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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還貸款

發布時間: 2022-06-03 17:50:40

Ⅰ 企業破產銀行貸款還清了嗎

企業破產清算銀行貸款還還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破產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且清算的全部財產應當按照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優於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優於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優於普通破產債權的順序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企業貸款宣布破產貸款還要還嗎

法律分析:除去資不抵債形式的借款外,一般情況下銀行的貸款都需要償還的。即便是公司將要破產了,一般情況下都會被銀行催促償還貸款。之後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還要支付工人工資。對於銀行貸款,正常情況下都已由對公司的財產對其設置了抵押,銀行對抵押財產具有優先受償權,這些被抵押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法院拍賣抵押財產所得,也優先支付給具有抵押權的銀行,剩下的財產才屬於破產財產,再按法律的規定進行分配。當然,如果銀行的貸款沒有抵押的,則屬於普通破產債權,要先付工人工資後才還銀行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Ⅲ 公司破產銀行貸款怎麼辦

公司宣布破產銀行貸款也是要償還的,具體情況如下:
1、公司在破產之後要考慮是不是以股東的名義申請貸款的,由股東名義申請的貸款,貸款全部由股東償還。
2、如果是以公司方面申請貸款的,一般就按照現有財產進行償還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Ⅳ 企業宣布破產銀行貸款怎麼辦

法律分析:公司破產銀行貸款按普通破產債權順序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Ⅳ 企業破產了之前貸款要怎麼還

企業破產後銀行貸款要還。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銀行貸款屬於普通破產債權的,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進行清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Ⅵ 企業破產清算銀行貸款還還嗎

法律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企業破產後拖欠銀行的貸款是需要清償的,如果銀行貸款有抵押的,用抵押物進行清償,如果沒有擔保的,就是普通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十一條 下列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一)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系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二)抵押物、留置物、出質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者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三)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四)依照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或者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