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貸款類型 » 貸款詐騙罪主體是企業

貸款詐騙罪主體是企業

發布時間: 2022-05-26 21:44:42

Ⅰ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

法律分析:貸款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詐騙手段,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但是,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Ⅱ 貸款詐騙罪屬於單位犯罪嗎

貸款詐騙罪不屬於單位犯罪。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詐騙貸款的犯罪分子串通並為之提供詐騙貸款幫助的,應以貸款詐騙罪的共犯論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Ⅲ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單位還是個人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必須是,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理由如下:我國刑法主要基於自然人的行為來制定的,刑法中的任何罪都適用於自然人,單位犯罪只是刑法中的「例外」主體,有「主體以自然人為原則,以單位為例外」的意味。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具有局限性,單位不可能成為一切犯罪的主體,不可能對一切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刑法規定了單位可以成為某種犯罪的主體時,才可能將單位認定為犯罪主體。單位犯罪的法定性才使單位成為犯罪主體,而我國刑法對詐騙罪的規定,未將單位列為此罪的主體,故詐騙罪的主體不能是單位,當然只有自然人了。

Ⅳ 單位能否作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法律分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法律規定,對單位的懲處只有罰金一種方法,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卻是在用國家的財政撥款來繳納罰金。這實質等於國家的自我懲罰,將國家的金錢從一個口袋掏出來,卻又放進了另一個口袋。再者,國家機關一旦繳納罰金,又勢必影響其正常運作,這對國家職能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都是極其不利的。國家為了維護機關的正常運轉又不得不再次向受過懲罰的機關下撥財政資金,這一過程又無形之中給相關財政機構增加了負擔,而犯罪機關本身卻似乎並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害。這樣的刑罰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懲誡的作用,成為一種玩笑和擺設,成為對刑法科學性與嚴厲性的莫大諷刺。

2、自1987年我國刑事立法認可「單位犯罪」這個概念以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按條文規定應該認定為國家機關犯罪的案件,如丹東汽車走私案、泰安汽車走私案等。但是從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中不難發現,對於此類案件,執法、司法機關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機關的罪刑和責任,而是熱衷於追究有關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從而使相關法律法規被束之高閣。這不僅說明這些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實質意義不大,更說明了追究有關領導、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就已經能夠解決所謂的國家機關「犯罪」的問題。有學者乾脆指出,那些貌似機關犯罪的案件,實質都是機關負責人或負責人與一般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追究國家機關的刑事責任會遇到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樣既達到懲罰機關的目的,又能維護機關,保證其以後的正常運作。但我們的司法機構又不能勝任懲罰者與保護者的雙重身份,面對這樣的困難,它們習慣性地無奈地選擇了迴避,將犯罪直接定性為自然人行為。

法律依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

Ⅳ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單位嗎

你好。
一、單位不能犯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刑法規定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是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1、法律規定,對單位的懲處只有罰金一種方法,如果要給一個機構上刑,怎麼上呢?。單位包括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卻是在用國家的財政撥款來繳納罰金。這實質等於國家的自我懲罰,將國家的金錢從一個口袋掏出來,卻又放進了另一個口袋。再者,國家機關一旦繳納罰金,又勢必影響其正常運作,這對國家職能的實現和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進行都是極其不利的。國家為了維護機關的正常運轉又不得不再次向受過懲罰的機關下撥財政資金,這一過程又無形之中給相關財政機構增加了負擔,而犯罪機關本身卻似乎並未受到實質性的損害。這樣的刑罰根本起不到教育和懲誡的作用,成為一種玩笑和擺設,成為對刑法科學性與嚴厲性的莫大諷刺。
2、自1987年我國刑事立法認可「單位犯罪」這個概念以來,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按條文規定應該認定為國家機關犯罪的案件,如丹東汽車走私案、泰安汽車走私案等。但是從這些案件的處理結果中不難發現,對於此類案件,執法、司法機關往往不是去分析和追究犯罪機關的罪刑和責任,而是熱衷於追究有關領導或主要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從而使相關法律法規被束之高閣。這不僅說明這些法律條文形同虛設,實質意義不大,更說明了追究有關領導、負責人的刑事責任就已經能夠解決所謂的國家機關「犯罪」的問題。有學者乾脆指出,那些貌似機關犯罪的案件,實質都是機關負責人或負責人與一般人員為謀求不正當利益而實施的自然人犯罪。司法實踐中追究國家機關的刑事責任會遇到許多難以逾越的障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怎樣既達到懲罰機關的目的,又能維護機關,保證其以後的正常運作。但我們的司法機構又不能勝任懲罰者與保護者的雙重身份,面對這樣的困難,它們習慣性地無奈地選擇了迴避,將犯罪直接定性為自然人行為。
二、貸款詐騙罪的處罰
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2)攜帶貸款逃跑的;(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Ⅵ 單位是否能成為貸款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

不能。
根據刑法規定,信用卡詐騙的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貸款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
信用卡(英語:Credit Card),又叫貸記卡。是一種非現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簡單的信貸服務。信用卡一般是長85.60毫米、寬53.98毫米、厚1毫米的具有消費信用的特製載體塑料卡片。是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憑此向特約單位購物、消費和向銀行存取現金,其形式是一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