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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保單能貸款嗎 2024-10-04 07:08:26

企業改制須經貸款行同意

發布時間: 2022-05-25 14:15:02

① 國有企業改制需要金融企業債權人的同意嗎

通常的貸款協議中有都一條,企業改制或重大資產重組要事先通知貸款人的,人家要是不同意你的改制方案,你又不先把錢還了,人家肯定不讓你改。

②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是否現行有效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是現行有效的。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黨的十五大以來,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
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
得了顯著成效,積累了寶貴經驗。但前一階段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出現了一些不夠規范的現
象,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
企業和職工等多方面的利益,既要積極探索,又要規范有序。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
有經濟布局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保證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健康、有序、規范地進
行,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制度,規范運作
(一)批准制度。國有企業改制應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
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
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
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
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國有企業改制方案需按照《企業國有資
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的有關規定履行決定或批准程序,未經決定或批准不得實施。
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勞動保障等事項的,需預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後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協調審批;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依照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改制為國有股不控股或
不參股的企業(以下簡稱非國有的企業),改制方案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轉讓上市公司國
有股權審批暫按現行規定辦理,並由國資委會同證監會抓緊研究提出完善意見。
(二)清產核資。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做
到賬、卡、物、現金等齊全、准確、一致。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
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
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改制企業法定代表
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清產核資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
(三)財務審計。國有企業改制,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具備資格
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
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
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
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四)資產評估。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
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
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
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
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
位核准。
(五)交易管理。非上市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進入產權交易市場,不受地區、行業、出
資和隸屬關系的限制,並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公開信息,競價
轉讓。具體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六)定價管理。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
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
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
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轉讓價格在不低於每
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
(七)轉讓價款管理。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
經轉讓和受讓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
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
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
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金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管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
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八)依法保護債權人利益。國有企業改制要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
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嚴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金融債務
未落實的企業不得進行改制。
(九)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和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
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
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
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
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
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
會保險關系。
(十)管理層收購。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以及本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並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
有產權方案的制訂,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其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
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
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籌集收購國有產權的資金,要執行《貸款
通則》的有關規定,不得向包括本企業在內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借款,不得以這些企業的
國有產權或實物資產作標的物為融資提供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
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二、嚴格監督,追究責任
各級監察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加大
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以
及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辦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
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
的,隱匿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國
有產權的,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
任人的賠償責任。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計報告、故意壓低評估價格等違規違法
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再聘請該中介機
構及其責任人從事涉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中介活動。
為加快建設和完善產權交易市場體系,確保產權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由法制辦會同
國資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有關產權交易市場的法規和監管制度,各地依照法律法規及
有關規定,根據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三、精心組織,加強領導
(一)全面准確理解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戰略方針,堅持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必須毫
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
針。國有企業改制要堅持國有經濟控制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提高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影響
力和帶動力。在其他行業和領域,國有企業通過重組改制、結構調整、深化改革、轉換機制,
在市場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
(二)在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各地區要防止和糾正不顧產權市場供求狀況及其對價格
形成的影響作用、不計轉讓價格和收益,下指標、限時間、趕進度,集中成批向非國有投資
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做法。防止和避免人為造成買方市場、低價處置和賤賣國有資產的現象。
(三)國有企業改制要從企業實際出發,著眼於企業的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充分考
慮投資者搞好企業的能力,選擇合格的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引入資金、技術、管理、
市場、人才等資源增量,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盤活資產、扭虧脫困和增加就業,
促進企業加快發展。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要高度重
視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精神,切實負起責任,加強
組織領導。要從實際出發,把握好改制工作的力度和節奏。在國有企業改制的每一個環節都
要做到依法運作,規范透明,落實責任。上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下級國有資產
監督管理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和糾正國有企業改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重組,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

③ 如何辦理企業改制登記注冊

辦理企業改製程序辦理企業改制,一般要經過以下步驟:
第一步,前期准備階段:

