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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金融機構詢價幾家

發布時間: 2022-05-30 06:56:00

❶ 商業銀行分幾家啊具體都有哪些啊

中央銀行:1家,即中國人民銀行
政策性銀行:3家,即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國有商業銀行:5家,即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12家,即招商銀行、中信銀行、中國光大銀行、華夏銀行、浦發銀行、興業銀行、民生銀行、平安銀行、廣發銀行、恆豐銀行、渤海銀行、浙商銀行
城市商業銀行:137家
農村商業銀行:大概224家
專業銀行:1家,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其餘組成部分還包括:外資銀行、合資銀行以及近年來新增的村鎮銀行。
銀行業務
按業務復雜程度和對網點依賴程度,銀行業務可分為兩塊:一部分是傳統業務,包括一般貸款、簡單外匯買賣、貿易融資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網路、業務量來支持。另外是復雜業務,如衍生產品、結構性融資、租賃、引進戰略投資者、收購兼並上市等,這些並不是非常依賴分行網路,是高技術含量、高利潤的業務領域。
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同業業務等構成。負債是銀行由於授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❷ 三方詢價要有幾家單位

3家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12條,採取詢價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發布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詢價采購活動。由此可以看出,詢價方式采購的供應商不少於3家,而單一來源采購的方式的供應商只有1家。
成 交 價 格 的 確 定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41條,採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組織具有相關經驗的專業人員與供應商商定合理的成交價格並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同時,《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4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2014修正)第40條規定,參加詢價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按照詢價通知書的規定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采購人根據符合採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因此,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成交價格經與供應商商定後確定,而詢價方式的成交價格經各供應商報價後根據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原則確定。
程 序
根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第38條,擬採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在報財政部門批准之前,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媒體上公示,並將公示情況一並報財政部門,公示期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因此,公示是單一來源采購的前置程序,但詢價方式采購沒有此項要求。

❸ 可以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有哪些

銀行,保險公司,網路金融借貸平台就很多了,比如螞蟻借唄,京東白條等

❹ 貸款平台最好用的前幾名有哪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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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我國有哪幾家政策性金融機構

我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分為:銀行、信託、保險和證券。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一、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二、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三、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四、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五、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一、銀行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4年以前,中國人民銀行身兼中央銀行及商業銀行的職能。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同時成立中國工商銀行來辦理其原來商業銀行的業務。1995年3月1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了其作為中央銀行的法律依據。
2、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的的,不以盈利為目標的金融機構。1994年,我國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8年12月16日,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為我國第一家由政策銀行轉型而來的商業銀行。
3、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以經營存、放款,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業務,以盈利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企業。能夠吸收活期存款,創造貨幣是其最顯蓍的特徵。商業銀行通過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對其銀行資產、負債進行綜合、全面管理,通過謀求合理的資產與負債結構,使銀行資產達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國現有5家國有商業銀行(中、農、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中信、華夏、招商、光大、民生、浦東發展、深圳發展、渤海、廣發、興業、浙商及恆豐),110家城市商業銀行。
二、信託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主要限於信託、投資、和其他代理業務,少數確屬需要的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兼營租賃、證券業務和發行一年以的專項信託受益債券,用於進行有特定對象的貸款和投資,但不準辦理銀行存款業務。信託業務一律採取委託人和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的方式進行,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財產,只能收取手續費,費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三、保險
保險,運用互助共濟的原理,將個體面臨的風險由群體來分擔。目前,我國保險公司的業務險種達400餘種,大致可分為財產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人身保險四大類及保險機構之間的再保險。1995年10月1日,第一部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開始施行。我國全國性的保險公司包括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華泰財產保險公司,泰康人壽保險公司和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險公司有新疆兵團保險公司,天安保險公司,大眾保險公司,永安財產保險公司和華安財產保險公司等;外資、合資保險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險深圳公司,美國友邦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國美亞保險公司廣州分公司,東京海上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豐泰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四、證券
證券,指政府部門批准發行和流通的股票、債券、基金、存托憑證和有價憑證。主要證券機構簡介:證券公司,又稱證券商,主要業務:推銷政府債券、企業債券和股票代理買賣和自營買賣和自營買賣已上市流通的各類有價證券,參與企業收購、兼並,充當企業財務顧問等,如華夏證券有限公司,中國國泰證券有限公司等。證券交易所,不以盈利為目的,為證券的集中和有組織的交易提供證券交易的的場所和設施,並履行相關職責,實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確保證券交易的過程准確和資金及時、足額到帳。

