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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發放外匯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5-29 11:10:07

1. 發放政策性外匯貸款 和 辦理國家重點項目貸款的是商業銀行嗎

外匯管理
亦稱為外匯管制,是指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所實施的一種限制性的政策措施。

2. 商業銀行外幣

第一個問題是錯誤的!

中國人民銀行
貸款通則

第二十四條 對貸款人的限制: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得對自然人發放外幣幣種的貸款。

第二個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權機關。
對的

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
(1999年3月2日發布 銀發〔1999〕77號)

第一章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經國務院授權的利率主管機關,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利率管理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3. 外匯貸款的種類

(一)按外匯貸款的投向分按投向分有固定資金貸款和流功資金貸款。其中固定資金貸款又可分為技術改造貸款和基本建設貸款。
(二)按融資的目的分
1.對外貿易貸款
該類貸款是進出口融資方式。為國際貿易提供資金融通,是商業銀行國際信貸業務的一個重要方面。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打包貸款。打包貸款是銀行對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商生產進料、加工、包裝運輸的資金需要而發放的專項貸款。打包貸款是銀行辦理出口押匯之前的貸款,與出口押匯有密切關聯。
(2)出口押匯。出口押匯是銀行應出口商的要求,以裝運出口後提交的與信用證要求完全相符的全套單據為依據,以應收的出口款項為抵押對出口商發放的結算貸款。
(3)進口押匯。進口押匯是銀行在信用證項下,殆進口商付款贖單的資金不足而發放的貸款。
(4)銀行承兌。由借款人(進出口商)以對外貿易交易為基礎,開立最長期限為6個月的匯票,經國際大銀行承兌,然後在金融市場上貼現,以取得資金的融通。
(5)代理融通。代理融通又稱代收賬款、代客收賬、出口賬款保理。代理融通是指商業銀行或專業代理融通公司購買借款企業的應收賬款,並在賬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資金之外的其他服務項目。
(6)包買票據。包買票據,習慣上稱之為「福費廷」,又叫元追索權信貸,是對外貿易中一種新的中期資金融通形式.是一種由出口地銀行通過出口商給予進口商的信貸,而出口商卻不需承擔進口商停止或拒付款的風險。
2.出口信貸
出口信貸,是為擴大本國大型成套設備、運輸工具的出口,由國家給予利息補貼和承擔信貸風險,由本國銀行對本國出口商或外國進口商(或銀行)提供的優惠貸款。
(三)按外匯資金來源分1.現匯貸款
2.轉貸款
轉貸款是指商業銀行既作為債務人,對外簽訂貸款協議,借入資金;又作為債權人,將此資金轉貸給國內企業。轉貸款多屆國際融資貸款。
3.項目貸款
項目貸款是若干貸款人(銀團、多國銀行、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共同向另一項目公司提供的中長期貸款,專用於大型工程建設或生產性項目的信貸。
4.金融信貸和其他
(四)按貸款組織的方式分
1.銀團貸款
銀團貸款又稱辛迪加貸款,是由一家或幾家銀行牽頭,多家銀行參加,按一定的分工和出資比例組成銀行集團,向某一特定借款者發放的貸款。
2.聯合貸款
聯合貸款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共同對某一客戶或某一項目進行貸款,但各家銀行分簽貸款合同,分別談判貸款條件
3.單一銀行貸款
(五)按外匯貸款期限長短分
1.短期貸款
短期貸款,是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2.中長期貸款
中長期貸款,是1年以上的外匯貸款。

4. 1.商業銀行外匯貸款與人民幣貸款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外幣貸款是指未必償還的貸款,不論取得貸款時是哪種貨幣。

5. 銀行代客戶買賣外匯是什麼業務

一、外匯存款
外幣儲蓄存款:銀行吸收自然人外匯資金的業務。
外匯存款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二、外匯貸款
外匯貸款包括境內外匯貸款和境外外匯貸款。
境內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和具有中國國籍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放的外匯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內外匯貸款的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境外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外機構和我國在境外注冊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外外匯貸款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審批。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
銀行發放境內、外外匯貸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三、外匯匯款
是指銀行利用結算工具將客戶的外匯資金匯入客戶指定的帳戶或解付匯入的外匯資金。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四、外幣兌換
是指銀行和銀行設立的外幣兌換分支機構辦理的自然人、駐華機構在非貿易項下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
此項業務中「外幣」包括外幣現鈔、現匯存款、外幣支票、外幣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證等。
以人民幣匯價套算的兩種外幣的兌換應視為兩次外幣兌換。
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守非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五、外匯同業拆借
是指金融機構間臨時調劑外匯頭寸餘缺的借貸行為,包括境內外外匯同業拆借。
境內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拆借雙方應以合同形式明確外匯拆借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及雙方權力和義務或通過授信額度進行。拆借的期限和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境外外匯同業拆借可通過授信額度進行,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銀行從境外拆入資金應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控制,實行余額管理。
銀行辦理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六、外匯借款
包括境內外匯借款和境外外匯借款。
境內外匯借款是指銀行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按規定利率借進一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境內外匯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6. 商業銀行的外匯業務有哪些