制定改制方案,進行產權界定、資產評估(涉及國有資產的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准或備案),取得主辦單位或主管部門同意改制的批復文件,集體所有制企業還需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確認改制文件;

第二步,申請登記手續:

1、改制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並領取相關登記表格;

2、企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

3、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4、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④ 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序中需先取得原貸款行同意,具體同意內容有哪些

商轉公貸款辦理程序中有此項內容,主要是由於職工與原貸款銀行存在商業性借款合同,對於提前還款的事項,原貸款銀行在合同條款中列明需取得其同意。因此,職工在辦理商轉公貸款時需向公積金中心承諾上述內容。該承諾內容主要包括:一是提前還款/全部結清行為已經獲得原貸款批准,公積金貸款審批通過後,如因原貸款不允許提前還款/全部結清而導致貸款無法發放的,後果由借款人自行負責;二是對於用其他房產提供抵押和以原所購住房辦理順位抵押的,需向公積金中心提供職工原貸款的貸款賬戶,以便公積金貸款發放。
職工與原貸款銀行已經存在的借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合同法》的保護,任何第三方都不能強制其原來已經規范的合同行為無效或不履行,所以公積金中心無權強制原貸款行必須同意職工的提前還款行為。

⑤ 集體所有制企業改制流程

法律分析:一、產權界定及國有資產的處置,產權界定主要是指國家依法劃分和認定存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歸屬,並明確國家作為所有者對這部分國有資產行使權利的財產范圍和管理許可權。二、確立企業的改制方案,企業改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多種改制的類型,如改為股份合作制、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三、進行資產評估;四、訂立章程;五、報有關部門審核;六、出資並驗資;七、確立法人治理結構;八、召開公司創立大會;九、注冊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

第十五條 集體企業的合並、分立、停業、遷移或者主要登記事項的變更,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由企業提出申請,報經原審批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集體企業的合並和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企業人員。合並、分立前的集體企業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並、分立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十七條 集體企業有下列原因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一)企業無法繼續經營而申請解散,經原審批部門批准;(二)依法被撤銷;(三)依法宣告破產;(四)其他原因。

第十八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項費用;(二)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三)所欠稅款;(四)所欠銀行和信用合作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⑥ 改制企業應注意的幾個審計問題

