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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個月保單能貸款嗎 2024-10-04 07:08:26

出口企業的外幣貸款可以結匯

發布時間: 2022-05-25 18:25:46

㈠ 什麼是結匯企業的結匯額度是多少個人呢

結匯是指個人或者企業按照當前的匯率買賣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通俗解釋就是將外幣依法換成人民幣。企業網銀即期結售匯單筆最大交易金額為等值3000萬美元,遠期結售匯單筆最大交易金額為等值1000萬美元,超過此金額的結售匯交易,請到開戶網點辦理。只要符合有關規定,個人真實貿易項下的外匯不論結匯還是購匯,都沒有總額限制,按實際需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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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方法
在我國出口業務中,使用議付信用證比較多,對於這種信用證的出口結匯辦法主要有三種:
1.收妥結匯或收妥付款
是指議付行收到外貿公司的出口單據後,經審核無誤,將單據移交國外付款行索取貨款。待收到付款行將貨款撥入議付行帳戶的貸匯通知書時,即按當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給外貿公司。銀行並不墊付資金,這即為收妥付款。這種方式不利於促進外貿企業擴大出口。但是這種方式對議付行來說相對安全所以經常運用。
2.定期結匯
定期結匯是指我國銀行根據向國外銀行索償所需時間,預先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例如銀行審單認可後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動將應收款項結算成人民幣記入外貿企業帳戶。
3.出口押匯
出口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的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出口方)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撥付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貨款。銀行敘作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企業提供資金融通,有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但是目前銀行對信用證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證,所以這種結匯方式目前已經不多用。

㈡ 請問結匯、收匯、付匯都是什麼意思他們都有什麼區別請通俗講解,萬分感謝!

解析:
這個是進出口貿易中的專業術語。匯指的是外匯,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
結匯: 一般是指有收匯的企業在收到從境外匯入到銀行外幣帳戶後,將此帳戶上的外幣兌換成本國貨幣的過程.

收匯: 一般是指出口企業在出口貨物或提供服務等而產生的應收貨款, 從境外匯入的外幣到境內指定收匯銀行的外幣帳戶上的過程.

付匯: 一般是指進口企業在發生進口業務時, 需要從其外匯帳戶上支付貨款到境外的進程.

由於我國是外匯管制國家, 所有的外匯出入境或使用, 都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或備案.

區別是很明顯的,

一,結匯: 是將外匯兌換成本國貨幣, 但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批准.

二,收匯: 是因出口貨物或提供勞務等而產生的收入外匯款項.相當於收款.

三,付匯: 是因進口業務等而產生的支付外匯的業務. 相當於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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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實現人民幣在經常項目下可兌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本規定和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業務范圍辦理結匯、售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業務。

第三條 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及時調回境內。

第四條 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開立外匯帳戶及對外支付。

第五條 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對外收支時,應當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及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章 經常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六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限定的范圍和數量外,境內機構取得的下列外匯應當結匯:

(一)出口或者先支後收轉口貨物及其他交易行為收入的外匯。其中用跟單信用證/保函和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可以憑有效商業單據結匯,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外匯持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

(二)境外貸款項下國際招標中標收入的外匯;

(三)海關監管下境內經營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匯;

(四)交通運輸(包括各種運輸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郵電(不包括國際匯兌款)、廣告、咨詢、展覽、寄售、維修等行業及各類代理業務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收入的外匯;

(五)行政、司法機關收入的各項外匯規費、罰沒款等;

(六)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的外匯,但上述無形資產屬於個人所有的,可不結匯;

(七)境外投資企業匯回的外匯利潤、對外經援項下收回的外匯和境外資產的外匯收入;

(八)對外索賠收入的外匯、退回的外匯保證金等;

(九)出租房地產和其他外匯資產收入的外匯;

(十)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所得外匯收入;

(十一)取得《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的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凈收入;

(十二)國外捐贈、資助及援助收入的外匯;

(十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應當結匯的外匯。

第七條 境內機構(不含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外匯,可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規定辦理結匯:

(一)經營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勞務、技術合作及其他服務業務的公司,在上述業務項目進行過程中收到的業務往來外匯;