❻ 借款管理的借款種類

銀行有許多可供選擇的借款方式,總體上分為從短期貨幣市場借入資金和在資本市場上發行長期債券兩類途徑。 商業銀行可以向其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企業借入短期資金,或是從中央銀行獲得短期資金支持,既可以在國內借貸,也可以通過國際金融市場融資。短期借款最初主要用於調劑頭寸和滿足銀行臨時性資金周轉需要,隨著銀行管理技術的改進,短期借款的連續使用實質上將其轉化為長期資金使用。短期借款的主要方式有: 1.同業拆借
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臨時性借貸行為,同業拆借是商業銀行最為便捷的借款方式之一。
1)同業拆借的產生
同業拆借最早源於法定存款准備金制度。中央銀行規定商業銀行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准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放貸、投資等盈利性業務,而且一般不計利息或利率較低。商業銀行為減少機會成本損失,可以將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的超額儲備拆借出去,而頭寸或准備金不足的銀行則需及時拆進資金。隨著同業拆借的發展,貨幣中心銀行逐漸成為凈借款方,它們不再只是調劑短期資金餘缺,而是藉助循環拆借的方法將拆入資金作為一種長期資金來源,以此作為支撐擴大信貸能力,而中小銀行由於缺乏信貸機會,通常作為凈拆出方對大銀行拆出富餘資金。
2)同業拆借的交易方式和主要類別
拆借雙方可以直接聯系並協商成交。小銀行由於拆借規模不大,通常以大銀行作為代理銀行。這些代理銀行往往是雙邊報價的造市商,同時買進並賣出拆借資金。拆借經紀人或短期融資公司等專門中介機構也可以充當資金供求雙方的媒介。雖然直接交易的成本較低,但通過中介機構進行拆借,不僅可以降低搜尋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還有助於保障同業拆借的秩序和安全。
拆借按期限分為三種類型:
一是隔夜拆借,即「日拆」,雙方一般通過電話、電傳或網路溝通,不簽訂書面合同;
二是指定日拆借,在書面合同中預先確定某日為清算日期,期限一般為1天以上,1年以內,中途不得解約或延期;
三是續期拆借,這是一種期限較為自由的拆借方式,一般當日借次日還,但若拆借雙方都不發出要求收回或返還的通知就自動展期。在融資期限很短的情況下,為方便交易,拆借雙方大多在良好的資信和法律規范的基礎上進行信用拆借,倘若彼此缺乏了解或借方信用不足、借貸時間較長,可採用有擔保拆借方式。
3)同業拆借的價格與運作過程
同業拆借利率由借貸雙方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狀況、拆借者的信譽和實力以及拆借期限自行協商確定。同業拆藉由於違約風險低,且拆借利率能較靈敏地反映金融系統頭寸或銀根的松緊情況,可作為其他金融工具定價的基礎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LIBOR)因倫敦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及其嚴格規范的形成程序而成為國際上廣泛使用的基準利率,具有代表性的還有紐約同業拆借利率(NIBOR)、香港同業拆借利率(HIBOR)和新加坡同業拆借利率(SIBOR)等。同業拆借一般通過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進行資金劃轉,拆出行通知中央銀行將款項從其存款賬戶轉到拆入行賬戶。中央銀行貸記拆入行的賬戶,同時借記拆出行的賬戶,借款到期後,再將資金連本帶息劃回拆出行。
4)我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形成、發展和現狀
我國銀行間同業拆借活動始於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提出「實貸實存,相互融通」的新型信貸管理體制,鼓勵銀行間利用資金的行際差、時間差、地區差進行拆借。1986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專業銀行之間可以相互拆借,同業拆借市場得以正式啟動,在全國范圍內形成了以上海、武漢、重慶和廣州等中心城市為主的有形市場。此後,中國同業拆借市場的發展經歷了一個頗為曲折的過程。由於缺乏有效的規范,在經濟過熱和通貨膨脹的背景下,拆借市場上出現了嚴重的違規現象,大量短期拆借資金被用於房地產投資、炒股票,或實業投資,延長拆借期限,哄抬拆借利率,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市場存在系統分割和地區分割,降低了融資效率。為了從根本上糾正同業拆借市場的混亂現象,中國人民銀行於1995年撤銷各商業銀行及其分行開辦的融資中心等同業拆借中介機構。