(一)清產核資中應關注的問題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要密切關注改制企業的清產核資業務審計,防止出現在清產核資過程中出現舞弊,在審計時應關注以下問題:
⑴改制方案是否經過批准。
⑵審查清產核資中介機構的資質,視其有無合法資質。
⑶關注中介機構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及公允性。
⑷通過審計,防止改制企業突擊采購、亂投資、亂發錢物、私分轉移國有資產,維護改制企業資產的真實、完整。
⑸防止中介機構與企業串通舞弊。
⑹關注核銷的資產,短少的資產要追查原因,核銷應經國資委批准。嚴重的要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等等。
(二)資產評估時關注的問題
企業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同時還應注意資產評估各環節的工作,以防出現低估國有資產的行為。國有企業改制,必須依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91號)聘請具備資格的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產權的持有,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評估結果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核准。內部審計人員在評審改制企業的資產評估時應注意:
⑴審查所聘請中介機構的資質。
⑵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
⑶評估的方法是否按《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
⑷是否有政府參與操作的行為。
⑸評估結果的合理性、正確性。
⑹有無任意壓低國有資產的行為。
⑺是否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
⑻評估後的賬項調整是否正確。
(三)改制企業產權轉讓時應關注的問題
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家經濟結構的布局和戰略性調整,堅持公開、公平、公證的原則,維護國家和其它各方的權益。審查時應關注以下問題:
1、產權轉讓的方式不規范
產權轉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方式進行。協議轉讓:是指買賣雙方在成交前就知道對方開價並就交易條件討價還價,最後達成買賣雙方產權轉讓的出售方式,這種出售方式屬於定向出售。竟價拍賣:賣方將企業產權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唯一考慮的是價格。招標出售:指將企業產權賣給向賣主提出最好條件的買主,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必須從社會和經濟方面提供今後使用者購買產權的一定條件(如保證職工就業,不改變企業經營范圍等)審計人員應確保企業產權轉讓符合法定要求,不存在違規行為。
2、產權交易的地點不規范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也就是說產權交易必須全部進場。
過去,一些產權在交易過程中,因沒有嚴格的規定,場外交易時有發生,暗箱操作難以避免。暗箱操作是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途徑之一,國有產權場外交易,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缺乏有效監督,容易產生不規范、不公正的現象。場外交易的不規范主要表現在:一是場外交易不公開,不透明,在轉讓過程中容易出現暗箱操作,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逃避銀行債務,侵犯職工權益等問題;二是場外交易在轉讓過程中協議定價,沒有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缺乏判斷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客觀依據;三是大量場外交易,還容易產生地域、行業等人為分割,不利於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四是缺乏統一的市場監督和制約機制,出現以多種方式侵蝕國有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根據地國資委、財政部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場外交易;嚴禁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許可權,擅自轉讓國有產權。
3、產權轉讓信息公告應關注的問題
國有產權轉讓前要公布產權轉讓公告。轉讓方應當將產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工,公開出版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國有產權轉讓信息,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產權轉讓公告中,轉讓方披露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信息,應包括下列內容:
⑴轉讓標的基本情況;
⑵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構成情況;
⑶產權轉讓行為的內容決策及批准情況;
⑷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
⑸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准或者備案情況;
⑹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①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③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④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⑺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項。
信息公告公審前要經過審批。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採取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組織實施產權交易。
採取拍賣方式轉讓國有產權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在徵集受讓方時一律不允許設置歧視性和排他性條款。前段時間個別企業在改制過程中,為使管理層收購得以實現,對受讓方設置了種種障礙。際上沒有一家企業報名成功,至此掛牌改制也就宣告流產。最後順利實現管理層的廉價收購,既然這些企業的管理層可以參加收購,而且在同等條件下還優先,那麼,再讓他們主持談判,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顯失公平。
關於管理層收購,《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有明文規定,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並需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制定,由直接持有該企業國有產權的單位,負責或委託中介機構進行,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
必須指出:國有企業改制要徵得債權金融機構同意,保全金融債權,依法落實金融債務,維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要嚴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廢金融債務,金融債務未落實的企業不得改制。
4、產權轉讓的價格過低
國有產權轉讓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等因素。上市公司國有股權轉讓價格在不低於每股凈資產的基礎上,參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場表現,合理定價。國有產權的轉讓價格,不低於改制企業的凈資產,凈資產就成了一個非常重要和關鍵的定價參考指標,是一條紅線。《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有明文規定,嚴禁受讓方在產權轉讓定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5、產權轉讓的合同不合規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產權轉讓合同,並應當聘請交易機構出具產權交易憑證。《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指出,嚴禁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轉讓合同的簽訂。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⑴轉讓與受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⑵轉讓標的企業國有產權的基本情況;
⑶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職工安置方案;
⑷轉讓標的企業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方案;
⑸轉讓方式、轉讓價格、價款支付時間和方式及付款條件;
⑹產權交割事項;
⑺轉讓涉及的稅費負擔;
⑻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⑼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⑽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⑾轉讓和受讓雙方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
《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指出,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結清。一次結清確有困難的,雙方協商,並經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批准,可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時,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並在首日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支付完畢。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優先用於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經濟補償和移交社會保障機構受理職工的社會保險費,以及償還拖欠職工的債務和企業欠交的社會保險費,剩餘價款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嚴禁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及侵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嚴禁轉讓方不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非法轉移或者逃避責任,以企業國有產權作為擔保,轉讓國有產權的同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
令人不解的是,有些地方嚴重違反《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有關規定,收購方的產權轉讓價款,全部或大部是借貸形成的。據了解,有的管理層收購的價款是用本企業的資產作抵押的,有的是政府部門出面作擔保的,這種以國有資產和國家信譽本身向金融企業作擔保貸款,再回過頭來買國企,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因為購受方並沒有承擔風險,因不他們的債要靠分紅來償還,一旦經營發生波動,分紅較少或難以分紅,要麼造成債權人的風險,要麼可能出現拍賣產權用以償倆的情況,從而直接影響企業的穩定。