(二)從事代理對外或者境外業務的機構代收代付的外匯;

(三)暫收待付或者暫收待結項下的外匯,包括境外匯入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先收後支的轉口貿易收匯、郵電部門辦理國際匯兌業務的外匯匯兌款、一類旅行社收取的國外旅遊機構預付的外匯、鐵路部門辦理境外保價運輸業務收取的外匯、海關收取的外匯保證金、抵押金等;

(四)保險機構受理外匯保險、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結算的保費。

上述各項外匯的凈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全部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八條 捐贈、資助及援助合同規定用於境外支付的外匯,經外匯局批准後方可保留。

第九條 下列范圍的外匯,可以保留:

(一)外國駐華使領館、國際組織及其他境外法人駐華機構的外匯;

(二)居民個人及來華人員的外匯。

第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可在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以內保留外匯,超出部分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或者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賣出。

第十一條 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結匯,結匯人應當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真實的身份證明和外匯來源證明,外匯指定銀行予以結匯登記後報外匯局備案。

第十二條 本規定第七、八、九、十條允許開立外匯帳戶的境內機構和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應當按照外匯帳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十三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用匯,持與支付方式相應的有效商業單據和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用跟單信用證/保函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如需在開證時購匯,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開證申請書;如需在付匯時購匯,還應當提供信用證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二)用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進口付匯通知書及跟單托收結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業單據。核銷時必須憑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

(三)用匯款方式結算的貿易進口,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發票、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正本運輸單據,若提單上的「提貨人」和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與進口合同中列明的買方名稱不一致,還應當提供兩者間的代理協議;

(四)進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5%或者雖超過15%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預付貨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

上述(一)至(四)項下進口,實行進口配額管理或者特定產品進口管理的貨物,還應當提供有關部門簽發的許可證或者進口證明;進口實行自動登記制的貨物,還應當提供填好的登記表格。

(五)進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進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六)出口項下不超過合同總金額2%的暗佣(暗扣)和5%的明佣(明扣)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傭金,持出口合同或者傭金協議、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出口項下的運輸費、保險費,持出口合同、正本運輸費收據和保險費收據;

(七)進口項下的尾款,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驗貨合格證明;

(八)進出口項下的資料費、技術費、信息費等從屬費用,持進口合同或者出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或者出口收匯核銷單、發票或者收費單據及進口或者出口單位負責人簽字的說明書;

(九)從保稅區購買商品以及購買國外入境展覽展品的用匯,持(一)至(八)項規定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

(十)專利權、著作權、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無形資產的進口,持進口合同或者協議;

(十一)出口項下對外退賠外匯,持結匯水單或者收帳通知、索賠協議、理賠證明和已沖減出口收匯核銷的證明;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標保證金持投標文件,履約保證金及墊付工程款項持合同。

第十四條 境內機構下列貿易及非貿易經營性對外支付,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憑用戶提供的支付清單先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兌付,事後核查:

(一)經國務院批準的免稅品公司按照規定范圍經營免稅商品的進口支付;

(二)民航、海運、鐵道部門(機構)支付境外國際聯運費、設備維修費、站場港口使用費、燃料供應費、保險費、非融資性租賃費及其他服務費用;

(三)民航、海運、鐵道等部門(機構)支付國際營運人員伙食、津貼補助;

(四)郵電部門支付國際郵政、電信業務費用。

第十五條 境內機構下列對外支付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四)規定比例和金額的預付貨款;

(二)超過本規定第十三條(六)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傭金;

(三)轉口貿易項下先支後收的對外支付;

(四)償還外債利息;

(五)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現鈔提取。

第十六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利息,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人的付息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七條 財政預算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按照《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財務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財政預算外的境內機構下列非經營性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在境外舉辦展覽、招商、培訓及拍攝影視片等用匯,持合同、境外機構的支付通知書及主管部門批准文件;

(二)對外宣傳費、對外援助費、對外捐贈外匯、國際組織會費、參加國際會議的注冊費、報名費,持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及有關函件;

(三)在境外設立代表處或者辦事機構的開辦費和年度預算經費,持主管部門批准設立該機構的批准文件和經費預算書;