外匯業務主要有: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匯款、結售匯、貿易融資、國際結算等
只要有外匯業務資格的銀行均對客戶開放,部分業務限制對個人提供,如國際結算、貿易融資等。外匯業務目前在境內對個人開放的主要有存款、匯款、和結售匯吧。

7. 銀行外匯業務的主要風險點

商業銀行面臨的主要風險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國家風險、聲譽風險、法律風險、戰略風險。其中,市場風險又可以分為利率風險、外匯風險、股票價格風險和商品價格風險,分別是指由於利率、匯率、股票價格和商品價格的不利變動而帶來損失的可能性。由此可見,商業銀行面對的外匯風險是市場風險中的一種。1999年,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將中國匯率制度劃分為「釘住單一貨幣的固定釘住制」,這里的「單一貨幣」實質上是指美元。這種匯率制度使得人民幣與美元之間的匯率始終保持相對穩定的狀態,因此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中國商業銀行面對的外匯風險都比較小。然而,自2018年7月21日起,中國開始實行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下稱「匯改」)。「匯改」之後,人民幣與其他貨幣之間匯率的波動性逐漸增大,並步入快速升值的軌道。
拓展資料:
銀行外匯的主要業務范圍界定
一、外匯存款
外幣儲蓄存款:銀行吸收自然人外匯資金的業務。外匯存款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二、外匯貸款
外匯貸款包括境內外匯貸款和境外外匯貸款。境內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和具有中國國籍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放的外匯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內外匯貸款的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境外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外機構和我國在境外注冊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外外匯貸款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審批。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銀行發放境內、外外匯貸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三、外匯匯款
是指銀行利用結算工具將客戶的外匯資金匯入客戶指定的帳戶或解付匯入的外匯資金。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四、外幣兌換
是指銀行和銀行設立的外幣兌換分支機構辦理的自然人、駐華機構在非貿易項下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此項業務中"外幣"包括外幣現鈔、現匯存款、外幣支票、外幣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證等。以人民幣匯價套算的兩種外幣的兌換應視為兩次外幣兌換。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守非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五、外匯同業拆借是指金融機構間臨時調劑外匯頭寸餘缺的借貸行為,包括境內外外匯同業拆借。
境內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拆借雙方應以合同形式明確外匯拆借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及雙方權力和義務或通過授信額度進行。拆借的期限和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境外外匯同業拆借可通過授信額度進行,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銀行從境外拆入資金應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控制,實行余額管理。銀行辦理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8. 銀行外匯業務的銀行外匯業務范圍界定