⑦ 國企改制後對改制前對外的擔保相關法律問題

我國的國企改革從最初「擴權讓利」,到後來「兩權分離」,再到「制度創新」,經歷了一個層層推進的過程,並逐步建立起了適應中國特色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企業制度。在對國有企業實施戰略性改組的過程中,通過企業改制,使大量國有企業丟掉了陳舊落後的經營管理體制,重新組建了責、權、利有效結合的新的法人實體,極大的推動了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這十幾年的改革,也使我們意識到,市場經濟建設必然離不開法制的健全,作為市場主體的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必須接受法律的約束,否則就會使整個市場處於混亂狀態,最終貽害於包括國有企業自身在內的每一個市場主體。在全國各地對國企改制進行摸索的過程中,就曾出現了許多不規范,甚至直接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行為,不僅導致了國有資產的流失,也極大的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有的還引發了社會不穩定因素,一度減緩了整個經濟改革的步伐。目前,不少與國企改制相關的糾紛已經起訴到法院,構成了司法審判中一類獨立的案件類型。針對這些具體出現在審判實務中的國企改制糾紛案件,我們作了大致的歸類,主要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類是因為改制效力產生的糾紛。這類糾紛一般是由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起訴,要求法院確認改制無效,或撤銷改制合同,目的是要恢復到改制前的狀態。這類案件數量不多,但牽涉到國企職工的利益,存在不穩定因素,因而備受社會關注。
第二類是在改制後因對外債務的承擔而產生的糾紛。這類訴訟案件量相對較大,往往是在解決借款或買賣等其他糾紛案件時,一並牽連出來。這類案件的具體表現形式多種多樣,又有很多是借改制故意逃廢債務,法律漏洞較多,造成了審判實踐中的諸多難題。
國企改制糾紛案件雖然在絕對數量上與其他民事糾紛案件相比不算多,但由於每一件改制案件都與一家國有企業的命運生死攸關,牽連到眾多企業職工的生存問題,而且還與廣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密切相連。所以,在處理國企改制糾紛案件時,不僅要強調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要考慮到案件處理的尺度以及裁判結果對社會經濟可能造成的影響。在審判實踐中,我們總結了審理國企改制糾紛案件中應當注意的以下幾個原則:
一、在適用法律方面,要注意把握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適用范圍。
由於我國的國企改革是分階段、分類別進行的不斷探索,各個時期出台的政策規章都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往往是對某一種類型的企業或某種改制方式所做出的規范,如針對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改制規定了企業兼並、公司化改造、債轉股的方式;針對國有小型企業的改制則主要採用企業出售的方式;而針對集體企業則採用了股份合作化的方式。不同類別的企業採用了各自不同的改制方式,法律法規也相應的做出了不同規范,只有在這些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所調整范圍內的改制糾紛才能利用這些規定作為裁判的依據,既不能視而不見,但更不能任意突破,擴大適用。在最近發布並且已經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按照企業改制的不同方式,分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業分立、債轉股、企業兼並和國有小型企業出售共六種類別予以了區別對待,這背後反映的就是國家根據實際情況所制訂的分階段、分步驟、分情況逐步改制的改革政策,因而對這些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絕不能相互比照和類推來適用。
二、在認定改制效力方面,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維護改制合同的效力。
企業改制完成後,新企業重新設立並開始進行經營活動,形成了新的收入和虧損,對外也產生了新的債權債務,如果在改制之後要否定改制的效力,將一切恢復到改制前的狀態,則不僅達不到使企業脫胎換骨的目的,還會成倍增加企業的負擔,造成更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從這樣的後果考慮,我們認為對國企改制的合同除非法律有明確規定,一般都不能宣告合同無效。
就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新《合同法》與以前的法律規定相比對合同效力採取了一種更加寬松的態度,盡力維護合同的有效性。特別是對合同的合法性認定,《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中專門規定了「在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這樣的規定使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真正受到了法律和社會公眾的尊重,除法院依法宣告合同無效以外,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能幹涉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約束效力。因而,對於國企改制合同來說,雖然一方是國有企業,涉及國有資產,但作為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民事行為,也應當遵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要求,以自願達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來同等約束改制當事人各方。任何一方當事人,特別是原改制企業的主管部門,在沒有充分依據的情況下,不得隨意否認改制的效力。
一些國企改制的相對人如兼並方、購買方,不按照改制協議的要求及時注入資金,反而將企業財產進行抵押貸款,致使企業在改制以後沒有能夠獲得「新生」,走出困境。對於這種相對方不完全履行改制協議的行為,不能以否定改制合同效力的方式來予以糾正,應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追究相對方的違約責任,對於違約行為已經致使改制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還可以提請法院解除合同。