(四)國家教委國外考試協調機構支付境外的考試費,持對外合同和國外考試機構的帳單或者結算通知書;

(五)在境外辦理商標、版權注冊、申請專利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所需費用,持合同和發票;

(六)因公出國費用,持國家授權部門出國任務批件。

上述(一)至(六)項以外的非經營性用匯,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以後,從其外匯帳戶中

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十九條 居民個人的因私用匯,按照《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和《境內居民外匯存款匯出境外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居民個人移居出境後,下列合法人民幣收益,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所列有效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人民幣存款利息,持人民幣存款利息清單;

(二)房產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產租賃合同和房產出租管理部門的證明;

(三)其他資產的收益,持有關的證明材料和收益清單。

第二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資者依法納稅後的利潤、紅利的匯出,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外商投資企業中外籍、華僑、港澳台職工依法納稅後的人民幣工資及其他正當收益,持證明材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二條 按照規定應當以外幣支付的股息,依法納稅後持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書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三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的合法人民幣收入,需匯出境外時,持證明材料和收費清單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四條 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設備、用具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需匯出境外時,持工商登記證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和出售憑證到外匯局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二十五條 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台同胞出境時未用完的人民幣,可以憑本人護照、原兌換水單(有效期為6個月)兌回外匯,攜出境外。


第三章 資本項目下的結匯、售匯與付匯

第二十六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外匯應當在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

第二十七條 境內機構下列范圍內的外匯,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結匯:

(一)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外匯;

(二)境外借款及發行外幣債券、股票取得的外匯;

(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資本項目下外匯收入。

除出口押匯外的國內外匯貸款和中資企業借入的國際商業貸款不得結匯。

第二十八條 境內機構向境外出售房地產及其他資產收入的外匯,除本規定第十條限定的數額外應當賣給外匯指定銀行。

第二十九條 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的還本通知單,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第三十條 境內機構資本項目下的下列用匯,持所列有效憑證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

(一)償還外債本金,持《外債登記證》、借貸合同及債權機構還本通知單;

(二)對外擔保履約用匯,持擔保合同、外匯局核發的《外匯擔保登記證》及境外機構支付

通知;

(三)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投資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准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持國家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合同。

第三十一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的增加、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持董事會決議,經外匯局核准後,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持外匯局核發的售匯通知單到外匯指定銀行兌付: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在境內投資及外方所得利潤在境內增資或者再投資,持外匯局核准件辦理。
第四章 結匯、售匯及付匯的監管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也可以在外匯調劑中心買賣外匯,其他境內機構、居民個人、駐華機構及來華人員只能在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和售匯。

第三十三條 從外匯帳戶中對外支付時,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根據規定的外匯帳戶收支范圍及本規定第二、三章相應的規定進行審核,辦理支付。

第三十四條 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售匯和付匯後,應當在相應的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上簽章後留存備查。

第三十五條 外匯指定銀行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和規定的買賣差價幅度,確定對客戶的外匯買賣價格,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

第三十六條 從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購匯支付,應當在有關結算方式或者合同規定的日期辦理,不得提前對外付款;除用於還本付息的外匯和信用證/保函保證金外,不得提前購匯。

第三十七條 為使有遠期支付合同或者償債協議的用匯單位避免匯率風險,外匯指定銀行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幣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第三十八條 易貨貿易項下進口,未經外匯局批准,不得購匯或者從外匯帳戶支付。

第三十九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應當按照規定向外匯局報送結匯、售匯及付匯情況報表。外匯指定銀行應當建立結售匯內部監管制度,遇有結售匯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局報告。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應當在其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帳戶、按照本規定辦理結匯、購匯、付匯業務。境內機構在異地和境外開立外匯帳戶,應當向外匯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經常項下的外匯收入,經批准可以在注冊地選擇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結算帳戶。

第四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和有結匯、購匯、付匯業務的境內機構,應當無條件接受外匯局的監督、檢查,並出示、提供有關材料。對違反本規定的,外匯局可對其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處罰;對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對

其處於暫停結售匯業務的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26日發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註: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信用證/保函項下保證金提前購匯問題的批復》(匯復〔2001〕73號)修改。