1996年1月,依託全國外匯交易中心提供的電子交易系統和信息服務,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市場在上海建立,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作為市場中介組織,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安全、高效、方便、低廉的服務。中央銀行在加強對交易主體市場准入及交易行為規范的同時,於1996年6月取消了對同業拆借利率的上限管制,確立了交易雙方自由議價的市場機制。拆借利率一般高於在中央銀行存款的利率,低於商業銀行短期貸款利率。同業拆借包括1~7天的頭寸交易和期限在120天內的借貸交易,人民銀行每日公布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利率」(CHIBOR)是各交易品種每筆交易利率的加權平均值。
1996年建立的全國銀行同業拆借交易系統最初包括兩級交易網路。進入一級網路的交易主體是經中央銀行批准、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總行(20家)和中央銀行各省市分行組建的融資中心(35家),以及全國性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它們之間的交易利用中國計算機網路進行;二級網路由35家融資中心組成,交易主體為各商業銀行總行授權的分支機構以及在各地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信託投資公司、城鄉信用合作社、金融租賃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中心接受省內金融機構拆出拆入的報價,就地交易,在本地市場無法平衡的情況下,將差額通過一級網路平衡,並將成交銀行、數量、期限、利率等交易信息反映到一級網上,同時將一級網的報價傳到省內機構,以保持一級網、二級網拆借利率的大體一致。各地融資中心既是一級網路成員,又是二級網路的組織者和參與者,成為溝通一級網路和二級網路的橋梁。1998年2月後,融資中心退出拆借市場,二級網路宣告終止。此後,中央銀行在增加入市主體、完善相關法規等方面積極推進同業拆借市場建設,使同業拆借市場成員的數量不斷增多,類型更加廣泛,交易規模日趨擴大,除了國內金融機構外,一些外資銀行已獲准進入拆借市場。
目前我國金融機構間同業拆借全部在無形市場上進行,交易雙方可以通過數據專線及其他通信方式進行格式化的報價、詢價,就各種交易要素進行多輪對話磋商,最後確認成交。雖然我國同業拆借的交易系統在技術上是先進的,但國內尚未形成對銀行進行資信評級的權威機構,銀行之間相互授信的管理體系還不完善,存在信息不對稱,信用拆借的風險較大,交易還不夠活躍的問題。
2000年6月,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推出中國貨幣網,開辟了報價窗口,使網上報價服務從專線網延伸到互聯網,為市場成員拓寬了聯系橋梁。同時,拆借中心也加強了市場成員資信和相關情況的信息披露,在專線信息網上公布交易成員的背景信息,幫助市場成員披露財務報表,並設置了交易成員之間提供最新資信信息的定向通道。
2.轉貼現
貼現是票據持有者將未到期的票據交給銀行,銀行按票據面額扣除貼現利後,將票面余額付給票據持有人的買進票據的行為。貼現實際上是銀行的一種短期放款,票據持有人提前取得現款,而銀行墊付了資金,票據到期後貸款便可收回,如果票據債務人違約,銀行可以向前手追索。當銀行資金緊張,周轉發生困難時,可將已經貼現但尚未到期的票據轉讓給另一金融機構,要求給予轉貼現,以取得資金融通。由於轉貼現涉及的關系人較多,手續復雜,法規對其一般有較嚴格的規定。我國規定轉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商業票據應以真實、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轉貼現利率由雙方自由協定。
3.向中央銀行借款
在各國金融體系中,中央銀行都充當著最後貸款人的角色。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在慣例上只能用於補充預期之外的准備金不足和資產結構的臨時性調整,若商業銀行長期依賴向中央銀行借款以滿足盈利性放款和投資的需要,將招致中央銀行的處罰。
中央銀行主要通過直接貸款或再貼現的方式向商業銀行提供信用支持,二者同時也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調控貨幣供應量的重要手段。
1)直接借款
商業銀行可以將自己持有的票據、政府債券等作為抵押品向中央銀行申請信用借款。我國商業銀行從中央銀行獲得的借款按期限和用途不同分為下列三種:
第一,年度借款,主要用於解決商業銀行因經濟合理增長或承擔政策性貸款而引起的信貸資金不足,期限一般為一到兩年。實際上,這部分借款是中央銀行在年度內為商業銀行增撥的可較長時期佔用的基礎貨幣。這部分貸款指標目前控制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向人民銀行總行借款和還款。
第二,季度借款,主要解決商業銀行因信貸資金先支後付或存貸款季節性變化等因素導致的暫時資金不足。該項借款期限一般為兩個月,最長不超過四個月,也是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向人民銀行總行借款和還款。中國人民銀行對這種貸款的管理原則是「合理供給,確定期限,有借有還,周轉使用」,即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實際情況和宏觀金融調控的需要適當地發放這種貸款,在規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商業銀行可反復借還使用。
第三,頭寸借款,主要解決商業銀行因匯劃款項未達或遇到意想不到的存款提取或借款需求突增情況而造成的臨時性資金短缺。這種調劑性借款的期限多在10天以內,最長不超過20天,金額相對較小,貸款次數較頻繁。商業銀行省分行可直接向中央銀行省分行借款,但不得超過商業銀行總行規定的數額和期限。
2)再貼現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將未到期的已貼現商業票據向中央銀行轉讓,從而獲得資金融通的行為。中央銀行除對商業銀行進行審查外,還對票據質量、期限及種類有嚴格要求,並根據貨幣政策調控的需要適時調整再貼現率和再貼現限額。美國12個區域的聯邦儲備銀行通過貼現窗口對商業銀行提供三類貸款:
一是短期調整貸款,幫助商業銀行解決存款意外流出或其他突發原因引起的短期流動性需要,通常是隔夜借款;
二是季節性貸款,協助小銀行解決存貸正常季節性變化產生的資金需要,如主要為農業或旅遊業服務的銀行通常符合借款條件;
三是延期貸款,用於救助那些因存款持續外流而面臨資金困難的銀行。借款銀行需提供貼現窗口認可的擔保品,包括合格商業票據、美國政府債券等。
我國再貼現業務起步較晚,1986年,國有專業銀行正式開辦票據承兌和貼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則開辦了再貼現業務。再貼現窗口設立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受理、審核、審批各銀行總行的再貼現申請,並經辦有關的再貼現業務。中央銀行各一級分行和計劃單列城市分行設立再貼現窗口,受理、審查並在總行下達的再貼現限額之內審批轄區內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再貼現申請。授權窗口認為,必要時可對轄區內一部分二級分行實行再貼現轉授權。再貼現的對象是在當地中央銀行開立賬戶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目前暫不對非銀行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業務。中央銀行對各授權窗口的再貼現實行總量比例控制,並根據金融宏觀調控和結構調整的需要,不定期公布優先支持的行業和產品目錄。根據1997年有關規定,我國中央銀行再貼現的期限一般在3個月以內,最長不得超過4個月,1998年延長至6個月,使之與商業銀行票據承兌、貼現的期限一致。再貼現率原先按同檔次再貸款利率下浮10%, 1998年後不再直接與再貸款利率掛鉤,而是作為獨立的利率體系。
4.回購協議
銀行可以將其擁有的高流動性證券暫時出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中央銀行、工商企業或政府,同時換回可用現金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時期後在指定日期以約定價格重新購回資產。回購協議的實質是有擔保的短期資金融通。回購利率具體取決於抵押品的品質、回購期限、交割方式等,一般低於無擔保同業拆借利率。回購協議可以是隔夜回購、也可以是長達數月的隔期回購,還可以採用約定自動展期的可續協議。在美國市場上,雖然回購協議一般至少是100萬美元的大額批發交易,但是近年來也出現了10萬美元以下的零售交易。
回購協議為借款銀行提供了一種有效的籌資方式,銀行可以不必因急於變現而在市場低迷的情況下放棄對優質債券資產的持有,由於有約定回購價格,銀行還可以避免回購證券時市場價格上升而造成的損失,而且在協議有效期內證券的利息收入仍歸屬銀行。雖然回購協議的抵押品質量較高,但並非完全沒有違約風險。如果回購交易後證券價格下跌,逆回購方擁有的抵押品價值就會低於貸款價值;如果證券價格上升,回購方則會擔心抵押品的收回,因為這時其市場價值高於貸款價值。對此,回購協議可以進行更為精巧的設計,一種做法是貸款金額少於證券的市場價值,這為貸款者在證券價格下跌時提供一定緩沖,證券市值高於貸款價值的部分相當於 「保證金」。