外幣儲蓄存款:銀行吸收自然人外匯資金的業務。
外匯存款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外匯貸款包括境內外匯貸款和境外外匯貸款。
境內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內依法設立的機構和具有中國國籍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發放的外匯貸款以及外國政府、國際金融組織轉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內外匯貸款的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的規定。
境外外匯貸款:是指銀行對境外機構和我國在境外注冊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和進出口信貸。銀行發放境外外匯貸款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審批。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
銀行發放境內、外外匯貸款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是指銀行利用結算工具將客戶的外匯資金匯入客戶指定的帳戶或解付匯入的外匯資金。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是指銀行和銀行設立的外幣兌換分支機構辦理的自然人、駐華機構在非貿易項下的人民幣與外幣的兌換。
此項業務中「外幣」包括外幣現鈔、現匯存款、外幣支票、外幣信用卡、旅行支票、旅行信用證等。
以人民幣匯價套算的兩種外幣的兌換應視為兩次外幣兌換。
銀行辦理此項業務應遵守非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是指金融機構間臨時調劑外匯頭寸餘缺的借貸行為,包括境內外外匯同業拆借。
境內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可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拆借雙方應以合同形式明確外匯拆借的金額、期限、利率、用途及雙方權力和義務或通過授信額度進行。拆借的期限和利率應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
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對象為境外金融機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境外外匯同業拆借可通過授信額度進行,境外外匯同業拆借的利率應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銀行從境外拆入資金應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短期外債指標控制,實行余額管理。
銀行辦理外匯同業拆借業務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 包括境內外匯借款和境外外匯借款。
境內外匯借款是指銀行向境內中資金融機構按規定利率借進一定數額的外匯資金。境內外匯借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境外外匯借款是指銀行直接向境外金融機構或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借進一定的外匯資金以及銀行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轉貸款。境外外匯借款利率依照國際金融市場利率水平,接受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的轉貸款除外。境外外匯借款須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外匯債券、外匯票據等。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指銀行作為發行人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作為代理方代客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發行、承銷和兌付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的經營活動。
銀行在境外發行和代理境內客戶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受國家外債規模控制。 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以自有或自籌外匯資金,在境內、外證券市場 買入或賣出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
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是指銀行作為代理方代客戶在境內、外證券市場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經營活動。包括銀行代客戶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股票以外外幣有價證券交易活動。
銀行在境外證券市場上買賣或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須按季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備案。 外匯票據承兌:是指銀行作為外匯票據受票人承諾在外匯票據到期日執行出票人付款命令的行為。
外匯票據貼現:是指銀行為外匯票據持票人辦理的票據融資行為,銀行在外匯票據到期前,從票面金額中扣除貼現利息後,將余額支付給外匯票據持票人。 銀行受客戶委託辦理的貿易、非貿易項上的結算業務,包括開立進口信用證、付款保函,辦理進口代收、匯出境外匯款等及售匯、付匯;通知國外開來出口信用證、保函,辦理出口審單、議付、托收、國外匯入匯款的解付等及結匯。此外還包括進出口押匯、打包放款等貿易融資業務。
此業務項下不包含離岸業務。 銀行憑其資信以自有外匯資金向境內外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未按合同規定償付外匯債務時,由擔保人代為履行償付外匯債務義務的保證。
外匯擔保包括境內外匯擔保和涉外外匯擔保。境內外匯但保:是指銀行對境內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出具的外匯擔保;涉外外匯擔保:是指銀行對境外債權人或其他受益人和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出具的外匯擔保。
銀行辦理外匯擔保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有關規定。銀行辦理涉外外匯擔保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的《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匯擔保管理辦法》。 自營外匯買賣:是指銀行以自有和自籌的外匯資金在國際金融市場按市場匯價進行的可自由兌換貨幣間買賣的經營活動,包括銀行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外匯買賣交易活動。
代客外匯買賣: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依據其委託指示買入或賣出外匯,並根據交易金額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的交易經營活動。包括銀行代客戶從事資金管理所進行的外匯買賣交易活動。
個人外匯買賣:銀行根據國際外匯市場匯價水平,為自然人辦理以保值避險為目的的可自由兌換外幣間買賣並收取一定手續費的經營活動。
銀行經營自營外匯買賣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關於金融機構辦理自營外匯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銀行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應遵守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的《金融機構代客戶辦理即期和遠期外匯買賣管理規定》。有權經營代客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批准,可經營個人外匯買賣業務。
十三、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
外匯信用卡的發行:是指參加信用卡國際組織的境內商業銀行經批准在境內向個人和單位發行信用支付工具的業務。
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境內銀行與境外發卡機構簽訂協議代理其發行信用卡並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代理國外信用卡付款:境內銀行為境外發卡機構發行的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內消費和取現辦理清算的業務。
外匯信用卡持卡人為境內非居民的,可在境外和境內特約商戶及代辦銀行使用;持卡人為境內居民的,只能在境外使用外匯信用卡。外匯信用卡包括商務卡和個人卡兩種。商務卡申領對象為國外在華常駐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和有現匯帳戶的國內企業;個人卡申領對象為國外在華常駐人員和有合法外匯收入的中國公民。
銀行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匯信用卡應與持卡人建立授信額度制度。
境內使用外匯信用卡須遵守境內不得外幣計價結算的規定和其它有關規定。 資信調查:是指銀行接受境內外客戶委託,對企業的資信狀況進行調查或對客戶自身資信進行調查,向其業務對象證明自身資信的業務。
咨詢: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託,解答與金融業務有關的詢問,或為決策提供依據的業務。
見證業務:是指銀行為申請人提供證明,證明申請人向受益人所提供的材料屬實、有履約能力,但不負法律責任的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它外匯業務:是指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發展的需求和經營狀況批準的上述十四項業務以外的外匯業務。

9. 什麼是外匯貸款

外匯貸款是銀行以外幣為計算單位向企業發放的貸款。外匯貸款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外匯貸款,僅指我國銀行運用從境內企業、個人吸收的外匯資金,貸放於境內企業的貸款;廣義的外匯貸款,還包括國際融資轉貸款,即包括我國從國外借入,通過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轉貸於境內企業的貸款。外匯貸款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一項重要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外匯資金,強化經營機制,獲取經濟效益的主要手段,也是銀行藉以聯系客戶的一條主要途徑。目前我國銀行辦理的外匯貸款業務有現匯貸款、特種貸款、「三貸」外匯貸款(買方信貸、政府貸款和混合貸款的簡稱)、國際商業貸款、國際銀團貸款。

10. 商業銀行貸款有哪些種類

按償還期不同,可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

商業銀行IT 解決方案具有「業務復雜、系統繁多、介面廣泛」的特點,要求IT 解決方案提供商在對客戶需求的理解程度、對系統架構的設計水平、對開發技術及各項標準的掌握程度等多方面有較高的技術能力。

國內具備一定規模的IT 解決方案提供商經過多年的發展,在這些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定的競爭優勢和市場基礎。對於市場潛在進入者,將受到行業經驗和知識、產品和技術水平、客戶忠誠度等多方面的限制,所面臨的行業進入門檻較高。

商業銀行的成立實行特許制:

商業銀行由國家特許成立,發放銀行經營許可證的部門是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特許審批過程主要是:首先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審查。形式審查要弄清各種申請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實質審查要弄清申請人是否符合各項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的條件。審查通過後,由申請人將填寫的正式申請表和法律要求的其他文件、資料,報中國銀監會特許批准並頒發經營許可證。

值得一提的是,特許批準的權力完全屬於國家,符合成立商業銀行的各項條件也並不意味著一定能取得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