實踐中,也有債權人以改制沒有經過相應的批准和登記手續而要求宣告改制無效的情況。對此也應該嚴格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在債權債務糾紛案件中,核心是解決債務的承擔問題,不應在債務糾紛的訴訟中否認改制的效力。對於一些確需經有關職權部門批准才生效的改制合同,只要當事人補辦審批手續的,都可以認定改制合同有效,並按規定確認改制後債務承擔的主體。而對於工商登記手續的辦理,則屬於履行改制合同的外在表現形式。即使工商機關沒有進行相應登記,只要實際已經完成改制,也應當按改制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來認定改制已經完成,不能僅憑缺少登記就認為改制沒有履行,更不能因此認為改制無效。
三、在處理改制與保護債權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時,要嚴格執行企業法人財產原則,堅決糾正借改制逃債的行為。
一些企業在改制時往往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盤活企業資產,解決職工安置等問題方面,對於原企業的債務如何承擔重視不夠,有的甚至是故意漠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再加上對與改制相關的法律程序沒有充分的理解,從而導致因債務承擔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大量出現,佔了改制糾紛的絕大部分。
企業的財產是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擔保,也是企業在市場上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條件。企業法人應該以自己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在經過依法清算之前,不得將企業的財產擅自收回、隱匿或轉移。國企改制是對國有資產的一次優化配置,其中必然要調整原企業財產的權屬關系。財產的權屬發生了變化,原企業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也相應改變,有些企業的法人資格也會因此而消亡,如果債務的承擔主體不相應改變,債權就會落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保障。這一點就是產生糾紛的主要源頭,一些企業也是利用了這一點故意不考慮原企業債務在改制後如何承擔的問題,將債務留給原企業來負擔,從而達到逃債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就特別強調了企業法人財產原則,並由此引申出了債權債務繼承原則和債務隨企業財產變動原則。凡原企業法人因改制而消滅的,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若在改制的過程中原企業的資產轉移到新公司的,對原企業的債務也要隨資產的變動轉由新公司來承擔。這一原則的確立是對我國法人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其中包含了若干法人人格否認以及營業轉讓理論的內容,如該司法解釋第24條、25條之所以要規定由買受人來承擔原企業的債務,其理論基礎就是源於買受人與原改制企業的財產混同;再如司法解釋第35條規定控股企業因抽逃資金、逃避債務,致被控股企業無力償還債務的,被控股企業的債務要由控股企業承擔,則是對「揭開公司面紗」理論的直接運用。通過這一系列的規定,防止了借法人有限責任制度逃債的行為,彌補了我國現行法人制度的不足,也為國企改制糾紛中如何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問題提供了解決方案。
在審判實踐中,一些企業在工商登記上手續不規范,如兼並完成後並不注銷原企業,而是直接將原企業變更為兼並方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有的注銷原企業後成立的新公司又沿用了原企業的名稱,並使用原企業的財產,給債權人主張權利帶來障礙;有的企業在兼並完成後,還用已經被注銷的企業名稱繼續對外發生業務往來,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致使債權人催債無門。這些案件中,工商登記內容與企業改制的實際情況不符,有的甚至是利用工商登記的不規范來逃避債務。因而,從保護債權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在認定改制的實施狀態時,應尊重企業改制的客觀過程,不論兼並後是否辦理了原企業的注銷登記,都應當視為被兼並企業法人資格已經實質性消亡,如果兼並屬於吸收式合並的,都要由兼並方以其自身的財產,包括其在子公司的股權來承擔原企業對外的債務。
另外,很多企業在改制時法律意識淡漠,不通知債權人就將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任意分配;還有的企業在進行股份制改造時更是只分財產,不管債務,並且對財產上原來已經設定的他項權也置之不理,通過有關登記機關擅自予以塗銷,導致債權人向原企業主張債權時的權利落空,增加債權人的訴訟成本。在處理這類案件時,特別要注意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但也要區分遺漏債務和故意逃債的情況。對於改制時遺漏債務的,要根據債權人是否在公告期內申報過債權分別由買受人或原企業資產管理人來承擔原企業的債務;而對於企業借改制故意逃債,特別是以原企業優質資產成立新公司,而將債務留給原企業承擔的,就要由新公司在接收財產的范圍內與原企業承擔連帶責任。至於改制過程中擅自塗銷物權登記的行為雖然屬於登記機關的行政行為,但在民商事案件的審判中也可以對這種違法的登記行為不予認可,在個案審理時確認塗銷登記的行為無效,認定合法的權屬關系,債權人仍然應有權對原企業的財產行使他物權。
在國企改制中還出現了一種特殊類型,就是企業以內部的某個職能部門或分支機構為單位設立獨立法人,並用原企業的廠房和設備出資,形成「廠中廠」。原企業將其負債資產(而非凈資產)與債務剝離後投入到新成立的企業作為資本,從而大大降低了原企業法人的償債能力。對於這種「廠中廠」的情況,我們認為,其性質實際上就是用一個企業的優質資產設立新的公司而將債務留給原企業的逃債行為,所以,如前所述應由新公司在接受財產的范圍內與原企業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我國的國企脫困已經進入了最後的攻堅階段,「十六大」報告強調,要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由此可見,國企改制必將繼續進行下去,而且以後的改制將進一步納入法制的渠道。依法改制,才能逐步減少改制中的糾紛,形成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為邁向新型工業化道路,全力建設小康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⑧ 公司改制需要做什麼准備

