定會計上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捐贈分為:公益性捐贈和非公益性捐贈;其中,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得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3、業務核算會計上是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法上強調的是首先按標准區分,如是公益性捐贈支出,然後再按比例計算扣除限額,超過部分應作納稅調增;如是非公益性捐贈則不能扣除,全額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十三)贊助支出
1、會計規定會計上不區分贊助性支出的性質一律按實際支付金額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2、稅法規定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而非廣告性贊助支出不能扣除,應作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3、業務規定會計上不分性質一律按實際發生數據實扣除;而稅務上則做了嚴格的區分,只有廣告性贊助支出才能據實扣除。
(十四)准備金
除稅法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准備金,不得扣除。
應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一、權益性投資所得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免徵所得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投資收益。上述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二、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債利息收入企業因購買國債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四、虧損彌補企業發生虧損,可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五、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除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企業從事其他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
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七、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八、加計扣除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發費,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發費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職工工資的100%扣除。
九、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十、資源綜合利用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中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十一、購置節能減排設備時:企業購置按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
十二、不征稅收入一是財政撥款;二是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三是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Ⅱ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項目有哪些

一、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入類項目
1.不征稅收入:
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2.國債利息收入:
不計入應納所得稅額,但中途轉讓所得應計稅。
二、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調整的支出類項目
1.職工福利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作納稅調整處理,且為永久性業務核算。
2.工會經費: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繳納的職工工會經費,要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
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此時產生時間性差異,應做納稅調增項目處理。
4.五險一金: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准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准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5.利息支出: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機構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機構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的數額的部分;(3)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超過規定標准而發生的利息支出,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債券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具體比例是:金融企業5:1,其他企業2:1。
6.業務招待費: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收入的0.5%。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對此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而應直接作納稅調整。特別注意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營業)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產生時間性差異。

8.罰款、罰金、滯納金:

(1)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收法規,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2)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務的損失是指納稅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被有關部門處以的罰款,以及被司法機關處以的罰金和被沒收財務,均屬於行政性罰款,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9.捐贈:

企業發生的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而非公益性捐贈不得扣除,應作納稅調增。

Ⅲ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裡面的傭金和手續費包括銀行的手續費么

你好,不包括銀行的手續費的。

Ⅳ 請教關於所得稅匯算清繳財務費用問題

一、 核對總賬、明細賬與記賬憑證確保「賬賬相符」
二、 審核與利息支出有關的會計科目、借款合同
三、審核匯兌損失明細賬
四、核查大額金融機構手續費真實性和准確性
五、核查可稅前扣除的關聯方企業間利息支出的准確性
摘要
財務費用作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發生的「三費」(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之一,是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重要項目,一旦對財務費用賬務處理不當,很容易產生涉稅問題。那麼,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時,財務人員該如何做好財務費用自查工作呢?本文將從多個角度為財務人員講述財務費用自查的幾種方法。
關鍵詞:匯算清繳;財務人員;財務費用;自查
企業發生的各項財務費用,在計入「財務費用」科目後,在期末應將本期發生的財務費用全部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確定本科目無余額,這是財務費用自查工作的前提。
一、 核對總賬、明細賬與記賬憑證確保「賬賬相符」
首先,財務人員要核對「財務費用」總賬數和明細賬的合計數是否相符。若企業使用財務軟體記賬則基本上不會出現總賬數和明細賬的合計數不相符的問題,但若企業採用手工記賬方式,該問題則有必要進行比對核查。
其次,核查「財務費用」明細賬記錄與有關憑證,並與所得稅申報資料核對,核實有無將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利率以上的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的,對超過規定列支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作了調整。
例如:財務人員在自查時,應重點關注本企業是否有向關聯企業、股東及企業實際控制人借款的情況,通常向上述對象借款利率容易出現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利率的問題。
此外,財務人員在自查時,還應核查財務費用記賬憑證總數與記賬憑證實際後附的若干利息發票憑據等合計數是否相符,從而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審核與利息支出有關的會計科目、借款合同
財務人員在核查「短期借款」「長期借款」賬戶時,應結合每筆貸款的金額、利率、用途、貸款期限和利息支付方式,查清每筆借款資金的流向,核實有無應予資本化的利息支出全額計入財務費用在稅前一次性扣除的現象,以及有無轉給其他單位使用並為其負擔利息的情況。對於本企業承擔的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財務費用支付,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應做納稅調增處理。
例如:財務人員在對短期借款科目自查時,發現企業向銀行借入的一筆短期借款所發生的財務費用由本企業負擔,但借款實際卻是無償提供給本企業實際控制人用於個人支出使用,對於類似問題,財務人員就應對財務費用做納稅調增處理。
三、審核匯兌損失明細賬
財務人員在自查匯兌損失明細賬時應重點關注匯兌損益的計算方法是否正確,核對所有匯兌率是否正確,前後期是否一致。是否按照月度、季度或年度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結合對資產稅務處理的規定,核查匯兌損益是否計入資本性資產價值。
例如:企業因建設新型生產線需要而向境外母公司發生外幣專門借款,那麼,財務人員在自查時應關注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匯兌差額,是否予以了資本化,是否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四、核查大額金融機構手續費真實性和准確性
財務人員在核查「 財務費用」明細賬,應注意核查大額金融機構手續費的真實性和准確性。同時,注意憑證後附的是否為符合稅法規定的可稅前列支的合法有效票據。若取得的財務費用列支憑據不是稅法規定的合法有效票據,財務人員應積極向票據提供方索取。
例如:企業將在生產經營中取得的承兌匯票貼現時,因為承兌匯票金額往往較大,因而貼現費用也較高。財務人員在核查時應重點關注貼現憑證名頭是否為本公司,是否為合法有效憑據。
在實務中,一些企業考慮到銀行等金融機構貼現費用較高因而會選擇其他企業辦理貼現,在這種情況下,財務人員則更應關注企業取得的貼現費用憑據的真實性與合規性問題。

Ⅳ 2019匯算清繳有大變化,這12項費用扣除的比例你清楚嗎

企業所得稅實行法定扣除,企業需要充分了解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扣除標准,今天我們就來來看看12項費用扣除的比例:

1、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職工福利費支出

扣除比例:14%

也就是企業發生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扣除比例:8%

也就是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4、工會經費支出

扣除比例:2%

也就是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5、研發費用支出

加計扣除比例:75%

也就是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6、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企業發生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支出分別按照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5%的部分,准予扣除。

7、業務招待費支出

扣除比例:60%、5‰

也就是: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扣除比例:15%、30%

也就是:一般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煙草企業不得扣除)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葯製造、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9、公益性捐贈支出

扣除比例:12%

也就是: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10、手續費和傭金支出

扣除比例:5%

也就是:一般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和傭金支出不超過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

11、企業責任保險支出

扣除比例:100%

也就是企業參加僱主責任險、公眾責任險等責任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2、黨組織工作經費支出

扣除比例:1%

也就是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Ⅵ 企業所得稅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財務費用的扣除可以是銀行劃款的手續費嗎

企業所得稅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財務費用的扣除當然可以是銀行劃款的手續費。
另外財務費用還包含:購支票、進賬單等費用,但這些費用必須是基本帳戶和一般帳戶的開戶銀行產生的正常費用。

Ⅶ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關注哪些納稅調整事項

收入確認調整
企業在匯算清繳時,依據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確認收入,對稅法與會計的差異應進行納稅調整。同時,企業還應該掌握哪些是不征稅收入,哪些是免稅收入,哪些是會計不確認收入而稅收要視同銷售收入行為。不征稅收入本身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是一種稅收優惠。例如,某企業2011年度取得一筆市財政局撥付的科研經費100萬元,用於研究專項課題,2010年度發生專項課題研究費35萬元。該企業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撥付文件中對此項資金的具體管理要求,並對該項資金的使用單獨核算。則該企業取得的100萬元財政撥款符合不征稅收入的規定,調減收入100萬元,同時其對應的專項支出35萬元不得稅前扣除,調增金額35萬元。