我國的國債回購交易是1993年後逐步開展起來的。最初,國債回購採取場外交易的方式,集中在地方性證券交易中心。自 1995起,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國債回購交易開始迅速增長。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銀行間債券回購交易暫行規定》和《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人股市》的規定,將回購市場分割成兩個獨立的市場:一個是通過交易所進行,由券商、公司、個人投資者參與的國債回購市場;一個是通過全國銀行間拆借市場,主要由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參與的債券回購市場。債券回購的交易對象目前主要是國債和政策性金融債券,合約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1年。由於回購相對於信用拆借安全度較高,已成為銀行間市場中最為活躍的交易品種。2000年9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機構參與者簽署了債券回購主協議,與國債回購合同共同構成回購交易 的完整合同,使市場參與者有了一個共同的游戲規則,這對於規范市場操作、控制結算風險、促進交易活躍有著重要意義。
5.大額可轉讓存單
大額可轉讓存單(CDs)(有時稱為定期存單、可轉讓定期存單)是銀行發行的,記載了固定金額、期限和利率,並可轉讓流通的存款憑證,由美國花旗銀行首創。 20世紀50年代後期,美國貨幣市場利率不斷上升,而銀行存款利率受美聯儲Q條例的限制,無法採用競爭性利率,使銀行的籌資能力受到制約。為規避管制,在證券經銷商的支持下,花旗銀行於1961年開始發行可在二級市場上轉讓的定期存單。由於大額可轉讓存單利率較高,且存單持有人需要現金時可以在市場上將其售出,因而廣受歡迎,迅速成為大公司、地方政府及富有階層的重要投資工具。大額可轉讓存單不僅為投資者提供了流動性,而且有固定到期日,客戶不會提前支取,也增加了銀行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在利率管制放開後,目前大額可轉讓存單既可以是固定利率,也可以採用浮動利率。具有歷史意義的是,這種兼具存款與投資雙重性質的混合型債務工具,使銀行從過去被動吸納存款轉變為主動出售債務產品,這導致銀行經營理念發生了重大轉變。
我國銀行開辦大額可轉讓存單業務始於1986年,最初只有交通銀行和中國銀行發行,1989年以後,其他銀行也陸續開辦此項業務。中國人民銀行1989年出台大額可轉讓存單的管理辦法,對其發行人、發行對象、面額、期限、利率、發行方式、流通轉讓、法定存款准備金繳納等作了具體規定。雖然我國大額可轉讓存單因利息收益高而受到投資者的歡迎,但由於各種原因,銀行發行的大額可轉讓存單數量十分有限,而且二級市場很不活躍,所以,並未形成銀行主要負債品種。不過,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我國大額可轉讓存單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
6.商業票據
商業票據是信譽良好的工商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行的短期期票,20世紀60 年代後期成為銀行籌集資金的重要形式。雖然許多國家的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不能直接發行商業票據,但西方銀行往往利用它們的持股公司,或者設立附屬公司發行商業票據,並將所得資金用於貸款和投資。國外商業票據的面值一般以10萬美元為下限,500萬或者1000萬美元的面額更為流行,期限以30天到270天為主。
7.歐洲貨幣市場借款
西方各國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借款活動多在歐洲貨幣市場進行。歐洲貨幣市場既不受交易貨幣發行國的管制,也較少受到交易所在國的約束,在稅收、利率、法定存款准備金等方面的負擔或限制均較國內寬松,這對於巨額資金需求者是一個理想的籌資場所。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歐洲貨幣市場借款即成為商業銀行重要的融資途徑,當時油價上升,石油輸出國由此獲得了豐厚的收入,並將之存放在歐洲銀行,為了爭攬這部分極為可觀的石油美元,各國商業銀行紛紛在歐洲各金融中心設立分支機構,積極參與歐洲貨幣市場的資金交易。20世紀70年代初,離岸金融市場向亞洲、北美和拉美地區擴展,現在廣義的歐洲貨幣市場早已超出歐洲的地域范圍,不僅包括倫敦、巴黎、法蘭克福、盧森堡等歐洲金融中心的離岸市場,而且也包括中東、亞洲、美國、加拿大和加勒比地區的離岸市場。