企業注冊登記方面

1、程序更簡化。梵谷校畢業生(畢業後兩年內,下同)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申辦私營企業的,可通過各級工商部門注冊大廳「綠色通道」優先登記注冊。其經營范圍除國家明令禁止的行業和商品外,一律放開核准經營。對限制性、專項性經營項目,允許其邊申請邊補辦專項審批手續。對在科技園區、高新技術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經濟特區申請設立個私企業的,特事特辦,除了涉及必須前置審批的項目外,試行「承諾登記制」。申請人提交登記申請書、驗資報告等主要登記材料,可先予頒發營業執照,讓其在3個月內按規定補齊相關材料。凡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以高校畢業生的人力資本、智力成果、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作為投資的,允許抵充40%的注冊資本。

2、減免各類費用。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工商部門自批准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收其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包括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補照費)、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和各種證書費。對參加個私協會的,免收其1年會員費。對高校畢業生申辦高新技術企業(含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如資金確有困難,允許其分期到位;申請的名稱可以「高新技術」、「新技術」、「高科技」作為行業予以核准。高校畢業生從事社區服務等活動的,經居委會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後,1年內免予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免收各項工商管理費用。

提醒:據省工商局個體處的工作人員介紹,目前有關政策已經執行,大學畢業生在辦理自主創業的有關手續時,除帶齊規定的材料,提出有關申請外,還要帶上大學畢業生就業推薦表、畢業證書等有關資料。

