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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業委託貸款數據

發布時間: 2022-06-04 17:16:58

A. 上市公司能夠通過銀行為其控股的關聯企業提供委託貸款嗎

這個通知是規范了擔保貸款的行為,並不是禁止擔保貸款的,符合規定是可以的

B. 誰有企業委託貸款或委託理財方面的國外文獻綜述或現狀介紹啊急求 最好是委託貸款方面的 謝謝啦!!

委託貸款的法律分析

在我國,中小企業要通過銀行獲得貸款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通過自我積累或者向「關系」企業借款,成了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求生存圖發展的主要方式。

關於後者,即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於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

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配合《商業銀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試行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 1996年8月1日《貸款通則》修改後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二條對貸款人的准入條件的規定則一字都沒有發生變化。

雖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規制的三個層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只有在部門規章,即《貸款通則》中,企業間借貸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企業間借貸一直是作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理解並判無效的。

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我國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國家注意到了這種「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因此中央銀行允許採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說以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96《貸款通則》)。按照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合同中出現的合同當事方人數進行分類,可分為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

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是由兩個合同構成的:一個是提供資金的企業(委託人,簡稱「貸款」企業,為書寫方便以下省略引號)與銀行(受託人)的委託合同,另一個是銀行(貸款人)與借款企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兩個合同是一個「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貸款企業(委託人)、銀行(受託人)和借款企業(借款人)。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實體上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貸款企業與銀行的委託關系,另一個是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企業不依借款合同歸還銀行的貸款,從而(銀行)不能返還資金給貸款企業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程序上貸款企業是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企業的,因為貸款企業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銀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貸款企業只能依委託合同起訴銀行,而銀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訴借款企業,貸款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的利益要藉助銀行的(訴訟)努力才能實現,二者具有牽連關系;但是銀行在委託貸款中並不存在風險,完全可能置貸款企業的利益而不顧,這樣讓貸款企業陷入兩難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指出:「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中如果銀行履行了委託合同的義務,銀行不承擔委託貸款中借款企業不歸還貸款的風險,銀行當然也沒有必要「堅持不起訴」,但是正因為不承擔風險,訴訟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銀行就是起訴也完全可能不會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訴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企業處於尷尬的不利處境:銀行真要是「堅持不起訴」還好,貸款企業可依上述司法解釋將借款企業「一網打盡」;要是銀行「學雷鋒」學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麼貸款企業才是「打落門牙落肚裡有苦說不出」。

不過根據新的《合同法》,貸款企業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緩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規定,現在貸款企業應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訴借款企業。

可能的爭議之點是第一、委託貸款是否能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的規定,第二、如果能,那麼接下的問題是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的「特別法」還是適用《合同法》這個「新法」?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見本文的第三部分。對第二個問題,我的理解是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釋並不是對委託貸款的實體規定,解決的僅僅是程序問題,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從實體上回答了這個問題,因此出於「權益之計」的司法解釋應讓位於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規定更好地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滿足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要求,因為在委託貸款中具有重大經濟利益的真實的貸款人是企業而不是銀行;第三、《合同法》的規定反映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規定是對我國當前經濟現實的客觀反映,並不違背或規避我國《貸款通則》等金融監管制度,因為我們過去強調對企業間借貸加強管理,主要是由於當時國有企業的負債率普遍很高,當時國有企業總體負債率超過90%,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現在由於資本來源的多元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率已經很低,其資金主要為自有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再繼續嚴格禁止企業間借貸,實際是侵犯了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這是中央銀行部分人士的觀點。

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更應該有理由直接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去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在包括四大國有銀行的委託貸款實務中,普遍採用標准制式的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合同,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其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解決,丙方予以協助。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直接提起訴訟。」在這個標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業,乙方是委託貸款企業,而丙方則是受託貸款銀行。如果我們否定貸款企業對借款企業的訴權,則既同目前的商業實踐背道而馳又與《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時與《貸款通則》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實踐應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順應環境、與時俱進。