㈢ 請問為什麼外匯局要規定除出口押匯外,其它國內外匯貸款只能對外支付,不能結匯

這是為了避免企業通過外匯貸款結匯的方式投機人民幣升值。
簡單的說,在預期人民幣升值情況下,如果一個企業申請外幣流動資金貸款,並將其即期結成人民幣(假設此時人民幣兌美元為6:1),然後在歸還貸款時以人民幣購匯還貸(假設人民幣兌美元升值到5:1),每1百萬美元貸款,不考慮其他因數情況下,企業就可以獲得100萬人民幣的匯率收益。如果大量企業如此操作,將對人民幣匯率產生極大壓力,所以正是考慮到有此可能,外匯局才規定不允許外幣貸款結匯。
至於出口押匯,是由於歸還押匯的資金來源於出口收匯,基本不存在購匯還貸,金額有限且有銀行控制貿易背景真實性,所以外匯局允許其結匯,同樣的如保理、包買等貿易融資均允許結匯。

㈣ 國內外匯貸款中,銀行可以直接辦理結匯的是

銀行可以直接辦理結匯的是個人結匯與公司結匯。
結匯是指外匯收入所有者將其外匯收入出售給外匯指定銀行,外匯指定銀行按一定匯率付給等值的本幣的行為。結匯有強制結匯、意願結匯和限額結匯等多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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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原則
1. 債權人(金融機構)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債務人(非金融機構)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支付時承擔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責任。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跨境支付及經常項目支出的,應符合相關的經常項目、資本項目外匯管理規定。
2.除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外,其他國內外匯貸款不允許結匯。
3.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資金結匯和使用應符合相關經常目外匯管理規定。
4.未取得貨物出口真實性證明材料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出口貿易融資和境內外匯貸款,須通過國內外匯貸款專戶,可由債務人自行選擇按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選擇意願結匯的,應同時開立與之對應的結匯待支付賬戶,或與其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共用一個結匯待支付賬戶。銀行審核結匯資金使用的真實性與合規性,並在貸款合同正本中簽注本次結匯金額及尚可結匯金額,結匯後人民幣資金用途應與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相符。此類結匯應申報為「924010 國內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外匯貸款本金結匯」。
5.國內外匯貸款資金用於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符合《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不允許結匯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結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不允許購匯償還的國內外匯貸款,不得辦理與購匯交易背景相關的外匯衍生產品業務。
6.同一債務人在不同金融機構開立的同名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之間進行原幣劃轉,劃出行應在境內劃轉申報時註明「國內外匯貸款同名劃轉」字樣,收款行應核對收款賬號是否為國內外匯貸款賬戶。
7.金融機構為債務人辦理國內外匯貸款資金外幣劃轉業務後,應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或境內劃轉收支申。

外匯結匯方式有哪些?外匯結匯方式分為匯付、托收、信用證和其他。 1.匯付包括: (1)信匯 (2)電匯 (3)票匯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單(D/P) (2)承兌交單(D/A) 3.信用證(L/C) 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㈤ 現在, 出口企業可以保留外匯賬號, 自主結匯。 如果你是出口企業,什麼時候結匯最好 為什麼押匯是什麼