金融貸款方面
1、優先貸款支持、適當發放信用貸款。加大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貸款支持力度,對於能提供有效資產抵(質)押或優質客戶擔保的,金融機構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對高校畢業生創業貸款,可由高校畢業生為借款主體,擔保方可由其家庭或直系親屬家庭成員的穩定收入或有效資產提供相應的聯合擔保。對於資信良好、還款有保障的,在風險可控的基礎上適當發放信用貸款。

2、簡化貸款手續。通過簡化貸款手續,合理確定授信貸款額度,在一定期限內周轉使用。3、利率優惠。對創業貸款給予一定的優惠利率扶持,視貸款風險度不同,在法定貸款利率基礎上可適當下浮或少上浮。

提醒:在榕的中行、農行、建行、民生銀行、中信實業銀行等銀行相關人士均表示,該行目前沒有開辦大學生自主創業貸款這項業務,這種尷尬情況主要緣於此類貸款的高風險。中信實業銀行福州分行辦公室有關人士表示,銀行在追求資金收益性、流動性的同時,也要考慮其安全性。大學畢業生自主創業貸款相對其他貸款,風險高。大學生剛畢業,缺少社會工作經驗,又沒有合適的抵押物或擔保,銀行一般不會輕易貸款。另一位業內人士也表示,即使大學生手頭上有合適的項目,但這也只是個別現象。作為企業,銀行發放這樣貸款投入成本和收入不成正比。

事實上,大學生創業貸款難就難在無法提供有效資產作抵押或質押。記者了解到,目前在榕已有多家銀行開辦了針對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年滿18周歲自然人的個人創業貸款。此類創業貸款要求個人採用存單質押貸款,或者房產抵押貸款以及擔保貸款。 大學生創業網

稅收繳納方面

梵谷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交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當年安置待業人員(含已辦理失業登記的高校畢業生,下同)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免納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當年新安置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可減半繳納所得稅2年。

企業運營方面

1、員工聘請和培訓享受減免費優惠。對大學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自工商部門批准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可在政府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的網站免費查詢人才、勞動力供求信息,免費發布招聘廣告等;參加政府人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和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舉辦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勞務交流活動給予適當減免交費;政府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免費為創辦企業的畢業生、優惠為創辦企業的員工提供一次培訓、測評服務。

2、人事檔案管理免2年費用。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免費為其保管人事檔案(包括代辦社保、職稱、檔案工資等有關手續)兩年。3、社會保險參保有單獨渠道。高校畢業生從事自主創業的,可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的個人繳費窗口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⑨ 國有企業改制注意事項

國有企業改制注意事項:
一是股東資格問題。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原國有企業自身不得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應由原國有企業投資人或新的投資人作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對原國有企業吸收本企業職工(超過50人)入股改制為有限公司,可由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本企業工會,代表全體或部分職工作為公司投資主體行使股東或發起人職能;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社團法人、自然人均可作為改制企業的股東。
二是注冊資本問題。國有企業改制時,應對原企業進行清產核資、資產評估,以凈資產作為出資。對資產評估機構作出的資產評估報告,應經財政部門予以確認。如果吸收新的資金入股還應當提交法定驗資機構的驗資報告。非公司企業按照《公司法》改制為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摺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於公司凈資產額。
三是國有資產處置問題。國有企業在改制時,不得懸空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債務。已為貸款設定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企業,其改制方案必須徵得債權人的同意;對無法收回的債權和淘汰報廢待處理的資產損失,由企業根據中介機構的落實情況、專業技術和司法等有關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門批准後,可從凈資產中核銷;國有企業劃撥土地的處置權、收益權歸同級政府。
四是債務問題。國有企業整體改制為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原企業的債務由改制後有限公司承擔;企業通過資產擴股或者轉讓部分產權,實現他人對企業的參股,將企業整體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債務由改制後的新設立公司承擔。
改制後的新設立公司是原企業法人資格的延續,原企業法人無須辦理注銷手續。