無論是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還是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法律上講分解成兩個法律關系,即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選擇。因為在《貸款通則》的規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即「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這兩個法律關系是不能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將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委託法律關系,從而實際上委託貸款企業直接取代了銀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貸款通則》的蕃蘺,有偷梁換柱的嫌疑。我認為並未如此。在這里這僅僅意味著,第二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條款並入了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中,如果後一個法律關系中不存在相應的約束條款,則前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也不能增加相應的約束條款;因此是(部分)權利義務的合並,而不是整個主體身份的置入或替換。當銀行已經(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貸款通則》賦予貸款人的權力後,其它的權利義務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由貸款企業承接時,銀行就只剩下純粹代理人的驅殼,作為委託人的貸款企業是權利義務的「本人」,當然能直接對第三人借款企業提起訴訟,而不必須要通過銀行這個代理人。在這里貸款企業並沒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銀行,而銀行履行了貸款人的權力後,就是一個純粹的代理人,必須聽命於委託人,這個意義上就是將上述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又未常不可以。



雖然如此,但不能根據「真實貸款說」由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對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越趄代皰。這在建立有效的擔保法律關系時是特別要注意的。

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擔保合同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而不是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之間簽訂,這是沒有多少爭議的。在訴訟過程中,擔保合同條款和借款合同條款可以並入委託合同條款進行處理。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如果擔保人在協議中承擔擔保或者擔保人與受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是毫無疑義的。可能產生爭議的是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或者是三方約定擔保合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效力問題,因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受託銀行而不是委託貸款企業才是擔保合同的主體。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對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處理:在三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當然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三方約定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並且擔保人知道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肯定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擔保合同的條款並入三方協議,事實上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商定的其他事項約定:「1、涉及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由甲方與乙方另行約定,與本合同一並有效執行,可以抄送丙方,但與丙方代理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可見合同的當事各方都是明確其法律含義的。考慮到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現代民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我認為司法實踐不能過於機械地嚴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從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應該得到肯定的。



在許多國家,企業間借貸屬於私法范疇,法律未禁止,即應為合法;但是,我國把它作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監管當局作出規定,並由金融監管當局予以取締。但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殊為不易,而改革開放後一些企業又積累了部分自由資金,這樣一方是有資金需求飢渴的企業,另一方是渴望獲得高於銀行利率水準的資金充足的企業,企業間借貸的沖動就產生了,這種正常的沖動在我國金融法規如《貸款通則》的「壓抑」下,演變成委託貸款等法律形式。但由於委託貸款中名義貸款人是銀行,真正貸款人是企業,真正貸款人的權利「借給」名義貸款人行使,而名義貸款人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由於法律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護,這是委託貸款人必須要特別重視的,也是我們寫作這篇文章的目的,錯漏之處還請大家鑒諒。

C. 委託貸款是指什麼

根據央行《貸款通則》第7條規定,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委託貸款很好地實現了企業之間借貸的需求。使那些資金盈餘的企業和資金短缺的企業之間形成了一個相互融通的渠道。

拓展資料:
委託貸款的意義
委託貸款實際上相當於企業之間資金的拆借,但是由於我國《貸款通則》中明令禁止,在沒有實際貿易背景下,不允許不同法人實體帳戶之間的資金進行轉移。因此只能通過委託貸款來實現企業間資金的相互融通。
對於資金充裕的企業來說,大量的資金閑置在帳戶中,僅僅靠小小的銀行存款利率來獲取收益,顯然是很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將這筆資金拿去投資,由於每個企業內部都有一定的風險系數,因此很多企業不會願意進行那些收益較高、同時風險系數又高的投資活動。
同時,進行投資也難免會產生損失。因此如何有效利用那麼一大筆閑置的資金?委託貸款就恰恰迎合了盈餘企業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業內部資金的利用率。為了企業獲取額外的收益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許多發達國家,融資主要渠道是通過資本市場,而我國現金的金融市場尚不完善。對於那些急需資金的企業來說,委託貸款無疑可以幫助他們拓寬融資渠道,使企業不再拘泥於使用貸款、票據貼現等傳統方式獲取資金。
同時委託貸款的利率是由委託雙方協商制定的,因此委託貸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於銀行同期的貸款利率。這樣也大大地降低了企業的融資成本,節約了財務開支。
同樣對於銀行來說,委託貸款是銀行的中間業務,銀行起到了牽線搭橋的作用,通過幫助企業完成委託貸款,銀行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來增加自己的業務收入。
銀行貸款利息的確定因素有:
1、銀行成本。任何經濟活動都要進行成本-收益比較。銀行成本有兩類: 借入成本-借入資金預付息; 追加成本-正常業務所耗費用。
2、平均利潤率。利息是利潤的再分割,利息必須小於利潤率,平均利潤率是利息的最高界限。
3、借貸貨幣資金供求狀況。供大於求,貸款利率必然下降,反之亦然。另外,貸款利率還須考慮物價變動因素、有價證券收益因素、政治因素等。