成本費用稅金扣除調整

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扣除,即屬於當期的成本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支付,均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不屬於當期的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支付,均不作為當期成本費用。如管理費用,重點關注開辦費、業務招待費、職工工資、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等稅法有專門的稅前列支標准和范圍的費用。
例如,某企業2011年度實現銷售收入5000萬元,將自產貨物用於市場推廣80萬元,當年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50萬元。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5000+80=5080(萬元),按銷售收入5‰計算,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額=5080×5‰=25.4(萬元);按業務招待費60%扣除限額計算,扣除額=50×60%=30(萬元),應納稅所得調增額=50-25.4=24.6(萬元)。銷售費用中主要注意是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傭金手續費。對於稅金,企業實際發生的除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以外的稅金,可以在稅款所屬期年度內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查補的稅金也可以在所屬年度稅前扣除,但企業代開發票代繳的稅金不得由企業承擔。

資產損失扣除調整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分為實際資產損失與法定資產損失兩類,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還要注意,企業資產損失申報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後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例如,某企業2011年發生70萬元的資產損失(屬於實際資產損失),企業自行計算在稅前扣除,由於操作人員失誤,未向稅務機關申報。2012年度所得稅匯繳結束時仍未申報損失扣除,故該筆資產損失在2012年匯繳時不能扣除,要作納稅調增處理。

營業外支出調整

營業外支出主要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公益性捐贈支出、非常損失、盤虧損失、罰款支出等。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政性罰款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一般公益性捐贈支出在企業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的12%之內限額扣除。例如,2011年11月,某公司將50台電腦通過當地教委捐贈給學校用於農村義務教育,電腦售價3400元/台,該公司2011年實現會計利潤100萬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公司實際捐贈額=50×0.34=17(萬元),當年捐贈准予扣除的限額=100×12%=12(萬元),應調增應稅所得額=17-12=5(萬元)。

各項准備金調整

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包括壞賬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不得扣除。現行稅法只對金融業、保險業、證券行業的企業以及中小信用擔保機構等允許按稅法規定稅前扣除計提的准備金,其他企業計提的各項准備,均不得在計提時稅前扣除,否則要進行調整。例如,某金融企業2011年提取各項准備金125億元,其中涉農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100億元,其他准備金25億元,且全部在稅前扣除。2011年度發生涉農貸款關注類金額為500億元,次級類200億元,可疑類60億元,損失類10億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明確,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業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那麼,該企業涉農貸款計提貸款損失專項准備金為關注類500×2%=10(億元),次級類200×25%=50(億元),可疑類60×50%=30(億元),損失類10×100%=10(億元),合計=10+50+30+10=100(億元)可在稅前扣除,該企業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5億元。

資產調整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資產計稅基礎與會計賬面價值核算差異明顯,企業需要予以關注。其中,還涉及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問題。

境外所得稅收抵免調整

居民企業來源於境外的所得,允許限額抵免境外徵收的所得稅。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後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後的余額進行抵補,具體採取分國不分項的抵免方式。此外,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20%股份的外國企業(三層)分得的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於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規定的抵免限額內實行間接抵免。對於企業從境外取得所得,因客觀原因無法真實、准確地確認應當繳納並已經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除該所得來源國的實際有效稅率低於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2.5%作為抵免限額。

企業重組的調整

企業重組包括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合並、分立等。企業年度中發生上述重組行為的,有兩種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即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殊性稅務處理。一般性稅務處理方式,稅法要求在重組當期確認資產轉讓的所得或損失;而特殊性稅務處理方式,不需要將資產隱含的增值或損失在資產轉移時實現,暫不確認所得或損失。但特殊性稅務處理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且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