⑩ 求集體企業改制具體實施辦法~

國有企業改制,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包括國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為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參股和不設置國有資本的公司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以下統稱企業改制)。即改變原有國有企業的體制和經營方式,以便適應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一、改制方案的制訂
(一)國有企業改制採取重組、聯合、兼並、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等多種形式進行,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
(二)國有企業改制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制訂,也可由其委託改制企業或者中介機構制訂,但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改制方案不得委託該改制企業制訂。
(三)國有企業改制方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企業概況及近三年資產和財務狀況,改制的基本原則、目標和程序,資產處置和職工安置方案,改制後企業股權設置方案和企業發展規劃等。
(四)國有企業改制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並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浙國資企改〔2004〕10號文件的規定報經批准。改制方案未經批准不得實施。
(五)國有企業改制涉及財政、稅務、勞動保障、國土資源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等相關審批事項的,應先報經市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後報市深化辦協調審批。
二、資產清查和評估
(一)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對企業進行清產核資和評估,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認真核實和界定國有產權,嚴禁隱匿國有資產。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對提交的清產核資的范圍、資產及其財務會計報表的完整性、真實性、准確性出具承諾書,並對其結果負責。在前一次清產核資有效期內的,經市國資委同意,可不再進行清產核資。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清理出來的不良資產,經中介機構經濟鑒證後,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企業主管部門申報,經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國資委審批。按照審批許可權,對申報核銷不良資產在200萬元(含200萬元)以內的,由市國資委審批。200萬元以上,由市國資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在批准核銷後,企業需建立「賬銷案存」管理制度,對「賬銷案存」收回的款項可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國有企業改制,必須在清產核資和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依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第12號令)聘請中介機構進行資產和土地使用權評估。企業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必須納入評估范圍。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不得委託同一家中介機構進行。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在出具正式報告前,必須由其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在改制企業內部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資產評估結果經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國資委核准或備案。涉及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其評估結果應報市國土資源局確認。重大評估項目由市國資委組織專家評審。
(四)國有企業改制,由市國資委選聘和委託中介機構對改制企業實施清產核資、經濟責任審計和資產評估。
(五)企業改制涉及資產剝離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國有產權轉讓
(一)改制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要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號令),在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質的產權交易機構進行,並公開信息,競價轉讓。轉讓方式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經市國資委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實行協議轉讓的,對受讓主體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的確定、受讓股權比例等進行公示。
(二)向本企業管理層轉讓國有產權必須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5〕78號)的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受讓意向、參與人員、認購份額、參與形式等。經營管理者不得參與轉讓國有產權的決策、財務審計、離任審計、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底價確定等重大事項,嚴禁自賣自買國有產權。經營管理者對企業經營業績下降負有責任的,不得參與收購本企業國有產權。
(三)轉讓國有產權的價款原則上應一次性支付,如確有困難的,經轉讓和受讓方協商,並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可分期支付,但不超過一年,並且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轉讓價款的30%,其餘價款應當由受讓方提供合法擔保,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凡轉讓國有產權的,一律不得採取一定比例的優惠。
(四)國有企業採取產權轉讓方式改制的,涉及職工養老、醫療費用和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等,按規定核准後,經市國資委批准,從產權轉讓收入專戶中支付。
四、職工合法權益的維護
(一)企業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需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企業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社會保障及離退休人員的費用支付等,按有關政策執行。
(二)國有企業改制經提取的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和補貼,應以現金形式一次性支付或以資產形式建立職工保障基金。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應對原留在改制後企業按規定提取的經濟補償金的安全性負責,建立保障機制,並接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工會等部門的監督,以確保職工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五、加強組織領導
(一)國有企業改制是一項系統工程,要正確處理國有企業改革、發展與穩定的關系,從加快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維護穩定的大局出發,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形成合力,努力做到在穩定中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在改革中促進穩定和發展。要建立競爭機制,積極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民營資本等多種所有制經濟參與國有企業改制,形成股權多元化,推動企業制度創新、機制轉換。要積極引入外部戰略投資人,引進先進管理、技術和人才,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各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健全和完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制度。要加強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