D. 上市公司是怎樣靠上市得到資金的

1,從其他應收款幾乎不可能看出來,因為上市公司受《證券法》
管理,而《證券法》對於上市公司將款項借貸給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幾乎是零容忍的。三年之類不得發行新股、不得發行新債等等...所以大股東不會通過直接借款,將上市公司資金佔用。大股東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方法比較有限,但經常使用的是關聯方交易,這也是現今為止,注冊會計師行業、證監會、廣大股民最為頭疼的問題。通過交易舞弊,可以隱藏公司下滑的業績、可以隱藏企業的詬病。
關聯方,有的是不在關聯方名單之內的,也就是說,往往是以其他的方式(非控制)形成的關聯方關系,這樣的企業和上市公司之間的交易,通常不會被發現為關聯方交易。有的企業間的交易非常復雜,融租、套保等,一系列合同下來,根本不知道它的價格是否還公允。一旦價格不公允(或高或低),其中就隱藏了私自借貸的資金利息。另外,有的國有企業,股權結構復雜,它的第六級子公司有可能才是上市公司,裡面的堂表親公司無數,這樣的集團,為了資金之間更加的融通,採用了資金池管理(資金共享,內部調度,核算本息。),並委託了某一銀行或投行代為管理資金池(俗稱:委託貸款。),如果上市公司參與該資金池的運作,實質上,就是大股東佔用資金的典型。
2、虛構現金?倒沒聽說。上市公司的銀行函證都是項目組成員陪同直接去銀行函證的,除非與銀行舞弊,否則很難想像虛構現金。
可能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現金未直接存放在銀行,而是期貨公司或證券公司。類似於一種「准備金」,比如,我以前審計過一家農產品國有企業,除了主營業務之外,還從事同產品的期貨業務,有時為了價格對沖,有時只是投機而為。他們將2.3億元的資金放入期貨公司,建頭寸時使用,平倉時也不取出。對於期貨公司而言,該公司屬於大客戶,甚至對於該農產品種類的期貨來說,他在商品交易所都算大戶。所以我們向期貨公司的函證,和向銀行進行的函證,考慮證據的質量時,會認為較弱,還需要佐證。

E. 某上市公司的其他應收款項目驟增是什麼原因

從審計的角度講如果管理層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則應認定為重大錯報風險,可能的原因是管理層貪污,挪用,股東抽逃資金。虛增收入,或是關聯方相互串通通過關聯交易虛增資產和利潤等。

搞不懂你要做什麼,你要是做審計就不會問會不會有假這樣的問題了,追加審計程序啊,到銀行等金融機構詢問函證。這樣不就知道有沒有假了嗎,我們在這又不能去函證。如果你想投資那就要慎重了,有很大的舞弊嫌疑,要求他們提供委託貸款合同以及其他有關證明。如果你只給這些數據的話,那我只能說很可能造假。

F. IPO企業可以向供應商做委託貸款嗎

可以啊,主要看供應商願不願意。

G. 委託貸款的概念是什麼

委託貸款的概念:

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解析:

即A給B錢,有2種方法,一種是A委託銀行放貸款,銀行找到B,銀行收取中間業務費和賬戶管理費,A拿到高於銀行的利息,B拿到錢。另一種是AB委託銀行成為中介人以使借貸合法化,銀行收個手續費,A拿到協定利息,B拿到錢。

(7)上市企業委託貸款數據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委託人及貸款人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業務銀行開立結算賬戶;委託資金來源必須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權利;申辦委託貸款必須獨自承擔貸款風險;需按照國家地方稅務局的有關要求繳納稅款,並配合受託人辦理有關代征代繳稅款的繳納工作;符合業務銀行的其他要求。

委託貸款的期限,由委託人根據借款人的貸款用途、償還能力或根據委託貸款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在委託貸款中,所涉及的委託貸款利率是由委託雙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業銀行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擴大到了(0.9,1.7),即商業銀行對客戶的貸款利率的下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下限系數0.9,上限為基準利率乘以上限系數1.7,金融機構可以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在人行規定的范圍內自行確定浮動利率。