短期資金借貸是歐洲貨幣市場最主要的業務,期限短可1天,長可1年,一般為7天至3個月。借貸活動一般不簽署書面合同,亦無需提供擔保品,交易通過電話或電傳就可以協商完成。借款利率由交易雙方依據LIBOR為基準具體商定,借款金額一般以百萬美元為起點單位。跨國銀行的總行與海外分行之間的借貸活動是溝通國內資金市場與歐洲貨幣市場的重要渠道,大量歐洲美元資金經由海外分行流向總行。無國外分支機構的銀行也可向大型國際性銀行借款,此時銀行間借貸歐洲貨幣的過程經過代理系統完成,借出行指示一家擁有其存款的代理行將歐洲貨幣貸款款項轉到借入行相應賬戶上,當貸款到期後,代理行的會計分錄作反向調整。
跨國銀行還通過發行歐洲貨幣存單吸收短期資金,買者主要是跨國公司、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跨國銀行及地區性銀行。這些存單的期限從幾天到一年不等,也有1年以上的。歐洲美元存單原本多為固定利率,20世紀70年代,銀行開始引入浮動利率定期存單,以保護銀行自身和歐洲貨幣存款者免受利率波動的損失。在銀行同業市場發行的大額歐洲貨幣存單稱為「直接發行存單」,又譯為「整售存單」,面向廣大投資者發行的小額歐洲貨幣存單稱為「份額存單」,又譯為「分檔存單」,它們都有非常活躍的二級銷售市場。 商業銀行的長期借款一般採用發行金融債券的形式,即根據資金運用的項目需要,有針對性地發行約期付息、定期還本的債務憑證以籌集長期資金。金融債券信用等級較高,投資風險小,不但收益率一般高於同期存款利率,而且有一定流動性,故而對投資者頗具吸引力。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根據籌措的資金能否計入銀行資本,可以分為資本性金融債券和一般性金融債券,其差別主要是前者的求償還權列在存款人之後,如屬於次級債券的資本票據和資本債券。除此之外,由於商業銀行的金融債券廣義上也屬於企業債券,因而與普通工商企業債券的種類劃分並無本質差異。金融債券的利率根據債券市場資金松緊、借款銀行的信譽、債券發行總額、幣別以及期限而定,一般低於同類企業債券利率。鑒於這種資金來源的長期特性,債券利率也成為體現發行銀行風險狀況的指示器,陷入困境的銀行不得不以高利率或是以較大折扣發行債券。
金融債券的發行一般都須經過信用評級,由專門的評級機構對發行者的償還能力作出評價,為債券投資者提供參考。銀行國際債券的信譽評級不是對發行者的資信評級,而只是對該筆債券還本付息能力的評估,因此同一發行者發行的每筆債券的等級不一定相同。此外,金融債券發行還受到監管當局的控制,金融法規完備、奉行市場經濟原則的國家多實行注冊制,銀行在發行債券前向證券監管機構申請注冊登記,只要銀行依法提供的相關資料全面、真實、准確,發行申請即自動生效。金融法規不夠嚴密或金融管制比較嚴格的國家一般實行核准制,銀行的債券發行申請須經監管機構的嚴格審查、獲得批准方能生效。一些國家對商業銀行發行金融債券的數量有所限制,通常的做法是規定發行總額不能超過銀行資本的一定倍數。
我國銀行於1985年開始發行金融債券,分為普通金融債券、累進利息金融債券和貼現金融債券三種。商業銀行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方可發行金融債券。迄今我國商業銀行發行的都是固定利率信用債券,今後隨著我國市場利率體系的逐步形成,浮動利率債券的發行勢在必行。

❼ 競爭性談判需要幾家才合法

法律分析:競爭性談判需要不少於三家才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五條 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第三十三條 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競爭性談判或者詢價采購中要求參加談判或者詢價的供應商提交保證金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❽ 詢價招標至少幾家

與招標一樣,也是至少三家。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❾ 金融機構有哪些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范圍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為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為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咨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