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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貸款禁止

發布時間: 2022-06-05 11:59:13

A. 什麼是銀行業務禁止及限制

銀行業務禁止: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關系人是指: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不得提高或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
否則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行,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逾期不改的,可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業拆借業務禁止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於投資。
銀行業務限制: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限制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限制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貸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對商業銀行投資業務限制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商業銀行結算業務限制商業銀行辦理票據承兌、匯兌、委託付款等結算業務,應按規定期限(應當公布)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違反規定退票。

B. 商業銀行禁止從事的業務有哪些

商業銀行禁止的業務內容:
1.商業銀行禁止向未封頂樓盤發放按揭貸款 。
2.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禁止投資股票 。
3.禁止銀行與商業機構發放聯名儲值卡 。
4.禁止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付息 。
5.商業銀行應禁止理財業務人員將理財產品當作一般儲蓄產品,進行大眾化推銷 。
6.禁止理財業務人員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
7.禁止商業銀行限制助學貸款規模。


商業銀行簡介:

  •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為CB,其網路通俗諧音是「存吧」,意為存儲銀行。商業銀行的概念是區分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傳統的商業銀行的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放款)業務,即以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企業及機構的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及中間業務等。

C. 商業銀行發放股權投資貸款是否違規

銀監局的《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明確指出「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股東為了公司的經營需要,可以申請流動性資金貸款或者借款。這必須在公司成立之後,也必須是用於公司經營,而不是股權投資。所以是不被允許的。

D. 商業銀行不得向哪些人發放信用貸款

1、商業銀行的董事
2、商業銀行的管理人員_
3、信貸業務人員
4、商業銀行的董事投資的公司_
5、商業銀行監事的近親屬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E. 多家銀行示警:經營貸不得違規流入樓市

防止經營貸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監管還在持續。繼今年3月中國銀保監會等部門發布《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後,農業銀行(601288,股吧)日前發布《關於我行經營用途貸款資金用途限定的公告》稱,「在我行辦理的經營用途貸款資金,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記者查閱發現,此前,馬關農村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連山農商銀行等多家銀行相繼發布了類似公告,其內容均涉及限制經營類、消費類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等領域。

多家銀行發布公告嚴禁經營貸流入樓市

根據農業銀行5月14日發布的公告,用戶在該行辦理的經營用途貸款資金,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包括但不限於:不用於房地產開發或經營、購買住宅或商業用房等,以及不將貸款資金用於國家禁止的其他領域和用途。若違反上述要求,該行有權立即收回已發放貸款,調減、撤銷借款合同項下未提取借款額度,以及有權按照借款合同約定行使各項違約救濟措施。

同日,馬關農村商業銀行也發布了《關於我行經營用途貸款資金用途限定的公告》,提到經營貸不得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用戶若違反要求,銀行可立即收回已發放貸款等規定。

而更早前,4月15日,郵儲銀行就發布了《關於我行個人經營性貸款用途限定的公告》,指出個人經營性貸款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僅可用於合法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用於購買房產、有價證券、商業保險、基金、理財產品、期貨、股權、房地產開發項目等,或用於其他禁止性領域、從事非法經營活動。若違反相關合同約定,該行有權立刻收回貸款、凍結授信額度,同時借款人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而在記者此前的調查中,也有北京地區銀行業人士透露,北京轄內的部分商業銀行已經在遵照《個人貸款提前到期告知函》對違規流向樓市的信貸資金進行回收,要求客戶提前進行返還。

對此,中國(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資研究院院長王紅英表示,商業銀行之所以禁止經營性貸款流入樓市,主要是防止本來應該用於疫情之後支持實體產業復甦的低利率貸款用於炒房或股市投資。而由於支持農村經濟信貸的主要是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兩家大行近期發布公告實際上起到了治理整頓的榜樣作用。在王紅英看來,定位於當地農戶、小微企業的城商行、農商行、農村金融機構等也會開展相關工作。經記者統計,近期,連山農商銀行、汕頭海灣農商銀行、新興農商銀行、伊金霍洛金谷村鎮銀行、天津濱海江淮村鎮銀行、池州九華農村商業銀行、太湖農商銀行等多家銀行相繼發布了類似公告,其內容均涉及限制個人經營類或消費類貸款違規挪用至房地產等領域。