H. 公司客戶委託貸款辦理條件

1、業務申辦:
(1)委託貸款委託人為政府部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2)辦理境內外匯委託貸款的公司必須是經國家外管局審核批準的《跨國公司名錄》中的企業。
(3)委託貸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託人以書面形式確定,不得由委託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2、合規要求:
(1)委託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自有外匯資金進行運作。
(2)外匯委託貸款資金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3)外匯委託貸款僅限於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間相互拆放外匯資金的投資理財方式(境外業務暫不開展),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以委託放款的形式進行。
(4)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委託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國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復建設的項目,不得用委託貸款資金從事股本性投資、不得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5)不得違反《上市公司擔保通知》關於委託人主體資格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委託貸款方式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I. 委託貸款的外部風險

目前企業將委託貸款廣泛運用於現金池和第三方委託貸款之中。在現金池業務中,由於是在集團內部進行資金的借貸,因此在此業務中可能產生的風險系數幾乎為零。
我們所說的委貸風險主要體現於企業在外部通過委託貸款獲得資金的活動中。由於受託的金融機構在整個委託貸款的業務中只負責代為發放、監管使用、協助收回,並從中收取一定手續費之外,不會對任何的形式的貸款風險承擔責任。因此,委託貸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約償付借款的風險就直接落到了委託人身上。而往往委託業務的風險承擔者對風險的認識不足。委託貸款與銀行貸款的審批不同,從貸款的投向到審批沒有一套科學、系統、嚴謹的程序,也相對缺少統一、規范的標准。因此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委貸可能存在的風險。其次,在委託貸款中銀行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委託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來代為發放貸款,在整個委託貸款的過程中,銀行一直處於被動地位。加之銀行從中收取的手續費只是按照貸款額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時銀行不必對此貸款承擔風險。因此在該業務中,銀行缺少一定的積極性,在監督貸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動力,導致了在委託貸款的監管上出現漏洞。而最終的風險壓力還是加在了委託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為委託人的企業和銀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驅使,由委託人和銀行進行合作,變相委託貸款的案件時有發生。一方面,銀行在發放貸款的時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約,限制了他們的放貸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就很可能會拉來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後以委託貸款的名義貸出去,從中收取利息。銀行往往和這家公司協議,給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為委託貸款發放,同時委託貸款的風險責任由銀行承擔。對於放貸企業來說即無須承擔風險,又可以從中收取一筆額外的收入,何樂而不為呢?另一方面,在委託貸款中,委託人與借款人之間大多是關聯企業,存在一定的內在關系。借款人為了逃避銀行貸款的嚴格審查,可以選擇委託貸款的方式達到融資,而且一般都會高於企業的授信額度。 銀監會提出的銀行不得新增地方融資平台貸款規模,將地方融資平台再度推上風口浪尖,面對銀行貸款不斷收緊的資金困局,地方融資平台不得不另闢蹊徑。上市公司委託貸款成為地方融資平台的資金「暗渠」,輸血地方融資平台,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表現尤為明顯。
業內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經營要維護廣大股東利益,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貸款需注意風險,尤其是在地方債務不斷膨脹背景下,到期能否還本付息,風險不容小覷,不應因地方政府和國有控股股東壓力而忽視其他股東利益。
平台融資利率偏低
由於風險不斷累積,地方融資平台融資渠道持續收緊,上市公司成了地方融資平台爭搶的香餑餑。中國證券報記者粗略統計,自2012年以來已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委託貸款投向地方融資平台,包括城市建設投資集團、城市發展投資集團、城市建設投資公司、城市建設投資經營公司等城建投融資平台,以及交通產業發展公司、旅遊文化產業投資公司、產業開發投資公司等其他投融資平台。
這些流向地方融資平台的資金用途除了用於地方融資平台資金周轉、生產經營、補充流動資金等之外,還包括當地的安置房、保障房、開發區的建設、舊城改造及工程建設,甚至有的用作土地收購款。近年來,亞瑪頓、恆寶股份、國元證券、現代投資、新安股份等眾多上市公司都曾將委託貸款投向地方融資平台。