要看匯率情況了,這幾年的趨勢看,大部分都是直接結匯,避免人民幣升值造成的匯兌損失。 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是指議付行在審單無誤情況下,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公司)的匯票和單據,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到估計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將餘款按議付日外匯牌價折成人民幣,拔給外貿公司。議付行向受益人墊付資金買入跟單匯票後,即成為匯票持有人,可憑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銀行做出口押匯,是為了對外貿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利於外貿公司的資金周轉。該業務是指銀行憑出口商提供的信用證項下完備的貨運單據作抵押,在收到開證行支付的貨款之前,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業務。貼現則是銀行對於未到期的遠期票據有追索權地買入,為客戶提供短期融資業務。對客戶來說如為即期收匯,可申請出口押匯;如為遠期收匯,則在國外銀行承兌可申請出口貼現。 辦理出口押匯業務的要求: (1)出口押匯的申請人應為跟單信用證的受益人且資信良好,銀行為客戶提供出口押匯融資時,與客戶簽定出口押匯業務總承諾書,並要求客戶逐筆提出申請,銀行憑其提交的單證相符的單據辦理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按規定利率計收外幣利息。 (2)出口押匯是銀行對出口商保留追索權的融資,但銀行如作為保兌行、付款行、或承兌行時不能行使追索權。 (3)銀行只辦理跟單信用證項下銀行承兌票據的貼現,申請人辦理貼同業務應向銀行提交貼現申請書,並承認銀行對貼現墊款保留追索權。 (4)貼現票據的期限不超過180天,貼現天數以銀行貼現日起算至到期日的實際天數,貼現利率將按規定執行並計收外幣貼現息,貼現息將從票款中扣除。 出口押匯業務的作用: 客戶出口交單後,憑與信用證要求相符、收匯有保障的單據向銀行申請短期融資,客戶能在國外收匯到達之前提前從銀行得到墊款,加速資金周轉。 出口押匯業務特點: (1)押匯/貼現系短期墊款,押匯期限一般不超過90天,貼現不超過180天。 (2)押匯/貼現系預扣利息後,將剩餘款項給予客戶,利息按融資金額×融資年利率×押匯天數/360計算。 (3)押匯/貼現系銀行保留追索權的墊款,不論保種原因,如無法從國外收匯,客戶應及時另籌資金歸還墊款。 銀行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將拒絕接受押匯申請: (1)來證限制其他銀行議付的。 (2)遠期信用證超過180天的。 (3)運輸單據為非物權憑證的。 (4)未能提交全套物權憑證的。 (5)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 (6)轉讓行不承擔獨立付款責任的轉讓信用證。 (7)單證或單單間有實質性不符點。 (8)索匯路線迂迴曲折,影響安全及時收匯的。 (9)開證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是局勢緊張動盪或發生戰爭的國家或地區的。 (10)收匯地區外匯短缺,管制較嚴,或發生金融危機,收匯無把握的。 (11)其他銀行認為不宜提供押匯的情況。

㈥ 銀行辦理出口押匯等具有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購匯償還業務的報備要求是什麼

1、出口貿易融資項下資金,可直接入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可按支付結匯或意願結匯方式結匯,已結匯的境內外匯貸款不得購匯償還,並且不得辦理套保(需用自有外匯或者外匯收入還款)
2、債務人應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出口貿易融資 (含已結匯使用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即允許結匯的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不得購匯還貸,其他不允許結匯的可以購匯還貸。
3、出口項下無法按時收匯時,債務人需通過銀行向外管備案後才能購匯償還境內外匯貸款。
4、提前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的,最多提前不超過5個工作日購匯入國內外匯貸款賬戶。
拓展資料:
(一)全國推廣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在確保資金使用真實合規並符合現行資本項目收入使用管理規定的前提下,允許符合條件的企業將資本金、外債和境外上市等資本項目收入用於境內支付時,無需事前向銀行逐筆提供真實性證明材料。經辦銀行應遵循審慎展業原則管控相關業務風險,並按有關要求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抽查。所在地外匯局應加強監測分析和事中事後監管。
(二)取消特殊退匯業務登記。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分類為A類的企業,辦理單筆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退匯日期與原收、付款日期間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於特殊情況無法原路退匯的業務,無需事前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可直接在金融機構辦理。金融機構在為企業辦理以上免於登記的退匯業務時,應在涉外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註明「特殊退匯」。
(三)簡化部分資本項目業務登記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內保外貸和境外放款注銷登記下放至銀行辦理。非金融企業內保外貸責任已解除且未發生內保外貸履約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內保外貸注銷登記。非金融企業境外放款期限屆滿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況下,可到其所屬分局(外匯管理部)轄內銀行直接辦理境外放款注銷登記。

㈦ 憑出口信用證抵押獲得的國內貿易融資外匯貸款,所得貸款可以直接結匯嗎有沒有什麼要求

一. 信用證出口押匯(NEGOTIATIONS UNDER GUAUNTEE)

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的情況下,因資金短缺,在貨物裝船發貨後,將信用證要求的有關全套單據交到銀行,要求銀行立即按照信用證的金額進行付款,使出口商能夠得到短期的資金周轉。