防止經營貸流入樓市監管趨嚴

各家銀行相繼發布公告顯然與監管機構加大對個人經營性貸款違規流入樓市排查力度有關。

今年3月,銀保監會辦公廳、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的通知》,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經營用途貸款「三查」(即貸前調查、貸時審查和貸後檢查)等要求,防止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領域,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多地監管機構也相繼發布了通知,防範經營貸、消費貸違規流入樓市。例如,4月初,安徽省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要求加強個人住房貸款首付資金來源、最低首付比、償債收入比、貸款資質的審查,嚴肅查處經營用途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行為。5月8日,浙江省紹興市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協調小組辦公室發布《關於進一步促進紹興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明確嚴格審查購房首付資金來源,從嚴查處消費貸、經營貸等信貸資金違規購房。

記者發現,近期來自監管機構查處的貸款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的罰單也密集現身。5月14日,寧波鄞州農村商業銀行也因貸款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等原因,被處以215萬元的罰款。而不久前,溫州銀行上海分行、青島平度惠民村鎮銀行等也因個人消費貸款或經營貸款違規流入樓市被處罰。

王紅英建議,未來,監管機構和銀行可以通過大數據跟蹤、信貸資金閉環運營的方式,防止資金離開實體產業進入房地產市場當中。同時,還要出台嚴格的懲戒措施,比如及時無條件收回企業挪用信貸資金用於房地產的貸款,並將其拉入黑名單,停止未來一段時間對該企業的信貸支持等。「只有如此才能夠真正的控制資金流入到房地產市場當中。」王紅英說。

F. 商業銀行不得向哪些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這個「關系人」指的是:
1、商業銀行的董事
2、商業銀行的管理人員
3、信貸業務人員
4、商業銀行的董事投資的公司
5、商業銀行監事的近親屬。

G. 中國人民銀行禁止性的業務有哪些

人民銀行的禁止性業務
為確保人民銀行宏觀調控職能的實現,《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了人民銀行不得進行的業務。主要包括:
1)不得向商業銀行發放超過1年期的貸款;
2)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3)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
4)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5)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H.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什麼貸款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40條的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此外,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關系人是指:
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第七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由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整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綜上所述,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修改完善以及關系人概念的廢除,針對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行政處罰數量將出現斷崖式下降,但這並不意味著金融監管部門放棄了對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行為的監管。因此,建議金融監管部門積極採取以下應對措施:
一是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審慎監管規則的修改情況更新行政處罰事由。商業銀行違規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行政處罰案由應替換為關聯交易管理或員工行為管理方面的違規案由。
二是繼續嚴格打擊違背交易公平原則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的行為。在提高現場檢查頻次的基礎上,建議改變行政處罰機制,強化雙罰制或只側重於處罰商業銀行相關責任人員。
三是客觀判斷商業銀行特別是地方中小銀行關系人和關聯方的實際情況。將關系人納入關聯方管理,積極督促指導商業銀行利用關聯交易監管系統及時、准確更新內部人和股東及其近親屬以及他們直接、間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

I.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貸款,是嗎

不是的,按正常流程、正常條件發放貸款是可以的。

J. 商業銀行禁止的業務內容有那些

1.商業銀行禁止向未封頂樓盤發放按揭貸款
2.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禁止投資股票
3.禁止銀行與商業機構發放聯名儲值卡
4.禁止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付息
5.商業銀行應禁止理財業務人員將理財產品當作一般儲蓄產品,進行大眾化推銷
6.禁止理財業務人員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認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7.禁止商業銀行限制助學貸款規模