與其他的委託貸款對象比,地方融資平台給的利率普遍比較低,大部分集中在7%到11%,還有部分上市公司委託貸款年利率低於7%。
「絕大多數的上市公司是為本地地方融資平台提供委託貸款,地方融資平台均有當地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有時也不得不配合,尤其是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所以地方融資平台給的資金利率相對較低。」上海一位券商債券分析師表示,委託貸款利率偏低,其實也是對上市公司股東的一種變相損害。
委託貸款的借款對象范圍不斷擴大,以前多是規模較大、資質較好的地方融資平台,現在一些縣級、區級融資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潤委託興業銀行向諸暨市投資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發放一筆1.5億元的貸款,用於城市維護建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等;鹿港科技委託興業銀行張家港支行向張家港金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發放2億元委託貸款,張家港金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由張家港市國資委投資。
地方國資強勢滲入
地方國資控股的上市公司在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委託貸款方面尤為積極,數額較大,期限較長。雲南省國資委控股的雲內動力4月2日發布追加委託貸款額度的公告,委託銀行向昆明市市屬投融資公司提供5億元的委託貸款,期限為36個月,年利率為10%-13%,該事項將在5月16日的股東大會上審議。去年雲內動力已為昆明城建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和昆明產業開發投資公司分別提供了3億元和5億元的委託貸款,貸款利率均為12%。一旦此次5億元的委託貸款經股東大會通過,雲內動力向當地融資平台提供的委託貸款總額將高達13億元。
交通銀行一位項目經理提醒,一些上市公司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委託貸款風險不容小覷,並沒有質量較好的資產進行抵押或者資信較好的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有些委託貸款甚至是信用擔保和應收賬款質押,存在較大的風險。而雲內動力之前投向昆明城投的3億元委託貸款是應收賬款質押,投向昆明產業投資的5億元是信用擔保。
地方國資控股的上市公司成為地方融資平台提供委託貸款的主角。大股東具有國資背景的現代投資為常德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公司提供了3000萬元的委託貸款,年利率為7.68%;國資控股的湖南發展為湘潭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公司提供了1.5億元委託貸款,年利率為10%。
不僅如此,A股市場一些地方國資股東大量減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肥鑫城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今年4月減持了7600萬股京東方,江西銅業去年也遭到大股東江銅集團減持,福建南紡去年也遭到國有股東減持。業內人士指出,部分國資股東減持,可能也是由於地方融資平台缺錢,套現輸血,隨著到期債務增多,地方國資減持套現的壓力增大。
風險不容小覷
2009年開始各地方政府通過直接或間接出資紛紛設立地方投融資平台,從事項目開發和建設任務。然而,大多數地方城投和投融資平台公司仍是依附於政府的附屬單位,獨立自償能力較差。從2010年起,銀監會連續把地方融資平台風險列為銀行業三大風險之一。
近期,銀監會就地方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監管問題專門強調,2013年將以控制總量、優化結構、隔離風險、明晰職責為重點,繼續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風險管控。按照「保在建、壓重建、控新建」的基本導向,要求各銀行法人不得新增平台貸款規模;嚴把新增貸款准入標准,發放平台貸款時必須滿足借款人現金流全覆蓋、抵押擔保符合現行規定、資產負債率低於80%等約束條件。並認為,未來三年地方政府仍處於集中償債期,各地政府及融資平台依然持續面臨債務集中償還壓力。
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從事的基礎建設所得利潤是否能夠撐起高利率貸款,一度受到市場質疑,出現「城投債」危機,其銀行貸款、委託貸款的償還能力同樣受到質疑。「要謹防地方融資平台償債風險向二級市場傳遞,尤其是通過委託貸款向上市公司轉移,讓股東蒙受損失。」一位公司財務專家表示。
目前上市公司向地方融資平台發放的委託貸款,已有多筆貸款展期。隧道股份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團)提供的三筆委託貸款均已展期,涉及金額1.5億元。
雖然有些地方政府為了給委託貸款增信,直屬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不惜為委託貸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如張家港金茂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從鹿港科技獲得的委託貸款,就由張家港市直屬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然而業內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多是為本地的融資平台貸款,很難說清貸款過程中是否有地方政府和國有股東的強勢參與,上市公司的正常經營決策和公司治理或受到干擾,對股東利益的影響難以預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