二. 出口押匯種類

1.信用證單據的押匯

出口商根據信用證的要求,將信用證上面所列的各種單據和信用證交給銀行進行短期借款,實際上就是用信用證的單據抵押給銀行。

2.遠期信用證承兌的押匯

出口商的遠期信用證業務,得到開證銀行承兌通知,出口商利用遠期信用證的承兌通知,向銀行申請短期借款。

3.遠期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

用遠期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口商拿到了一張遠期銀行匯票,這張匯票已經被銀行承兌了,但還沒有到期,出口商可以拿著張匯票抵押給銀行進行借款。

三. 信用證出口押匯的操作規程

1.向銀行提供外匯押匯借款申請書。申請書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的介紹、企業的財務狀況、申請的金額、申請的期限。

2.向銀行提供有關的資料。

(1).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2).外貿合同或代理協議。

(3).企業的近三年年度財務報表及最近一期的財務報表。

(4).銀行的出口議付(押匯)申請書。

(5).銀行的出口押匯協議書。

(6).信用證正本及信用證修改的正本。

(7).信用證(包括信用證修改)要求的全套單據。

3.信用證出口押匯的金額

(1).押匯金額最高為匯票金額的90%,一般採用預扣利息方式,即押匯金額-押匯利息。

(2).即期信用證的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360天

(3).遠期信用證押匯利息=(押匯金額×押匯利率×押匯天數)×(承兌付款日-押匯起息日)/360天

4.押匯期限

(1).即期信用證押匯期限根據各個國家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情況下的國家期限如下:

15天:日本、韓國、港澳、新加坡、馬來西亞

20天:歐洲、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

25天:西亞各國、中南美洲、非洲

30天:其他國家或地區

(2).遠期信用證承兌後押匯的期限為押匯起息日起至承兌付款日。

5.議付款的回收和貸款的歸還

如果議付款的收回,歸還押匯金額還有餘額時,銀行將會將余額轉入企業的有關帳戶中。如果銀行實際收到議付款的時間長於押匯的時間,這段時間的利息,銀行將會向企業追收。

6.以下情況,在銀行辦理出口押匯將會受到限制

(1).信用證不再同一家銀行通知、付款(或承兌)和議付。因此企業最好選擇同一家銀行進行通知付款(或承兌)和議付。

(2).信用證為可撤銷(或可轉讓)。因此企業不要要求開出此類型信用證。

(3).信用證已用於抵押。抵押包括打包放款。

(4).申請押匯期限超過90天。因此企業要求對方開出遠期信用證要低於90天。

(5).信用證為付款信用證。因此企業不要要求開出此類信用證。

(6).信用證項下的單據有不符點。企業一定要按照信用證的各項條款的要求製作單據。

(7).信用證的有效地點在國外。因此信用證的有效地點要求在中國。

(8).信用證交單期離有效期很近。因此一方面要求信用證的有效期長一點,另一方面企業製作單據時應抓緊時間做好。

(9).遠期信用證已經寄出單據,還沒有被承兌。因此遠期信用證承兌後才能到銀行辦理出口押匯。

(10).開證銀行的信譽不佳。因此信用證開證時應選擇一些大的銀行進行開證。

(11).開證銀行的國家政局不穩定、外匯管制教嚴、資信等級較低、戰爭多發地、開證銀行處於經營危機。因此信用證開證時也要考慮該國的國家形勢。

㈧ 企業出口收貨款後,可以一直放著先不結匯嗎還是有規定多久之內要結匯

可以,一年之內結匯就行。
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完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根據《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境內機構資本項目的下列收入,可以向國家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局」)審請結匯:
(一)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於投資項目正常開支的資本金;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和原材料的境外中長期借款,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立項合同中已明確為人民幣投資的部分。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但其申請結匯的最高金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短期流動資金月平均余額的30%。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審批時已明確在國內使用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
(七)經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收入。
第三條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已經局批准存入其投資臨時帳戶,用於在境內支付開辦費等費用的,可以向所在地局申請結匯。
第四條境內機構申請資本項目收入結匯,應當向局提供下述所列有效憑證:
(一)外國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轉)貸款登記證》和在境內采購與項目有關的設備、原材料的合同和憑證;
(二)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的結匯,持《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在境內采購設備、原材料的合同或者其它費用的收據;
(三)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立項合同和境內采購合同;
(四)外商投資企業借入的用於貿易項下流動資金的短期國際商業貸款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有關貿易憑證、商業單據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
(五)境內機構對外發行股票收入的結匯,持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允許對外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和招股說明書(外商投資企業還需持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證》,按招股說明書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發行的除股票以外的其它有價證券的結匯,持《外債登記證》、國家計委或其授權部門的批准文件,按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比例結匯。
(七)國家管理局批準的其它資本項目收入的結匯,持局要求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作為投資匯入的結匯,持開辦費等費用有效支付憑證或支付清單。結匯後,不得將所結人民幣再轉換成。
第六條境內機構、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下的,到所在地局辦理《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一次結匯3000萬美元以上(含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局報國家管理局核准;累計結匯超過3000萬美元的,由所在地局報國家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指定銀行應當憑局的《資本項目結匯核准件》為境內機構辦理資本項目結匯。
第八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境內機構和指定銀行,由局根據《中華人民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條本辦法由國家計理局負責解釋。

㈨ 請問出口收匯結匯的詳細流程謝謝

1、企業在外匯局交互平台出口預付合同登記;

2、企業在交互平台出口預付提款登記;

3、預收款收匯後開戶銀行將其轉入待核查帳戶;

4、企業到開戶銀行申請預收款出待核查帳戶;

5、銀行審核收匯資料並上交互平台扣減預收款收匯額度;

6、審核無誤後銀行將預收款自待核查帳戶轉出,根據企業要求可入企業外幣一般結算戶或直接結匯;

7、如交互平台額度不夠,企業可憑相關業務單據前往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單筆預收款額度,並憑外匯局核准件在銀行辦理預收款轉出或結匯

(9)出口企業的外幣貸款可以結匯擴展閱讀:

通關手續

通關手續極為煩瑣又極其重要,如不能順利通關則無法完成交易。

1、屬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須辦出口商品檢驗證書。

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四個環節:

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

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

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並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檢驗方法有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2、須由專業持有報關證人員,持箱單、發票、報關委託書、出口結匯核銷單、出口貨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檢驗證書等文本去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箱單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裝箱明細。

發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產品證明。

報關委託書是沒有報關能力的單位或個人委託報關代理行來報關的證明書。

出口核銷單由出口單位到外匯局申領,指有出口能力的單位取得出口退稅的一種單據。(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核銷單)

商檢證書是經過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或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後而得到的,是各種進出口商品檢驗證書、鑒定證書和其他證明書的統稱。是對外貿易有關各方履行契約義務、處理索賠爭議和仲裁、訴訟舉證,具有法律依據的有效證件,同時也是海關驗放、徵收關稅和優惠減免關稅的必要證明.

㈩ 外匯貸款結匯是什麼意思

結匯是指企業或個人按照匯率將買進外匯和賣出外匯進行結清的行為。進出口專業公司,根據進口業務需要,以本國的貨幣按照國家公布的外匯牌價,向外匯專業銀行購買外幣匯往國外,或將出口所得外幣,按照牌價售與外匯銀行而摺合成本國貨幣,在對外貿易中,均稱為結匯。我國外匯牌價,規定由中國銀行逐日公布,外匯管理,亦由中國銀行進行。牌價有買價和賣價。賣價要高於買價,其間的差額為銀行兌換的手續費,或稱兌換收益。
人結匯是指向個人客戶提供的、按照銀行提供的即時牌價將客戶的外幣兌換為人民幣的業務。強制結匯是指所有外匯收入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不允許保留外匯;意願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可以賣給外匯指定銀行,也可以開立外匯賬戶保留,結匯與否由外匯收入所有者自己決定;限額結匯是指外匯收入在國家核定的數額內可不結匯,超過限額的必須賣給外匯指定銀行。在我國,過去是實行強制結匯制的,在2008年8月1日 新《外匯管理條例》出台之後,目前,我國實行的是實行意願結匯制(willingness exchange settlement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